
急需要罪犯改造格言
铁窗外的天空依旧明净 风雨后的世界仍然精彩
服刑人员可以打电话吗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看守所民警执勤规(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看守所民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执勤行为,培养优良警风,树立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勤行为,是指看守所民警执行职务时言行举止的总称。
第三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做到: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 (三)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第五条 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放在押人员; (二)玩忽职守; (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 (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 (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警 容 第六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佩带执勤证,需携带警械装备的按规定携带,保持警容严整。
第七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仪容整洁。
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男性民警不得蓄长发、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第八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举止庄重,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环境、卫生和办公秩序,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内务规范,卫生整洁,秩序井然。
第四章 礼节、接待 第十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遵守下列礼节: (一)遇见领导视察、检查时,看守所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执勤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二)遇见本所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十一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办案人员、律师时,应当主动致意,热情服务,依法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
对依法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明确告之并耐心解释。
第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接待在押人员亲友时,应当主动致意,耐心解答提出的问题,并主动介绍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的情况,同时征求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会见、送物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安排,对不能安排的要明确说明理由,严禁冷、硬、横、推。
第十三条 看守所民警对外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第五章 勤 务 第十四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工作规范、文明。
不得酒后上岗,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聊天、饮酒、吃零食、娱乐或者从事其他有碍勤务的活动。
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区,巡视或者进入监室时不得吸烟。
不得随意在监区内放置警服、警械、文件、工作证件、钥匙等。
第十五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接班民警应当提前到岗,做好接班的准备工作。
交接班时要交接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与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值班物品。
第十六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进入监区开展管理、教育工作,对在押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和规范化管理,直接负责在押人员的铺位安排、内务管理等事务,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
应当由女性民警管理女性在押人员。
男性民警不得单独进入女监区、女监室,不得单独和女性在押人员谈话。
第十七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掌握所分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进程和思想动态,积极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敦促在押人员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主动坦白、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看守所民警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到依法文明管理。
(一)及时告知并切实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处罚在押人员时,应当说明被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程序。
(二)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尊重少数民族、外国籍在押人员的生活习惯。
对在押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必须称呼姓名或者编号,不得叫绰号或者使用其他侮辱、歧视性的语言。
认真回应在押人员的问好。
(三)充分调动在押人员接受监管和认罪服法的积极性,工作力求深入、细致,因人施管、施教,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真心挽救,真情感化,杜绝简单、粗暴的管理方法。
(四)关心在押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健康,依法认真解答在押人员提出的问题,解决在押人员的困难,对不符合规定或者看守所自身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生活照顾。
第十九条 看守所民警执勤时应当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警惕性,严格遵守24小时双人以上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严密监视,严把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关,严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熟悉处置各类事故、事件的预案,积极参加演练。
发生事故、事件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做到机智果敢、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第二十一条 除处置重大事故、事件等必要情况外,看守所民警不得携带武器进入监区。
第二十二条 看守所民警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戒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看守所民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谁知道监狱有哪些法律法规
写完整一点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回答: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 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 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
5、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监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所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6、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7、监狱人民警察着警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8、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规范有哪些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充回答: 监狱人民警察行为准则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法律,清正廉洁。
2、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3、监狱人民警察如违反以上行为准则,予以批评教育、警诫、纪律处分、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1、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三、监狱人民警察“六个严禁” 1、严禁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请托人的钱物、吃请、娱乐、旅游; 2、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车及其它警用器械; 3、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刑讯逼供; 4、严禁对待群众作风粗暴; 5、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6、严禁参与经营娱乐性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四、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着装时应按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非工作时间外出的;离(退)休的;因违法违纪正接受审查、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
5、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监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监所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6、监狱人民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7、监狱人民警察着警服或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8、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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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标语(收集) 扬起生命的风帆驶向新生的彼岸悔罪净化灵魂劳动重塑自我端正改造态度明确改造方向规范改造行为监狱是学校,监狱是工厂只要志气高,不怕起点低改造与生产同步质量与效益齐飞反思昨天,把握今天,奔向明天巩固推标,管理规范,发展劳务,劳而有功失足未必千古恨今朝立志做新人好的产品在我手中创造希望之路从我脚下延伸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