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仲舒的“德主刑辅”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突出特点是伦理道德性。
“德主刑辅”“出礼入刑”一类的说法容易让人感觉,所谓的“礼”就是道德,而礼与刑的关系其实也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实际上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道德是指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的规范的总和。
[1]其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或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
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持,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礼”渊源于祭祀,至迟在夏代已经出现,但并未形成整齐划一的规范。
据《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
礼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
孔子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道以仁。
人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
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
”[2]礼所维护的价值理念,就是仁义,其蕴涵的价值追求就是“成德”“治世”。
但礼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而是道德原则的法律化。
法律的质的特征不外乎三者:一是行为规范,直接指示人们应为和不应为之事;二是有强制性;三是有公共机关去执行。
礼是不是法律,关键在于它是否有强制性、执行性。
孔子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3],显然表明德与礼是不同的,礼是有强制性的,因为没有强制曰“导”,导之不灵,则要以礼“齐”之。
孔子要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听,非礼勿动”[4],礼管到了人们视听言行的各个方面,是明确而具体的行为规则。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5]由此可见,在执行解决社会争端的职能上,礼完全执行后世法律的功能,其对国家的重要性不仅仅是道德原则所能比拟的,故又称“礼法”或“德法”,内容极为庞杂,主要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是统治者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统治手段,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指导国家运行的大法。
董仲舒的“德主刑辅”与传统“德主刑辅”之比较
?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这一思想在内圣层面,就是要求领导者的个人道德修养达到完满,“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论语 为政》)”领导者只有占领了道德的制高点,才能够使被领导者和人民自然而然的信服,就好像北极星一样,处于中心的位置,自然被群星围绕、拱卫;在外王层面,“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领导者的道德认知为标准和规范来教化民众,孔子主张“为国以礼”,主张统治者用礼教来教化民众。
孔子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论语 子路》)”,教化民众的方法就是领导者做出道德表率。
孔子认为在以道德教化为主要手段的同时,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就要辅之以“刑”。
在孔子看来,德是根本的,是主要的手段,是体,刑罚是用,是辅助的手段。
对于少数“困而不学”的愚人,在道德教化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施之于刑罚。
所以刑罚被孔子放在次要的第二位的地位上,孔子本人所推崇的理想社会状态,是一种完全弃刑罚而不用,只依靠道德的力量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状态,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论语 颜渊》)” 孔子的这一思想被董仲舒概括为“德主刑辅”。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
董仲舒为了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严刑。
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同样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德主刑辅的思想对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以德治国”、“以礼教治天下”几乎是每一个朝代所标榜、所推崇的,一直到近现代,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在中国依然没有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