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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之前先打来回的车费,来了包吃包住,办法也是自己想
他们只负责劝导一下,劝导无效立马就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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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职业道德也没有,如果不是深受其害无计可施而需要他们的帮助谁会找他们
他们都是传销的受害者,现在打着反传销的幌子继续行骗
这是我家遇到的事情,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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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的命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
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单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一个层次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第三条 企业从事传销活动必须经核准登记。
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禁止外国(地区)企业及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传销活动。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传销企业的核准登记 第六条 从事传销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 (二)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销售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四)产品质量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五)有符合规定的传销计划以及完善的传销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传销的,应当预先向其原登记注册的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申请传销的企业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或者分支机构; (三)企业状况,包括投资规模、生产场地、技术条件、分支机构等; (四)传销动作方案,包括参加传销的条件及手续、传销员的报酬计算方法、退出传销的办法、传销员的行为准则和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 (五)申请传销的地区; (六)传销产品品种、型号、商标; (七)传销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传销产品的成本价格的销售价格; (九)退货、索赔和售后服务办法; (十)传销企业与传销员的合同样本、传销员证样本;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核准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核准登记机关指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的多层资传销或者单层次传销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或者单层次传销企业分别颁发、。
经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或者单层次传销企业,应当自收到或者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
第十条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增加或者减少传销的分支机构、变更传销产品品种范围或者终止传销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变更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传销企业不得转租、转让传销经营权。
禁止单层次传销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
第三章 传销活动参加人 第十二条 年满18周岁,具备的公民,可以作为传销员。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传销员: (一)机关工作人员; (二);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
多层次传销企业的传销员必须具有该企业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传销企业应当在传销员参加传销之前如实告知下列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及传销地区; (三)传销发展状况与计划; (四)传销企业的运作规则与交易须知; (五)传销产品的价格、性能、用途、质量检测结果等; (六)参加传销的条件。
前款告知事项需得到传销员的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传销企业应当与传销员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一)传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传销员获得报酬的条件、计算方法、发放程序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三)产品质量的责任; (四)产品退货的期限、方法和费用承担; (五)传销员退出传销的方法; (六)纠纷的解决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不得以缴付入会费、保证金或者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等作为参加传销的条件;不得向传销员收取培训费、手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强制传销员购买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传销员可以自由退出传销活动。
传销员退出传销活动,可以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的产品,传销企业应当接受退货。
但因传销员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自加入传销活动之日起30日内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退回未售出产品的,传销企业应当退还全部货款。
传销员加入传销活动之日起30日以后退出传销,并向传销企业要求退回未售出产品的,传销企业在退还货款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的费用,但扣除的费用不得超过退还货款的百分之十。
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退货情形,传销企业可以从退还给传销员的货款中,扣除根据所退产品计算已经支付给该传销员的报酬。
第十七条 传销企业不得强制安排传销员发展下线人数,或者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计算报酬。
第十八条 传销企业应当加强对传销员的管理。
经批准的传销企业必须在传销员参加传销活动之前对其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从业知识、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传销员从事非法传销,传销企业对此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该传销员以及该传销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传销企业聘请外籍人员担任雇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国人出入境、务工管理等有关规定。
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有明确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
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作为授课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传 销 行 为 第二十条 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地区内从事传销,不得超出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开展传销。
第二十一条 传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传销产品品种,传销本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传销企业不得传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或者限制销售的产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不适宜传销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因传销产品的质量问题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传销企业或者传销员提出退货或者赔偿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予以退货或者赔偿。
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可以随时提出退货请求,传销企业、传销员必须接受退货,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任何费用。
但产品因消费者的过错致使产品毁损、不具有再销售价值的除外。
传销员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者赔偿后,根据其与传销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由传销企业承担责任的,可以向传销企业请求补偿。
传销企业、传销员费者销售产品应当即时清结,禁止预付款交易。
第二十三条 传销产品的价格水平不得明显高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
禁止价格其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传销企业不得对传销员的工作性质、收入及传销产品的质量、用途、产地、使用效果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参加传销及购买产品。
传销企业的广告、培训及聚会等,不得涉及不利于社会稳定及国家安全的内容,不得进行宗教、迷信宣传。
第二十五条 传销员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向消费者出示传销员证。
传销员证应当贴有本人照片,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传销产品品种、传销地区,并加盖传销企业公章; (二)在推销产品时,向消费者告知传销企业以及传销员本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法; (三)向消费者如实解释传销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使用效果、注意事项及售后服务等事项,并向消费者说明退货的条件、期限和办法,不得对上述事项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和宣传; (四)对应予示范的产品做使用示范; (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传销活动; (六)进入消费者住宅推销产品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消费者示意退出或者表示不便时,必须退出; (七)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购货凭证应当有传销企业公章和传销员签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传销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终结之日起15日之内,将传销员人数、销售产品的数量及金额、支付传销员的报酬等情况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传销企业的培训方案,应当报其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培训方案应当包括授课内容、场地、人数、时间及授课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传销企业的销售、培训等活动,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对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属于由有关部门管辖的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传销企业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一)产品传销的原始凭证、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 (二)记载传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 (三)为传销员举办培训的情况; (四)向传销员支付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五)其他与传销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或者个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擅自多层次传销的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单层次传销资格。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传销企业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传销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传销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传销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对传销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对传销员处以五百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传销企业限期改正。
该企业拒不执行的,没收传销产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外以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传销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传销企业终止该传销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反传销
请教专业人员吧,不要给陷入传销的人员汇钱,保持头脑冷静,对话当中尽量不提传销、不提行业、不指责、谩骂等,保持好关系,不要让他产生抵触情绪,降低他的防备心理。
一旦抵触情绪严重,是没有办法劝说的,或者劝说非常困难。
在做好这些的前提下,寻找机会,利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将他骗离(或强制带离-不是直系亲属勿用,犯法)回家或离传销所在地40分钟车程以上的第三方城市,联系专业人士当面做反洗脑工作。
切记:不要自行劝说。
不是随随便便一个人,从网上了解点内幕就可以劝说的,这个跟生病了找医生看病是一样的道理,不能乱治。
不要盲目的自己做反洗脑,你从网上找的东西他不会相信,因为他清楚你没有做过,而这个行业是一个级别知道一个级别的事情,他不会信你,盲目劝说只会使他快速具备更强的免疫力,不利于以后的劝说,关系一旦闹僵了,以后想他联系你们就没有什么希望了,也不要指望还能找的到他。
关于反传销的话剧剧本、、、
关于反传销 这项工作第一步是给新人进行洗脑 在进行例举更加说明我们进行这项工作的目的和标准
反传销,反直销的800字文章
当代传销不控制人身自由,但用洗脑控制思想,用交钱控制行为
传销,看2点∶1 投钱买价格虚高的产品,然后再发展亲友买产品,亲友成为你下线,你吃自己和下线的高额提成。
有的传销根本无实物产品。
(此条就是传销的本质
上课,交钱,拉下线,吃提成)你一旦交完钱,即便意识到是传销,你也不得不为了回本而拉下线拉人头。
2 每周集中授课,讲解致富理念,编造暴富神话,宣传优质产品文化等。
他们有意无意暗示你:仅仅需要消费几万元,再发展三五个人买公司的产品,就可月入万元,最终人人都可以挣到几百万几千万。
有的公司甚至宣传国家政策或者宗教思想给你洗脑。
你一旦被洗脑,就会天天做着赚大钱的美梦,坚信不疑的宣传传销公司的好,自觉高兴的宣传传销公司的产品。
你接触的销售岗位符合以上两点就是传销。
有人说搞直销传销难道不能成功么
答案是肯定的,搞直销传销是有希望成为百万千万富翁的,但成为百万千万富翁的机会不可能超过1%,因为你低端的消息来源和低端的人脉水平让你根本无机会站上那1%的塔尖,而只能给塔尖垫背。
普通人的你成为百万千万富翁仅仅比买彩票成功的机会稍微大一点点。
99%都是倾家荡产,建议一定要远离。
同时别相信任何保健品,安利,美国著名保健品公司,安利的高管们全部都是安利产品的长期服用者,但安利的高管们却没有任何一个人活过65岁的,大多数英年早逝,不信你自己网上搜索“安利 英年早逝”看一看吧
相信将来长期服用其他保健品产品的人也必将同样下场
“传播精英理念,销售优质产品”,简称传销。
起源于美国的传销发展出双轨制,5级3阶制,矩阵制,网状等等的模式。
传销利用上述模式以及利用什么几何倍增学,直销倍增学等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总之就是一种以人拉人吃下线提成的销售。
用传销公司的术语讲就是把消费者变成代理商或者经销商的先进的销售模式。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
如果接触到传销,一定要及时向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有当地媒体和中央媒体进行反应
同时通知自己的亲朋好友,让他们知晓
传销造就了多少传销难民
传销经济邪教,猛于虎也
打击传销人人有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