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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准确定罪的法律格言

时间:2017-07-16 08: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法定刑加自由裁量

检察院建议判刑3-5年 法院会判的不超过三年吗

法律责任追究 应把握的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

”此条说明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此规定表明,罪刑法定和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与法之间出现冲突的时候怎么办

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只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并未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作出刑罚规定。

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处罚原则,执法机关不能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关于透明度的问题。

公开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依据公开。

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其指导和评价作用的前提是法律必须为公众所知,人们才有遵守法律的可能。

凡是涉及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二是处罚公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里的告知权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还应告知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公正原则强调的是一种合理性,合理性一般针对的是自由裁量(裁定)行为。

遵循公正原则必须做到:一是同等情况相同处罚,即两个以上违法者在违法行为的事实背景,情节等方面完全相同,处罚结果一定相同。

二是遵守公正的程序原则。

法律规范规定处罚程序是为了实现结果的公正,因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允许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是行政处罚与违法(包括犯罪)行为相适应,即处罚轻重程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相称或相均衡。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最大特色,它既体现了处罚的预防目的,又反映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精神,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对违法行为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因为处罚对于被惩处者来说,是其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处罚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

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克服“不教而诛”,单纯惩处的倾向,又要克服否定惩处作用,认为“教育万能”的思想。

只有把惩处与教育、惩处与防范、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处罚的最大效果,实现处罚的最终目的。

  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原则  事实清楚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必须清楚,这是对违法行为正确定性的客观基础。

  证据确凿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行为和给予违法行为人处罚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充分证明违法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

证据确凿的内容包含四个层次:一是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

三是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四是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性质认定确实无疑。

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要有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依据。

这里的依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

除此以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处罚定性的依据。

  五、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应受到行政处分,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根据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案件时,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法律定罪成年人是按虚岁还是实岁

按实岁,且准确到天。

  一、我律规定的成年人,是指年18周岁的人。

  二、我国法的周岁,是从出生日期后的第二天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法律身份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共同犯罪的定性标准 有身份人员参与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具体应如何判断?有无标准可依?当前最有市场的说法就是“主犯决定说”,即以主犯的基本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司法实践及司法解释大多持此观点。

对此,陈兴良教授曾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主犯与从犯是 按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它主要是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而共同犯罪的性质是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

按照为解决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 而划分的主犯与从犯来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自然行不通;其次,主犯与从犯的划分无法解决有两个以上主犯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该作法还否定了其他共同犯 罪人的构成要件的独立性。

为克服“主犯决定说”的缺点,有人提出“共同犯罪应以有特定身份犯的行为性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主张。

这一主张有其简练、明了的 优点,但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对共同犯罪存在多种特定身份人员的情况,按哪一身份人员的行为来定罪?该说不能自圆其说。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应以犯罪 人实行行为的性质为根据,即“实行行为决定整体性质”的原则。

所谓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施犯罪,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里要扫除两个误 区:一种是把实行行为等同于身份人员的行为。

在具有法律身份的人与无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有身份人员往往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即为 实行犯。

但身份人员教唆、组织非身份人员犯罪的,非身份人员为实行行为主体,身份人员充其量为“间接正犯”;另一种错误看法是认为一个共同犯罪里只能有一 个实行行为。

实际上,共同犯罪人各自的行为只要能独立构成刑法分则规定之罪,他的行为便自然是实行行为。

如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公司管理人员利 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公款,一为挪用公款行为,一为挪用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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