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控申检察职能中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控告申诉检察科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在依法行使控申检察职权过程中,群众工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控申职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切实增强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履行检察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群众利益的需要。
在当前新形势下,要提高广大控申干警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就必须充分分析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找到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方法和规律,从而真正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新时期群众工作呈现的问题和特点 充分认识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是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的前提条件,当前群众工作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工作对象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我们由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始向又好又快发展的转变过程中,由此带来了社会深刻变革,从而各种矛盾交织,同时也出现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出现了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城乡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群众工作的对象、类型呈现多元化。
(二)反映问题多样化。
当前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既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企业改制、就业保障等问题,也有干部作风、分配不公、历史遗留等多层面、多领域的问题。
农村村务管理中引发的矛盾、公共突发性事件等也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新热点。
这些问题又往往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复杂程度增加,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使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个别问题、局部问题变成影响全局的问题。
(三)矛盾纠纷复杂化。
一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和间接的利益冲突并存。
因经济基础薄弱,目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还不平衡。
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群众的有些要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沟通、诉求等机制还不健全,民意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表达和释放,同时也存在着大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潜在的参与者,往往是少数不法分子违法犯罪与少部分群众无目的参与相互交织,一旦产生诱因,往往会出现众多的围观、起哄甚至挑衅,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二是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并存。
从实际情况看,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是由于初次信访重视不够,该解决的没有解决,但也有个别人,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对于法律渠道、民间渠道可以正常解决的事情,动不动就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集体访。
三是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并存。
当前许多矛盾基本上都是非对抗性矛盾,但也出现了一些对抗性矛盾的矛头和倾向,一些重大的群体事件往往是事先有策划、组织,有分工,有行动方案和进退措施。
同时,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竭力挑拨离间党群关系,危害极大。
二、新时期群众工作呈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的种种情况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策制定还不够合理。
有的是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措施、办法脱离实际。
有的干部工作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缺乏慎重考虑,造成失误。
(二)问题处置还不够得力。
有的干部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熟悉、不了解,对群众的联系不紧密,把握不了群众的思想动向,不会和群众对话,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处理矛盾纠纷不够及时。
有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公务中,考虑社会效果不够,工作不深不细,作风简单粗暴等等,致使一些本来可以妥善解决的矛盾激化,成为影响稳定的隐患。
(三)诉求渠道还不够通畅。
当前,群众表达反映自己利益诉求的方式方法和数量都呈现上升趋势,但诉求渠道狭窄乃至缺失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四)宣传教育还不够到位。
一些群众对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思想准备不足,不能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理性看待问题,只是片面的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容易出现心理失衡和认识偏差,产生怨气,引发不满。
三、提高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能力的探索 针对新时期群众工作呈现的问题和特点,以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如何发挥检察控告申诉职能,提高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必须切实提升控申干警综合素质。
能否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充分履行控申职能,关键在于控申检察干警两个素质的提高。
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是做好控申工作的前提。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控申队伍建设。
一要提高控申干警的竞争意识和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增强服务意识,要做到“一幅笑脸相迎,一杯热茶让座,一片诚心办事,一句暖言相送”。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听取、细心相询、爱心相待、热心相帮,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认真负责,负责到底。
二要培养控申干警吃苦耐劳、淡薄名利的意识,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三要切实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控申工作的标准。
四要充实控申队伍。
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调整到控申部门中来,要保持控申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要加强学习。
积极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控申干警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化解矛盾的高效力、群众工作的说服力、“桥梁纽带”的亲和力、监督配合的聚合力、语言文字的表达力。
(二)必须切实畅通涉检信访渠道。
一要加强举报宣传和举报线索管理。
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性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以及举报方式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知识的宣传,打消举报人的顾虑,畅通举报渠道。
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举报中心要由专人管理举报线索,逐件登记,分别移送办理。
同时要加大举报初查办理力度。
二要加强检察长接待制和联合接访制。
要把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执行高检院对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的规定。
同时应建立各业务科室衔接协调接访机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联系制度,实行检务接待一站式办公,把各业务科室和控申接待工作连接协调起来,整合接访资源及各类检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办理和答复,以此提高便民诉求程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必须认真落实涉检信访工作机制。
一要落实首办责任制。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按照依法受理、负责到底的原则,及时明确首次办理单位、首次办理部门、首次办理责任人,实行“四定一包”,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限、定责任、包息诉,从立案到做好息诉工作,全程负责,把每一起上访案件落到实处,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防止和减少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二要强化信访专员职能。
要充分发挥信访专员的作用,加强信访专员对土地征用、城镇拆迁拆违、涉法涉诉、企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对突出的重点领域的信访督查,并要负责非管辖类司法诉求,做好和乡镇、公安、法院等外部机关协调、协作配合工作。
三要加强涉检信访风险评估。
对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上访涉检信访案件,要加强风险评估,超前预防化解不稳定因素。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对是否会引发上访问题,要进行充分评估,根据个案情况,确定上访风险等级,制定应对方案,提前化解不稳定因素。
四要强化源头治理工作。
在认真办理每一起涉检信访案件的同时,高度重视涉检信访的源头治理和预防工作,变坐等上访为主动下访巡访,实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走进群众,贴近基层,积极主动地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做好涉检信访工作。
可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遵循“带案下访,定期巡访,有案办案,无案宣传”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
并应充分利用乡镇检察室这一平台,深入基层开展接访工作,方便群众诉求,及时发现、化解涉检信访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必须加大涉检信访案件办理效果。
一要切实加大案件办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刑事申诉、赔偿和交办案件审查力度,依法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做出的错误决定和法院裁判不公等问题,办案中坚持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同时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要加强弱势群体救助。
依照中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高检院贯彻实施的通知,加强与财政、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对不符合刑事赔偿立案条件,但当事人诉求合理,又有实际救助意义的,尝试以救助、补偿等多种方式,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五)必须深入推进文明接待室创建。
全国文明接待室的创建,不仅仅是要求硬件、规章制度如何等等,更重要的是为群众办了哪些好事和实事,为群众处理和解决了什么问题,化解了哪些矛盾和纠纷,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赞成不赞成,这才是文明接待室最根本的标准,也是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浅谈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部门,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涉及信访、举报、刑事复查、刑事赔偿等方面,业务范围广,法律监督工作任务重,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大。
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 一、立足本职爱岗敬业\ 树立为民亲民理念\ 爱岗、敬业,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既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打交道最直接的场所,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
它每天面对是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举报或上访的人,有正常上访的,也有无理取闹的,还有经常缠访的等等。
因此,作为一名控申干警一要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爱岗敬业,始终做到心中有百姓,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上访者的诉求要耐心倾听,即便是无理取闹,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二要树立为民、亲民的信访工作理念。
来检察机关上访的群众,绝大多数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是弱势群体,他们因为走投无路才来上访的。
每次上访都要在经济上、时间上、精力上投入很低多。
他们的上访,充分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对人民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渴盼。
因此,我们要树立民生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要站在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控申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稳定意识,责任意识。
把公正执法作为控申检察工作崇高的职业使命和价值追求,把为民、亲民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注真情抓首访。
要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目标,重视群众利益诉求,理性分析群众诉求,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的工作,尽力尽量地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真正做好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 二、妥善处理来信来访\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面对不同的来信来访群众,要用不同的接待方法和技巧,妥善地处理来信来访的人民群众,积极化解不同的矛盾纠纷。
\ 一是推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大力推进首问、首办责任制,对首办责任制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把首办责任制与建章立制、首问责任制、催办督办制、实名举报反馈承诺制相结合,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将一步增加控申检察干警的接待责任意识,进一步推进了首办力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减少了人民群众重复来信和上访及越级上访的发生。
二是妥善处理好集体上访案件。
凡到检察机关上访的,都要热情接待,在耐心做好疏导,稳定情绪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特别是对集体上访的人民群众,接访干警要格外小心,十分重视,一点都不能马虎大意。
因为集体上访人员多,要是出现一点差错,以致堵政府,堵交通要道,所以,要随时启用《突发事件和应急预案制度》值班检察长要亲临现场指挥,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切实做好集体访工作。
要让群众选派代表与接访干警谈话,对上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理归纳,能当面答复的可直接答,疑难复杂的问题,接访干警和主管检察长要及时与检察长沟通研究后,给予答复,要留下群众代表联系电话,以便有事及时联系。
对不属于我们检察机关管辖的最好,不要一推了之,要为其指明救济渠道,并联系有权机关办理,有效化解来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误解,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都体会到司法公正,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清廉、高效的良好检风。
三是要强化文明接待室的创建工作。
近几年来,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控申文明接待室的创建工作,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为主要依据,对照高检院的新标准、新程序、新要求,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窗口建设,致力创建省级文明接待室,力促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规范化运行。
院党每每年将此项活动纳入院中心工作之中,形成检察长亲自抓,控申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的齐抓共管机制。
几年来,我院控申科全体干警对来访\ 始终坚持做到四个一样坚,即:四个一样生人和熟人一个样。
干部和群众一个样,本地人和外地人一个样,首访和重访一个样。
\ 2009年被黄冈市院授予市级文明接待室,干警瞿晓敏先后被省院授予优秀接待员和县委授予十佳服务标兵荣誉称号。
在接待进程中,坚持做到五心即:接待来访热心,听取反映耐心,审阅材料细心,处理问题诚心,帮助群众真心、\ 三、健全规范规章制度\ 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活力,使基层控申检察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 一是要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加强制度建设,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好地推动工作上台阶。
\ 2012年,我院出台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规章制度汇编》制定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联系工作意见》、《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错案追究制》、《办案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使控申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有条不紊,权责明晰,优质高效。
\ 二是要加强工作机制创新。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不在于它存不存在社会矛盾,也不在于它的社会矛盾已经根除,而在于这些矛盾能否得到合理的调和、有效的化解。
从长效上讲,这些问题的解决无疑要靠体制、机制来加以实现。
因此,控申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地创新工作机制。
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方面,既要立足解决具体个案,还要加强理性思考,特别要从长效机制上多做思考并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使处理涉检上访问题更有效。
在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和方法上,要处理好坚持和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不管是老机制、老办法,只要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有效果,就要坚持使用和完善。
如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到信访部门接访制度,预约接访制度,来访人点名接访制度,开通网络平台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开展检务公开宣传、法律服务、法制讲座进社区、进农村、进乡镇、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活动,原办案人负责办理涉检涉诉信访案件等等。
另一方面,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中,还要不断创新、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维稳工作的预警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 四、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依法依规办理案件\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担负着重要的执法职责,控申办案工作既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发挥其职能作用的主要渠道。
在控申工作中,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以为民办事转作风,以办案促执法,以执法促公正。
\ 一是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逐件认真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复查,使应当进入复查程序的刑事申诉案件全部立案复查;对于不符合立案复查标准的,也及时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做到刑事申诉案件随来随办。
在办案中既坚持依法办案,有错必纠,维护法律的权威,又坚持人性化办案,坚持五个到位:提高思想认识,感情到位;对有法律问题的,纠错到位;对有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情绪不顺的,疏导调解到位;对缠诉闹诉的,终结到位。
\ 二是注重办案质量,做好息诉工作。
\ 由于申诉案件的特殊性,复查难度大,法律、政策性强,善后工作落实不到位,很容易形成再申诉案件。
几年来,我院要求控申干警做善后息诉工作时,既要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又要做好申诉人家属及周围人员的息诉工作。
要坚持换位思考,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捕捉每个申诉人的心理需求,有针对地对其要求解决的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式方案,有的放矢地进行答复,扎扎实实地给予解决,妥善息诉。
必要时可以借助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力量,加大息诉工作力度。
对于经复查后申诉无理,经做工作后仍不息诉,并长期借申诉之名,行无理取闹之实的人员,要进行训诫。
对有单位的人员,可以采取向单位通报情况,借单位的力量使其息诉罢访。
对无单位的人员,可以借助乡、村或社区的力量以及通过其亲友等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息诉罢访,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五、坚持素质兴检方针\ 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随着控申检察工作的日益繁重,责任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控申检察队伍。
\ 一是加强学习。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衡量工作的标杆、破解难题的利器、谋划工作的指南。
认真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认真学习检察业务知识,熟悉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特别是国家的信访工作政策,不断提高以党的政策指导控申检察工作的水平,切实适应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的需要。
\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
要转变培训观念,树立终身教育的观念。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及时更新培训内容,更加注重业务能力培训。
改进培训方式,把老师讲授、理论研讨、网络教育、案例教学和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把学习理论与研究政策、交流经验结合起来。
整合培训资源,形成以检察官培训学院为主体,包括各类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各级党校等在内的人才培训网络。
\ 三是提高创新能力。
本单位存在哪些廉政风险,打算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防控管理等
(一)进一步加强干部对防控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继续加强干部的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宣传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正确引导干部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意识,纠正干部对防控机制建设的不理解、不配合等错误认识和倾向,增强干部对防控机制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干部充分认识加强防控机制建设,是应对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加强权力运行的监控制约,打造廉洁、高效的税务干部队伍,推动和制度建设,防范税务部门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两权运行风险的重要保证。
认识到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出于对干部的爱护和保护,就是要我们的干部在履职、执法、廉政方面不出问题或少出问题。
(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防范内控机制。
1.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以考核促规范。
严格按照的要求,科学规范的设置部门科室,重点围绕容易产生不廉行为的部门、重要岗位和薄弱环节,实行以职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构建完整的岗责体系,结合实际积极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工作中,视每一个岗位为一个廉政风险岗,每一个岗位所持有的每一项执法权或管理权为一个廉政风险点,量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分值,采取定期考核。
坚持预警预防为先,各部门设置有兼职预警信息采集员,负责对部门成员进行相关执法风险事前提醒,对有价值的预警信息进行比对;纪检部门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的检查考核中,对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预警,下达整改通知和建议,责令限期整改,并实施有效奖罚。
2.树立学习就是责任的意识,做好干部工作。
引导干部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自觉抵制各种腐朽落后思想的侵蚀。
重视开展警示教育,可通过“廉政风险防控大讨论、大推进”活动,组织开展 “知恩、知足、知责”的“三知”教育活动等举措,让干部树立知足常乐的情怀和依法治税为国聚财的责任感、使命感。
大力发挥的作用,可通过制作电脑廉政警句提醒、公开廉政防控承诺、利用走廊、楼体墙体精心制作廉政图集等形式,大力营造宣传氛围。
3.抓源头治理,预防在先。
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把合理配置、授权明责、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密切结合起来,把握好政策,做到科学规范。
结合地税部门的职能职责,从强化部门内部管理入手,以税收“两权”运行廉政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以各部门协调运作为纽带,以自我完善为特征,以防控廉政风险为目的,以量化考核和责任落实为保障,在税收征、管、查,减、免、罚,人、财、物,清、销、欠“十二个节点”创造性地引入了廉政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在各环节加强廉政风险排查,狠抓警醒、监控、制约、惩戒,筑牢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的“三道防线”,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规避思想道德、制度机制、、业务流程、外部环境等“五类风险”,做好了警戒预防工作。
4.通过整合监督力量,增强整体监督合力。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
对税收定额核定、减、免、缓税审批、税务违法处罚等税收执法权的每一个环节及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范围、职责、程序、责任等方面予以梳理确认,使税收执法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积极推行、、税务公开,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通过效能监督员、举报电话、门户网站、网上投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等形式,让税务干部的行为始终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是引导家庭监督。
把“两权”的监督由单位延伸到家庭,充分发挥家庭监督的作用。
三是按照工作要求,依托数据管理平台,各部门各司其责,认真梳理部门及各岗位权力事项,针对容易产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排查各类廉政风险,确定廉政风险点、风险内容和风险来源,按照“思想道德、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三个方面并开展风险评估,并建立廉政风险点台帐,明确风险点所处的风险层面、风险点可能面临的法纪责任分析等。
四是建立个人岗位风险防控监督台,将个人、查摆的潜在廉政风险点、确定的风险级别、具体防范措施进行公开,实现社会监督、自我监督、自我防范的有力结合。
5.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到位。
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不断探索源头防腐新途径新方法。
一是严格执行制度。
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行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不断完善制度。
要建立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监督管理制度,及时补救和堵塞缺陷和漏洞,决不给腐败分子机会可趁。
首先,要重视制度的修订。
现有的制度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
其次,要注意制度的系统配套。
既要注意单项制度的制定修订,又要注意与其他制度的协调配合;既要充实完善惩戒性、约束性规定,又要建立健全激励性、保障性规定;既要制定实体性制度建设,又要重视程序性制度建设,发挥整体效能。
要将目前推行的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等,形成制度化,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实现制度为管理服务。
要深入推进绩效考核,把干部廉政行为纳入考核,列为一票否决,凡查出干部有不廉行为者,视情节半年或一年不予考核,同时,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定要承担一定,激励和迫使干部自觉,突出了制度约束和组织保障。
6.实施有效检查和考核,规范执法,依法履责。
一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结合。
在加大岗位廉政教育、风险防范教育的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内,通过监督检查、诫勉谈话、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明察暗访等手段扩大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对外,通过与国税、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大预警信息的采集、预测和评估,让税收执法权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二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绩效考核及征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相结合。
将风险防范管理纳入单位和部门绩效考核和征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范围,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硬化考核指标,突出考核重点,严格内部检查等手段,强化各项制度落实和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执法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将风险防范管理理念融入税收征管业务系统,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减免税事项、核定应纳税额、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税款征收等重点岗位的监督;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税收征管行为、税收政策执行、日常办税程序等环节的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加强对各项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则,杜绝越级、越权执法可能导致的渎职、失职及以税谋私问题。
四是将风险防范管理与税收专项检查相结合。
围绕税额核定、税款征收、发票管理、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加强监督,通过纳税评估、执法检查和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税收执法环境的整治,查找税收征管工作漏洞,杜绝不按程序和规定办事、随意执法及以权谋私损害纳税人利益的问题,合理规避风险,严防失职渎职及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检察院的法警是干什么的,说具体点。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_司法制度论文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5 17:32:11 发布人:lsy1chj2wdh3侦查与公诉是源与流的关系,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虽然原因诸多,但侦查与公诉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的分工,使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兼顾二者的侦查监督方面,一直处于相对薄弱的境地。
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而深层的原因是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不明确,为什么要设置侦查监督制度
侦查监督的本质是什么
现有的理论研究,以宪法设置了法律监督机关和刑诉法设置了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为前提,只讨论如何实施侦查监督的问题,很少涉及侦查监督的基础理论。
事实上,正是这一基础理论的“缺席”,导致了侦查监督立法中的程序缺陷。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适法性和现实性的。
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侦查监督的范围(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有不少的观点。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应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关于侦查监督的范围,除了侦查活动监督之外,是否还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
另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就是侦查活动监督,不包括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还有观点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对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的审查等三项内容。
刑事立案监督和审查案件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内容。
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所以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另外,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提请批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审查案件与侦查活动监督是相互联系,不能绝对脱离的。
(二)侦查监督的对象关于侦查监督的对象,多数观点认为,侦查监督针对的对象是公安机关;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安全机关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任务,所以侦查监督的对象除公安机关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还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活动,所以对检察机关自身也应进行侦查监督。
笔者认为,尽管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但是从理论上讲,一切享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都应该是侦查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监管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等等。
二、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一)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如哪些情况应当适用侦查监督手段,哪些情况只能适用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等也没有加以规定,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
由于法律对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所以遇到情况时是否进行监督,往往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主观认识;(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
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这就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无限拖延,以及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及时予以回复的情况;(4)监督效果的盲目性。
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以后,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总是处于盲目的状态。
以上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卯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
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3.立法上缺少确保监督效果实现的权力条款或责任条款。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权,但是如果出现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的情况时,却没有相应的条款来保证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实现。
如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倘若公安机关既不说明理由也不予以立案,经检察机关多次监督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也就没有法定的有效手段来保证监督效果的实现。
侦查活动监督也是如此,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尽管一直进行跟踪监督,但对监督效果能否实现,却始终处于盲目之中。
(二)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1.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如果说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是导致侦查监督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客观原因,那么一些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则是一个重要的主观原因。
如有的检察机关考虑到与侦查机关工作上的长期配合关系,出现了宁可放弃一部分侦查监督工作,也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关系的想法;有的考虑到侦查监督立法上的缺陷,监督起来法律依据不足,困难重重,从而出现了畏难情绪。
这些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妨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进展。
2.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的监督。
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效。
3.侦查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还不够。
在刑事侦查中,很大程度地涉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公民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剥夺等情况,国家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侦查权能,以求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对来说,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比较弱化。
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当侦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力时(如违法取证或刑讯逼供等),很少有人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之提出申告。
4.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等部门在监督中缺少必要的沟通,没有形成监督的完整体系。
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由于内部各部门在工作中缺乏联系和沟通,相互脱节,各自为政,没有从大局考虑及时互通信息,从而导致监督不到位或监督达不到实效。
三、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机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
第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137条针对提起公诉程序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以上条款是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中加以规定。
1.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刑事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只有建议侦查机关立案或建议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的处分和纠正权。
如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后应当立案。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案件性质认识上的不同,在公安机关接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只能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督促。
在公安机关坚持己见,拖而不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更有效的法定方式予以监督成案。
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也是如此。
所以,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要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直接立案、撤案权以及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直接纠正权。
如在刑事诉讼法第87条后面增加“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立案”的内容,以确保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发挥。
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关系应该是一种监督、引导的关系,通过有效的监督、引导这种司法控制的手段,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而检察机关始终是要站在公正的法律立场上,为被追诉者和被害者提供一种实质上的法律保护。
[3]设立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最终立案权,就是对侦查行为的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可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2.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内容、途径、期限等。
(1)原则。
侦查监督的原则是侦查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灵魂和重心,所以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依法原则。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而实行的法律监督行为、是检察司法职能的一种体现,所以,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监督时,必须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进行监督。
第二,公正和效率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行为永远的主题和追求的目标。
侦查监督工作的目标也是如此,通过监督,不但使立案和侦查活动依法进行,还要力求案件在实体上公正处理。
另外,强调侦查监督的效率,目的是为了使违法侦查行为及时得以纠正,是为了追求更大程度上的公平和正义,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效果。
第三,配合与引导原则。
与侦查机关在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而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建议则是为了共同的诉讼目的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方式可以说是侦查监督所要达到的较理想的模式。
(2)主体和对象。
侦查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而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有侦查权力的机关和部门。
只有对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尤其是对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才显得更有针对性、更加有力。
(3)范围和内容。
侦查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的审查。
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加以法律规定,不仅能使一些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也使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更具有适法性。
(4)途径和期限。
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方式,并且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期限以及侦查机关和部门对监督的反馈和纠正的期限,这不但有利于监督效果的实现,也有利于避免检察机关滥用侦查监督权。
(二)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合理关系侦查监督制度涉及到公、检两家的工作,如何对公检两家在侦查监督中的关系予以合理定位,是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检警关系来看,大体有指挥侦查和监督侦查两种模式,而我国的检警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平等的制约关系,检警之间制约有余,而协作不足。
随着对侦查监督职能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工作观念的转变,加强监督已成为我们工作的一大重点,侦查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纠正和减少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引导侦查工作沿着合法、规范的轨道进行。
但是,传统的事后监督的方式不可能完全预防和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
当前,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关系可能是转变侦查监督方式的一种较合理的方法。
它可以打破以往侦查监督只局限于静态的、事后的监督和纠正的格局,而对侦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引导,并且变被动为主动,一定程度地预防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
建立这种合理关系,不仅与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而且也是司法实践所需要的。
笔者认为,“互相配合、引导侦查”其着重点在于引导,这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决定的。
“引导侦查”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监督形式出现的引导,目的是为了引导公安机关规范立案以及侦查活动,保证诉讼过程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有(1)对刑事立案和不应当立案的监督;(2)对侦查过程中违法决定、执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3)对刑讯逼供等侵犯当事人权益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4)对侦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以及错误撤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二是引导具体案件的侦查,主要内容是(1)适时介人公安机关的具体侦查活动,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为收集和固定证据提出建议;(2)对侦查中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3)做好退查案件的《补充侦查提纲》以及审查批捕案件的《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工作,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时的取证方向。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制度和措施是侦查监督不断加强的有效保障,当前,要深人开展侦查监督,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切实可行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具体制度。
适时介人侦查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一个重要的切人点,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
由于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适时介人侦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检察机关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可具操作性的适时介人侦查的制度。
(1)明确适时介人侦查活动的范围,主要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黑涉恶和邪教组织的犯罪的案件;(2)明确检察机关介人侦查活动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了解案情,参与勘查、讨论和分析案情,为侦查机关在收集和固定证据方面提出建议,履行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3)明确适时介人侦查的原则、程序和时间等。
2.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申、读职侦查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侦查监督的线索和信息,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如控申、公诉部门可将在来信来访和办案中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提供给侦查监督部门,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进行立案监督;监所检察、公诉等部门可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侦查过程中的超期羁押、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情况进行监督,也可将线索移送给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也可将在侦查监督中发现的侦查人员读职犯罪的线索移送给读职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各部门之间还要建立一定的线索、信息联系、登记和反馈制度,定期进行沟通,侦查监督部门掌握信息后及时进行监督,这样才能形成监督的合力,使侦查监督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建立跟踪监督制度。
(1)建立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经过立案监督而成案后,应当进行跟踪监督,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情况发生。
首先,侦查监督部门要建立立案监督动态流程表,并由专人负责对监督成案的案件进行定期跟踪监督,及时掌握信息。
其次,检察人员应多与公安办案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对监督成案的案件的侦查情况及时了解并在必要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引导和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2)建立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对已批捕或不捕案件进行跟踪,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情况以及对不捕案件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首先,建立侦查活动监督流程表,将批捕案件执行的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不捕案件的监督以及其他情况的监督均及时输人表格,掌握情况。
其次,规范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和监督程序。
由于对不捕退查案件的办理程序和监督程序,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不捕退查案件的相对期限;规定检察人员在案件退查期间的监督职责;规定检察机关对退查案件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1、《刑事审判原理》,陈瑞华,1997年北大出版社;2、《刑事诉讼目的论》,宋英辉,199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4、《刑事诉讼的理念》,左为民、周长军,法律出版社;5、《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邱俊芳,2005年人民出版社;6、《刑事诉讼法学》,孙长永,2004年内部文献。
任长霞的资料
霞 任长霞,女,汉族,中共党员,河南省登封安局党委书记、。
1964年2月8日生于河南省睢县。
1983年加入公安队伍,作预审工作13年,在郑州公安系统、市政法战线及省预审岗位练兵大比武中均夺取过第一名,协助破获了大案要案1072起,追捕犯罪嫌疑人950人。
1998年被任命为郑州市局技侦支队长后,她多次深入虎穴,化装侦察,亲自抓获了中原第一盗窃高档轿车主犯,先后打掉了7个涉黑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70多名,被誉为警界女神警。
2001年调任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为河南省公安系统有史以来的第一位女公安局长。
她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安危放在心上,解决了十多年来的控申积案,共查结控申案件230多起。
带领全局民警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87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200余人,有力地维护了登封社会治安和稳定的政治大局。
2004年4月14日晚8时40分,在侦破1.30案件中途经郑少高速公路发生车祸,因受重伤随即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过4个小时紧急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因公殉职,年仅40岁。
2004年6月,被公安部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40岁正是人生最壮美的季节,然而,她却猝然倒在了为之奋斗不息的公安事业上。
她以自己的忠诚、才干和辉煌业绩,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十大女杰、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20多项荣誉称号,以自己的毕生心血忠实地履行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神圣职责。
2004年1月30日,登封市告城镇发生了一起强奸杀害幼女案。
任长霞亲自挂帅,力求实现命案必破。
她在专案组与侦查员同吃同住同工作,一住就是73天。
4月13日晚,在郑州市公安局专家组协助下,任长霞又带领专案民警彻夜工作,摸排出了一些重要线索。
14日早上9时,便带上案件资料赶到郑州,向上级领导汇报案情,制定出了下一步侦破方向。
下午又在郑州查证了另外两条案件线索。
为部署当晚的侦破抓捕工作,任长霞结束在郑的工作后,急匆匆就要返回登封。
当晚8时40分,任长霞所乘车辆在郑少高速公路遭遇车祸,当即重伤昏迷,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4月15日凌晨1时离开了人世,年近40岁。
4年前的2001年4月,郑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支队长任长霞调任登封市公安局局长,成为河南省公安系统有史以来的第一位女公安局长。
当时面临的形势非常艰难:民警队伍涣散、积案堆积如山、群众怨声不断,行风评议年年倒数第一。
她深入基层调查摸底,跑遍了登封17个乡镇区派出所,找到了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
随即从从严治警入手,清除了队伍中的3个害群之马,15名长期不上班、旷工、迟到以及参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民警被开除和辞退。
此举令民警的精神面貌为之焕然一新。
在整顿队伍、严肃警风的同时,任长霞将全部精力集中到了破大案、破积案,打响了一场又一场攻坚战。
4.15东金店强奸焚尸案、4.18大冶镇火石岭村绑架案、5.18特大盗枪案、5.28石道杀人案、6.9强奸轮奸女教师案、7.2唐庄杀妻杀子案等一系列大要案纷纷告捷。
面对辉煌的战绩,干警和群众服了。
大家都说:咱登封来了个女神警,案发一起就破一起。
刑事犯罪案件破获了,任长霞又着手解决深层次问题。
2001年4月23日,她从一封平常的群众来信中了解到,松颖避暑山庄老板王松纠集家族成员、两劳释放人员在白沙湖一带,横行乡里,敲诈勒索,致使上百人受到伤害,7人丧命,民怨极大。
她决心挖掉这颗毒瘤。
4月29日,王松手下的爪牙因参与作案被抓获,王松企图以钱开路,打通关节,救出这几个弟兄。
5月1日晚,王松来到任长霞办公室,随手甩出一沓钱放在桌子上说:手下人捅了漏子,请任局长高抬贵手,网开一面。
任长霞严词拒绝,并将计就计,指令民警将王松一举擒获。
2001年4月25日,任长霞抽调20余名民警成立控申专案组,按照立足化解,妥善处置的思路,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为主动,把控申工作查处信访积案做为一项民心工程,纳入工作的整体目标,她把每周六定为局长接待群众日,诚心倾听群众呼声。
据不完全统计,3年来共接待群众来信3467人次,使476户上访老户罢访息诉,被广大人民群众赞誉为任青天、女包公。
登封市有两起家喻户晓的强奸杀人案。
一起是西岭区域内自1997年到2001年的5年间,先后有多人被抢劫、被杀,数名妇女被强奸,案件难以侦破,群众反映强烈。
任长霞研究决定将此案定为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抽调精干力量强力侦破,终于在8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王少峰抓获归案。
另一起是长达11年未破的两少女被奸杀案,任长霞多次召开党委会研究部署此案的侦破工作。
她在一次接待来访群众时获知一条重要线索,迅速组织民警顺线追踪,终于将犯罪嫌疑人赵占义擒获。
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登封市公安局共查结1998年以来控申积案71起,使多年的上访老户息诉停访,老百姓终于有了笑脸。
一系列业绩的取得,源于任长霞对崇高理想的不懈追求。
1983年,当英姿飒爽的任长霞警校毕业后来到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预审科当上一名民警时,她就在日记本中写下一段话:能成为一名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人民警察,能亲手抓获犯罪分子、还老百姓公道,是我人生最大的追求。
也正是从这时开始,她就立下了将自己一生献给公安事业的誓言。
1992年11月,任长霞在郑州市公安系统和政法系统岗位练兵大比武中,力克群雄,双双夺冠。
1994年11月,又在全省预审岗位练兵大比武中,夺得第一名。
办案实践中,任长霞更注重探索和积累办案经验,提高审讯技巧。
凭着自己娴熟的预审技能,顽强的工作作风,她直接审理了各类刑事案件1072起,追捕逃犯950人,在河南省预审战线上创造出了无人比拟的业绩。
1998年,任长霞被提拔为郑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支队长。
她带领支队民警在短短2年的时间里,跑遍了全国20多个省、市,破获了近300余起抢劫、杀人等重特大案件,抓获了350多名犯罪嫌疑人。
任长霞常说: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事事、处处、时时以个人的人格力量去教育大家,感化大家,激励大家。
作为一位公安局长,任长霞无疑面临着钱、权、法的考验。
自入警以来,她从事的都是有一定权力的工作,总是有人通过直接、间接的关系来靠近她,给她送去金钱、物品,但都被她婉言拒绝。
任长霞也有美满家庭、儿女亲情。
她爱丈夫、爱儿子,但不能享受天伦;孝敬父母,但不能床前尽孝。
每当想到患病瘫痪在床的父亲那痛苦的呻吟,看到儿子那殷殷期待的目光,想起丈夫对她工作无言的支持,她常常深感内疚。
今年春节,为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祥和安宁的节日,任长霞无暇回家,给上访老户送去了米面,到几十名业务骨干家中拜年,在街面上查看执勤情况。
一次,14岁的儿子考完试,实在太想妈妈了,又想给她个惊喜,只身一人从郑州家中跑出骑自行车到80多公里外的登封来找她,走到新密市境内,自行车碰到了路边的石头上摔坏了,儿子胳膊、腿、肚子也被擦伤。
当她看到儿子脸上浮着一层厚厚的煤灰,裤档不知啥时已开缝,过年时买的一双运动鞋也裂开了口子。
她一把搂住流满泪水的儿子,心里一阵难过,她感到欠儿子的太多太多了。
作为一名女公安局长,任长霞集刑警的威严和女性的温柔于一身,尤其对被人们视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儿童,她更是事必躬亲、关怀备至。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她先后组织开通了110反家庭暴力服务台、设立了妇女维权示范中队、成立了多警种联动、相互协作、共同作战,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快速反应机制。
一年多来共接警470多起,处理刑事案件175起,逮捕96人。
2001年5月3日,登封市大冶镇西施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3名矿工遇难。
任长霞在处理这起事故中,得知11岁的女孩刘春玉的父亲遇难,母亲也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刘成了一名孤儿,她便毫不犹豫地承担了小春玉生活和学习的全部费用。
小春玉对记者说:任妈妈让我重新得到了母爱,我为有这样的好妈妈感到骄傲
为了使更多的孩子得到救助,2002年1月,任长霞向民警发出倡议,在全局开展了百名民警救助百名贫困学生活动。
目前全市有126名贫困学生得到了救助,重新回到了课堂。
孩子们都亲切地称任长霞任妈妈。
任长霞参加公安工作20多年以来,忠实履行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曾荣立个人一、二等功各1次、三等功4次,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中国十大女杰、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等称号40余次。
又是春暖花开、莺飞草长的季节,阳光明媚,彩霞当空。
在这个枯荣并存、生命力勃发的季节里,人们总是把希望和思念联系在一起。
逝者已去,生者犹存。
任长霞已经离开我们两年了,4月14日将成为一个不可磨灭的符号永远镌刻在人们的记忆里。
我和任长霞相识是在工作中,对她的了解也仅限于工作的层面。
不同的是我从很早就开始关注这个身材娇小的女子,我看到她纤弱的外表包裹着的果敢和坚韧,我知道,这样一个人物的身上注定会有很多事情发生。
于是她成了我们宣传处关注的对象,这也是为什么在她短短的生命历程中会留下许多资料的原因。
我还记得给她写的第一篇通讯的标题是《剑胆琴心任长霞》。
从此在我心里,“剑胆琴心”似乎就成了她的代名词。
然而,真正认识长霞,其实是在她身后,在我组织媒体对她的事迹宣传报道的过程中。
在这个过程中我了解了她、理解了她、认识了她。
我看到一个普通女子从普通、平凡走向光辉的一个必然过程,所以在拍摄《任长霞》电视剧之初和导演沈好放沟通对这个人物的定位时,我提出一个观点:她首先是一个人、一个女人,然后才是一个警察、一个公安局长,一个女公安局长。
当时沈导很激动,这与他在我们谋面之前的内心定位不谋而合。
事实证明这样的定位是百姓最为欢迎的一种定位,也是长霞这个典型之所以能够真正立得住的根本。
长霞有大境界。
她曾经说过:公安、公安,心中有“公”,人民才能“安”。
其实这也是她对公安工作担负的使命与责任感的一种诠释,这种诠释就是一个警察对“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种自觉实践。
长霞有大忠诚。
“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那么在实现大忠诚的这样一个过程中必然会有割舍、会有放弃,自然也会有亲情上的伤痛和愧疚。
做一个在事业上出色的女子其实很不易,做一个好警察、一个好公安局长就尤其不易。
中国自古有句俗话:“忠孝不能两全”,所有的人都理想化地想兼顾,但是事实上,在和平年代只能讲奉献与牺牲的警察职业中,这种理想化的境界是不可能达到的。
于是,舍弃小家顾全这个职业的荣誉感与责任感几乎成了这支队伍的共同选择,而这种选择并非是常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这也是在我的工作中经常体味和体会的一种感受。
长霞有大爱。
长霞的爱在事业的成就中、在工作的状态中、在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
她可以视百姓为父母、视孤儿为己出,甚至,她还会为犯罪嫌疑人的孩子无人照料流下母亲的眼泪,但是,在这样大爱的背后,是她实际上为人女的“不孝”、为人妻的“不贤”、为人母的“不慈”。
任何典型肯定都有不完美的地方,也只有如此,典型才是真正生存意义上的人、是每一个凡人都可以成就的。
凡人英雄不在于生活中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辉煌的,而是在于关键的时刻他能够将人性光辉的一面无限放大,成就由平凡、普通到光辉与完美的嬗变。
我们身边其实不乏这样的英雄。
但是更多的更难做到、同时也是更难被人们广泛接纳的,是一直用更高的道德标准和价值标准约束自己、去实践自身完美的典型人物。
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一种共同的理想化的完美标准去衡量这些典型,不能容忍这些典型人物身上还保留有作为普通人的常态的东西,而将他们神话。
所以用什么样的标准和眼光看待我们身边的英雄们、典型们,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文明程度和价值取向,同时也彰显了我们作为社会人的自身的一种素养:我们是否有足够的道德高度和人性普遍意义上的高尚和宽容。
在这样一个思念与思想的季节里,我想我们的社会将会有更多的凡人英雄,有更多百姓爱戴、党和人民支持的典型、模范涌现出来。
以此纪念我们的长霞及我们的队伍中的英烈。
------------------------------------------- ------------------------------------------ 任长霞生命中的最后36个小时 如果将任长霞生命中的最后36小时对折,会发现4月14日早晨7时,是36小时的中心。
这时,任长霞准备起床了。
她几乎是挣扎着起来的。
睡意未消的任长霞打电话叫行政科长来,当女行政科长走进她的办公室兼卧室,她才从床上坐起来。
她同时做着三件事:洗漱、听行政科长汇报事情、打电话约出发的时间——她马上要去郑州,向郑州市公安局领导汇报一件人命大案的侦破工作。
为这个案子久久未破,好强的任长霞挨了训,她忍不住,当着批评她的老领导就哭了,“我这么不容易,你们一点不体谅我……” 哭是哭,案子还是要破,任长霞把骨干力量一下子扑到这个人命大案中,她发现了一些线索,这次要带着线索去郑州。
任长霞来不及吃早点了,8时她准时出发。
眼疾手快的行政科长抓了张餐巾纸,包着两个菜馍、一根黄瓜,塞到任长霞手里。
这是40岁的任长霞告别人世前的最后一顿饭。
任长霞穿走了一身墨绿色的衣裙,临走时,她对着镜子涂了口红。
此前的18小时,任长霞是这样过的: 4月13日,一大早起床——任长霞生命的最后3天,她躺在床上的时间,加起来勉强睡了10小时。
7时30分,她开始组织调集警力,预备处置一起突发事件,并动员讲话。
8时30分到13时30分,任长霞一直在事件现场。
13时30分,她接到群众电话报警:5名儿童被拐骗。
任长霞开始组织营救,两个事件同时指挥。
17时20分,孩子在郑州被安全解救;10分钟后,任长霞接到通知,赶往郜城,参加案件分析会,直至午夜23时30分。
之后是班子成员碰头会; 之后是了解检查工作…… 任长霞栽倒在床上,已是14日凌晨2时已过。
任长霞14日9时赶到郑州,直接冲到了正在开展义务植树的现场,拉住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玉章--她尊敬的刑侦专家,就坐在马路边上摊开张报纸,比划起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头顶上是大太阳,身边是时不时扬起烟尘的过往车辆。
任长霞让跟着自己出来的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等人先回去,在登封等自己回去开专案组全体会,时间定在晚上8时。
接着,任长霞到郑州市人代会上报到,办理参加人代会相关手续,又在郑州对几条案件线索进行一一查证核实。
晚上20时20分,她准备往登封赶了。
其实她有一千条理由不回去: 人代会第二天早晨要开幕了,任长霞星夜赶回,作为市人大代表,她肯定要黎明即起,再冲回郑州开人代会。
她家住在郑州,任长霞已经20多天没见到丈夫了,回家小住一晚又何妨
就是实话实说:局长累坏了,要休息一下,专案组会议改期,天又能塌下来吗
任长霞没吃午饭、晚饭,喝了一听可乐,就乘上了回登封的车。
20分钟后,在郑少高速公路280桥东190米处,在这条她走过不知多少次的路上,任长霞乘坐的本田轿车右前方与没有尾灯、同方向行驶的豫A52582大货车左后方追尾相撞。
事故发生后,大货车李姓车主立即报警,郑州市交巡警随即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调查取证,并组织了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田轿车车速过快,撞至解放大货车造成。
任长霞抱着提包,倒在了车后座上,她的颈椎、胸椎受到瞬间重创,被用最快速度送往了郑州市中心医院抢救,送入医院时她的瞳孔已放大。
闻讯赶来的丈夫卫春晓冲进抢救室,看到了心电图机屏幕上的一条直线。
医生几经努力均未奏效,与郑州市公安局局长李民庆商量能否停止抢救。
失去爱将的李民庆近乎歇斯底里:“不准停
抢救
上最好的医生
” 医生说,抢救过来,最好的结果是一个植物人。
卫春晓说:“抢救
她成了植物人,我养着她
” 听到局长出车祸的消息,登封市公安局的干警用最快速度冲向郑州,几经领导劝说和命令,他们仍然守在外边不走。
干警们拉着大夫说啥不松手:“要啥器官,俺捐,俺没意见……” 抢救进行到15日1时停止,医生用尽了一切手段。
任长霞的手凉了。
丈夫不允许任何人给妻子换衣服,尽管当地的习俗是家里人不能给故去者更衣,但他不管,自己给妻子轻手轻脚地换上干净内衣,再穿上警服。
领导们商量,任长霞是登封的局长,她去了,还是把她送回登封吧。
4月15日凌晨,任长霞躺在一辆救护车上被送回登封,后面是一长列默默闪着警灯的警车。
救护车上,丈夫陪着任长霞。
他一路握着妻子的手,不停地问已经不能回答的妻子:“长霞,你这是咋回事呢
你这是咋回事呢
” 主治医生介绍,抢救过程中,大夫打开任长霞腹腔,发现胃里一粒米都没有。
所有的人,泪飞顿作倾盆雨。
社区矫正人员汇报范文
通过一个月的社区,使我深深的到,社区矫分体现了对刑罚的尊重,是一个的刑罚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在亲人、邻居身边,我边工作边改造,能时刻体会到亲人、邻里对我的关怀,生活在社区中,我与其它居民打成一片,建立了比较良好的互助关系,同时社会志愿者的帮助,矫正工作者的指导、教育,也使我格外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格外珍惜法律、社会给予我的改过自新机会,我会自觉地接受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教育、帮助和疏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