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内瓦医生宣言的具体内容(最好有原版和中文的)
英文:At the time of being admitted as a member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 I solemnly pledge myself to consecrate my life to the service of humanity: I will give to my teachers the respect and gratitude which is their due; I will practice my profession with conscience and dignity; The health and life of my patient will be my first consideration; I will respect the secrets which are confided in me; I will maintain by all means in my power, the honor and the noble traditions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My colleagues will be my brothers: I will not permit considerations of religion, nationality, race, party politics or social standing to intervene between my duty and my patient; I will maintain the utmost respect for human life, from the time of its conception, even under threat, I will not use my medical knowledge contrary to the laws of humanity; I make these promises solemnly, freely and upon my honor... Declaration of GenevaThe Second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1948中文:准许我进入医业时:我郑重地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
我将要给我的师长应有的崇敬及感戴;我将要凭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医业;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我将要尊重所寄托给我的秘密;我将要尽我的力量维护医业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我的同业应视为我的手足;我将不容许有任何宗教,国籍,种族,政见或地位的考虑介於我的职责和病人间;我将要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即使在威胁之下,我将不运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道。
我郑重地,自主地并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约定。
--------------日内瓦宣言世界医学协会一九四八年日内瓦大会采用
日内瓦医生的主要内容
我郑重地保证自己要奉切为人类服务 我将要给师长应有的崇敬及感戴; 我将要凭我的良心严从事医业; 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顾念; 我将要尊重所寄托予我的秘密; 我将要尽我的力量维护医业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 我的同业应视为我的同胞; 我将不容许有任何宗教、国籍、种族、政治或地位的考虑介入我的职责和病人之间; 我对人类的生命,自受胎时起,即始终寄予最高的尊敬; 即使在威胁之下,我将不运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道。
我郑重地、自主地并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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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我进入医业时:我郑重地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
我将要给我的师长应有的崇敬及感戴;我将要凭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医业;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厦门中医院胸外乳腺科杜好信我将要尊重所寄托给我的秘密;我将要尽我的力量维护医业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我的同业应视为我的手足;我将不容许有任何宗教,国籍,种族,政见或地位的考虑介於我的职责和病人间;我将要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即使在威胁之下,我将不运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道。
我郑重地,自主地并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约定。
--------------日内瓦宣言医学誓词 一、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 本宣言是1948年世界医学会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制定的。
全文如下: 值此就医生职业之际,我庄严宣誓为服务于人类而献身。
我对施我以教的师友衷心感佩。
我在行医中一定要保持端庄和良心。
我一定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
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我一定严加信守,决不泄露。
我一定要保持医生职业的荣誉作高尚的传统。
我待同事亲如弟兄。
我决不让我对病人的义务受到种族、宗教、国籍、政党和政治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考虑的干扰。
对于人的生命,自其孕育开始,就保持最高度的尊重。
即使在威胁之下,我也决不用我的知识作逆于人道法规的事情。
我出自内心以荣誉保证履行以上诺言。
二、学生誓词 本誓词是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1991年制定,全文如下: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誉。
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三、医师誓言 我宣誓,我将尽我最大的业务能力和判断能力执行以下誓约: 我将尊重前人努力创造的科研成果,并乐于与后来者分享上述知识以及我个人的研究成果。
我将从病人的利益出发,采用一切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疗,避免治疗过度并防止治疗上的悲观主义。
我将牢记医学和科学均包括技艺,对病人的热情、同情及理解有时比外科刀及内科药物作用更大。
我将勇于承认自己知识有限,不怕说“我不知道”,为治愈病人而需要要另一个人的技能时,我将请我的同道会诊。
我将恪守病人的秘密,因为病人向我讲的话不是为让别人知道,在生与死的问题上我特别审慎。
如能救活一条生命,这将使我最为宽慰,但我也知道我有能力送掉一条生命,我将以谦虚和谨慎的态度来承担这一令人畏惧的责任。
我将牢记我治的不是病历,不是一个病而是一个患病的人,他的病可能影响他的收入及生活。
如果我要更好地为病人服务,这些问题也属于我的责任。
我将尽我的能力预防疾病,因为预防胜于治疗。
我将牢记我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我对所有的人,身心健康的以及患有病症的人,均负有特殊义务。
如果我不触犯这一誓言,愿我能享受生活与医术,在世时受人尊重,去世后受人怀念。
愿我的行动能符合这一职业的最高准则,愿我能不断体验治愈患者的愉快。
四、护士誓词 本誓词为我国许多地方护士(生)所用。
全文如下; 我宣誓: 奉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坚守救死扶伤的信念; 履行保存生命、减轻病痛,促进健康的职责。
我宣誓: 遵守护士的职业道德规范; 象南丁格尔那样,以一颗同情心和责任心对待每一位病人。
我宣誓: 不忘今天的决心和誓言, 热爱专业,勤勉好学, 忠于职守,兢兢业业, 接过前辈手中的红烛,将毕生精力奉献给护理事业。
——美国塔夫特大学纳塞格勒博士撰文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日内瓦公约 1864~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内瓦公约是随着红十字会运动的产生、发展而制订的。
1863年,由瑞士公民J.H.迪南发起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日内瓦诞生。
次年8月在该委员会倡导下,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参加的国际会议。
8月22日,与会12国签署《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亦称《万国红十字公约》)。
这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它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规定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并按公约规定的条件遣返他们。
该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战争法规中人道主义法的诞生。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该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
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
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
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
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
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
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日内瓦四公约中有许多新的共同原则,主要有:①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即使冲突一方甚至双方不承认存在战争状态。
②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不是缔约国时,其他缔约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仍受公约之拘束;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之规定,则其他缔约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受公约之拘束,即公约取消了海牙公约中“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
③公约不但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如内战中的战争受难者规定了冲突各方应遵守的最低限度准则: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伤病、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④公约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游击战的合法性和游击队员的战斗员资格。
⑤公约不但禁止占领国破坏占领地的私有财产,而且禁止破坏属于国家、集体或合作组织的财产,即承认两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
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然而,日内瓦公约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却并未被普遍遵行。
几十年来,在地区性战争和武装冲突包括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日内瓦公约屡遭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 宣布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8月12日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
声明指出:“各该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同时针对公约的不足之处提出4项保留:①对第1、第2、第3公约第10条和第4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同意。
②对第3公约第12条、第4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
③对第4公约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
④对第3公约第85条的保留是:依据纽伦堡及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罪犯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
1956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承认日内瓦四公约的决定中,重申了对上述条款所作的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