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各种账簿的形式和格式多种多样,但均应具备下列组成内容: 1、封面:主要标明账簿的名称,如总分类帐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2、扉页:标明会计账簿的使用信息,如科目索引、账簿启用和经管人员一览表等 3、账页:账簿用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载体,其格式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但其内容应当包括: 1)账户的名称,以及科目、二级或明细科目 2)登记账簿的日期栏 3)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栏 4)摘要栏,所记录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
5)金额栏,记录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和余额 6)总页次和分户页次栏。
建立会计账簿的方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其中总帐、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恒信思远财务北京代理记帐中心认为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帐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在北京代理记账中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帐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帐簿。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则
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遵循以下规则:1. 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账簿中的日期,应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以自制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原始凭证上的日期填列。
2. 将每一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一般是在记账凭证中“记账”栏中打√),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防止重记或漏记。
3.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紧靠底线,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这样,一旦发生登记错误,容易更正,也方便查账。
4. 登记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 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笔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6.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
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9. 不得刮擦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