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的生活怎么样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用儒家文化管教在押人员来源:浙江在线 发布日期:2006-09-29 中新浙江网9月29日电 “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过而不改,是谓过矣”……这些孔子名言,如今被挂在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的监室和过道墙壁上。
该看守所刻意营造学习儒家文化的氛围,用孔子名言中蕴含的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来教育、管理、感化在押人员,收到良好效果。
西湖区看守所所长倪宏峰告诉本网记者,看守所在世人眼中是高墙、铁网、岗哨组成的地方。
可是,西湖区看守所把关押人员看成是社会的一分子。
当在押人员第一天接受管教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力。
许多在押人员出去后之所以重新犯罪,是因为他们在改造期间并没有从思想根源上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而传统的强制性的管教方式,更多地是在约束他们的行为,而没有从道德和价值观的根本上去改变他们。
而儒家的经典格言,文化知识中“德”的观念和“礼”的制度,则能让他们接触到最基本、最实际的礼义廉耻,甚至可以改变其价值观,影响他们以后的人生道路,使他们扭曲的心灵得以矫正。
从今年年初开始,西湖区看守所结合中央提出的“八荣八耻”的学习教育,自上而下大胆地开展了儒家文化知识的学习,提出了“循法治所、以德化人”的治所目标。
儒家的中心内容是“正”,它讲究自身修养,“正人先正己”。
所领导首先要求每位管教民警对儒家思想进行学习,以便用更好的自身形象来教育、管理、感化在押人员。
在此基础上,该所对在押人员进行儒家思想的授课,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会、讨论会,并利用学习园地写心得体会,把儒家的一些警句格言上墙,由浅至深,由个别在押人员向整个监室进行普及的方法来掀起一个学习儒家文化知识的高潮。
在每周、每月进行情况了解和考核,奖惩结合;用具体人员的案例来应证警句格言的内容。
现在,在西湖区看守所的过道和监室里到处都能看到墙上挂着的《论语》里的名言警句。
除了这些,每个监室还有一本学习材料,上面摘录了30句《论语》里的句子及其通俗易懂的解释。
另外,每个民警手中也有一本有关《论语》的学习材料。
倪宏峰介绍,在警句的选择上,在押人员和民警的学习材料各有侧重点,前者在于“知荣明耻、重新做人”,后者在于“循法治所、以德育人。
”此外,看守所还会定期组织一些讲座,结合在押人员的案例,用生动简单的语言来阐述儒家思想。
用这种人文化的教育方式提高民警素质,有助于树立警察可亲可敬的形象,同时对感化和挽救在押人员起到积极的作用。
用真理来感化,用道德理念来约束,服刑人员余某对此深有感触。
余某2005年1月因犯挪用公款罪在西湖区看守所服刑。
“以前上学时也学习过《论语》,但是感触不深。
没想到在看守所里竟然能够接触这些知识,它们给了我很大的启发。
”余某说,学习材料中选择的名句都很有针对性。
该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对《论语》的学习并不是很强制性的,空闲时室友会经常谈论各自的体会,从而提升在押人员的个人修养。
今年7月刑满释放的金某特意赶回看守所向管教民警要去了儒家文化的学习材料。
他说,这些材料使他懂得了做人、做人的基本道理,确实感到它的好处,所以想带着它能经常学习,成为一盏航标灯,时刻提醒自己。
目前,在每个监室的关押人员中有一半以上都能理解、熟记每一句警句格言。
在悔悟之举,他们深有感触地说:“如果我们都知道礼义廉耻,早学习儒家的一些文化知识,我们就不会走到今天的这一步。
看完这个,你还有什么担心的吗
指导学习的成语
诲人不倦 huìrénbùjuàn [释义] 诲:教导;诱导;倦:厌烦。
指教导别人而不知疲倦。
[语出] 《论语·述而》:“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何有于我哉1 [正音] 诲;不能读作“huǐ”。
[辨形] 诲;不能写作“悔”或“侮”;倦;不能写作“卷”。
律师的操守有哪些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隶的成语或四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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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背诵名言佳句在作答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写作题时,不少考生总是觉得自己的作文平淡无奇,难以突破常规,认为高分作文一定是那些文学水平高的人的专属,自己只能望文兴叹、自愧不如。
其实不然,平时作文水平一般的考生,只要能够找准目标、掌握方法、注重积累,一样可以给自己的增色。
名言佳句就是这样的“提分利器”,形象比喻、俗文俚语、古语名言、领导人语录等都是你要背诵的范围。
循法治所 以德化人
一进浙江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看守所大院,便见门楣上的“循法治所,以德化人”。
走道两边,举目可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看守所所长倪宏峰说:“我们营造学习儒家文化的氛围,用孔子名言中蕴含的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来教育在押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