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厂什么情况下申请动火作业及此过程的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动火管理、明确动火权限审批及动火过程的岗位职责,依照公司“陕龙煤发〔2013〕34号”文件有关动火管理之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现做如下规定:一、动火分级(一)动火作业分级按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净化工段、压缩工段、深冷工段、变压吸附工段、合成工段易燃易爆区域的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在煤气管廊上、危化品管廊上及煤塔上方、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热动车间除煤仓上方、锅炉煤气管道范围(函水封、罗茨机)以外的区域;甲醇车间的第一循环水、除氧空压站;LNG车间中控室(碉堡)、泡沫站、溴化锂岗位;综合车间的配电室、信号中转站;化验室;车间办公室等在动火周围无可燃物,对生产设施和人员安全不会造成影响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所有的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1、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前1-2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方案、动火部位简图。
由生产副总或总工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2、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在动火前1天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厂长以下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3、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在动火前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主任及安全员审批签字。
(三)安全动火须知1、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下列三条原则:(1)凡能够移动或拆卸的尽量到非禁火区进行;(2)能够使用其它办法代替的尽量不动用明火;(3)必须动用明火的,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好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禁火区域包括:甲醇生产装置区、LNG生产装置区、焦炉煤气气柜、LNG罐区、甲醇罐区和甲醇生产中间罐区、锅炉煤气管道、加压罗茨风机、煤气安全水封等。
2、各类动火作业必须要有专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由车间领导、安全员及设备科、安全生产技术科、厂领导、安全生产部及公司领导现场监护,并通知公司消防队;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全程监护,厂部安全部门要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三级动火作业由当班生产人员全程监护。
3、《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一级为8小时,二级为16小时,三级为三天。
若动火时间需要延长,中途间隔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不需再办理动火证,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重新办理。
否则按无证动火论处。
4、需要进行动火分析,必须按要求进行分析,合格后才可进行作业。
5、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应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
经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写明的具体安全措施确已落实,才可动火。
动火手续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全,动火执行人有权拒绝作业。
6、动火作业中,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应在5米以上,气瓶距火源应在10米以上,并严格按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操作。
7、焊机接电由电工负责,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安全源于设计,强调的是安全管理更注重什么
需要更关注的是“本质安全”。
从源头解决安全问题。
以下仅供参考:一、全面升级安全监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实用、管用的原则,对中国石化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出台了《中国石化安全管理手册》,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的《安全管理手册》学习借鉴国际能源化工公司运营一体化的管理理念,针对中石化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精准施治,逐项作出规定,为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过程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
《安全管理手册》中对中国石化安全理念进行了全面梳理提炼:多年安全实践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必须源头治理,我们提出了“安全源于设计,安全源于管理,安全源于责任”。
遵循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我们提出“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责任理念。
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根本,我们要求“上岗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在吸取事故教训、追究事故责任方面,我们提出“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所有事故都可以追溯到管理原因”。
为保护员工拒绝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的权利,我们强调“任何人都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工作,任何人都有权制止不安全的行为”。
《安全管理手册》还从安全责任、安全组织、安全培训、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到生产运行安全管理、施工作业安全控制等19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安全管理手册》实施以来,新的安全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广大员工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得到了显著提高。
二、全面分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分解落实专业管理部门的安全主体责任。
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安委会下设立生产、设备、工程等专业安全分委会,主要负责制定本专业领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本专业领域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按照谁的属地谁负责原则,推动二级厂、车间等属地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属地单位对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作业活动的安全负责,对规程、方案和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初期处置负责。
为进一步推进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公司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照检查标准》,制定了266项、2000分的安全责任制分解考核表,明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属地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全面推进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工作按照识别大风险、消除大隐患、杜绝大事故的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工作,对海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高含硫油气田、重点炼化装置、油库、海底及穿越重要江(河)输油管线等进行重点排查,列出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目前104家企业已完成第一轮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共识别出1017项可能导致群死群伤、重大火灾爆炸和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风险。
针对重大安全风险,我们要求逐项进行评价,逐项制定防控措施并落实责任人,针对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评估剩余风险,直至风险等级降低,确保风险受控。
四、全面推进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隐患不除,厂无宁日。
2013年“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也给我们敲响安全警钟。
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刻不容缓。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4年12月,中国石化全面启动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
集团公司多次召开现场办公会,采取定期通报、挂牌督办、约谈督办、现场协调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企业加快整治进度。
截至目前,18117处油气管道隐患已整治完成17793项,完成率98.21%。
油气输送管道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五、全面强化高风险作业安全监管动火、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一直是石油石化企业事故高发领域,约占事故总量的90%。
为改进和加强高风险作业安全监管,我们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全面修订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7+1”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和夯实了专业职能部门和属地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制度进一步下沉管理重心,横向上减少了会签单位,纵向上压缩了审批层级,解决了不断拉长会签流程、均摊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和多级领导背书现场作业安全责任的问题。
二是成立安全督查大队,做实现场安全监管。
集团公司所属104家生产建设企业都成立了安全督查大队。
督查大队具有停工、处罚和奖励的权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现场进行全覆盖、全天候的安全督查,每周通报督查情况,每月进行督查专题分析,促进了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是全面实施视频监控。
按照生产现场、作业环节视频监控全覆盖的要求,全面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积极配备移动视频监控设备,对高风险作业环节和检维修现场进行全程监控,充分发挥“电子眼”的警示功能,狠反现场“三违”和“低老坏”行为,取得了较好效果。
六、全面推动全员安全诊断工作为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2015年起我们在全公司开展全员安全诊断工作。
百万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全面排查身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
截至9月底,2016年共有44.99万人参加了安全诊断,共提交各类诊断建议299.37万条,采纳261.23万条,采纳率为87.26%;已整改256.25万条,整改率为98.08%,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促进了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中国十大军工厂是哪些?在什么地方?
中国十大军工企 中国科技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网址: 中国航空工一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网址: 中国十大军工集团的形成: 七、八十年代政府中几个部门:核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等,也曾经叫过五机部、七机部等,这就是中国现在十大军工集团公司的前身。
后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把这些部门改为公司,即: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这就是原来的五大军工集团。
1997年为了引入内部竞争机制,这五大军工集团均一分为二,形成了军工十大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事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按国家控股公司运行方式运行,由中央管理。
公司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由246个工业企业、公司、科研设计院所和事业单位组成,主要承担核动力、核材料、核电、核燃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轴矿勘察采冶、核仪器设备、同位素、核技术应用等核能及相关领域的科研开发、建设与生产经营。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集科研设计、工程建设、金融贸易为一体的特大型国有企业,由中央管理。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的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由中央管理。
公司主要研制、生产、经营航天运载器、航天器、各类战略战术导弹以及卫星地面应用系统等各类航天产品;专营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开发、生产、经营机械、电子、化工、通讯、交通、计算机、医疗、环保等多种民用产品。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按国家控股公司方式运行,由中央管理。
公司主营各类导弹武器系统及其他航天产品,兼营机械、电子、化工、通讯、计算机及其应用、卫星应用、交通运输设计、医疗器械及建筑等多种民用产品。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拥有103家企事业单位。
集团公司主要承担军、民用飞机和相关的发动机、机载设备、武器火控系统以及各种民用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拥有79家企事业单位。
其经营范围包括:所投资企业的相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国内外投融资和其他金融业务;军、民用航空器和相关发动机、零配件;纺织、制药、医疗、环保设备及其他非航空产品等。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由中央管理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有61家成员单位。
为我国海军提供现代化装备是中船集团公司的神圣使命,为我国航运提供船舶和船舶出口是中船集团公司的主要业务。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是由中央管理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有99家企事业成员单位。
中船重工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雄厚的科技开发力量,可承担包括30万吨大型船舶在内的各种民有船舶和大型水面、水下战斗舰艇、各种军辅船舶、水中兵器及相关配套设备的研究、设计、建造和修理任务。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按国家控股公司方式运行。
公司拥有成员单位133家,承担坦克装甲车辆、火炮、导弹、炮弹等军品的研制、生产任务,同时开发民品,在机械、化工、光电特别是重型汽车、工程机械、动务传动、精细化工等领域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开发、制造能力。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对外名称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国家授权机构和资产经营主体。
集团公司拥有包括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嘉陵集团有限责任集团公司在内76个成员单位。
目前,公司已初步形成了“军民结合,以车为主,全面发展”的格局,以火炮系统、轻武器及其他单兵武器系统、弹药等产品为主的军品科研生产体系,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军转民上已形成了以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为代表的支柱民品体系。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
拥有8个大型科研生产联合体,包括: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航天动力技术研究院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航天推进技术研究院 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中国航天时代电子公司 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 另外还有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程咨询中心以及若干个直属研究所、工厂、公司等。
140多个企事业单位分布在全国各地。
集团公司共有员工10万余人,已培育形成了以重点学科领域带头人为代表的科技队伍、以优秀企业家为代表的经营管理队伍和以能工巧匠为代表的产业工人队伍。
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32名。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独资企业,由中央直接管理。
集团公司内设4个事业部,拥有6个大型研究院,共计180多个企事业成员单位,近l0万名职工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40%。
集团公司以导弹武器系统为基业,以军民两用信息技术、卫星与卫星应用、能源与环保以及成套设备为主业。
创建46年来,先后为国家提供了大量不同类型、性能先进的导弹武器系统,极大地提高了我国国防实力和部队装备水平;以成功发射航天清华一号卫星为标志,集团公司在微小卫星、固体运载火箭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各类性能优良的航天产品成为在长征运载火箭、载人航天工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航天金税、金卡和金盾等为代表的高科技产品,对推动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 国营风华机械厂 中国航天科工动力技术研究院 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营新兴仪器厂 北京机电工程总体设计部 柳州长虹机器制造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六一基地 航天科工磁电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066基地 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湖南航天管理局 南京电子设备研究所 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航天疗养院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航天疗养院 南京航天管理干部学院 航天机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北京培训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航天清华卫星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北京航天测控技术开发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天华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天通计算机应用技术中心 中国航天系统工程公司 航天华宇礼品中心 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 廊坊航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航天科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航天中汇股份有限公司 华迪计算机公司 中国航天物资中心 上海浦东开发中心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航天微电机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航天奥康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长宇机电总厂 湖南航天诚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湖南航天教育集团 云南航天华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航天静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弘华环保设备分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弘华制药机械分公司 北京光达光电新技术公司 北京天阶科技工业公司 湖南航天珠江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湖南泰山机械厂 深圳绿之缘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航天神州汽车有限公司 沈阳航天凯撒管业 沈阳新乐化油器公司 沈阳新新集团家电公司 北京航天数控系统有限公司 沈阳新阳汽车改装厂 沈阳新阳速冻设备制造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云南航天电器有限公司 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康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阳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峰工业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地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凯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航天凯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航天纳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航天天科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航天乌江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凯星液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林泉微电机有限公司 国营红光机械厂 国营群建机械厂 群英铸造厂 遵义江南航天紧固件有限公司 遵义江南航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遵义梅岭铅酸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梅岭锌空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 北京长峰工业有限公司 三八九厂 六O一所 红岗机械厂 北京航天科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宇机房设备厂 北京航天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分公司 北京长峰新康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科瑞思特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长峰科威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早期中国航天企业分类: 航天一院: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航天二院:地空导弹研究院(长峰集团) 航天三院:飞航导弹研究院(海鹰集团) 航天四院:航天化学动力研究院(固体)西安 航天五院:空间技术研究院 航天六院:中国河西化工机械公司(内蒙古) 航天七院: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航天八院: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航天局) 航天九院:航天基础电子技术研究院 航天十院:航天时代仪器公司(北京)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五个研究院,两个基地: 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第一研究院)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第五研究院)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第八研究院) 航天化学动力技术研究院(第四研究院) 中国航天电子基础技术研究院 四川航天工业总公司(062基地) 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总公司(067基地)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持股50%)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 ) 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下属13个所,6个厂 一部 导弹、火箭总体 11所 燃烧,燃料,液体火箭发动机 12所 导航,控制 13所 导航,精密仪器,传感器 14所 导弹再入飞行器设计 15所 兵器发射,低温加注 18所 航天伺服系统,CAD 19所 导弹及运载火箭技术情报和档案 702所 结构强度与环境工程研究、试验 703所 金属,复合材料,材料及工艺,特种焊接 102所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 704所 航天跟踪,测量 200厂 航天飞行器和导弹控制系统电子设备,北京海淀区永定路50号 211厂 运载火箭研制、生产总装,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 811厂(长征航天控制工程公司)伺服控制产品、智能机电、液压控制及计算机应用技术 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1号,下设12个研究所、2个工厂 501,北京空间飞行器总体设计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2号 502,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姿态及轨道控制系统,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6号 503,北京卫星信息工程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 504,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 508,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 510,兰州物理研究所 511,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 512,北京空间科技信息研究所 514,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 513,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 513,山西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 515,汕头电子技术研究所 529,北京卫星制造厂 539,上海科学仪器厂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航天八院) 下属16个研究所、13家工厂、10家公司和1家上市公司 漕溪路222号航天大厦 八部, 509所, 800所, 801所, 802所, 803所, 804所, 805所, 806所, 807所, 808所, 809所, 812所,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九研究院 北京市丰台区四营门北路2号院 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专用计算机及计算机测控系统 九院的下属单位共有四个,分别座落在北京、西安、杭州、桂林等四个风景名胜地区。
航天十院 主要从事各类导航仪器、制导设备、惯性系统与仪表、光电产品、电机电器、精密仪器仪 表以及计算机软硬件产品与技术的开发、制造与销售业务。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西三环航天桥) 下属3个企业和多个民品公司 航天化学动力技术研究院(第四研究院) 固体火箭发动机研究、设计、试制、生产和各种试验拥有6个研究所,5个工厂及其它生产、生活配套单位 总部位于西安市东郊 41所, 42所(航天化学动力总公司),襄樊市春园路1号 43所,复合材料,西安市 44所,传感器及配套仪表的研制生产,西安市 47所, 401所, 7414厂, 7416厂, 7422厂, 701所,空气动力,丰台云岗 707所,信息咨询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滨河路1号 708所,航天标准化、质量与可靠性理论、政策、工程应用的研究和咨询机构,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710所,是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系统工程,北京海淀阜成路14号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拥有4个大型研究院,8个大型科研生产基地、7个直属大型企业和若干直属研究所、外贸公司、投资公司、控股与参股公司等。
拥有3个大型研究院: 一、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第二研究院) 二、中国海鹰机电技术研究院(第三研究院) 三、中国河西化工机械公司(第六研究院) 四、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第七研究院) 五、河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六、云南航天工业总公司 七、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061基地) 八、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066基地) 九、湖南航天管理局(068基地) 十、自动化测量控制技术公司 十一、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十二、直属单位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长峰机电技术研究设计院(航天二院) 下属1个工程总体设计部,10个专业研究所,9个技工贸结合的公司,1所学校,1所职工医院,员工1.3万人。
北京新风机械厂 北京长峰机械动力厂 北京新立机械厂 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 北京控制与电子技术研究所 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 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 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 北京计算机应用和仿真技术研究所 北京机械设备研究所 北京环境特性研究所 北京电子文献服务中心 西安长峰机电研究所 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 北京仿真中心 北京市新立技工学校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二院教育培训中心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中心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街道办事处 北京长峰工业公司 北京航天机床数控系统集团公司 北京精华工业公司 山西航天工业发展总公司 17所, 23所, 204所, 706所, 第三研究院 主要从事岸舰飞航导弹研究 三部, 北京天方新技术开发公司 31所,北京市丰台区云岗 33所, 35所, 304所, 310所, 8257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69号 8359所,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61号 中国河西化工机械公司(第六研究院) 固体火箭发动机,内蒙古,下属三所两厂 513,山西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 应为518所 二院的单位列表中有重复的.比如北京控制与电子技术研究所就是17所 706所就是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 23所就是北京电子工程总体研究所 203所就是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 25所就是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 207所就是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 一院18所和811长已经合并组建了新的长控公司 701,702,703,704,706,708等研究所和7414等四院的厂都是后来航天体制改为七机部的时候 新组建的,呼号都是以七开头.现在701已经组建了科技集团的航天十一院,706归属二院 771,772等原先九院的单位到了航天时代电子公司 备注: 1、开始说的航天一院至十院指的是原先航天科技和航天科工分家之前的设置,但是那个时候还没有航天时代电子公司,原先十院应该是中国航天导航技术研究院,航天时代电子公司是后来科技和科工分家之后,航天科技集团把十院(导航研究院),九院(基础电子技术研究院)和一院的13所等等合并之后组成的。
2、航天科技的下属单位应该有6个,除了北京的一院,西安的四院,北京的五院,上海的八院外,还有原先的九院(基础电子技术研究员)和十院(导航技术研究院)都是。
后来航天科技把他们整合为航天时代电子。
3、现在航天科技集团又把067改为科技集团自己的六院,也是在西安。
还把062(四川航天技术研究院)改为科技集团自己的七院。
又把一院下属的701(空气动力技术研究所)和其它几个机构整合为自己的十一院,也是整个航天十一院。
4、航天科技和科工分家之后,都在自己进行机构和体制调整,航天科技集团实行的是母子公司制。
科工实行的是事业部制。
5、老六院和老七院归属了航天科工,但是航天科技集团成立了自己新的六院七院,增加了十 一院,和整合了航天时代电子,形成了一院,四院,五院,六院,七院,八院,十一院和航天时代这一系列呼号,但是航天科技把二院三院的呼号空出来留给科工集团不用。
航天科工成立了四个事业部,实行的是事业部制把一院五院的呼号空出来留给科技集团不用。
中国航天研究机构 11所 陕西动力机械设计研究所(六院)\\\/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一院) 12所 北京航天自动控制研究所(一院) 13所 北京控制仪器研究所(十院) 14所 北京特殊机电研究所(一院) 15所 北京特种工程机械研究所(一院) 16所 西安(六院) 17所北京控制与电子技术研究所(一院) 18所 北京精密机电控制设备研究所(一院) 19所 北京航天信息情报研究所(一院) 101所 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一院) 102所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一院) 165所 陕西动力试验技术研究所(六院) 23所 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二院) 25所 北京遥感设备研究所(二院) 203所 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二院) 204所 北京计算机应用和仿真技术研究所(二院) 206所 北京机械设备研究所(二院) 207所 北京环境特性研究所(二院) 208所 北京电子文献服务中心(二院) 210所 西安长峰机电研究所(二院) 31所 北京动力机械研究所(三院) 33所 北京自动化控制设备研究所(三院) 35所 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三院) 303所 北京振兴计量测试研究所(三院) 304所 北京京航计算通讯研究所(三院) 306所 北京特种材料及应用研究所(三院) 310所 北京海鹰科技情报研究所(三院) 41所 陕西动力机械研究所(四院) 42所 湖北红星化学研究所。
襄樊(四院) 43所 西安航天复合材料研究所(四院) 44所 陕西电器研究所(四院) 46所 内蒙古合成化工研究所(六院) 47所 陕西向阳化工机械公司科技信息研究所。
蓝田(四院) 401所 西安航天动力测控技术研究所(四院) 502所 北京控制工程研究所(五院) 503所 北京卫星信息工程研究所(五院) 504所 西安空间无线电技术研究所(五院) 508所 北京空间机电研究所(五院) 509所 上海卫星工程研究所(五院) 510所 兰州物理研究所(五院) 511所 北京卫星环境工程研究所(五院) 512所 北京空间科技信息研究所(五院) 513所 山东航天电子技术研究所(五院) 514所 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五院) 515所 汕头电子技术研究所(五院) 518所 山西航天机电设备研究所(五院) 529厂 北京卫星制造厂(五院) 539厂 上海科学仪器厂(五院) 601所 内蒙动力机械测试所(六院) 701所 北京空气动力研究所(直属) 702所 北京环境强度研究所(一院) 703所 北京航天材料与工艺研究所(一院) 704所 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十院) 706所 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二院) 707所 航天科技情报研究所 708所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710所 北京信息与控制研究所 771所 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九院) 772所 北京微电子技术研究所(九院) 801所 (八院) 802所 上海无线电设备研究所(八院) 803所 (八院) 804所 上海航天电子通讯设备研究所(八院) 807所 (八院) 808所 上海精密计量测试研究所(八院) 811所 (八院) 812所 (八院) 813所 (八院) 814所 新光电讯厂(八院)
大英县的历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11月16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
工程师职称考取条件,给告诉下,哪怕是复制的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
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