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法的格言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制名言警句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9、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13、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有关诚信的课文,作者和课文里的名言名句多点谢谢
一、何为诚信诚信是什么
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
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
二、诚信:从传统走向现代诚,是先秦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以后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重要范畴。
直到孔子时期,“诚”还未形成为理论概念。
孟子时不但已经形成为理论概念,而且位置十分重要。
他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
”在这里,诚不但是天道本体的最高范畴,也是做人的规律和诀窍。
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
他说;“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
”在《礼记·中庸》里,“诚”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至诚如神,有了诚笃的品德和态度,就可以贯通多种仁义道德,成己成人,甚至能够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只化育而与天地参,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
《大学》把“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诚”成为圣贤们体察天意,修身养性和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
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
”把包括诚实在内的“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
程颐更为直截了当地说:“吾未见不诚而能为善也”其见解入木三分。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批判地继承了“诚”这个范畴,肯定诚实是社会公德中的一个重要规范。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诚实之主要的道德要求逐渐明晰为:忠诚、正直、老实。
忠诚的主旨是对祖国、对人民、对正义事业的忠诚。
当然,这种忠诚不是盲目和狭隘的“愚忠”,而是认同于崇高的理想,为实现理想而不懈追求和努力奋斗,从而表现出乐于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
正直,是指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坦率。
老实,则特指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信,也是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范畴。
“信”的含义与“诚”、“实”相近。
从字形上分析,信字从人从言,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
隋国大夫季梁说:“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辞,信也。
”后来,由于私有经济和私有观念的发展,原有的纯朴的社会被逐渐破坏。
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得不订立誓约。
但誓约和诺言的遵守,仍然要靠天地鬼神的威慑力量维持。
春秋时期,经儒家的提倡,“信”始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纯粹的道德规范。
孔子认为,“信”是“仁”的体现,他要求人们“敬事而信”。
他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孔子和孟子都将“信”作为朋友相交的重要原则,强调“朋友信之”,“朋友有信”。
而历代当权者大都将“信”作为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
《左传·文公4年》中说:“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
”《吕氏春秋·贵信》对社会生活中的信与不信之后果,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
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
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
交友不信,则离散忧怨,不能相亲。
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
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
”汉代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
并对“信”作了较详尽的论述:“竭遇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
他认为“信”要求诚实,表里如一,言行一致。
朱熹提出“仁包五常”,把“信”看作是“仁”的作用和表现,主要是交友之道。
他说:“以实之谓信”,其说与孔子、孟子基本相同。
在儒家那里,诚与信往往是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的。
“信,诚也”,“诚”与“信”的意思十分接近。
由此看来,传统伦理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认为诚实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
总之,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
三、与诚信有关的故事1、曾子杀猪曾子的妻子到市场上去,她的儿子要跟着一起去,一边走,一边哭。
妈妈对他说:“你回去,等我回来以后,杀猪给你吃。
”妻子从市场回来了,曾子要捉猪来杀,他的妻子拦住他说:“那不过是跟小孩子说着玩的。
”曾子说:“决不可以跟小孩子说着玩。
小孩本来不懂事,要照父母的样子学,听父母的教导。
现在你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
做妈妈的骗孩子,孩子不相信妈妈的话,那是不可能把孩子教好的。
”曾子于是把猪给杀了。
2、郭沫若与芭蕉花 郭沫若小时候很淘气,但是很孝顺。
有一次,他的妈妈得了一种“晕病”,郭沫若听说芭蕉花可以治这种病。
这种花卖得很贵,并且难得一开,于是他就和哥哥一起跑到一座花园内找这种花,恰好那座花园里的芭蕉开了一朵大黄花,郭沫若和哥哥把花偷偷地摘下来送给了妈妈。
妈妈虽然知道郭沫若这样做是孝顺她,可是儿子的行为很让他伤心。
从此,郭沫若再也不偷拿别人的东西了。
四、诚信的作用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
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
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
但国家的领导者依靠什么去团结人民呢
靠的是明智的政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民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
对于一个社会单位(如一个企业)、一项社会事业(如一个行业、一项职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
“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
很难设想,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企业,在现代法治社会会有长期立足之地。
一项社会事业也只有依靠诚信立业,才能顺利发展。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
人生立于世间数十年,必须不断学习,以获得知识、增进知识,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
但是,要真正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罪恶的工具。
“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
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可以说,“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它不仅对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导正社会风俗、医治社会精神疾病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涵养,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培养有知识、有作为、讲道德、守法纪的一代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立国、立业之本,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法宝。
五、如何恪守诚信我们青少年要做到恪守诚信,就要对自己讲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言必有信,一诺千金。
答应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
同他人约定见面,一定要准时赴约。
上学或参加各种活动,一定要准时赶到。
要知道,许诺是非常慎重的行为,对不应办或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就要努力兑现。
如果我们失信于人,就等于贬低了自己。
如果我们在履行诺言过程中情况有变,以至无法兑现自己的诺言,就要向对方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
这与言而无信是完全不同两件事,所以说树立诚信要从点点滴滴做起。
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恪守诚信的传统美德,还要把“江湖义气”与恪守诚信区别开来,认清“江湖义气”的实质和危害,不被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习俗所污染,做到恪守诚信。
文字[\\\/c]诚信,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又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规范,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
做人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尊严;经商同样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市场。
(一)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就是说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
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信是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
古代圣贤哲人对诚信有诸多阐述。
比如:孔子的“信则人任焉”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以诚而立”;孟子论诚信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墨子曰“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老子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也极重诚信 :“真者,精诚之至也。
不精不诚,不能动人”。
庄子把“本真”看做是精诚之极至,不精不诚,就不能感动人,这就把诚信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韩非子则认为“巧诈不如拙诚”。
总之,古代的圣贤哲人把诚信作为一项崇高的美德加以颂扬,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
从古到今,人们这么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没有诚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
所以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
(二)诚信是法律规范的道德诚信原则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始自罗马法,后来被法制史中重要的民法所继承和发展,比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如《瑞士民法典》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诚实信用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诚实信用”是并非一般的道德准则。
在诚实信用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
因此,诚实信用又是支撑社会的法律的支点,是法律规范的道德。
(三)诚信是治国之计诚信为政,可以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
倘若言而无信、掩人耳目、弄虚作假,社会就无从安定。
古有“欺君之罪”, “欺君”不仅是冒犯尊严,而且会误导决策,祸国殃民。
“欺民”亦不可,所以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说。
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
中国古代思想家更是把“诚信”作为统治天下的主要手段之一。
唐代魏征把诚信说成是“国之大纲”,可见“诚信”之重要。
当前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德治国”,是诚信为政的体现,也是对我国优秀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落实“以德治国”,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精神品质,是对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时代的要求。
(四)诚信是行业立身之本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是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基础。
讲信誉、守信用是我们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和要求,也是外人对我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
如果一个从业人员不能诚实守信,那么他所代表的社会团体或是经济实体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任,无法与社会进行经济交往,或是对社会缺乏号召力和响应力。
因此,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也是任何一个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作为职业道德,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其基本作用是树立良好的信誉,树立起值得他人信赖的行业形象。
它体现了社会承认一个行业在以往职业活动中的价值,从而影响到该行业在未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无信不立”,对一个行业来说,同样只有守信用、讲品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行业品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曾子杀猪 曾子是孔子的学生。
有一次,曾子的妻子准备去赶集,由于孩子哭闹不已,曾子妻许诺孩子回来后杀猪给他吃。
曾子妻从集市上回来后,曾子便捉猪来杀,妻子阻止说:“我不过是跟孩子闹着玩的。
”曾子说:“和孩子是不可说着玩的。
小孩子不懂事,凡事跟着父母学,听父母的教导。
现在你哄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啊”。
于是曾子把猪杀了。
曾子深深懂得,诚实守信,说话算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若失言不杀猪,那么家中的猪保住了,但却在一个纯洁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韩信报恩 汉朝的开国功臣韩信,处幼时家里很贫穷,常常衣食无着,他跟着哥哥嫂嫂住在一起,靠吃剩饭剩菜过日子。
小韩信白天帮哥哥干活,晚上刻苦读书,刻薄的嫂嫂还是非常讨厌他读书,认为读书耗费了灯油,又没有用处。
于是韩信只好流落街头,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
有一位为别人当用人的老婆婆很同情他,支持他读书,还每天给他饭吃。
面对老婆婆的一片诚心,韩信很感激,他对老人说:“我长大了一定要报答你。
”老婆婆笑着说:“等你长大后我就入土了。
” 后来韩信成为著名的将领,被刘邦封为楚王,他仍然惦记着这位曾经给他帮助的老人。
他于是找到这位老人,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宫殿里,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对待她。
中国古代诚信故事皇甫绩守信求责 皇甫绩是隋朝有名的大臣。
他三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一个人难以维持家里的生活,就带着他回到娘家住。
外公见皇甫绩聪明伶俐,又没了父亲,怪可怜的,因此格外疼爱他。
外公叫韦孝宽,韦家是当地有名的大户人家,家里很富裕。
由于家里上学的孩子多,外公就请了个教书先生,办了个自家学堂,当时叫私塾。
皇甫绩;就和表兄弟们都在自家的学堂里上学。
外公是个很严厉的老人,尤其是对他的孙辈们,更是严加管教。
私塾开学的时候,就立下规矩,谁要是无故不完成作业,就按照家法重打二十大板。
有一天,上午上完课后,皇甫绩和他的几个表兄躲在一个已经废弃的小屋子里下棋。
一贪玩,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上课的时间。
大家都忘记做教师上午留的作业。
第二天,这件事被外公知道了,他把几个孙子叫到书房里,狠狠地训斥了一顿。
然后按照规矩,每人重打二十大板。
外公看皇甫绩年龄最小,平时又很乖巧,再加上没有爸爸,不忍心打他。
于是,就把他叫到一边,慈祥地对他说:“你还小,这次我就不罚你了。
不过,以后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
不做功课,不学好本领,将来怎么能成大事
” 皇甫绩和表兄们相处得很好,小哥哥们都很爱护他。
看到小皇甫绩没有被罚,心里都很高兴。
可是,小皇甫绩心里很难过,他想:我和哥哥们犯了一样的错误,耽误了功课。
外公没有责罚我,这是心疼我。
可是我自己不能放纵自己,应该也按照私垫的规矩,被重打二十大板。
于是,皇甫绩就找到表兄们,求他们代外公责打自己二十大板。
表兄们一听,都扑哧一声笑了出来。
皇甫绩一本正经地说:“这是私塾里的规矩,我们都向外公保证过触犯规矩甘愿受罚,不然的话就不遵守诺言。
你们都按规矩受罚了,我也不能例外。
” 表兄们都被皇甫绩这种信守学堂的规矩,诚心改过的精神感动了。
于是,就拿出戒尺打了皇甫绩二十大板。
后来皇甫绩在朝廷里做了大官,但是这种从小养成的信守诺言、勇于承认错误的品德一直没有丢,这使得他在文武百官中享有很高的声望。
以真诚为骨 其实做文章也和做人一样,要以诚信为本。
一位老作家写道:“写文章以天地为心,以真诚为骨。
”他把真诚无散和为他写作的准则,他把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呈现在读者面前,但求无愧于读者,更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现在有些人为了赚稿费,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就弄虚作假,胡编乱造地写一些文章。
这其实是在欺骗读者,同时也是对自己的欺骗。
晏殊信誉的树立 北宋词人晏殊,素以诚实著称。
在他十四岁时,有人把他作为神童举荐给皇帝。
皇帝召见了他,并要他与一千多名进士同时参加考试。
结果晏殊发现考试是自己十天前刚练习过的,就如实向真宗报告,并请求改换其他题目。
宋真宗非常赞赏晏殊的诚实品质,便赐给他“同进士出身”。
晏殊当职时,正值天下太平。
于是,京城的大小官员便经常到郊外游玩或在城内的酒楼茶馆举行各种宴会。
晏殊家贫,无钱出去吃喝玩乐,只好在家里和兄弟们读写文章。
有一天,真宗提升晏殊为辅佐太子读书的东宫官。
大臣们惊讶异常,不明白真宗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
真宗说:“近来群臣经常游玩饮宴,只有晏殊闭门读书,如此自重谨慎,正是东宫官合适的人选。
”晏殊谢恩后说:“我其实也是个喜欢游玩饮宴的人,只是家贫而已。
若我有钱,也早就参与宴游了。
”这两件事,使晏殊在群臣面前树立起了信誉,而宋真宗也更加信任他了。
立木为信与烽火戏诸候的对比 春秋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主持变法。
当时处于战争频繁、人心惶惶之际,为了树立威信,推进改革,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诺言: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
围观的人不相信如此轻而易举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赏赐,结果没人肯出手一试。
于是,商鞅将赏金提高到50金。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人站起将木头扛到了北门。
商鞅立即赏了他五十金。
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而商鞅接下来的变法就很快在秦国推广开了。
新法使秦国渐渐强盛,最终统一了中国。
而同样在商鞅“立木为信”的地方,在早它400年以前,却曾发生过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烽火戏诸侯”的闹剧。
周幽王有个宠妃叫褒姒,为博取她的一笑,周幽王下令在都城附近20多座烽火台上点起烽火——烽火是边关报警的信号,只有在外敌入侵需召诸侯来救援的时候才能点燃。
结果诸侯们见到烽火,率领兵将们匆匆赶到,弄明白这是君王为博妻一笑的花招后又愤然离去。
褒姒看到平日威仪赫赫的诸侯们手足无措的样子,终于开心一笑。
五年后,酉夷太戎大举攻周,幽王烽火再燃而诸侯未到——谁也不愿再上第二次当了。
结果幽王被逼自刎而褒姒也被俘虏。
一个“立木取信”,一诺千金;一个帝王无信,戏玩“狼来了”的游戏。
结果前者变法成功,国强势壮;后者自取其辱,身死国亡。
可见,“信”对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郁离子》中记载了一个因失信而丧生的故事 济阳有个商人过河时船沉了,他抓住一根大麻杆大声呼救。
有个渔夫闻声而致。
商人急忙喊:“我是济阳最大的富翁,你若能救我,给你100两金子”。
待被救上岸后,商人却翻脸不认帐了。
他只给了渔夫10两金子。
渔夫责怪他不守信,出尔反尔。
富翁说:“你一个打渔的,一生都挣不了几个钱,突然得十两金子还不满足吗
”淦夫只得怏怏而去。
不料想后来那富翁又一次在原地翻船了。
有人欲救,那个曾被他骗过的淦夫说:“他就是那个说话不算数的人
”于是商人淹死了。
商人两次翻船而遇同一淦夫是偶然的,但商人的不得好报却是在意料之中的。
因为一个人若不守信,便会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
所以,一旦他处于困境,便没有人再愿意出手相救。
失信于人者,一旦遭难,只有坐以待毙。
季布“一诺千金”使他免遭祸殃 秦末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说话算数,信誉非常高,许多人都同他建立起了浓厚的友情。
当时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谚语:“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 (这就是成语“一诺千斤”的由来)后来,他得罪了汉高祖刘邦,被悬赏捉拿。
结果他的旧日的朋友不仅不被重金所惑,而且冒着灭九族的危险来保护他,缍使他免遭祸殃。
一个人诚实有信,自然得道多助,能获得大家的尊重和友谊。
反过来,如果贪图一时的安逸或小便宜,而失信于朋友,表面上是得到了“实惠”。
但为了这点实惠他毁了自己的声誉而声誉相比于物质是重要得多的。
所以,失信于朋友,无异于失去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的。
李勉葬银 李勉是唐朝人,从小喜欢读书,并且注意按照书上的要求去做。
时间长了,就成了习惯,培养出了诚信儒雅的君子风度。
他虽然家境贫寒,但是从不贪取不义之财。
有一次,他出外学习,住在一家旅馆里。
正好遇到一个准备进京赶考的书生,也住在那里。
两人一见如故,于是经常在一起谈论古今,讨论学问,成了好朋友。
有一天,这位书生突然生病,卧床不起。
李勉连忙为他请来郎中,并且按照郎中的吩咐帮他煎药,照看着他按时服药。
一连好多天,李勉都细心照顾着病人的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
可是,那位书生的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天地恶化下去了。
看着日渐虚弱的朋友,李勉非常着急,经常到附近的百姓家里寻找民间药方,并且常常一个人跑到山上去挖药店里买不到的草药。
一天傍晚,李勉挖药回来,先到朋友的房间,看见书生气色似乎好了一些。
他心中一阵欢喜,关切地凑到床前问:“哥哥,感觉可好一些
” 书生说:“我想,我剩下的时间不多了,这可能是回光返照,临终前兄弟还有一事相求。
” 李勉连忙安慰道:“哥哥别胡思乱想,今天你的气色不是好多了么
只要静心休养,不久就会好的。
哥哥不必客气,有事请讲。
” 书生说:“把我床下的小木箱拿出来,帮我打开。
” 李勉按照吩咐做了。
书生指着里面一个包袱说:“这些日子,多亏你无微不至的照顾。
这是一百两银子,本是赶考用的盘缠,现在用不着了。
我死后,麻烦你用部分银子替我筹办棺木,将我安葬,其余的都奉送给你,算我的一点心意,请千万要收下,不然的话兄弟我到九泉之下也不会安宁的。
” 李勉为了使书生安心,只好答应收下银子。
第二天清晨,书生真的去世了。
李勉遵照他的遗愿,买来棺木,精心为他料理后事。
剩下了许多银子,李勉一点也没有动用,而是仔细包好,悄悄地坦在棺木下面。
不久,书生的家属接下李勉报丧的书信后赶到客栈。
他们移出棺木后,发现了陪葬的银子。
都很吃惊。
了解到银子的来历后,大家都被李勉的诚实守信不贪财的高尚品行所感动。
后来李勉在朝廷做了大官,他仍然廉洁自律,诚信自守,深受百姓的爱戴,在文武百官中也是德高望重。
梁国志教子 梁国志是清朝乾隆年间人,他从小就聪明好学。
可是他家里很穷,父亲想让他放弃学业,做些小生意来养家糊口。
梁国志为此苦苦哀求父亲,让他再读几年书。
街坊邻居见了,也觉得梁国志不读书太可惜了,就帮着说情,有的还愿意帮他出学费。
父亲也盼着将来儿子能有些出息,家里日子就好过了。
于是就答应让他继续学习。
村子里的乡亲们都是忠厚老实的人,心肠很好;虽然都不富裕,还是经常帮助贫困的梁家。
全村的人都盼望着梁国志将来能出息,好给他们村子争争光。
小国志知道,自己一定不能幸负乡亲们的期望,学习也就更加努力了。
由于梁国志从小就在这样一个和谐友好的环境下成长,他从小就形成了善良、诚实、正直的品格。
公元1741年,年仅十七岁的梁国志就中了举人;二十四岁那年,他又中了头名的状元。
梁国志在朝廷当了官以后,不忘家乡父老,经常用自己的俸银为乡亲们办事。
无论在哪里当官司,他都替老百姓着想,受到老百姓的好评。
梁国志不但学问高,人品好,而且还擅长书画,谁要是得到的书画作品,都当做宝贝收藏起来。
他的儿子受他的感染,很小的时候就对书画产生了兴趣,吵着让梁国志教他画画儿。
一天,儿子又拿着画笔来找父亲,还弄得满脸都是墨汁。
梁国志见了就想笑,帮儿子擦了擦脸,然后语重心长地对儿子说:“学作画之前,要先学会做人,没有人格的永远也不会成为优秀的书画家。
” 儿子抬起幼稚的小脸,很疑惑地问爸爸:“画画儿就画画儿呗,和做人有什么关系
” 梁国志说:“一个真正的画家,是用心在画,而不是用笔在画。
如果你是一个诚实、正直的君子,你的画也就会充满正气,让人一看就觉得充满灵气。
” 儿子眨眨眼睛,好像还不是很懂,于是梁国志就讲了宋朝有大奸臣秦桧的例子。
他说:“秦桧其实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他的书法相当好,可他是历史上有名的奸臣,品行十分恶劣。
他死了以后,人们一听到他的名字就咬牙切齿地骂他,没有人愿意收藏他当时留下的书法作品,都认为留着他的字会带来灾难,他的作品不是被撕毁后仍到粪坑里就是让人用火烧掉。
他的字现在留下的已经很少了,人们讨厌他的字其实是讨厌他这个人。
” 儿子点点头,好像听明白。
梁国志又说:“诚信是做人的第一步,不说谎话、讲信用的人,才会挺起胸脯光明磊落地作人。
” 儿子听了,牢记父亲的教导,一生坚守诚信的品格,后来他真的成了当时很受人尊敬的著名画家
关于法治的名句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
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3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如何学习法律
一、学习:成为优秀的人现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或者“法律人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
属于法律人共同体的这些职业,差异很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官是国家公务员、执掌裁判权,为什么把他们归入“法律共同体”当中呢
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共同的职责:实践和维护法治。
他们同是法治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二是共同的思维方式,就是法律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律师代理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所共有的区别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
法律思维的特点是什么呢
我们看到,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仲裁员或者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都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
这是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所不同的。
怎样才算优秀的法律人
分为人格和理性两个方面。
先说法律人的人格:第一,是要有气节、操守、尊严。
法大校长2013届本科生毕业致辞:做有尊严的法律人
7月30日海峡两岸司法研讨会上,谈到法官和法院的气节,不应当是趋炎附势、看风使舵。
不应当是,在上级领导面前,低三下四、点头哈腰、奴颜婢膝,在下级(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张扬跋扈。
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爱,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悯之心,富于同情心、富于正义感。
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为业,执行法律,实践法治。
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却又从事法律职业,必然会对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并且最终也会毁灭自己,给自己的亲人造成巨大伤害,这样的事例很多。
最后,是要格外的勤奋和严谨。
现代社会,法律人是最为勤奋、严谨群体。
我们知道,国内外知名律师,都是按照时间计费的。
拖沓、懒散、不求上进、得过且过,当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优秀的法律人。
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丢三落四,担任诉讼代理人,弄错了程序、引错了条文、遗漏了证据、忘记了抗辩,导致不应该的败诉,给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自己也须对此承担责任。
须特别注意的是,须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开始,就注重法律人的人格修养,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人格修养,培养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说法律人的理性,通过法学院的学习,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握法律思维模式,及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各种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写作方法),不断积累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实务经验,增长法律智慧。
二、学习法律的方法(一)法律的规范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严格言之,此所谓法律,特指成文法)。
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具有规范性。
法学一般不直接研究社会现象、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
因研究对象之具有规范性,法学也就具有了规范性。
你看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与经济学家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
这就是法律和法学的规范性所使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这就是法律的规范构成。
例如人们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判双倍赔偿。
这是一个法律规则,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消费者合同,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欺诈行为;其法律效果――双倍赔偿。
因此,学习法律一定要从规范性入手。
法律思维与别的思维如经济学的思维的区别,正在于规范性。
既然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掌握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则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
不是记忆、背诵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掌握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
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个制度、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
“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
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
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
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
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
等等。
因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而影响其理论观点,可以关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和“撞了白撞”的争论为例。
当年修改婚姻法关于是否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争论中,反对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男性,而赞成规定过错损害赔偿的,大多是女性;关于“撞了白撞”的争论中,赞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属于白领阶层,大多有车或者正准备购车,而反对“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属于蓝领,大多没有汽车或者买不起汽车。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
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
“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
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
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源于法律学的科学性。
因为每一学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
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
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
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
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我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
(三)法律的逻辑性与学习方法法律的规范性,与逻辑性是互为表里的。
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
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将各种法律规则按照一定顺序编排。
这个编排顺序,以什么为标准
不是也不应该以所谓“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因为,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一项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将因人、因时、因地而有不同认识。
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变动”、“责任”的顺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还是“合同生效”重要,还是“违约责任”重要
是很难判断,很难有统一意见的。
制定民法典,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一个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一个制度排在前面,哪一个制度排在后面,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
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民事生活的共同制度、基本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上;特殊关系、特殊领域、特殊市场的特殊规则和制度,规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顺序,也以逻辑性为标准:“一般”的、“共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个性”的制度在后。
这就使法典形成“总则”(共同的规则)、分则(特殊规则)的结构。
首先,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是分则);其次,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和“债权分则”(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分则);再其次,合同法也分为“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是分则);最后,买卖合同也分为“买卖总则”和“买卖分则”(特种买卖是分则)。
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一“一般”和“特殊”、“总则”和“分则”的逻辑关系,也正好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关系,这就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123条)。
制定法律的逻辑是从“一般”到“特殊”,愈是一般的规则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规则愈在后;适用法律的逻辑刚好是倒过来,从“特殊”到“一般”,愈是特殊的规则优先适用,愈是一般的规则愈靠后适用。
法律上的逻辑关系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这个逻辑关系,逻辑混乱、支离破碎,法官就没有办法正确适用法律,他不知道应该适用哪一个规则才是正确的,他会无所适从,没法下判,这当然是指公正的法官。
反之,一个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响的法官,却可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既然好几个条文都与本案有关,相互间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他适用任何一个条文,你都没法指责他,没法批评他,就会使一些枉法裁判合法化。
可见,法律有逻辑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法律没有逻辑性不仅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还会助长司法腐败。
法律有严格的逻辑性,不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可以增加法律的灵活性。
当法官受理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时,可以适用一般的规则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学习方法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
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过法律概念来表述的,因此,要正确掌握法律规范,必须先正确掌握这些法律概念。
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
从规范性分析:其适用范围,是用“消费者”、“经营者”、“合同”和“消费者合同”这些概念表述的;其构成要件,是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赔偿”、“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概念表述的。
因此,你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条,你就要先正确理解和掌握“消费者”、“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准确地掌握法律概念体系,是正确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可以说,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概念进行思维。
我们法学院学习,学什么
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律概念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法律思维。
概念是人的发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学思维的工具。
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释法律的根据。
理解、解释任何法律条文,必须先从该条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
概念有其内涵、外延。
概念有其模糊边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
这就决定了文义解释可能得出多个解释结果。
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时,就需要进一步采用其他解释方法。
学习法律的门径,在于掌握完整的概念体系。
法律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整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维的框架。
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体系或者发生了概念混淆。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强调记忆这套概念体系。
但法律概念有其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单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
特别是初学者,一定要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边运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学习法律,不能不讲究读书方法。
读书的方法,有三种:其一,精读,目的在于掌握概念体系。
法学的每一个学科,都有一套法律概念体系。
当你初学一门法律学科时,就应当选择一本概念体系完整、准确,且简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过反复精读,把这套概念体系记在脑子里。
所谓有扎实的基础,就是指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了这套概念体系。
须知每一门学科的著作,都可以分为“教材”、“体系书”和“专题研究”三类。
其二,泛读,目的在于加深专业基础、获得广博的知识。
在精读一部、两部好的教材,比较完整准确地掌握该学科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再选读一些专题研究论文和著作,补充、完善自己的概念体系,加深专业基础,开阔视野。
其三,研读,目的在于掌握研究方法,培养研究能力。
结合具体的问题研读体系书的有关章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体系之前,抱着大部头的体系书通读,读到中间忘了前面,读到后面忘了中间,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工具。
法官、律师正是运用物权、债权、法律行为、权利、义务等等法律概念,进行思维,分析案件,裁判案件。
以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案为例,法官运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为”等法律概念,并正确地分析了这几个法律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法律行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当属于下位概念的法律规则不能适用时,运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则,正确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与学习方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制定各种法律,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
因此,学习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
德国学者耶林发表《目的法学》,批评概念法学玩概念游戏,忘记了法律的目的。
耶林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极星。
我们学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学习方法上的意义在于,我们学习每一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不仅要正确理解和正确解释所使用的概念,还要准确把握这一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目的。
一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设立这一法律规范的目的何在
在解释、研究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
王泽鉴先生说,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释法律时必须想到: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
可见,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学习、研究、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释方法。
所谓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
即当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释时,应当以该规范和制度的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六)法律的正义性与学习方法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
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
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
符合于“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
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许多“恶法”,诸如规定对小偷砍手的法律,规定当众将“私通”者乱石砸死的法律,规定对流浪者加以鞭打、监禁甚至处死的法律,规定对同性恋者予以惩罚的法律,随着社会的进步而相继被废止。
我国现已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若干地方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规章,就属于“恶法”。
当我们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从规范性入手,掌握每一个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确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用“正义性”标准予以评价、批判。
对于“恶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要通过解释方法回避其适用。
至少是不要为“恶法”辩护,不要制造所谓的“根据”、“理由”,把“恶法”硬说成“良法”。
在法学院学习或者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一定不能忘记法律的正义性,不能忘记维护社会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神圣职责
法律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法院的裁判予以体现。
法律、法规所体现的社会正义,是理性的正义;通过法院裁判所实现的正义,才是实践的正义、现实的正义。
因此,法官和律师对于实践法律的正义负有神圣职责。
裁判案件,不仅要考虑裁判是否于法有据,而且一定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于社会正义,即裁判结果的妥当性。
只有合于社会正义的判决,才是正确的判决。
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着重于程序公正。
只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是公正的,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实现了正义,则非所问。
实质正义,则不满足于程序的公正,而是着重于在具体的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实现正义。
按照现代法律思想,强调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形式正义只是手段,而实质正义才是目的,形式正义须服从于实质正义,并最终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因为法律有正义性,于是决定了,法律科学,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也不同于工程技术,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也有本质的区别,而被称为“善(正义)的艺术”。
真正掌握了这套“善(实践正义)的艺术”,才称得上优秀的法律人。
下面举两个法官提的问题,说明法律科学是“善(实践正义)的艺术”。
一个人选择了法学,选择以法律为业,你就选择了“公平正义”
选择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处世的价值目标
你应该有正义感,有是非观
你如果还是学生,你也是弱者,没有力量为人民主持正义,但至少你应该能够判断是非,判断正义与不正义
你如果担任法官,就应当断然拒绝法律外因素的干扰,使你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合情合理合法,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人以实践法治为职业。
这绝不是一般的职业,不是仅仅为了赚钱谋生。
因此不是经营者(商人)。
法律职业的神圣性在于:维护法律,维护正义
你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当成正义的化身,就像神职人员之被视为上帝的代表
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你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你将来从事何种职业,身处社会的上层还是中层,你一定不要忘记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是实践正义的艺术。
不要忘记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遭遇不幸的人们。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学论文写作(一)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质。
此所谓中文能力,非指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文体写作能力。
是指法律文体(法学论文和法律文体)的写作能力。
中国的法律人是用中文进行法律思维,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是进行顺畅法律思维的基础条件。
凡是水平高、能力强的法律人,无论法官、律师,其中文能力(口头、书面)都很强。
法官指挥庭审,律师在庭上答辩,应当用词准确,有条有理,逻辑性强,撰写判决书、答辩状,应当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中文能力差,语言拉杂,用词含混,缺乏条理,逻辑混乱,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二)法律文体写作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论文要求:文字准确、逻辑严密、富有说服力。
同样是一切法律文体的要求,如合同书、起诉状、公诉书、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
因此,法学论文写作能力强,法律文体写作能力就强。
法学院学习中,通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写作,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体写作能力,训练、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
这里单说“文字准确”。
古人有关于“推敲”的故事,贾岛吟诗:鸟宿池边树,僧敲月下门。
用“敲”还是用“推”
翻来覆去,拿不定主意,撞了贺知章的马头,贺不加责罚,反而共同讨论。
法律文体写作也有类似故事,是“敲”门而入,还是“撬”门而入
“敲门而入”,说明二人认识,女方为男方开门,不过是通奸;“撬门而入”,说明违背女方意愿,采用暴力,就是强奸,可能判死罪。
现今民事裁判实践中,有类似案件,“还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经归还了5千元欠款”,还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还”。
“全部货款已结清”,是全部货款“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还是仅仅“结算清楚尚未支付”
说明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准确,一字不当,可能铸成冤案、错案。
此与文学写作不同,文学写作用词不当,不会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故意采用多义词,故意追求模棱两可、语义朦胧的效果。
法律文体写作,特别要求用词准确,避免歧义。
这要通过法学论文的写作来训练。
(三)法律人的论辩能力与法学论文写作。
法律人的职业,特别要求论辩能力(口头论辩、书面论辩)。
你看民事审判的双方代理人在庭上辩论,刑事审判的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庭上辩论,一方主张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方辩称不违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人主张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不构成犯罪。
双方你来我往,针锋相对,唇枪舌剑。
法官在庭上听讼,就看哪一方有理,辩论逻辑性强、有说服力
答辩状、法庭辩论,当然最终靠证据。
我们常说,靠证据说话,但证据自身并不会说话,而是在法庭质证时,由案件双方,辩护人与公诉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证据说话(辩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内容和意义)。
如果辩护律师中文能力很差,说话拉拉杂杂,缺乏逻辑,颠三倒四,语无伦次,用词不当,即使有充分的证据,也未必能够胜诉。
法庭辩论的真正目的是说服法官,必须思路清晰,用词准确,条理性强,逻辑严密,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说服法官。
法律人必须有高水平的论辩能力,掌握论辩的艺术、说服的艺术。
法学院除在模拟法庭训练外,主要靠法学论文写作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论辩能力。
我们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目的,在于把自己培养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有人误以为,只要把十几门课程学好了,各门课程都考试合格,成绩优良,就能够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我要告诉同学们,这样的认识并不正确。
刻苦学习各门课程,掌握各个法律学科的概念体系,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当然很重要,这只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之一,更为重要的素质是,能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实践,这就要求具有相当的中文能力。
我们在小学、中学阶段主要是通过语文课和作文(主要是文学文体写作),无论高考语文成绩如何,都缺乏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体的中文能力。
因此,要重视法学院各科论文写作、学年论文写作,特别是毕业论文写作。
遗憾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院学生都认识到论文写作的重要意义。
一些同学不重视论文写作,采取敷衍的态度,甚至从网络找两篇题目相同或类似的论文,加以裁剪拼接,应付了事,只求老师给个及格分数就行了。
这些同学在法学院四年毕业,中文能力没有得到训练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即使真的掌握了各门学科的法律基础知识,也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须知将来担任律师写起诉状、答辩状,担任法官撰写结案报告、判决书,担任仲裁员写裁决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合同书,都是不可能从网络下载进行拼接所能够解决的。
因此,必须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重视法学论文写作,按照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自觉训练、提高法律文体写作能力。
四、自己造就自己明确学习目标。
明确原告优秀的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人格方面的素质和知识能力方面的素质。
掌握学习方法。
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
通过主动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学习和训练,把自己造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