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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信息科格言

时间:2014-09-25 09:43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外勤日常工作是什么啊,是和行政执法工作性质一样吗

待遇怎么样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执业人员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和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  2、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  5、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6、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7、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收集、整理、分许和报告;  8、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工作;  9、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10、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11、开展新、扩、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2、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在监督方面,涉及:食品(现部分地方已移交食药部门)、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机构、医用放射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涉及法律、法规和规则特别多,大概有7部法律、40多个法规、400多部规章。

希望能帮到你

卫生监督所是什么部门,做什么工作

监督所是卫生厅(局)的直属机构,是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

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1.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2.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 5.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6.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7.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卫生监督局到底是干什么的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职责:1、依法对全省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的健康相关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全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3、依法对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

4、依法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5、依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二)对全省市、县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与稽查;(三)对全省重大、跨区域性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及现场卫生监督;(四)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五)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参与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七)参与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综合监督局立及其机构、队伍 为了进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相对集中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综合监督局。

卫生计生监督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卫生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计划生育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

全国已建立2900余个卫生监督机构,有人口计生法制机构3200余个。

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自相对独立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已经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

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6万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17万余人。

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发挥专业优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明显提升。

二、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执法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3年1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明确职责任务,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履行综合监督职责,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内相关业务司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确保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

根据规划要求,2014至2017年期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完成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医疗服务市场混乱、个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当前各地医疗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10月-2014年9月,我委联合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医托行骗,严肃查处“两非”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重拳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重点督办了辽宁、山东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北京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浙江王华璞、王二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

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6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与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强化了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性得到提升。

(二)完成首次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2014年5-8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共确定了217项具体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医学考试机构以及部分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

通过监督检查,提升了卫生计生系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律责任,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继续开展对《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在今后三年中,我委还将开展对《献血法》等5部卫生计生法律、9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步骤地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遍。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加强。

公共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升,2013年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学校255万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80%,查处违法案件2.4万件,罚款近3000万元,均较2012年有所增加。

对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单位5万家,责令整改9000家,为实现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打下基础。

组织开展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2378家生产企业和1442家经营单位,抽检产品546件,曝光17件不合格产品。

加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度,开展城市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监督检查,共检查学校3.2万所,责令整改4800所。

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514所学校的教学环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综合评价,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准备。

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行为,共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近8000家,抽检了9万余套消毒餐具,向工商部门通报1100余家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了餐饮具卫生安全。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加强《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应询全国人大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

主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共检查疫情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7.5万余户次。

在2千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以医疗废物管理为重点的分级监督试点工作。

组织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56万余户次,立案查处2万余家,罚款2600余万元,促进了医疗服务规范管理。

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2013年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57万余户次,警告1.1万余家,罚款1500余万元;检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49万余户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规范化水平较2012年有所提升。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逐步深入。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规范的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得到积极整合。

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常规监督进行了规范。

加强计生监督培训,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组织参与了打击“两非”等多起计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进了计生工作有关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 ——许可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平稳有序。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推进委本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上百家企业的850余个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分类提出处理原则,指导地方有序做好衔接工作。

印发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三新”判定依据,完善审批管理办法。

各地及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职能转变的有效平稳衔接。

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国家监督抽检,2013年共抽检1348个消毒产品、1254个涉水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局每年选择不同重点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

2014年,我们以行政处罚案卷为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照法律规定全面监督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为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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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

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

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

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

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

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

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

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

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

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

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

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

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

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

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

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

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

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

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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