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队作风纪律名言
纪律是块铁,谁碰谁出血;纪律是块钢,谁碰谁受伤。
有关纪律的名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夫子,温、良、恭、俭、让。
(《论语》) 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是教育过程的结果,首先是学生集体表现在 一切生活领域——生产、日常生活、学校、文化等领域中努力的结果。
——马卡连柯 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美纽斯 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导者本身在这方面以身作则才能收到成效。
——马卡连柯 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否则一切都会陷入污泥中.(马克思) 令必行,禁必止,自觉凝聚成战斗集体. 啊纪律,纪律,纪律中有我,纪律中有你,纪律中有无穷的战斗力. 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得胜利. 军号嘹亮步伐整齐,人民军队有铁的纪律.服从命令是天职,条令条例要牢记. 令必行,禁必止,自觉凝聚成战斗集体. 啊纪律,纪律,纪律中有我,纪律中有你,纪律中有无穷的战斗力. 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得胜利--.
部队里违反了纪律怎么处罚
“尽职责、守纪律”党课讲稿今天由我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尽职责、守纪律,为部队建设多做贡献”这个问题。
尽职责、守纪律,是我们每名党员干部必须认真思考、严肃对待,并且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回答的现实问题。
这不仅有利于广大党员干部的健康成长,而且对于扎实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实现“两个确保”,推动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第一,谈一谈为什么要尽职责、守纪律所谓职责,就是职务和责任,就是分内应做的事;所谓纪律,就是人们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职责的规则。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军人的天职。
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心怀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政治责任感,用忠诚使命、献身使命、履行使命的行动准则来要求和激励,努力提高自我、完善自我、升华自我,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实际行动展示一名共产党员的政治品格。
(一)尽职责、守纪律是我军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
作为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我军有着区别于其他军队的显著标志,这就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
“听党指挥”,作为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旗帜鲜明地要求我们必须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任何沙袋固堤坝,党员自觉组成了冲锋队到险情最重的地方,饿了啃口面包,渴了喝口水壶里的水,累了就在泥泞的大坝上眯一会,就这样在大堤上奋战了3个昼夜,共顶住了11次洪峰,挽救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下游千千万万的百姓的安危。
还有去年我们担负“11.5”吉林商业大厦火灾现场的警卫任务,在风雪中我们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有的复退老兵在复员的前一天还任然坚持在执勤一线。
解释这一切的一切只有一个最好的原因,因为我们是一名军人。
第二,谈一谈尽什么职责、怎样尽职责岗位和职业既是一个人谋生的基本手段,也是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实现价值的基本平台。
关于尽什么职责,我认为,军人最重要的职责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坚决完成任务。
那么,怎样才能尽好职责呢
一以无私奉献为本。
有人说过: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人只讲个人利益而不讲国家利益、社会贡献,那么这样的民族和国家就没有希望,没有不走向衰落的,更谈不上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这话讲的很深刻。
我国有陆地边界线长2.2万余公里,大部分边境地区的自然气候条件都十分的艰苦,然而即使是这样每时每刻都有无数边防军人巡逻在祖国的边防线上,用青春乃至生命守卫着祖国和人民的安宁。
作为军队的一名党员干部,应当以事业为重、淡泊名利,应当具有“丹青不知老将至,富贵于我如浮云”的精神境界,学会用党性约束自己的欲望,真正做到平时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生死关头豁得出来,为部队官兵带好头,作好表率。
我常想,人活着应该追求什么
是追求经济上的富有、生活上的安逸、地位上的尊贵、名声上的显赫
追求饱食终日、碌碌无为的个人乐趣
还是追求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崇高境界
作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后者才是他的最佳选择
二以敢于牺牲为要。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
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这首诗我们大家可能都非常熟悉,它反映了军人面对生死的坦然。
在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当中,孔子讲“仁”,孟子说“义”,“舍生而取义”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普遍遵从的价值观念。
从“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文天祥,到“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谭嗣同;从甘愿做永不生绣的“螺丝钉”的雷锋,到90年代滔天洪流中的抗洪英雄们;都体现了这种勇于牺牲、无私奉献的崇高追求。
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打捞化工原料桶、打捞采金船、清理淤泥等任务过程中,我们的战士有的脚上、手上都磨出了水泡,但是却没有一个人叫苦、叫累。
正式他们顽强的战斗精神和敢于牺牲的精神完成一个又一个艰巨的任务。
这是我们“80后士兵”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敢于牺牲、勇于牺牲的缩影。
在维护国家利益、民族气节的重大问题上,连生命都显得如此不足惜,还有什么不可放弃的呢
三以默默无闻为先。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前曾经做过的一个宣传非常好:“一个舍身的人,打开前进之门;一个奉献的人,热情温暖万人;一个尽责的人,精神永世长存。
百万舍身的人改变时代;千万奉献的人力挽狂澜;亿万尽职尽责的人创造未来;人人敬业奉献,祖国繁荣昌盛。
”我觉得这条公益广告非常适合军队这个特殊的集体,非常适合军人这个特殊的职业。
在汽车中队,一提到修理工魏立新,大家都不会陌生,他多年如一日,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钻研本职工作,并且自费近千余元购买相关技术书籍,撰写心得体会,并用自己多年的维修经验培养着一批批新修理技术人员,他经常讲的一句口头禅就是“我总会有复原离队的一天,一定要把我的技术永远留在咱们部队。
”军人的价值是什么
“军人的价值在哪里
无怨无悔做贡献!”他们没有惊天的壮举,没有豪情满怀的语言,但却用行动时刻诠释着对党的忠诚,对本职岗位的热爱。
第三,谈一谈守哪些纪律,怎样守纪律纪律这个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
《左传•桓公二年》里记载:“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古今中外,兵家治军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严明纪律。
我国古代就有“师出以律”之说,我认为,作为一名军人,怎么讲党性,视纪律胜过生命就是最坚强的党性;怎么重品行,维护纪律的神圣就是最好的品行;怎么作表率,以实际行动遵守纪律就是最好的表率。
(一)视纪律胜过生命就是最坚强的党性。
国防大学教授金一南,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说,“人要有点精神,军人最可宝贵的精神就是胜利精神。
除去胜利一无所求,为了胜利一无所惜,这样的军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无价之宝。
”这话讲得非常好,顺着这句话再往深处想一想,是靠什么培养了军人的这种胜利精神,唯一的答案,我想就是铁的纪律。
他是部队的,我想知道部队的纪律条令的处分章的内容,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 对军官、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的专业;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
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
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
具体实施办法,由、、、规定。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领导的责任要看“他”具体是什么军衔,什么职务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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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党纪处分补充规定
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
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依照《关于军队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的处理规定(试行)》和《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发表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在军队中进行策反或者组织、参加危害国家、军队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在军队中擅自成立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团体、组织或者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成立或者参加军队禁止性组织及其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编造或者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载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参与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等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擅自出国、出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超过六个月不归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瞒报、谎报案件、事故或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情况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战时瞒报、谎报军情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贻误战机或者造成作战失利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中,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授意、指使部属违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由于上级授意、指使,致使部属违法违纪的,对部属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事先进行抵制或者及时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处分。
第十四条 隐瞒、截留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分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插手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报废装备器材处理,以及转让、出卖、租赁军队房地产等,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把亲友调离参战部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用公款吃喝、送礼,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用党费或者专项业务经费吃喝、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征兵工作中失职、渎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征兵工作中收受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武器装备,擅自出卖、转让、出借、私存装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出租、出卖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借军队房地产或者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擅自出租、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军队印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使用军队印章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群众纪律,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同时违犯党纪、军纪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处理。
其中,受到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受到行政降职(级)、撤职处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本人因同一行为已经受到行政记大过(含)以下处分,也可以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军队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军级单位或者军区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中央军委纪委批准;应当由师、旅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区级单位纪委批准;应当由团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级单位纪委批准。
各级纪委批准的比照处理案件,报中央军委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8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