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法学中刑罚谦抑性是什么意思
所谓谦抑指缩减压缩。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
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
其二,可以他法替代。
如果某项 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依据。
故而,那种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
其三,无效益。
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