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代中国十位法学家的法学格言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
——孔丘(春秋时代思想家,教育家)引自《礼记。
学记》 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老而好学,如炳烛之明。
——刘向(西汉经学家,文学家)引自〈说苑〉 多见者博,多闻者智,拒谏者塞,专己者孤。
——桓宽 引自《盐铁论。
制议》 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不成。
——张载(北宋哲学家)引自《经学理窟。
义理篇》 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曹雪芹(清代文学家)引自《红楼梦》第5回 好问,是好的。
……如果自己不想,只随口问,即能得到正确答复,也未必受到大益。
所以学问二字,“问”放在“学”的下面。
——谢觉哉(现代革命家)引自《不惑集》 做学问的功夫,是细嚼慢咽的功夫。
好比吃饭一样,要嚼得烂,方好消化,才会对人体有益。
——陶铸 引自《理想。
情操。
精神生活》 惜时、专心、苦读是做学问的一个好方法。
——蔡尚思(现代史学家)转引自《青年文摘》1983年第11期 学习要抓住基本知识:即不好高骛远,而忽略基本的东西。
喜马拉雅山是世界著名的高山,因为它是建立在喜马拉雅山之上, 盘基广大高原之上的一个高峰;假如把喜马拉雅山建立在河海平原上,八千公尺的高峰是难以存在的,犹如无源之水易于枯竭的。
——徐特立(现代教育家、革命家)引自《徐特立教育文集》 学习外语并不难,学习外语就像交朋友一样,朋友是越交越熟的,天天见面,朋友之间就亲密无间了。
——高士其 转引自1980年12月31日《解放军报》 学习和钻研,要注意两个不连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
——马寅初(现代学者、教育家)转引自1981年6月22日《北京晚报》 要循序渐进
我走过的道路,就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
——华罗庚(现代数学家)转引自1980年6月20日《北京晚报》 古今中外有学问的人,有成就的人,总是十分注意积累的。
知识就是机积累起来的,经验也是积累起来的。
我们对什么事情都不应该像“过眼云烟”。
——邓拓(现代新闻工作者、学者)转引自1979年2月27日《忆邓拓》 我们要振作精神,下苦功学习。
下苦功,三个字,一个叫下,一个叫苦,一个叫功,一定要振作精神,下苦功。
——引自《做革命的促进派》 情况是在不断的变化,要使自己的思想适应新的情况,就得学习。
—— 引自《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加紧学习,抓住中心,宁精勿杂,宁专勿多。
——周恩来(现代革命家、政治家)引自《周恩来选集》上卷 钉子有两个长处:一个是“挤”劲,一个是“钻”劲。
我们在学习上,也要提倡这种“钉子”精神,善于挤和钻。
——雷锋(当代优秀战士、烈士)引自《雷锋日记》 -------360问答 kkdaskk
郑板桥的那句名言:“难得糊涂”。
包含的是什么含义
近年来,郑板桥所写的“难得糊涂”四个字竟象传单那样被制成各种礼品或是拓片或是作为像章推销,由此也引起人们对这位玩世不恭的郑板桥先生更增添了一层兴味;对“难得糊涂”也就出自自己的心理需求作出了解释,由此而顺延到对“难得糊涂”四个字的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可是鉴于作者当时没有明确自己的意向,因而现在会产生出相异的认识。
[编辑本段]来历 清代书画家、文学家郑板桥题过几副著名的匾额,其中最为脍炙人口的是“难得糊涂”与“吃亏是福”这两副。
据说,“难得糊涂”四个字是在山东莱州的云峰山写的。
有一年郑板桥专程至此观郑文公碑,流连忘返,天黑了,不得已借宿于山间茅屋。
屋主为一儒雅老翁,自命“糊涂老人”,出语不俗。
他的室中陈列了一块方桌般大小的砚台,石质细腻,镂刻精良,郑板桥十分叹赏。
老人请郑板桥题字以便刻于砚背。
板桥认为老人必有来历,便题写了“难得糊涂”四字,用了“康熙秀才雍正举人乾隆进士”的方印。
因砚台地,尚有许多空白,板桥说老先生应该写一段跋语。
老人便写了“得美石难,得顽石尤难,由美石而转入顽石更难。
美于中,顽于外,藏野人之庐,不入宝贵之门也。
”他用了一块方印,印上的字是“院试第一,乡试第二,殿试第三。
”板桥一看大惊,知道老人是一位隐退的官员。
有感于糊涂老人的命名,见砚背上还有空隙,便也补写了一段话:“聪明难,糊涂尤难,由聪明而转入糊涂更难。
放一著,退一步,当下安心,非图后来报也。
” [编辑本段]意思 一:自我解嘲说。
公元1751年,郑板桥在潍县“衙斋无事,四壁空空,周围寂寂,仿佛方外,心中不觉怅然。
”他想,“一生碌碌,半世萧萧,人生难道就是如此
争名夺利,争胜好强,到头来又如何呢
看来还是糊涂一些好,万事都作糊涂观,无所谓失,无所谓得,心灵也就安宁了。
”于是,他挥毫写下“难得糊涂”。
因此它被称为“真乃绝顶聪明人吐露的无可奈何语,是面对喧嚣人生,炎凉世态内心并发出的愤激之词。
”(《广陵奇才--郑板桥传》) 二:抗议之声说。
公元1754年秋,郑板桥由山东范县调任潍县知县,上任之日正遇百年未见的旱灾。
而钦差姚耀宗却不闻不问,反而向他求字画。
郑板桥就以鬼画讽刺,钦差姚耀宗怒而撕画,郑板桥见百姓惨像,心力不支,非常忧郁。
其妻相劝:既然皇上不问,钦差不理,你就装作糊涂嘛
郑板桥怒言:装糊涂,我装不来。
你可知道,聪明难,糊涂难,由聪明变糊涂更难,难得糊涂。
由此而有所启发,就以“拯救万民,在所不惜”激励自己,并开官仓赈灾。
他所说的这句话,后来就成了“难得糊涂”的自注:“聪明难,糊涂难,由聪明而转入糊涂更难,放一着,退一步,当下心安,非图后来福报也。
”台湾徐兰州说:“这句话文义,似乎喻人凡事不要太认真,得过且过,所谓‘不痴不聋,不作阿家翁’的另一注解。
加以句读,聪明者有俗庸之智慧,有赖于人的先天遗传和后天的环境教育,才能培养成完美的性格,是以人欲聪明并不容易。
”苏东坡诗云:“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
”所以,聪明人难做。
什么是糊涂呢
糊涂就是不精明。
糊涂有两种:一种是真糊涂,懵懵处世,似是与生俱来,装不来,求不到;一种是装的假糊涂,明明是非黑白了然于心,偏偏装作良莠不分,既由‘聪明转入糊涂’了。
根据郑板桥的这种性格和心理结构,出污泥而不染的高雅品格,要他违背自己的理念和道德行为,显然是一种痛苦与折磨。
聪明人如基于良知道德有所为,而要他装作糊涂而无所为,的确很难。
所以徐兰州认为:“郑板桥这段感慨‘难得糊涂’的题书,其中有段非常感性的心路历程,也是知识分子从政,在专制制度腐败政权中无法展现宏志的一种抗议之声。
它具有为所当为的失败涵义,不可为而为的胆识。
因此,这种‘心理调节’乃是‘试图把自己的心理反差平衡一下,以求得方寸的短暂安宁。
”(《难得糊涂是郑板桥的抗议之声》) 三:心安理平说。
郑板桥任潍县知县时,其堂弟为了祖传房屋的一段墙基,与邻居诉讼,要他函告兴化县相托,以便赢得官司。
郑板桥看完信后,立即赋诗回书:“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尺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稍后,他又写下“难得糊涂”,“吃亏是福”两幅字。
并在“难得糊涂”下加注‘聪明难,糊涂难,由聪明而转入糊涂更难,放一着,退一步,当下心安,非图后来福报也。
’在“吃亏是福”下加注‘满者损之机,亏者盈之渐,损于己则盈于彼,各得心情之半,而得心安既平,且安福即在是矣’。
此处引用的诗句其实为同时期的大学士张英所作,而此处将“难得糊涂”比喻为就是聪明;难得做一次糊涂,心安理得,也可取得心态平衡。
因为“吃亏是福”既是“难得糊涂”最恰切的诠释。
四:自我解嘲说。
郑板桥从不糊涂,他之所以兴叹“难得糊涂”,自有其苦衷在。
朱铁志认为“郑板桥是个极为清醒的人。
唯其清醒,正派,刚直不阿,而对谗言无能为力时,才会有‘难得糊涂’的感叹,‘难得糊涂’的难在那里呢
难在他毕竟清醒自明,心如明镜,无法对恶势力充耳不闻,视而不见;难在他一枝一叶总关情,对百姓的疾苦不能无动于衷。
他只有假装糊涂,然则终不能无视现实,遂于痛苦于内,淡然于外,而生‘难得糊涂’之叹。
”(《读书参考》) 郑板桥以“难得糊涂”而出名。
他所说的“难得糊涂”,却有不同的解释,有望文生义的;有作词语解释的;也有就其深邃的内涵进行探讨的,诸说不一。
那么它该作何种解释更为恰切呢
看来,“不知古人之世,不可妄论古人之辞也;知其世矣,不知古人之身世,亦不可以谬其文也。
”(《文史通义.文德》)后人难知前人心态和处世的复杂文化环境,要有正确的解释,有时也难以自圆其说了吧。
[编辑本段]心理分析 郑板桥写的“难得糊涂”字幅下,有他题的一行款跋:“聪明难,糊涂难,由聪明而转入糊涂更难。
放一着,退一步,当下心安,非图后来福报也”。
这行款跋,当是郑板桥对“难得糊涂”的解释了,即对自己处世哲学的一种解释。
从字幅上标明的日子看,字幅写于乾隆十六年,当时郑板桥正在山东潍县当知县。
一向正直、率真、清正廉明的郑板桥在当时黑暗的官场上很吃不开,常常受到恶势力的嘲讽、刁难。
他一面以嬉笑怒骂来抗争,一面又彷徨悲观,产生了脱世思想。
这时他的情绪,是压抑、苦闷、孤独、自嘲、彷徨、悲观、痛苦交织在一起。
就是在这种情绪下,他写了“难得糊涂”的字幅,不久便辞官归隐。
这样,就可以明白款跋的意思了:“聪明难”———要进取,要“众人皆醉我独醒”当然难。
“糊涂难”———得过且过本来并不难,但一个一心想勤政执法,为百姓做事的人心中并不愿意这样做,因此也难。
“由聪明而转入糊涂更难”———抗争不过官场的黑暗势力,又不愿昧着良心去“糊涂”,这种“聪明”之后的“糊涂”更难。
款跋最后一句“放一着,退一步,当下心安,非图后来福报也”———在前面种种的“难”面前,只有小心从事,知进知退,不冒失,不惹祸,只求心里安宁,不求后世福报。
郑板桥的这种心理和处世哲学,既有积极的一面,即表现了不同恶势力同流合污的立场和骨气;也有消极的一面,即看破红尘的悲观脱世思想。
“难得糊涂”中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消极的脱世思想。
现在,许多人爱买郑板桥“难得糊涂”的字幅,主要是他们很欣赏郑板桥的处世哲学。
不过,据我看,不少人是取消极态度的。
“难得糊涂”中尽管有积极的一面,但毕竟趋于消极,和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格格不入,终不足取。
[编辑本段]成语解释 拼 音 nán dé hú tú 解 释 指人在该装糊涂的时候难得糊涂。
事 例 人生在世,难得糊涂。
反义词 糊涂一世 用 法 作谓语、定语;用于人 故 事 清朝乾隆年间,画家郑板桥中了进士,做了山东范县县令。
寡妇朱月姣告状说魏善人欺侮她,魏善人说她借了银子想赖帐。
郑板桥马上明白其中原委,就装糊涂判魏善人赢,迫使他赔偿她二十两银子,从此郑板桥就有“难得糊涂官”的美称。
[编辑本段]引申 “人生都道聪明好,难得糊涂方为真。
”“难得糊涂”郑板桥说了多少年了
然聪明难,糊涂难,由聪明转入糊涂更难。
不如放一著,退一步,当下心安,非图后来福报。
可不是么
人生在世,在智力上达到“聪明”的状态很难,因此世上有许多稀里糊涂生活、浑浑噩噩处世的人。
没有聪明的头脑又要谋生怎么办
只得出卖自己的体力,还得以“身体健康”做本钱。
十个指头伸出来都不是一般齐,何况是人
因此,这辈子出来老实做人,踏实生活,对于那些高官厚禄之人我还是敬而远之为好,不管他们歌舞笙平,还是荒淫无度,还是“糊涂”点好啊
免得自己犯“红眼病”,惹人笑话,我们少吃后,满行动,偶尔想想栏里的猪,微笑一下,很好。
但我并不否定“聪明”的价值,也不会把聪明和糊涂对立起来。
人世间努力使自己变得聪明的人很多,虽然并不聪明但却自以为自己很聪明的人更多,而真正意义上承认自己不聪明,老老实实做人的所谓糊涂者很少。
可见,聪明人难做,糊涂人也难做。
然而,人若达到聪明的境界之后,再由聪明而转入糊涂则更难。
若一个人对于人生事理了解透彻的话,这个人就会看到人性中的很多缺点和弱点。
过于明查的人就会因此而在为人处世上处处挑剔,难以容人。
而对于不正直的人来说,他可能会因此利用人性的弱点为自己谋取私利,败坏社会纲纪法度。
因此,从过于明察苛求的聪明转入宽以待人的“糊涂”则更难。
“放一著,退一步,当下心安,非图后来福报也。
”大概才是板桥先生“难得糊涂”的真实目的所在。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遇事须从公心出发,放一着让人,退一步行动。
然,这个充满私欲的时代有几人不是为了自己事后求得别人或者上天的福报,而是为了处世的当下心安理得
又有多少人做事于心无愧
如今的官场也流行那句“难得糊涂”。
但是“难得糊涂”却了成了“不分是非,不负责任。
”对人对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与世俗社会同流合污,做事没有原则。
有几人能理解板桥先生的“糊涂”,是一种清醒的蔑视,是对腐败现实的抗议,是清风自拂的坦荡胸怀。
可见“难得糊涂”真难
“难得糊涂”,难得糊涂
中文中“糊涂”一词看似针贬,却深意颇多,除却囫囵愚钝,不甚精明之外,还可引申为韬晦,收敛,包容,此中情情种种,若被运用的妙趣自在一心,借此收益良多的高人,便被称做大智若愚了。
宰相刘罗锅的“难得糊涂”,不愧为大愚中的大智大悟。
金庸小说的如斯高人有一个,便是金毛犻王谢逊。
其中情由节节纠缠,大约可看做他因悲愤而至糊涂,由糊涂而至疯狂。
在冰火岛上,他双目被创,也糊涂了事,所性与有夺目之仇的张氏夫妇结义。
人家生了娃娃,为防他起意加害,尊他为义父,他也糊涂认了,谢逊是真糊涂,还是装糊涂,金庸没说。
这里的“难得糊涂”是人屡经世事沧桑之后的成熟和从容。
这种糊涂与不明事理的真糊涂截然相反,它是人生大彻大悟之后的宁静心态的表现,是一种很高的精神境界,谈笑间淡泊名利和恩怨,把苦、难、疼、伤深埋在心中,在夜深人静远离人群的海边对天仰笑…… 其实在我说来“难得糊涂”是一种经历,只有饱经风霜、人生坎坷的人才能深得真谛;同时,“难得糊涂”也是一种境界,心中有大目标的人,自然对枝节杂碎不屑一顾,只着眼大方向,为全局负责,能做中流砥柱。
它还是一种资格和智慧。
名利淡泊、宁静致远的人物,他们内涵丰富、底蕴深厚,以平常之心、平静之心对待人生,泰然安详。
在纷繁变幻的世道中,能看透事物,看破人性,能知人间风云变幻、处事轻重缓急、举重若轻、四两拨千斤。
“难得糊涂”需要超凡脱俗、胸襟坦荡、气宇轩昂、洒脱不羁、包容万象的气度。
这样的人少之又少,而做猪就不用考虑那些复杂的问题。
有人说“糊涂”是福,我们不妨偶尔也来点儿小涂糊。
不过,若有来生,我还是甘当一只头脑简单的小猪吧。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1.如果我是文学家,我就需要生活在人民之中 2.哀其不幸,怒其不争3.文学家不是做糖果点心的,不是化妆美容的,也不是给人消愁解闷的;他是一个负有义务的人,他受自己的责任感和良心的约束4.简洁是天才的姊妹5.在舞台上应该像在生活中一样的复杂和一样的简单。
人们吃饭,就是吃饭,但与此同时,或是他们的幸福在形成,或是他们的生活在断裂6.不论你是一个男子还是一个女人,待人温和宽大才配得上人的名称。
一个人的真正的英勇果断,决不等于用拳头制止别人发言 7.礼仪的目的与作用本在使得本来的顽梗变柔顺,使人们的气质变温和,使他尊重别人8.信仰是精神的劳动;动物是没有信仰的,野蛮人和原始人有的只是恐怖和疑惑 9.天上的飞鸟,也不种,也不收,也不积蓄在仓里,天父尚且养活它,何况人
10.人的一切都应该是美丽的;面貌、衣裳、心灵、思想 11.我们以人们的目的来判断人的活动。
目的伟大,活动才可以说是伟大的12.对自己不满足,是任何真正有天才的人的根本特征13.人在智慧上应当是明豁的,道德上应该是清白的,身体上应该是清洁的14.自己的命运应由自己创造15.求人帮助的时候,求穷人比求富人容易16.没有人性,就不会有才能17.能耐天磨真铁汉,不被人嫉是腐才18.礼仪的目的与作用本在使得本来的顽梗变柔顺,使人们的气质变温和,使他尊重别人19.信仰是精神的劳动;动物是没有信仰的,野蛮人和原始人有的只是恐怖和疑惑
列举,著名古代法学家
中国:商鞅、韩非、李悝、张斐、杜预、长孙无忌、沈家本........罗马:盖尤斯、乌尔比安、帕比尼安、查士丁尼...........其他: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 J.-J.卢梭、法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居亚斯和朴蒂埃、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德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萨维尼、耶林、祁克、布劳汉、美国近代以来著名的法学家有霍姆斯、卡多佐、庞德.............
拜求程序正义在诉讼法中的表现
【摘要】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
必须考虑设立程序的目的,设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程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
当事人权利来源于何处
最终来源于设立程序的人的人性需求。
因此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反之,就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程序的人性标准。
【关键词】程序 正义 人性 一、问题的提出 “程序正义”一词通常有二方面的意义,其一,指按法定程序办事过程所体现的正义。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按本条做了,至少在审判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组成人员方面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其二,指符合某种标准的程序所体现的正义。
如上例,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时应当自行回避,就不是正义的程序,因为它忽视了人的趋利性。
符合什么标准的程序是正义的
即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
程序正义的标准依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如立法的简明扼要、逻辑的缜密、期限设计的恰当等,后者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允许当事人申辩等。
技术标准以立法经验和客观存在为依据,价值标准以程序立法的目的为依据。
本文着重讨论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
从逻辑推论,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
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
1977年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米奇尔曼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与协作目标》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1981年耶鲁大学教授马修发表《行政性正当法律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评论说:“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使那些利益受到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
就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目标,也是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尺度。
” 与马修同时代的康乃尔大学的萨默斯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贝勒斯教授提出或深化了类似的观点。
陈瑞华认为,程序正义有六个要素: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
以上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历史性贡献主要有:第一,确立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地位,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命题,程序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
第二,在肯定程序正义品性基础上,意识到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问题。
第三,初步提出了衡量程序正义标准:尊严、平等、参与、隐私、可预测、透明、中立、理性、及时和终结等等,提出了设计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深化了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把程序正义标准与程序关系主体即人的尊严联系起来,是其突出成就。
但是,其不足仍然是明显的:第一,尊严、中立等价值标准不足以概括程序的正义内涵,例如,程序设计是否应该考虑程序主体的生存、亲情、自由和发展
第二,尊严、平等、参与、隐私等价值标准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那么统一于什么
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把它们统一到程序正义的旗帜下。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不能为了强调程序正义而割裂程序和实体二者的联系。
本文从人性的角度,试图系统论证程序正义的人性价值标准及其理论基础。
二、人性的基本内涵 人性是什么
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基本人性是人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 生存是人类历史的前提。
在人的幼年,生存是一种本能,过了幼年阶段,人的生存欲望就超越了本能,总是带着一项或多项“任务”生活着。
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自己要生存,就必须让别人能生存。
人类一开始就是群体的生活方式,原始社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把人赶出部落。
今天的个人似乎越来越独立了,其实不然,人们的相互联系和依靠越来越重要了。
尊严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是人的普遍的需要。
尊严是人特有的生活方式,没有尊严,特别是没有内心的尊严,就不成为人。
人的尊严,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一个人的权力、金钱、寿命、相貌等无关。
尊严像空气一样,不引人注意,却非常重要。
亲情是人对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眷恋和关爱,有父母子女亲情、夫妻亲情、朋友亲情、种族亲情等等。
父母子女亲情以血缘为基础,是亲情的核心,不可替代。
夫妻亲情俗称爱情,以性为基础,但不止于性,包含着互相尊重、互相依恋、彼此关怀的道德情感。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
周恩来曾称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亚当·斯密称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
人们曾询问托尔斯泰创作的动力,他出人意料地答道:对于荣誉的渴望。
所以,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那里就是这样。
而且,假如在人的记忆中没有对荣誉、名望和不朽的憧憬,伟大的精神和艺术成就也就不可能获得。
” 人人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誉,因为名誉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有一致性。
小孩从懂事开始,就希望被他人的称赞,这种希望一直伴随着其生命旅程。
自由也是基本的人性。
人的自由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从其存在形式看有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
帕特利克·亨利曾喊出:“不自由,勿宁死”,康德则认为自由是唯一原始的人性权利。
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去做人,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 中国古代缺少自由的精神,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论自由》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liberty”的恰当的对应词,他非常焦虑,推开窗户,低吟柳宗元的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萍花不自由”。
他由此才得到灵感。
发展需求是人的特性。
人的需要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永不满足。
在一种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仅仅会有一段短时间的“高峰体验”,人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永远在追求之中,追求的最后目标是人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
希望能够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就成了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自我发展的需要。
如果说人性的内容呈现无限多样性,以上探讨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是基本人性,那么,人性还有更广泛的内容,如认识、学习、创新、自觉、自控等等都是人性的表现,只不过与前列相比,具有继发性特征,后列是基本人性的拓展和深化。
基本人性普遍地绝对地存在,不以财产多少、地位高低、宗教信仰、职业特性、文化程度、地理气候、种族肤色为根据,只要是人就有人性。
三、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实证分析 以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为例。
为什么设立逮捕制度
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设立逮捕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侦查活动的干扰,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
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碍取证,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
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规避法律制裁
就是避免自己的名誉和自由等权利受到贬损和限制。
詹姆斯·威尔逊和理查德·赫恩斯在《犯罪与人性》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
这里“犯罪的所得”即作案人所趋的主要之“利”,“犯罪后果”即作案人所避的主要之“害”。
因此逃避法律制裁几乎是人的本能,而逮捕制度正是基于人的本能也就是人性的倾向而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为了自己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和发展,会逃避法律制裁,逮捕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被强制人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和行为。
为了防止人性的恶而设立逮捕制度的,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但是同时也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因为可能会出现权利之恶。
并且工作人员最终也是普通人,也具有一般的人性特征,“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如果权力没有界限,就会导致权力腐败。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枉为,保护被强制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法就逮捕制度还设立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如果说第61条是针对被强制人的话,那么第59、60、66、67、68、69、70、71、72、73、74、75、76、77条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条款。
因此,可以说,逮捕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来说,都是基于基本的人性,具体指人的生存需求、尊严需求、亲情需求、自由需求和发展需求。
四、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程序法的主体是人 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幼稚,因为从法理学来说,这是一个常识,但现实生活表明,这个常识常常被误解了。
我们眼中往往只有国家、政党、社会、阶级、集体和抽象的人,而忘记了活生生的人。
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政府、政党、经济组织,也包括自然人,自然人是最普遍的主体。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一切社会主体都是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但阶级不是法治的主体。
然而,为什么我们看不见人
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作用,二是现行法律的国家本位主义取向。
三是法治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出现了某些异化。
法眼无人,法律的统治蜕化成法律的奴役,在法律活动中,仅仅看到法律规范本身,把它看成孤立的、静止的规则,而看不到其与法律目的、价值、法整体之间的联系,看不到法之为人而立的初衷,把人看作客体,将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变成毫无人性的机械运动。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人法分割,只虑事、不思人,使法律规范远离人性,更不能随时代之进步而在法律中给人更多的关怀和尊重。
(二)程序法律是人制订的 立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神,不是国家,也不是统治阶级。
谁在立法
神的启示这个最古老观点已经不值一驳。
法律是不是国家制订的
从表面看,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制订的,由特定的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立法的任务,如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
但是,应该看到,立法机关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没有人,立法机关还有什么
法律是不是由统治阶级制订的,肯定是的,但阶级是由人组成的。
基于同样的思路,执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行政机关;司法和诉讼的最终主体是人,不是司法机关;守法的主体最终也是人。
人的本质决定了法的本质,人的命运也决定着法的命运。
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盛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就此概念而言,如果剔除那些限定词,则法的本质亦基本清楚,即,“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反而模糊不清了。
如果强调法的根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的社会阶级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彼此何以有继承和借鉴的可能?其继承和借鉴的东西是什么?很难自圆其说。
(三)程序法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法律生活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法学应当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从而形成新的范畴结构和新的法现象解释体系。
” 如果我们承认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那么程序法律的内容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刑事诉讼为例,有三类“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是受害人,一是司法机关,这三类主体最终都是自然人。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就是这三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最终都是自然人,因此诉讼权利义务都归根到底是人的权利义务。
司法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似乎与司法人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无关,实则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399、400、401、402条等具体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整个诉讼程序的法理结构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上。
” (四)人性需要是程序权利义务的内存依据 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
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困境中的生命应该得到拯救。
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
尊严需要形成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
亲情需要产生亲权。
亲情是精神的归宿,亲缘是亲情的载体。
亲缘关系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和精神性,特别是其中的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替代、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拥有,每个人都需要。
每个人都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享受亲缘的权利。
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
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
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好人”要发展,罪犯也要发展。
依照人性构建的程序权利义务,应该能够成为程序关系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为,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去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刑法的强制保障
有二类原因。
第一,人能够按照人性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但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激化,扭曲了人性,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法治的人性色彩淡化了甚至被抹杀了。
在某些时候,大众之恶也可能伤害人性。
第二,人性有其恶的一面。
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
”“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
”柏拉图用吉格斯指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 麦迪逊、 杰弗逊 都论证过权力拥有者“潜恶”的存在,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
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
既然人性恶有其固有的属性,那么又为什么能克服
也有二大力量,其一,人性善的本质力量。
人们追求健康的体魄、社会的尊重、真挚的亲情、行为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都是一种与社会进步一致的力量,是一种“善”的力量。
其二,社会力量。
在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有力量总是微弱的,人不得不正视社会力量,服从社会支配。
人按人性行为,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以人性善为实施动力。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有善有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
人的恶性与人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
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
程序法的作用就是扬善抑恶。
如果真正做到了扬善抑恶,程序正义也就实现了。
(五)人性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根本价值标准 传统的立法价值原则,通说认为主要有四项,《立法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严格地说,前两项原则仅仅是技术原则,后两项既是技术原则,更是价值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不能准确地概括立法的价值。
苏格拉底是民主的牺牲品, 苏格拉底的悲剧会重演吗
可能,希特勒和“文革”就是证明;将来还会重演吗
可能,因为民主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缺陷。
其一,真理在刚“出土”的时候,只有少数关注它的人它的人才能看到,真理开始只在少数人手里,但认可真理的权力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此时,真理可能被否定。
其二,民主的实质是多数原则,不是全民原则,可能出现多数人之恶。
其三,民主毕竟是手段和工具,它不是与人与生俱来的,不能说明人的价值。
因此民主作为立法的原则值得反思。
科学原则是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科学立法,内在包含了人性立法的因素,是在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肯定的立法。
但是,科学是历史阶段的科学,因为我们掌握的是相对真理,被标签为科学的东西不一定是科学技术或者不完全科学。
退一步说,尽管是按科学规律立法,但是科学与人性的异化也是客观存在的。
马克思说:“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
”这就是说尽管科学无所不能,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但不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幸福与美。
爱因斯坦曾告诫那些未来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对人类有益,那么你们只了解应用科学本身还是不够的。
关心人本身必须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努力的主要目标,要关心如何组织人的劳动和商品分配,从而以这样的方式保证我们科学思维的结果可以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诅咒的祸害。
当你们沉思你们的图表和方程式时,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鉴于以上分析,真正能体现立法的价值目标的是人性原则。
因为人性是确定的、具体的、全面的和概括的。
“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 “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
” 威廉·布伦南法官曾说过:“我一直认为法院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
” 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违背人性的程序是非正义的程序。
应该肯定,我国的程序设计基本是正义的,但是也有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妻子知道丈夫确实犯了罪,那她作证还是不作证
作证时说真话还是说假话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如团结、安全、秩序、亲情、友爱等。
多元价值主体之间肯定会有冲突,那么就必然产生价值平衡的法律需求,不能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亲情,也不能为了亲情牺牲社会安全,因为两者都是社会存在的条件,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的必需条件。
在一个夫妻无爱、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环境里,人性将被扭曲,活力将被扼杀。
法律应该实现,但强迫亲属作证的法律一般不能实现,不能法律实现的法律不如不制订。
法律是解决矛盾的而不是制造矛盾的,第48条就是制造矛盾。
朱苏力教授曾说:“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到有效的贯彻。
其实,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是那些与通行习惯和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 这里的通行习惯和惯例,我想应该是关注人性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古老的立法格言,法律肯定的应该是社会肯定的,法律否定的,应该是社会否定的,也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罗尔斯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 为什么
因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固定,法律与社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学家的作用在于研究和确定社会到底是什么,用什么法律式表达。
因此,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 法学家并不制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法学家发现的法律应该是一般人都希望的并且能够做到的。
亲属作证义务的履行,是一般人都不希望的,甚至是反对的,是强人所难。
参考资料: 法律论文资料库
与母亲有关的名言或俗语
描写母爱的格言 1 冈察尔的名言:母亲的爱是永远不会枯竭的。
这说明母爱是非常伟大的,是永远伴随在我们身边的。
2 老舍说的:失去了慈母便像花插在瓶子里,虽然还有色有香,却失去了根。
我觉得这句话说明慈母对一个人是非常重要的,就想根对花一样重要。
3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高尔基) 4 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
(罗曼·罗兰) 5 世界上有一种最美丽的声音,那便是母亲的呼唤。
(但丁) 6 慈母的胳膊是慈爱构成的,孩子睡在里面怎能不甜
(雨果) 7 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就是“妈妈”。
(纪伯伦) 8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米尔) 9 成功的时候,谁都是朋友。
但只有母亲———她是失败时的伴侣。
(郑振铎) 10 母爱是多么强烈、自私、狂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
(邓肯) 11 全世界的母亲多么的相像
他们的心始终一样。
每一个母亲都有一颗极为纯真的赤子之心。
(惠特曼) 12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高尔基) 13 人生最美的东西之一就是母爱,这是无私的爱,道德与之相形见拙。
(日本) 14 妈妈你在哪儿,哪儿就是最快乐的地方(英国) 15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米尔) 16 世界上一切其他都是假的,空的,唯有母亲才是真的,永恒的,不灭的。
(印度) 17 记忆中的母亲啊
最心爱的恋人啊,您是我所有的欢乐,所有的情谊。
(法国) 18 母爱是多么强烈、自私、狂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邓肯) 19 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
(英国) 20 母爱是人类情绪中最美丽的,因为这种情绪没有利禄之心掺杂其间(法国) 21 女人固然是脆弱的,母亲却是坚强的(法国) 22 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孩子的心灵将是一片荒漠。
(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