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一、 要进行整体管理,善始善终??? 整个项目开始要做好项目整体计划,在项目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要按照项目计划执行,如若遇到项目发生变更,要进行影响分析,得到批准后制定变更计划,并按变更计划执行。
变更的影响情况,如:费用,时间进度等要通知相关的项目利益干系人,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产生的影响。
??? 项目首尾工作也是项目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需要将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项目的费用和进度进行审计和审核,对项目的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对项目的整个过程的利弊得失进行总结和交流。
??? 变更计划在软件项目中经常遇到。
控制好软件项目的变更,首先需要做好项目的开始目标基准的确定,基准的用户需求明确,才能衡量出哪些是需要变更的。
否则变更的东西和开始要求的东西混在一起,变更计划就无从制定,变更的界限也无从划清。
??? 自己做过的一个项目,开始为了占领市场和尽快拿下合同,在用户需求还没有详细提供的条件下,就与用户签定了合同,后来不仅费用受到限制,就连时间不够,在项目过程中,用户方还总是变更软件的功能和要求。
因为没有一个基点,我们认为是变更需求和新增功能,而用户方认为是合同范围,不能因此增加费用和时间。
这个项目在开始好象签定了合同我们争取了主动,其实需求不明确,使我们在后来的项目进程中一直处于被动。
??? 所以项目从一开始就要做好计划,搞清目标。
只有项目的目标明确,合理安排时间、费用、人力和其他资源,控制好项目的变更,这些是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完成的基本条件。
??? 二、项目范围管理理论解决了项目开始需求不清的问题??? 需求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中的问题,这是因为它实际上是开发过程中的所有管理原则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开发的目标被清楚明白地表述和理解的情况下,软件开发才能以一种有计划的有序的方式进行。
实际上,没有文档化的需求,在开发工作完成前后都很有可能发生产品与要求的偏离。
计划、追踪、配置管理以及软件质量保证这些在其他关键过程中涉及的原则,都是从一个稳定的基础开始的,那就是文档化的需求基线。
??? 什么需求
需求是指“分配给软件的系统需求”,或者更简洁地说,“分配需求”。
这些需求有可能是技术方面的(比如:功能和性能需求),也有可能是非技术方面的(比如:发布日期,开支限度)。
??? 区分开需求管理和软件需求分析是很重要的。
一旦分配需求被文档化,并且被所有受影响部门(客户,系统工程,软件工程)通过,需求管理的基本工作就完成了,所剩下的就是管理变更而已。
没有证据证明分配需求本身就可以十分清楚完整的作为软件开发的全部基础。
事实上,通常它们不是。
??? 优化和精确描述需求,填补漏洞,将含义表达得更清楚是软件需求分析要做的,分析的结果被称为“软件需求”。
这样,作为需求管理的输出的分配需求实际上就成了软件需求分析的输入。
需求管理远远先于软件开发的技术行动,而软件需求分析则是关键开发技术行为的第一步。
??? 从这里的描述看来,需求管理的活动简直太简单,太基础了,显然没有哪个软件开发组织会不有效的进行着这种活动。
问题经常出在企业对透明度的惧怕。
客户觉得保持需求含糊不清,松散或者无正式文件能够给他们更多的机会去说:“那并不是我所要的,那并不是我认为的需求的含义”。
文档化清晰的需求可能迫使用户在系统满足了文档化的需求但没有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为开始变更负责。
相似地,开发人员觉得含糊不清,松散或者无正式文件的需求能给他们更大的余地,允许他们与预算和进度尽可能地接近,然后说:“这就是我们所认为的需求的含义,如果你需要其他的什么东西,你必须另外付出代价。
”文档化清晰的需求会迫使开发者承担满足这些需求的义务,并使他们暴露于开支、进度评估不准确的风险之下。
??? 这样一来,尽管客户与开发人员的利益动机相对,但他们却走到了一起。
每一方都认为他们在保护自己的利益,巩固自己讨价还价的地位,但是事实上每一方都在走向将来的失望和争吵,为项目埋下了一刻定时炸弹。
??? 三、项目时间管理理论指导我们在项目管理中怎样抓主要矛盾??? 以前进行项目管理时,是根据经验和每个人的工作特点,进行项目的分工的,软件项目基本是按照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代码编程,调试和测试,用户验收等几个主要过程来进行的。
但将项目分工更加细化,每个小过程的时间估算是多少,整个项目可以最短用多少时间来完成,怎样合理安排人员,怎样抓项目中的关键环节等等,这些都没有进行过量化的分析和管理。
??? 项目管理的实施最为直观的就是缩短项目时间。
利用项目管理理论、方法,有许多缩短时间的例子。
美国路易斯维化工厂检修时把检修流程精细分解,按导向图建立起控制关系。
他们惊奇地发现,检修过程选择不同路径总时间是有差别的。
通过反复压缩最长路径上的任务,将工期反复优化,最后只用78个小时就完成了通常需125小时完成的检修,节省时间38%。
这就是至今项目管理工作者还在应用的著名的时间管理技术CPM,即“关键路径法”。
??? 所以我们在软件的项目管理中,也要将时间控制理论运用进来,结合软件工程的实际,将任务分解的更加详细,并用网络图将整个工作过程建立起来,估算好每个阶段的历时,找出关键路径,并通过快速跟进方法,将关键路径的工期缩短,以提高工效。
??? 四、 质量管理是项目成败的关键??? 我们在进行软件项目过程中,对软件的功能测试一直认为还是比较认真和严格的,每次测试都要有测试计划和用例的编写,然后才能进行测试;测试要有记录,并将记录整理成测试报告。
??? 但通过此次培训后,感觉到我们的测试工作与质量管理的要求还差的远,有距离。
质量控制要深入到每个与项目相关的人,要深入到项目的每个过程中,从一开始,就要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每个过程都要进行质量的控制,而不是到最好测试时,才想到质量,才去衡量是否符合标准。
??? 标准化设计,标准化管理是项目质量的保证。
参加质量体系认证有助于企业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质量。
CMM模型已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接受,CMMI沿用其模型的组织方式,有5个等级和18个要素。
通过5个等级的认证和加强管理,企业对项目的管理将经过5个境界的提高:从混乱,到里程碑的检查,到定义清楚的管理体系和标准,到进行统计过程控制量化管理,到最后的优化过程、评价工作流程、进行工作过程的改进。
??? 本人以前参加过为日本软件进行部分功能的设计和编程工作。
日本的软件企业对一个项目的质量控制就做的比较细致,用我们的观念衡量简直是不可容忍。
做一个模块的详细设计,要用他们提供的标准的图形语言进行描述,用标准的设计摸版进行说明;并在设计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这个设计进行评价,有问题需要修改设计,然后在评价直到通过才能开时以此为设计文件,进行代码。
代码写完后,不是见到结果就完事了,要将代码打印出来,相关人员对代码的整个实现过程进行评价,提出修改建议,代码修改后,需要再审,也是通过以后才能提交入代码库,进行代码的组装。
??? 当时认为日本的方法太浪费时间和人力了,对技术人员个人的能力估计的太低,怎么能提高工作效率呐。
可是软件质量问题的频繁出现,是我们不断的认识到,开始浪费一些时间和人力,控制好每个细节的质量,就是省去了许多时候为解决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新的时间和人力的支出。
省去了大量的软件后期的质量维护费用。
总的来看是核算的。
为提高项目的质量,降低成本,必须从项目的开始就要做好质量的控制工作。
??? 五、 沟通管理中的一些策略的使用可以使项目更好的完成??? 做项目就需要与客户接触,就会出现一些正式和非正式的谈判。
双方都会为自己方的利益而进行讨价还价。
与客户之间搞好沟通,是项目进展是否顺利的一个条件。
沟通中有许多的策略在平时的实际工作中可以使用,目的不是坑害别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项目,达到双方事先确定的目标,而采用的一些艺术手段而已。
沟通的技巧包括:下达最终期限,使用吃惊方法,采用有限权利法,不露面的人,公平合理,战略延迟,双方一起论理,撤退,不合理,既成事实等。
本人就是成功的采用了战略延迟法,将客户方的一笔项目质保金及时地催要了回来。
??? 体会还有很多,总之通过这次学习自己对项目的管理又有了新的认识,我会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
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的质量,降低项目的成本,降低项目的风险,最终提高企业的效益。
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
四、项目班子配备(一)组织机构1、项目经理部设置原要保证工程项目实现、高效、低耗、按期、安全文明地完成目标,施工项目经理部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①与企业设计的项目管理、组织形式相适应。
②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形式、复杂程度、专业特点相适应。
③与弹性、一次性现场施工的特点相适应。
④面向施工现场,人员精干、高效,。
施工项目经理部、职能部门的设置必须面对现场,为现场服务,机构层次少,人员精干。
2、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结构框图(二)项目班子配备1、本工程推行实施项目经理责任制的技术质量型标段承包责任制管理模式,组建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由公司总经理选派一名懂技术、善管理的技术型人员担当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选择以及运用由项目经理确定并征得公司总经理同意,本着因事设岗,按岗定人,以责授权的原则,实行直线制组织形式,以保证本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项目经理部业务职能架构拟设四组一室及相应职责是:项目经理职责:全面负责生产及对内对外协调工作。
1)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履约,直接对企业法人代表负责。
项目经理依照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的委托书、责任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2)选聘项目经理的基本条件:a、能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兼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b、廉洁自律,具有强
中国国信集团
王永奇先生人生格言:诚信做人,严谨做事,双赢做生意,天道酬勤,商道酬信,人道酬善。
王永奇,男,汉族,中共党员,祖籍陕西千阳县,现户籍北京市,生于1974年2月2日。
著名企业家、研究 员,获公共管理学博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国家一级人力网资源管理师。
兼职律师、记者、编剧、摄影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廉政监督员、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特邀监察员、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科学专业委员会研究员、人民日报社特邀调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军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 博士校友会会长、秘书长。
现旗下控股国内外多家大型企业,涉及多种行业。
目前主要从事企业经营发展管理及博士后科研工作,身兼国家多部门职务。
目前王永奇先生旗下控股的主要企业有:
企业廉洁文化的重要意义是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员廉洁潜在风险
一、合同管理员廉洁潜在风险如下: 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作以下提示: 一、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
为此,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
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
对于重大合同,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
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二、合同管理员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最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3 、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
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4 、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 、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
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营业执照和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合同诈骗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业主如何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通过抓好地方指挥部和各个驻地监理办的工作,圆满解决了上述问题,为业主单位树立了榜样。
督促各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承诺到位\ 从驻地监理办进场之初,业主就牢牢抓住了对监理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的“牛鼻子”,督促各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承诺到位,监理人员更换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及时组织质监局(站)的监督交底和人员考核。
\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监理人员出勤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处理各驻地监理办在人员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适时组织各类设计交底、业务培训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会议,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监理人员的服务意识。
层层落实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 业主建立了本项目的《监理规程》,明确了驻地监理办的职责、监理工作程序和各项相关工作制度。
同时,还部署各驻地监理办及时签订《廉政建设共建协议》、《安全生产治理目标责任书》、《工程质量责任人员登记卡》,并督促驻地监理办的上级公司和驻地监理办每个监理人员签署《监理人员工作责任书》、《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落实每一位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有效提高了各个驻地监理办全体监理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 通过制定《申嘉湖杭高速公路练杭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与处罚措施,并在实施中不断加以完善,较好地规范了各驻地监理办的监理工作行为,也促进了各驻地监理办的内部管理,从而推动各驻地监理办取得了较好的监理工作绩效。
以季度立功竞赛为抓手\ 在整个建设期内,业主持续进行有针对性的季度立功竞赛活动,通过对各驻地监理办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工地试验室、服务质量、监理纪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现场管理等监理工作绩效的全面考核,褒奖先进,鞭策后进。
\ 为了避免流于形式,确保立功竞赛考核达到应有的目的,业主每次对驻地监理办的考核都有不同的重点和内涵,密切结合当前工程建设形势和任务,制定具体的考核内容,一方面考核过去,同时,也为下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指明方向、提炼重点。
每一次的立功竞赛考核,循序渐进,推动驻地监理办的各项监理工作管理上水平、服务上台阶。
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 业主除了对各驻地监理办的工作加强日常检查之外,还经常性地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组织了针对工地试验室、桥梁桩基、软基处理、梁板预制、桥面系施工、工程变更、内业资料、现场安全等各类专项检查。
\ 通过这些专项检查,突出对桩基、软基、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和压浆等监理全过程旁站工作的管理,突出对工地试验室“规范操作、数据第一”的管理,突出对工程计量、变更审核的工作质量与及时性的管理,突出对内业资料有效性、完整性的管理等。
\ 为了加强对驻地监理办和监理人员的管理,业主还设立了现场管理督查小组,并通过各个地方指挥部对驻地监理办和现场监理方面的工作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与管理。
对巡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通知书》、《专项检查整改通知书》,督促驻地监理办及时落实整改。
组织交流共同提高\ 该项目的6 个驻地监理办来自不同的监理企业,他们在项目管理、工作经验、驻地建设、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色。
本着取长补短、共同提高的目的,业主组织各驻地监理办进行了多次相互交流,并在成绩突出的驻地监理办举行了较大范围的监理工作观摩、学习现场交流会,树立监理工作典型,研究监理工作方法,推动监理工作进展,提高监理工作绩效。
\ 事实证明,作为业主对监理管理的一种手段,组织驻地监理办之间的学习与交流是富有成效的。
通过这些措施,该项目各个驻地监理办之间的“比、学、赶、超”蔚然成风。
发挥监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监理制度作为我国工程建设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
监理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有责任、有义务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完成业主委托的任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业主认识到,根据目前的监理工作体制和监理行业现状,如果纯粹地通过施工监理工作来实现业主制定的目标,还是具有难度的。
\ 因此,作为业主一方,重视并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势在必行。
业主的做法是:\ 赋予监理更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由于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具体实施中的变数比较多,因此,业主的决策与工作计划会不断作出一些调整。
业主通过驻地监理工程师会议、项目建设管理会议和其他方式,让各个驻地监理办及时参与进来,共同分析形势、研究问题、出谋划策,有的还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
\ 在日常工作中,业主也会鼓励驻地监理办及时向业主和指挥部反映施工过程不同阶段出现的问题,以利于业主判断和决策。
事实表明,这些做法为加强监理对项目的管理、推进工程建设起到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 从“四个一”入手培育驻地监理办的工作积极性业主在对监理工作管理的过程中得出一个结论:要想发挥好每个驻地监理办的作用,必须从“四个一”的角度,加强对驻地监理办的管理,即:要有一个好的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有一个好的管理制度,要有一颗高度负责任的心,要有一个好的工作方法。
业主正是从这“四个一”入手,根据驻地监理办的实际情况,督促他们逐项调整、具体落实,各个驻地监理办的工作都能做到“务实、高效、主动、有序”,监理服务高质量,工程管理出成效。
\ 对监理工作实行人性化管理该项目的监理企业大多来自外省、市,无论在生活上、在驻地建设上或是在工作上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业主都会给予热情帮助与支持,而不是一味地冷漠和指责。
这种帮助与支持,感染和激发了驻地监理办的工作热情与主观能动性,对业主各项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
\ 鼓励创新精神,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也要与时俱进随着工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面临的困难越来越多。
\ 为了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业主积极调整思路,不断采取措施,根据任务重、点多面广、管理强度大的特点,创新对监理工作的管理思路与管理方法。
充分依托监理,调动他们的一切积极因素。
通过一个个节点目标的落实,全面实现了各项建设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