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文
《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 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 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执行 第一节 收 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 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配合。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
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 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
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
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伏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
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未成年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
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请问有谁收藏着有节能的名言句的呀
急用麻烦知道告诉我一下可以吗
拜托了
奢者狼藉俭者安,一凶一吉在眼前。
白居易 谁在平日节衣缩食,在穷困时就容易度过难关;谁在富足时豪华奢侈,在穷困时就会死于饥寒。
萨迪 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
恩格斯 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
方志敏 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
陶渊明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
易卜生 世间的活动,缺点虽多,但仍是美好的。
罗丹 如果天下平静无事,到处都是溢美和逢迎,那麽,无耻、欺诈和愚昧更将有滋长的余地了;没有人再揭发,没有人再说苛酷的真话
别林斯基 金钱这种东西,只要能解决个人的生活就行,若是过多了,它会成为遏制人类才能的祸害。
热带雨林——地球的肺 人类的最后一滴水,将是环境破坏后悔恨的泪。
保护环境,人人有则 人人为环保、环保为人人 人人关心环境质量 人人参与环境保护 珍惜资源 永续利用 保护环境光荣 污染环境可耻 依靠科技进步 促进环境保护 提高环境意识 保护美好家园 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保护环境山河美 持续发展事业兴 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 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君子以俭德辟难。
大意:君子用俭朴的德行来避免危难。
2、克勤于邦,克俭于家。
大意:在国家事业上要勤劳,在家庭生活上要节俭。
3、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
大意:节俭,是善行中的大德;奢侈,是邪恶中的大恶。
4、民生在勤,勤则不匮。
大意:老百姓的生计在于辛勤劳作,只有勤于劳作,财物才不会匮乏。
5、俭节则昌,淫佚则亡。
大意:节俭就会昌盛,淫佚享乐就会败亡。
6、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大意:农夫在中午的炎炎烈日下锄禾,滴滴汗珠掉在生长禾苗的土中。
又有谁知道盘中的饭食,每一粒都是这样辛苦得来。
7、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大意:纵观历史,大到邦国,小到家庭,无不是兴于勤俭,亡于奢靡。
8、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
大意:忧虑操劳国事可以使国家兴盛发达,追求安逸享乐可以招致自己的灭亡。
9、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
大意:从节俭变得奢侈容易,从奢侈转到节俭则很困难。
10、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
大意:有计划地索取,有节制地消费,就会常保富足。
11、惟俭可以助廉,惟恕可以成德。
大意:只有节俭可以使人廉洁奉公,只有宽容可以使人养成好的品德。
12、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 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成由勤俭破由奢 ●勤俭永不穷,坐食山也空 ●从俭入奢易,从奢入俭难 ●小钱不知省,大钱将滥花(英国) ●成家子,粪如宝;败家子,钱如草 ●眼下胡花乱铺张,往后日月空荡荡 ●一勺勺积累的东西,不要用桶倒出去(哈萨克族) ●辛苦得来的果实,不要一口气把它吃完(维吾尔族) ●家有万石粮,挥堆不长 ●杀牛吃肉,不如留着挤奶(藏族) ●有钱时摆阔,没钱时挨饿 ●欲求温饱,勤俭为要 ●紧紧手,年年有 ●勤能补拙,省能补贫 ●思前顾后,吃穿常有 ●精打细算,油盐不断 ●披着破大氅的,往往是个好酒徒(西班牙) ●粮收万石,也要粗茶淡饭 ●会吃的吃千顿,不会吃的吃一顿 ●精打细算,油盐不断 ●披着破大氅的,往往是个好酒徒(西班牙) ●粮收万石,也要粗茶淡饭 ●会吃的吃千顿,不会吃的吃一顿 ●精打细算,有吃有穿;大吃大喝,当屋卖锅 ●小富由俭,大富由天 ●不喝酒,不抽烟,三年省下无数钱 ●节俭是致富的秘诀(英国) ●节俭本身就是一宗财产(英国) ●积小利,成巨富(英国) ●节俭是你一生中食之不完的美筵(爱默生) ●小处不省钱袋空(托?莫尔) ●钱币是圆的,所以容易滚走(托里安诺) ●节约一分钱,等于生产一分钱(英国) ●节省下来多少,就是得到多少(丹麦) ●黄金本无种,出自勤俭家 ●饱时省一口,饿时得一斗 ●细水长流,遇灾不愁 ●省下烟酒钱,急难免求人 ●有荒节约度荒,天荒节约备荒 ●好处安身,苦处用钱 ●精打细算够半年,遇到荒年不受难 ●年年有储存,荒年不荒人 ●奢侈的必然后果风化的解体反过来又引起趣味的腐化(英国) ●奢侈会破坏人们的心灵纯质,因为不幸的是,你获得愈多,就愈贪婪,而且确实总感到不能满足自己(安格尔) ●奢侈好像酒,既使人兴奋,又使人衰弱(卡尔) ●奢侈和淫靡只是一种社会腐化的现像,决不是原因(鲁迅) ●不择手段地追求高级物质生活的人,他的思想品德,必然是低级的(潜夫) ●奢侈乃德义之灭亡(瑞士) ●奢侈是民族衰弱的起点(古巴) ●知足是天然的财富,奢侈是人为的贫困(希腊) ●良田万顷,日食一升。
广厦千间,夜眠七尺 ●一饱之需,何必八珍九鼎
七尺之躯,安用千门万户
●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惜衣有衣,惜食有食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一粥一饭汗珠换 ●不当家不知柴米贵 ●谁爱风流高格调,共怜时世俭梳妆 ●吃饭要知牛马善,着丝应记养蚕人 ●成物不可损坏
请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如何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
农村三资管理农村“三资”,顾名思义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资金:即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资产:即房屋、水利设施、车辆、机器、设备、办公设施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其它资产;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目前农村“三资”管理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资产、资源底数不清。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不规范,没有进行定期盘点,专人统筹管理;二是缺乏有效监督。
村级监督组织相对不独立,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督不到位,监督成员水平参差不齐,积极性不高。
三是村对资产、资源实施的“五事三公开”工作法合乎法律,但收效甚微。
面对上述农村三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解决方案一、村资产、资源要摸清底子,健全台账,成立专门的管理小组,定期盘点,建立责任人制度,责任到人。
农村资产、资源是村集体所有,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严禁集体所有资产通过任何方式改变资产、资源所有制形式,变为私人所有,因而要摸清底子,健全台账。
首先要对农村“三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登记,界定产权,且每年定期要进行数据更新;其次要建立健全“三资”台账,完善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转让合同,加强档案管理;三是要成立相应的对立的监督小组,对村里的资产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建立专人专管,责任到人制度。
做到“权有所限,钱有人管,事有人监”二、发展基层民主,强化农村
经典七言对联,七言楹联
儒家 儒家的创始人是春秋时的孔子。
儒家学说是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中最重要的一支,它以强势的道德意识及政治理想成为贯穿中华民族历史的主流价值观。
基本观点 伦理观:仁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总纲。
仁就是爱人,君主要体恤民情、爱惜民力,民众要敬重师长、和睦乡邻。
若要实践仁德,需要忠和恕。
忠是尽自己的本分,恕是推己及人。
提倡以礼、乐约束人的行为,陶冶人的性情。
政治观:主张以礼义治国,恢复西周时期的德治。
而社会各阶层人士应尽本分,以达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和谐局面。
教育观:孔子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认为教育不应分贵贱贤愚。
他认为因材施教是理想的教学方法。
他提倡温故知新及举一反三等学习方法。
宇宙观:对鬼神之说抱着“存而不论”的态度,主张“敬鬼神而远之”,但却十分重视祭祀祖先。
其后孟子以“性善说”论述仁。
他认为人性本善,具备了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善端,加以发扬,便可形成仁、义、礼、智的德行。
荀子主张“性恶论”,认为人与禽兽无异,“饥而欲饱,寒而欲暖”,若顺从人的本性而行,必会引起纷争。
他主张通过教育改变人的本性,为善去恶。
苟子强调通过“礼治”维持社会秩序,使社会各阶层人士安守本分。
儒家学说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被历代统治者及学术界所尊崇,成为中国传统思想的核心及道德的主流。
《先秦儒家和谐伦理观对和谐社会的启示》 发帖人:眼睛 发布时间:2006-04-20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战略举措。
“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显著特征,有着深远的文化历史。
在先秦儒家伦理观中,有着大量丰富的关于“和谐”的思想。
充分吸收古代儒家伦理思想精髓,对于今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梳理了先秦儒家“和谐”伦理中天人和谐、人际和谐、个人自身身心和谐的思想,简要论述了其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 儒家生态伦理 人际和谐 修养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正义、发展、公平为特点,包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诸方面和谐的社会。
这种和谐社会既有人类社会理想的共性,也应该有中华民族的特性。
只有把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在中国历史文化和中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才不至于使和谐社会失去坚实的基础。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掘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文化资源。
“和谐”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主要范畴,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和宝贵遗产。
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宝贵史料的儒家伦理思想中,不论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亦或是个人修行、人际交往的角度,甚至是统治阶级的统治意志里,无不渗透了“和谐”的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说,“和谐”已成为整个社会的目的所在。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塑造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于今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当能提供丰富的启迪和借鉴。
本文主要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个人自我身心的和谐三个角度来梳理儒家“和谐”伦理思想。
一、人与自然的和谐 中国文化是以农耕为基础的文化。
在农耕文化的初期阶段,“天”或者说自然的力量对于人类是有重大影响的。
因此,认识自然,认识“天”,与“天时”保持一致,对于人类的生活来说就是至关重要的了。
应该说,古代中国人民对于天和自然的崇拜,对于历法的较早的科学认识,都是与农业生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农耕生产只有与自然相适应、与四时合序、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才可能有好的收获。
这样一种生产实践,极大影响中国的伦理道德观念。
因此,在中国古代文化中,势必出现大量的“天人合一”、“回归自然”、“天人协调”的观点。
(一)儒家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要热爱自然,热爱生命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被表述为“天人关系”,儒家主张“天人合一”。
当然,在儒家思想中,“天”包括了“自然之天”、“社会之天”、“伦理之天”、“人格之天”等多种含义,这里,我们主要从“自然之天”入手,来探讨儒家关于人和自然和谐的观点。
在“天何言哉
四时行焉,百物生焉。
天何言哉。
”[1]这段话中,儒家肯定了“天”是包括四时运行、万物生长的自然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万物本源。
儒家重“生命”而倡“仁”,肯定天地万物的内在价值,主张以仁爱之心对待自然、热爱生命。
《孟子·尽心上》有“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与民也,仁之而弗亲。
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 朱熹在《孟子集注》中对“爱”、“物”两字做了解释:“爱”: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物”:谓禽兽、草木。
显然,“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恰是生态道德和人际道德统一,人与自然和谐的体现。
(二)儒家强调按自然规律,“取物以时”、“取物有节” 《论语·述而》中有“钓而不网,弋而不射宿。
”即钓鱼不要用网截住水流一网打尽,打猎射鸟时不要射鸟巢。
这就是古代朴素的“取物不尽”、对动植物永续利用的生态道德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体现。
《孟子·梁惠王上》也讲到了“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
”即强调了取物以时,按自然规律办事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性。
(三)儒家认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上要开源节流并重 “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修(循)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
故水旱不能使之饥,寒暑不能使之疾,祆(妖)怪不能使之凶。
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养略而动罕,则天不能使之全;倍(背)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
”[2] 荀子认为,人们抓住农业这个根本,并厉行节俭,天下就不能使之贫困;有充分的养生资源,按季节进行农事,天下就不能使人遭到祸害。
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发展农业是根本的。
但同时必须看到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因而要厉行节俭。
这样才能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又不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枯竭,才能形成持续的发展。
可贵之处是,荀子看到了人是从自然分化出来的,但又有不同于自然的特点,表现在能参(人能适应天时,顺应地利,参与自然界的变化)、能群(人能过群体生活,为社会进步有目的地生产,制定规章等)。
因而,人在自然面前不全是无能为力的。
如看不到人的能动作用,只求自然的恩赐,是不符合人类实际情况的。
这种思想在自然的平衡保护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上是一致的,它在发展的同时做到了保护自然与节约,是建立在人的理性的基础上的人与自然的动态平衡,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的可持续发展。
儒家生态伦理观归纳起来主要有: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是共生共存的,人们应该根据客观规律能动地认识、利用、改造自然,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儒家的这种生态伦理观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的关系,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认真处理的首要关系。
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却因为忽视了人与自然的和谐而造成了生态严重失衡,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遭到了极大破坏。
儒家的“天人合一”观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无论科技如何发达,人依赖于自然、与自然关联的本质始终是不会改变的。
因此作为人类家园的自然,人理应保护好它。
一旦伤害了自然,也就破坏了人类生存环境,破坏人类本身,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之一。
儒家人与自然和谐思想的可贵之处在于:认识到人对于自然的认识具有能动性。
而当前我国出现的大量生态问题,恰是人类没有充分认识自然界的规律和尊重自然界规律的体现。
因此,我们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同时,必须更好地利用科学知识、认识客观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合理、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且与节约并举,与自然界建立一种和谐相处、同步发展的关系,达到“天人和谐”的目标。
二、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倡导的“五常”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对于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有着重大的参考价值。
以下,主要从仁、义、礼、智、信五个角度来谈谈儒家的“五常”思想,及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人际关系的意义。
(一)儒家以“仁”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思想 樊迟问孔子“何为仁”时,孔子答曰“爱人。
”[3] 爱人为仁,仁者爱人,就是要在人我相处时亲爱一切人,与一切人友善。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儒家提倡的“爱人”,是指爱作为“类”的人。
这里的“人”,不是特指社会中的某一阶层或某一部分的人,而是指与动物界相对的所有的人。
不论是在位的“大人”还是无位的“庶人”,不论是自由的人还是被奴役的人,不论是“国人”还是“野人”,不论是中国之人还是“夷狄”之人,都以人道相待。
孔子在回答“颜渊问仁”时说:“克己复礼为仁。
”[4]“克己”,即约束自己;“复礼”,即把外在礼仪规范反之于己身而践履之。
“克己复礼”,也就是通过修养,克除自己不良的一面,使自己身心言行达到君子的标准,是爱人的前提。
孔子的“克己复礼”,是其处理人际关系的根本。
它强调的是:第一,人我相处时,应首先要求自己在视听言动上合乎伦理道德和社会的各种规范;第二,人我相处时,当以礼为标准,而不是各行其是。
儒家由爱自己家人出发到爱所有人的 “仁者爱人”的理论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准则,被视为人伦关系和谐有序的基本伦理规范。
这些思想尽管带有等级森严的封建色彩,但却反映了古人追求和谐的人伦关系和尊重他人的利益、价值、意志与愿望的人本主义精神。
如果剔除其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糟粕,继承其中的精华,赋予它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人伦价值涵义,对于维护社会主义的道德秩序、改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有重要的意义。
(二)“义”是儒家处理个人与他人、物质与精神关系的道德规范 它体现了社会行为的原则性与崇高性。
孔子在《论语·卫灵公》中有“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论语·里仁》有“富与贵,是人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在孔子看来,“义”是高于生命的道德意志。
他强调宁可牺牲生命,也不可丧失这种道德意志。
同样,“义”也不可为富贵、贫贱左右。
孔子并不反对追求富贵,摆脱贫贱。
只是如果得到富贵与摆脱贫贱有损于人的道德意志,那就不可为之。
这种贵义思想在孟子那里就成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5] 在儒家看来,“义”就个人而言,要求人们始终坚守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丢弃的道德意志。
儒家把“义”看得十分重要:认为没有“义”就无从体现“仁”。
这种贵义思想发展至今成了中华民族崇尚革命气节与民族气节的优良传统。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生死、富贵、贫贱问题仍是人们需要冷静反思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尤其要吸取儒家义利观,以正当方式追求幸福生活,从而实现有价值的人生。
再次,“义”就社会而言,要求人们以社会利益为重,切勿因个人利益而破坏他人、社会利益。
儒家以社会利益为重的思想,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和谐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社会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满足的前提;同时,个人对于自身行为的选择也必须以社会利益为前提,而绝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三)儒家的“礼”指的是道德生活规范和礼节仪式 儒家关于“礼”的思想主要可总结为:第一,要求人们的道德生活要符合社会制度的规范。
遵从“礼”,就是要遵从社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要求人们的道德生活讲求礼节仪式。
这是人际情感交流、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形式。
孔子在《论语·季氏》中说:“不学礼,无以立。
”孟子也曾说过“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圣也。
”[6] 儒家提倡“礼”的道德规范,主要是要求人们遵守国家宗法制度这一社会规范。
其通过君臣、父子、贫富、贵贱的等级制度,使整个社会群体的行为各安本分。
作为适应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状况的统治思想,对于当时生产力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护有重大意义。
虽然这种维护封建制度的道德规范在其出发点和目的上与我们今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倡的道德规范有着本质的区别。
但儒家关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仪式的道德规范对于我们还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礼节仪式是人们道德生活的反映,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从而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进而有利于整体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中如反对铺张浪费,讲究人际交往的真诚、宽容、谦让、礼貌等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
(四)儒家的“智”指人的聪明才智学识 有智才能知人善任,明辨是非。
儒家“智”的思想主要体现在:首先,讲究对人对事不偏不倚地认识;进而对道德原则和规范进行深刻理解,明辨道德是非原则。
孔子说过“知者不惑”。
[7]孟子也言“是非之心,智也”;[8]“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
[9] 在儒家“智”的道德规范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人对事的认识要讲究不偏不倚的中庸认识法。
同时,对于道德的认识亦是如此。
要想个体行为不偏不倚地合乎社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就必须身体力行学好这些规范。
同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也要求个体重视智慧、崇尚道德,强调文化修养、人文素养培养的重要性。
个体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能力以及自我道德修养能力,才能达到智商与情商和谐发展。
因此,强调个体道德主体性发展,培养自我道德修养能力仍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儒家“信”的道德规范,要求人与人交往要诚实不欺、遵守诺言 “信”被儒家视为立身处世的基本原则。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10]“民无信不立”。
[11]他认为个人在社会中与人交往不讲信用,必然会为社会所唾弃。
同时,儒家认为信与义是相互联系的,信是有原则的信。
如孟子说过:“言不必信,行不必果。
惟义所在。
”[1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是人与人相处的基本要求,是友爱的前提。
没有诚信,人与人之间就不会有信任、理解,没有友好关爱,更无从谈社会和谐。
毋庸讳言,如今社会上存在相当程度的诚信缺失现象,如弄虚作假、尔虞我诈、坑蒙拐骗等。
对儒家诚信观中如“诚者自诚实”、“信由心出”等诚信思想的借鉴,有利于疏解当今诚信问题。
此外,吸收儒家的孝悌思想,保留其敬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注入互尊互重的朋友情感,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伦理关系;吸收儒家忠恕的思想,将心比心地处理人际关系,平等地对待他人,包容不同于自己的观点主张、行为方式,在社会主义中体现宽容精神与民主自由精神的契合;吸收其志勇思想,树立正确远大的人生目标,并以勇敢的气魄胆识践行;吸收其直、节思想,公正无私,保持高尚的人格、气节;吸收其俭、廉思想,廉洁自律、勤俭节约。
三、个人自我身心和谐 个人自我身心和谐,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个人修养问题。
社会的伦理规范,只有转化成为人们自觉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时,才能起到作用。
中国历史上的思想家们很早就认识到了这点,因此,在中国古代思想上,不乏对自我身心修养问题的探讨。
以下就从“修身”、“自省”、“躬行”三方面来探讨儒家的修身思想。
(一)儒家的“修身”贯穿于个人的一生 孔子修养说的核心即“仁—礼”:“仁”,是为美德的培养;“礼”,是为行为合乎社会规范。
内在修养通过外在规范的践行才能表达为行为的合理性,才能达到内外和谐统一的仁人理想。
“不学礼,无以立”;[13]“君子博学以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14]等都强调了以“礼”作为外在规范来克制、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达到“仁”的要求。
归纳而言,即“克己复礼以为仁”:克己复礼,约之以礼,克制自己的言行使之合乎礼,以礼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儒家有关修身的修养方法,就是要求人们自觉地根绝其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来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提高自己的道德境界。
孔子认为时刻进行道德学习,以“仁”做为学习标准,且学思结合是一个人的思想能否合乎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关键。
(二)儒家的修身特别强调“自省” 孔子不但强调学习,更强调反思。
《论语·学而》中有:“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
”《论语·里仁》有“见贤而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见有贤于我者,就向他学习;而见到不好的人或事时,就要特别注意内心的反省,检查自己是否也有类似的毛病,从而改之。
在孔子看来,思、内自省都是联系自己道德修养的精神性反思或反省活动。
倘若只有学习,而没有联系自身品行的反省,是无意义也不会使自己品德提高的。
对此,孟子也说过:“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
”[15]这里的“诚”也就是反省自责而达到为己之善。
“自省”的高境界可视为“慎独”。
《礼记·中庸》中有“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 “慎独”,指不要在暗地里做不道德的事,也不要在细小事上违背道德。
在独处无人注意的情况下,自觉按一定政治、道德准则思考行动,不做坏事。
如果说,自省是通过外在规范来约束个体行为的话,那么慎独则是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性来达到修身的目的。
(三)儒家修身的目的在于“躬行” 强调知行合一是儒家修身思想的重要特征。
孔子说过“敏于事而慎于言”;[16]“听其言而观其行”。
[17]荀子认为“学至于行而止矣”。
[18]其两者均把道德实践看作是道德修养的基本功和审评标准。
《中庸》有“力行近乎仁”,同样也是强调道德实践的重要性,强调道德学问不是外在的知识,道德学问必须同道德实践相结合,同自身为人处世相结合,才是真学问。
儒家认为,道德修养不仅仅是道德思想的培养,更是对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实行;也只有通过对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实行,道德修养才可能真正落实。
我们今天所倡导建设的和谐社会,是精神与物质同进步的社会。
儒家思想重视个人身心和谐发展,追求精神价值与物质价值的统一,为人们形成积极的修身、治学态度,健康的人生、价值观,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许多启示。
如在自我修养上注重主观努力,把自我修养变成自觉的内在需要;在自我修养上做到身正力行、内省慎独,把外在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道德素养;在自我修养上讲求立言、立功、立德,既有所创造,又有所贡献,把自我修养与成就功业相统一。
儒家思想在重视自我修养自我完善外,还强调了功业的成就,并认为自我修养与功业成就是一个整体。
《礼记·大学》中有“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可见,要达到齐家而达到平天下的社会目的修身是为关键。
那么怎样修身呢
就在于格物、至知、诚意、正心了。
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需倡导个人修养、自我完善与成就功业并进的人生价值观。
自我完善,主要是人格、道德的完善;成就功业,主要是为国家、民族、社会做出贡献。
而两者又统一于修身这一起点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的全面发展。
在人的全面发展中,个人修养要先行。
一个人只有在思想、内心上具备了一定的素质才可能全方位的发展。
由此可见,在如何提高人的自我修养;如何用先进思想经常进行自我检查、反省,不断改过自新;如何提高自身道德水平等问题上,儒家思想给我们提供了丰富而又宝贵的经验。
四、结束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儒家和谐伦理思想的几大特征。
其一,人与自然和谐体现了儒家伦理思想强调天与人的合一,有着与自然相协调的特点。
其二,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体现了其强调以人为本,强调“爱人”的人本主义精神,注重人际的亲爱、和平与和谐;同时,儒家思想对于忠、孝、节、义的强调,体现了适应中国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的特点。
其三,对于个人自身身心修养问题的探讨则体现了儒家思想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有着重视人的精神境界的特点。
这些思想无疑为我国今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但我们也不能全盘继承,而当站在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角度,辨证分析,科学扬弃。
如儒家有关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思想;其对于家庭美德、人际交往的仁爱思想;其对于个体道德的完善、个人修养的养成等思想对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和作用。
当然,作为一种以血缘为纽带的封建宗法式的伦理文化,它是为封建等级制度服务的,是与社会主义社会有着质的区别的,因此有其固然糟粕,必然不适应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和人际关系。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采取实事求是的研究方法,将继承借鉴与发展创新相结合是我们对儒家和谐伦理思想的根本态度。
注释: [1]《论语·阳货》。
[2]《荀子·天论》。
[3]、 [4]、[11]、[14]《论语·颜渊》。
[5]《孟子·腾文公下》。
[6]、[9]《孟子·离娄上》。
[7]《论语·子罕》。
[8]《孟子·告子上》。
[10]《论语·为政》。
[12]《孟子·离娄下》。
[13]《论语·季氏》。
[15]《孟子·尽心上》。
[16]《论语·学而》。
[17]《论语·公治长》。
[18]《荀子·儒效》。
参考文献: 《中国伦理学通论》(上),焦国成著,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天人合一 儒学与生态环境》,张云飞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儒家学术思想史》,刘蔚华、赵宗正主编,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先秦儒家的道德观》,符浩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儒学价值的新探索》,陈光林主编,齐鲁书社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