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视里常常有陪审团出现,请问他们是什么性质,怎么组成,什么作用的啊
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陪审员是由电脑从一个由符合条件的人组成的“后备军”里随机抽中的,跟彩票一样。
当陪审员与选举不同的是: 选举是自愿的,愿不愿投票悉听尊便。
但当陪审员是义务,一旦抽中,除非特殊情况(需提出证明),没跑。
你休想“蒙混过关”,否则以违法论处,违者将受到从罚款到被起诉的惩罚。
被抽中当大陪审员的机率比审判陪审员低。
当一次大陪审员要当四个星期。
大陪审团是专听刑事案的。
所有刑事案件在进入审判之前得先到大陪审团听证。
某人控告某人涉嫌刑事犯罪, 检察官认为可以立案,即收集各种证据。
但是,检察官不能决定该案件证据是否足够进入审判,这个决定必须由大陪审团做出。
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其中包括正负“头人”和两位自愿担任的书记。
听证时必须有至少16人在场,听完后必须12人投票通过。
如果通过,该人即被正式起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她有罪。
如果案件进入审判,则由另一个陪审团—12人组成的审判陪审团—在听完双方律师的辩论后,决定该人被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两个陪审团, 共35人的听证才能被定罪。
而民事案件则不必经过大陪审团这道程序。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
终于,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
[1]如此,陪审制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
不仅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地趋于衰落。
然而,陪审制在英国历史上(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曾长时间的兴盛却亦是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已衰微,但仍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征,它使得英美的司法程序迥异于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司法程序,并由此发展出了英美法独特的证据规则。
而对于大陆法系,虽然在19世纪初期也曾尝试着引进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但是不多久即“蜕变”成了参审制度或者其他样式;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正常运作,以至于不得不忍痛废弃。
可见陪审制度对于英美国家具有独特的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特的制度功能与特征。
出于陪审制度之于英美法系具有如此特征性的意义,以及其历史命运之今昔巨大反差,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好奇:“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审制度到底是如何在英国历史上形成的
”虽然,现在国内已有诸多学者对陪审制度大致的来龙去脉进行过概略探讨,但是,至今为止尚未见学者对“陪审制度如何在英国历史上形成”这样的基本问题进行过较为清晰的研究与叙述。
笔者认为对这样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或许可以告诉我们陪审制度为何在两大法系命运截然不同,以及为何昔盛今衰。
法国哲学家 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
”[2]历史对于我们永远是一种可敬畏的并因此值得我们去挖掘与反思的存在。
是为本文写作的初衷。
英国陪审团的原初——团体证人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这为时人所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历史判断决不意含着英国的陪审制是源于其本土的。
当然,许多学者谈到陪审制起源一般总是从古希腊雅典与古罗马的民众陪审法庭说起,笔者对这样的方法也心存疑虑,因为它们不久即从历史上消失,与现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实无历史联系[3]。
因此,我们理应直接从英国的陪审团着手去寻找其起源与传承。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倾向于认为它是由诺曼输入。
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Ethelred)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wapentake)的集会上,得由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reeve)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
另外,十世纪早期,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Dunstan和Oswald时期也曾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
[5]尽管如此,由于它们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带有偶然作法的性质,因而大部分研究学者(包括权威学者)仍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而上述类似作法充其量不过是为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准备了一些有利条件而已。
[6]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8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Inquest或 Inquisitio),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员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
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而采用的。
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
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
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税调查等方面。
[7]法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8]地方封建权威(如封建领主)[9]断不能使用。
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
同时显然,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10]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11]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他们将调查陪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调查陪审团,后者要发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12]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询问土地占有以及财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
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权对全国的控制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13]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而努力确立其体系化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样。
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
[14]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邻居调查陪审团,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
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详实信息,因而邻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剥夺了广大农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5]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为自己攫取权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
当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后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
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行为,借以控制、监管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
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
直至14世纪,由于有地方各郡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出现,使得国王无需派官员四处奔跑,即能在议会上获取其所需的全国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负行政职责的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越来越不受民众欢迎,应公众的强烈要求很快被司专职审判的巡回法官(justices of assize)所取代;[16]并且王室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全国也已基本建立,原来的取证方式(调查陪审团)也多少有些难以适应这种专业化及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纪王室行政事务中的调查陪审团逐渐地衰微,调查陪审团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相关了。
当然,调查陪审团并非直到14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
如前所述,诺曼征服后的英王室一开始从诺曼底引进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就是为了在政府管理中广泛地加以运用的。
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
[17]之前,司法审判中运用陪审团(jury)的事例较少,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过陪审团。
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对于十二人陪审团绝对不会陌生,无论是在行政事务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
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势力手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18]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
并且“司法中有大钱”(英格兰格言),司法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
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谋略,还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司法权对于英王室无疑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亨利二世在英国历史上是个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国王,为了盘剥地方封建司法权,伸张王室司法权 ,他对传统的“令状”进行了微妙而又是根本性的变革——即将令状“司法化”。
令状(writ)初为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后继者统治英格兰时,王室对全国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令状由王室颁发,命令封建领主和郡长等纠正处理那些引起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有碍国王安宁的行为)。
这些令状种类较多,每一种都设计用来解决国王所干预的个案。
因此,这些令状实际上是国王向地方渗权的有力工具。
由于这些令状负载着国王向地方下达的行政命令,收到令状的封建领主必须着手处理令状所指向的引起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
因此,这个时候的令状是行政化的。
但是亨利二世为了更深入地插手地方事务,伸张王室司法权,他将原行政令状予以“司法化”——令状不再单纯地命令地方封建领主如何如何做,而是命令其将不法行为所涉之当事人传唤到王室派遣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由王室法官着手审理裁决案件。
这样就使得对不法行为的最终处理权事实上转移到了王室手中。
这是一种王室对地方权力的绝妙篡夺。
也正因此,国王的每个令状就引起一起诉讼,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命令,在这个意义上说,国王的令状“司法化”了。
这种司法化的令状所带来的明显后果是王室的司法权得以伸张,拿到司法令状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通过重罪上诉或大陪审团提起,不通过司法令状提起)当事人只能到王室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
为了改革的有效性,他还把调查陪审团与他的‘司法化’的令状制度结合起来。
这样,每一类根据国王的司法令状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辖的民事案件,均得采用十二人陪审团审,以询问陪审团作为取证方法,而不得适用宣誓断讼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证手段,由此全体公众可以在王室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诉讼)中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
同时,亨利二世还辅之以王室定期地往地方派遣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制度。
这样亨利二世就确定了王室对颁发令状和对陪审诉 讼的专有管辖权,使王室司法权获得正当性。
[19]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审团来审理案件[20]成为制度性作法。
关于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审制的母国。
但是,19世纪中期,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
终于,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
[1]如此,陪审制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
不仅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地趋于衰落。
然而,陪审制在英国历史上(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曾长时间的兴盛却亦是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已衰微,但仍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征,它使得英美的司法程序迥异于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司法程序,并由此发展出了英美法独特的证据规则。
而对于大陆法系,虽然在19世纪初期也曾尝试着引进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但是不多久即“蜕变”成了参审制度或者其他样式;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正常运作,以至于不得不忍痛废弃。
可见陪审制度对于英美国家具有独特的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特的制度功能与特征。
出于陪审制度之于英美法系具有如此特征性的意义,以及其历史命运之今昔巨大反差,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好奇:“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审制度到底是如何在英国历史上形成的
”虽然,现在国内已有诸多学者对陪审制度大致的来龙去脉进行过概略探讨,但是今为止尚未见学者对“陪审制度如何在英国历史上形成”这样的基本问题进行过较为清晰的研究与叙述。
笔者认为对这样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或许可以告诉我们陪审制度为何在两大法系命运截然不同,以及为何昔盛今衰。
法国哲学家 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
”[2]历史对于我们永远是一种可敬畏的并因此值得我们去挖掘与反思的存在。
是为本文写作的初衷。
英国陪审团的原初——团体证人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这为时人所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历史判断决不意含着英国的陪审制是源于其本土的。
当然,许多学者谈到陪审制起源一般总是从古希腊雅典与古罗马的民众陪审法庭说起,笔者对这样的方法也心存疑虑,因为它们不久即从历史上消失,与现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实无历史联系[3]。
因此,我们理应直接从英国的陪审团着手去寻找其起源与传承。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倾向于认为它是由诺曼输入。
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Ethelred)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wapentake)的集会上,得由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reeve)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
另外,十世纪早期,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Dunstan和Oswald时期也曾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
[5]尽管如此,由于它们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带有偶然作法的性质,因而大部分研究学者(包括权威学者)仍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而上述类似作法充其量不过是为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准备了一些有利条件而已。
[6]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8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Inquest或 Inquisitio),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员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
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而采用的。
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
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
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税调查等方面。
[7]法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8]地方封建权威(如封建领主)[9]断不能使用。
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
同时显然,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10]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11]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他们将调查陪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调查陪审团,后者要发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12]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询问土地占有以及财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
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权对全国的控制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13]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而努力确立其体系化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样。
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
[14]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邻居调查陪审团,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
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详实信息,因而邻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剥夺了广大农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5]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为自己攫取权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
当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后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
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行为,借以控制、监管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
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
直至14世纪,由于有地方各郡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出现,使得国王无需派官员四处奔跑,即能在议会上获取其所需的全国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负行政职责的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越来越不受民众欢迎,应公众的强烈要求很快被司专职审判的巡回法官(justices of assize)所取代;[16]并且王室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全国也已基本建立,原来的取证方式(调查陪审团)也多少有些难以适应这种专业化及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纪王室行政事务中的调查陪审团逐渐地衰微,调查陪审团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相关了。
当然,调查陪审团并非直到14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
如前所述,诺曼征服后的英王室一开始从诺曼底引进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就是为了在政府管理中广泛地加以运用的。
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
[17]之前,司法审判中运用陪审团(jury)的事例较少,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过陪审团。
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对于十二人陪审团绝对不会陌生,无论是在行政事务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
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势力手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18]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
并且“司法中有大钱”(英格兰格言),司法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
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谋略,还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司法权对于英王室无疑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亨利二世在英国历史上是个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国王,为了盘剥地方封建司法权,伸张王室司法权 ,他对传统的“令状”进行了微妙而又是根本性的变革——即将令状“司法化”。
令状(writ)初为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后继者统治英格兰时,王室对全国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令状由王室颁发,命令封建领主和郡长等纠正处理那些引起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有碍国王安宁的行为)。
这些令状种类较多,每一种都设计用来解决国王所干预的个案。
因此,这些令状实际上是国王向地方渗权的有力工具。
由于这些令状负载着国王向地方下达的行政命令,收到令状的封建领主必须着手处理令状所指向的引起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
因此,这个时候的令状是行政化的。
但是亨利二世为了更深入地插手地方事务,伸张王室司法权,他将原行政令状予以“司法化”——令状不再单纯地命令地方封建领主如何如何做,而是命令其将不法行为所涉之当事人传唤到王室派遣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由王室法官着手审理裁决案件。
这样就使得对不法行为的最终处理权事实上转移到了王室手中。
这是一种王室对地方权力的绝妙篡夺。
也正因此,国王的每个令状就引起一起诉讼,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命令,在这个意义上说,国王的令状“司法化”了。
这种司法化的令状所带来的明显后果是王室的司法权得以伸张,拿到司法令状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通过重罪上诉或大陪审团提起,不通过司法令状提起)当事人只能到王室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
为了改革的有效性,他还把调查陪审团与他的‘司法化’的令状制度结合起来。
这样,每一类根据国王的司法令状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辖的民事案件,均得采用十二人陪审团审,以询问陪审团作为取证方法,而不得适用宣誓断讼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证手段,由此全体公众可以在王室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诉讼)中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
同时,亨利二世还辅之以王室定期地往地方派遣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制度。
这样亨利二世就确定了王室对颁发令状和对陪审诉 讼的专有管辖权,使王室司法权获得正当性。
[19]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审团来审理案件[20]成为制度性作法。
专家提供:
陪审团制度是谁最先创立的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陪审团都由些什么成员组成
~~^0^
问题的由来及其重要性 为了现代化,中国国内的各项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同时,鉴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压力,中国也在积极寻求并即将加入WTO ……然而在这样一个热火朝天的时日,作者偏要在故纸堆里“无谓”地掏寻“英国陪审制度在历史上到底如何形成”这样一个“纸面古董”,为何
这是一个在开篇之前有必要解释的问题。
其实,对研究论题的选择自然跟作者的学术偏好直接相关,因此有时并没有太多的理由可言。
但是,就本论题而言,笔者认为有其论题本身的重要性。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但是,从19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至199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团的适用仅涉及公民名誉的案件。
另外,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的近代警察制度和检察制度相继得以发展。
终于,英国于1933年基本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948年正式废除),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
并于1948年,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
据80年代中期的一个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5%,其中刑事案件占4%,民事案件占1%。
[1]如此,陪审制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
不仅如此,自19世纪后期以来,陪审制事实上是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地趋于衰落。
然而,陪审制在英国历史上(乃至一度在世界范围内)曾长时间的兴盛却亦是历史事实;并且即使陪审制在英国业已衰微,但仍被认为是普通法的一大传统性特征,它使得英美的司法程序迥异于以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司法程序,并由此发展出了英美法独特的证据规则。
而对于大陆法系,虽然在19世纪初期也曾尝试着引进英国式的陪审团制度,但是不多久即“蜕变”成了参审制度或者其他样式;有的甚至根本无法正常运作,以至于不得不忍痛废弃。
可见陪审制度对于英美国家具有独特的适应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独特的制度功能与特征。
出于陪审制度之于英美法系具有如此特征性的意义,以及其历史命运之今昔巨大反差,笔者一直对这样的问题深感好奇:“作为英美法一大特色的陪审制度到底是如何在英国历史上形成的
”虽然,现在国内已有诸多学者对陪审制度大致的来龙去脉进行过概略探讨,但是,至今为止尚未见学者对“陪审制度如何在英国历史上形成”这样的基本问题进行过较为清晰的研究与叙述。
笔者认为对这样的问题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或许可以告诉我们陪审制度为何在两大法系命运截然不同,以及为何昔盛今衰。
法国哲学家 德日进说:“过去已经向我们显示如何建设未来。
”[2]历史对于我们永远是一种可敬畏的并因此值得我们去挖掘与反思的存在。
是为本文写作的初衷。
英国陪审团的原初——团体证人 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这为时人所共识。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
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历史判断决不意含着英国的陪审制是源于其本土的。
当然,许多学者谈到陪审制起源一般总是从古希腊雅典与古罗马的民众陪审法庭说起,笔者对这样的方法也心存疑虑,因为它们不久即从历史上消失,与现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实无历史联系[3]。
因此,我们理应直接从英国的陪审团着手去寻找其起源与传承。
英国陪审制度的起源问题似乎相当模糊,研究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的追溯其源于盎格鲁——撒克森时期的类似做法,有的倾向于认为它是由诺曼输入。
我们确实可以在盎格鲁——撒克森国王埃塞尔雷德(Ethelred)的法律中找到这样的规定:“在每个百家村(wapentake)的集会上,得由十二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reeve)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4]这的确很象后来的起诉陪审团。
另外,十世纪早期,法兰克王国的教会法院偶尔也有过将某人有罪或无罪的问题交给十二人组成的民众团体裁决的作法,而英国的教会于Dunstan和Oswald时期也曾借用过法兰克教会的这种作法。
[5]尽管如此,由于它们都不具有固定性,而更多地带有偶然作法的性质,因而大部分研究学者(包括权威学者)仍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陪审团是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引进来的,而上述类似作法充其量不过是为陪审团制度的引入准备了一些有利条件而已。
[6] 据记载,至少从公元8世纪起,法兰克皇帝和国王就曾经传唤邻居调查陪审团(Inquest或 Inquisitio),让他们回答一位巡回王室官员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当地习惯所确认的王室权利和违反王室命令的问题。
史料表明,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在当时主要是为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而采用的。
由于当时王室土地时常为私人所占据,国王为清查土地占有状况,而命王室官员赴各地探求事实,以恢复王室土地之权利。
为了有效地获取证据和事实,王室采用了邻居调查团作为推问方式。
后来国王将这种推问方式(邻居调查团)扩及于有关民人身份租税调查等方面。
[7]法兰克国王的这种邻居调查团之推问方式初独为国王特权,国王凭借这种推问方式有效地维护和伸张王室的权利,[8]地方封建权威(如封建领主)[9]断不能使用。
因而,这种调查陪审团实际上是当时国王面对众多封建地方割据势力而采用的用以伸张王室权利的手段。
同时显然,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仅是提供证据实情的证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
[10] 后来从北方来的诺曼人从法兰克人手中接过了这种办法,也使用邻居调查陪审团。
[11]但是,诺曼人具有非常强的行政管理能力,他们将调查陪审团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把它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来运用,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王室官吏向当地人调查时,可召集调查陪审团,后者要发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不管是行政官吏或司法官吏都可以采用这种调查陪审团来获取有关信息资料,[12]比如行政官吏向其询问土地占有以及财产等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司法官吏责令其提出犯罪嫌疑人或就犯罪指控是否真实发表意见等。
通过这样的作法加强了中央王权对全国的控制与管理,不久,诺曼底公国便确立起了一套中央机构体系。
[13]可以说,这种调查陪审团事实上也是诺曼王室面对封建状况而努力确立其体系化的官僚管理机构的一种手段,是中央王权向地方封建势力进行权力盘剥(中性)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同法兰克王室所作的那样。
诺曼统治者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政府管理的一般方式的这样一种作法,在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不久,便被引入英格兰的实践,最著名的就是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对征税人口的调查统计。
[14]在这次全国性的”摸底”调查中,王室官吏广泛地采用了十二人邻居调查陪审团,调查陪审团必须如实回答王室官吏提出的问题,否则要受罚。
这种邻居调查陪审团能够快速有效地给王室官吏提供其所需要的详实信息,因而邻居调查陪审团对威廉如期完成他的调查计划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末日审判书》肯定了威廉征服英格兰后对土地的占有,剥夺了广大农民的权利,对英格兰的集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5]毫不夸张地说,这一次由从地方民众中召集的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又在王室为自己攫取权力的艰难路途中扮演了”开路先锋”的尴尬角色。
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调查陪审团在性质上仍是团体证人。
当然,如前文所交代,威廉及其后来者在王室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广泛地采用了这种团体证人,因为凭借它来获取王室行政所需的各种信息是如此地有效,王室行政因此富有效率。
并且王室通过派遣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在地方上召集这种调查陪审团来查问有关地方官员有无违犯王室的不轨行为,借以控制、监管地方的行政与司法活动。
陪审团对英王室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
直至14世纪,由于有地方各郡代表参加的议会的出现,使得国王无需派官员四处奔跑,即能在议会上获取其所需的全国各地之信息;加之兼负行政职责的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越来越不受民众欢迎,应公众的强烈要求很快被司专职审判的巡回法官(justices of assize)所取代;[16]并且王室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全国也已基本建立,原来的取证方式(调查陪审团)也多少有些难以适应这种专业化及规范化运作的需要,故而,在14世纪王室行政事务中的调查陪审团逐渐地衰微,调查陪审团演变为主要与司法审判相关了。
当然,调查陪审团并非直到14世纪才被引入司法审判。
如前所述,诺曼征服后的英王室一开始从诺曼底引进十二人调查陪审团就是为了在政府管理中广泛地加以运用的。
但是史料表明,直到亨利二世,调查陪审团才被固定地应用于英格兰的司法审判中。
[17]之前,司法审判中运用陪审团(jury)的事例较少,据记载亨利二世之父安茹公爵杰佛里曾在重要的民事案件中采用过陪审团。
可以肯定的是亨利二世对于十二人陪审团绝对不会陌生,无论是在行政事务中,还是在司法审判中。
但是,在亨利二世之前,王室的司法权一直是非正式的,司法权几全操于地方封建势力手中,王室干预地方司法被认为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可容忍的。
[18]这严重阻碍了王室集权。
并且“司法中有大钱”(英格兰格言),司法能带来丰厚的经济收入。
因此,无论从政治上谋略,还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司法权对于英王室无疑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亨利二世在英国历史上是个了不起的具有雄才大略的国王,为了盘剥地方封建司法权,伸张王室司法权 ,他对传统的“令状”进行了微妙而又是根本性的变革——即将令状“司法化”。
令状(writ)初为征服者威廉和他的后继者统治英格兰时,王室对全国进行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令状由王室颁发,命令封建领主和郡长等纠正处理那些引起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有碍国王安宁的行为)。
这些令状种类较多,每一种都设计用来解决国王所干预的个案。
因此,这些令状实际上是国王向地方渗权的有力工具。
由于这些令状负载着国王向地方下达的行政命令,收到令状的封建领主必须着手处理令状所指向的引起国王注意的不法行为。
因此,这个时候的令状是行政化的。
但是亨利二世为了更深入地插手地方事务,伸张王室司法权,他将原行政令状予以“司法化”——令状不再单纯地命令地方封建领主如何如何做,而是命令其将不法行为所涉之当事人传唤到王室派遣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由王室法官着手审理裁决案件。
这样就使得对不法行为的最终处理权事实上转移到了王室手中。
这是一种王室对地方权力的绝妙篡夺。
也正因此,国王的每个令状就引起一起诉讼,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命令,在这个意义上说,国王的令状“司法化”了。
这种司法化的令状所带来的明显后果是王室的司法权得以伸张,拿到司法令状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刑事案件通过重罪上诉或大陪审团提起,不通过司法令状提起)当事人只能到王室的法官面前进行诉讼。
为了改革的有效性,他还把调查陪审团与他的‘司法化’的令状制度结合起来。
这样,每一类根据国王的司法令状可由王室法院或法官管辖的民事案件,均得采用十二人陪审团审,以询问陪审团作为取证方法,而不得适用宣誓断讼法或神裁法等原始的取证手段,由此全体公众可以在王室管辖范围内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主要涉及土地诉讼)中将调查陪审团作为正规的制度予以运用。
同时,亨利二世还辅之以王室定期地往地方派遣巡回法官(justices in Eyre)制度。
这样亨利二世就确定了王室对颁发令状和对陪审诉 讼的专有管辖权,使王室司法权获得正当性。
[19]由此,王室法官主持的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使用十二人陪审团来审理案件[20]成为制度性作法。
从根本上讲,这些在王室司法中的陪审团与在王室行政事务中的陪审团在性质上并无多大区别,它们同样只是团体证人。
这些王室司法中的十二人陪审团同样是从案件发生地的周围邻居中召集的,他们唯一职责是要如实地回答法官提出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问题。
但是,由于他们一般知悉案情,并且事先已经知道法官将会对他们提出什么问题,他们回答问题无需经过审判中询问普通证人的烦琐过程,法官一般直接根据陪审团的回答来对案件作出裁决,不考虑也不允许提出其它证据[21],因而它使得数量很少的王室法官(一共不超过三十名)就能处理全国所有的司法事务。
并且,由于采用询问十二人邻居陪审团作为取证方式来对案件进行裁决显然比地方法院通过宣誓、神裁及决斗等非理性的取证手段来裁决案件更具合理性,因而王室法官主持的有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在政治上更受民众欢迎。
另外,由于召集的十二人往往代表了其所在的村社共同体的意志,而村社共同体的意志在当时对诉讼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威权,故而陪审团提供的有关意见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尊重,而这显然有利于树立王室司法的威望。
陪审团在王室司法中所具有的所有这些优点,都有利于王室的司法权向地方和封建的司法权渗透。
后来随着审判技术的发展以及客观形势的需要,王室新的令状被不断地创造出来[22],这同时意味着陪审团在司法中的适用不断地“蔓延”,更直接地说就是王室的司法权不断地得以扩张,由王室法官主持的审判一步一步地排挤掉了地方封建司法权。
由于从13世纪中后期始,王室司法机关逐渐专职化,王室法官专业化,因而整个王室司法开始专业化。
而地方封建法庭的运作一直是非专业化的,多少带有民众团体司法的性质。
[23]这种专业化的王室司法排挤或取代非专业化的地方封建法庭的一个重要结果便是专业化的法律体系——普通法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大大地改观了原先整个国家法律多元、分散甚至相互矛盾的法制局面,为国王统一管理国家,实现集权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王室将陪审团引入司法是为了干涉地方司法权,扩张王室司法权;也正因此陪审团在英格兰得以迅速发展。
对此,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HOLDSWORTH更为直接指出,陪审团是英王室向地方渗权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24] 需加说明的是,亨利二世起初只是将陪审团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是没过多久(两年后),他出于同样的原因(加强王室对全国的管理与控制)将陪审团引入了刑事诉讼。
正如历史一贯表明的那样,由于早期国家观念的淡薄,对犯罪的控诉权基本上操于私人之手。
这种由私人追诉犯罪的习惯在当时的英国就是表现为“重罪上诉” (appeal of felony)。
重罪上诉(非今日意义上的上诉)制度赋予受害人的男性亲属以及领主或封臣有对重罪(轻微的“犯罪”可能根本不被视为犯罪,不过是一般侵权而已)提起控诉的权利,并且对重罪上诉的管辖权操于地方法院。
但是,由于到了亨利二世时期,王室对全国实行控制的愿望和实际能力都在加强,重罪越来越被视为是对国王安宁和国家安全的严重破坏,而同时重罪上诉对犯罪的控制与打击力度又是如此地有限(私人之间往往私了或出于害怕败诉而不敢起诉),自然而然,亨利二世急切地希望找到治罪的其他良方妙药。
最后,亨利二世所想到的还是他所熟悉的陪审团,这种陪审团要向王室巡回法官宣誓检举重罪。
这就是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的产生。
这种起诉陪审团由王室巡回法官从百户区中召集产生,巡回官员向被召集的陪审团询问是否有犯罪发生,嫌疑人是谁,陪审团必须如实地向巡回官员检举,否则要受到重罚,而那些被检举的嫌疑犯就会作为被告在王室法庭上或者说巡回法官面前受到“水审”。
据研究,通过这种办法使得少数几个法官就能在几天内处理数以百计的案件。
用英国法律史研究专家道森(DAWSON)的话说,采用陪审团的办法是“极其有效的一项伟大的创举”,“它几乎使得地方特权不能得到保障”,[25]王权由此深入地方内部。
1215年封建贵族愤愤不平地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Magna Charta)就是这种王权过度侵夺封建地方权力的体现。
[26]要说明的是,起初亨利二世只是使用大陪审团来“起诉”犯罪,而并没有将陪审团扩展到刑事审判,被检举的被告仍接受神明裁判——水审。
但是,后来由于13世纪时人类理性逐渐抬头,教会法学家开始倡导理性与良心原则,教皇英诺森三世审时度势,于1215年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会上废止了通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明裁判。
由此迫使世俗当局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用新的审判程序。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英国王室便将审判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
[27]这就是刑事小陪审团的产生。
然而,国王为了尽可能地打击国内犯罪行为、维持王国秩序,他要控制整个刑事审判。
于是,国王挖空心思要控制小陪审团或审判陪审团,以使小陪审团尽量循着国王的意志运作。
起初,他的办法就是让起诉陪审团的一部分成员进入小陪审团,并构成小陪审团成员的大部分。
说得更明白些就是,国王从起诉陪审团中挑出他所信赖的一部分成员(这些成员构成小陪审团的大部分),然后再点缀性地从外面加入几个陪审员,共同组成了小陪审团。
显然,这样的小陪审团一般都会说被告人有罪,因为其中的大部分陪审员原先就是检举被告的人,更为重要的是起诉陪审团的成员若在法庭审判中(作为小陪审团成员)“裁定”被告无罪,就会受到重罚,因为国王规定一个陪审员不能作互相矛盾“裁定”。
[28]人们对国王的这种做法一直心怀不满,因为这会明显地导致审判不公。
后来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盛,国王不得已于1351—1352年下令允许被告对小陪审团的成员提出反对或回避,自然那些曾参与起诉陪审团的成员一般就会遭到反对,从而被“淘汰出局”。
由此,渐渐地,大小陪审团界限开始明晰,并终于在后来完全分离。
但是,国王仍绞尽脑汁力图控制小陪审团,比如陪审员要由王室官吏挑选;在很长时间里(约至17世纪中期)不准被告在陪审团面前提出其它证据或证人;甚至在更长的时间里,不准被告获得法律顾问的帮助;陪审团若作出了错误的有罪裁定,则关系不大,不会被追究责任,被告对错误的有罪判决也没有正规的可救济的途径(对刑事陪审团的错误裁定提供新一轮的审判直到17世纪才被允许,在民事审判中14世纪已被许可),但是若陪审团作出了无罪裁定,开释被告,即使是正确的裁定,陪审团定要受到国王的严厉处罚,甚至被投入监狱。
[29]国王正是这样通过种种办法来控制刑事陪审团(这种严厉的控制当然也同样见诸于民事陪审团),使其服务于国王打击犯罪、控制全国的政治目的。
无庸多言,刑事陪审团也同样不过是王室实现、维持其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已。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刑事被告人拒绝接受陪审团审,因为在陪审团审中难有公正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国王通过种种酷刑来逼迫被告接受陪审团审(直到18世纪,被告人不申请陪审团审本身即被视为犯罪)。
[30] 对此,MAITLAND直言道,陪审团(刑事与民事)之所以能在英国得以迅速地蔓延与扩张且得以稳固,根本上是出于英王室实现其中央集权的深切的政治需要。
[31] 至此,纵观陪审团在历史上的产生与发展,我们所能清晰看到的是这样一种事实:陪审团一直是作为奉诏履行义务,向王室提供其所需要的相关证言的民众团体证人,它们是王室向地方攫取权力、力图实现其中央集权、控制全国秩序的有效工具;并且也正是因为如此,陪审团才得以在英格兰非常迅速地扩展蔓延并立稳脚跟。
换言之,作为证人的陪审团,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动因绝非出于民众的需要,恰恰是出于在某种程度上民众所反感的王权集权的急切需要,基本上非出于司法公正之考虑,而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
我想说,在根本上仅此而已。
恰如MAITLAND所言:被视为“人民自由之堡垒”的陪审团恰恰起源于法兰克,而非英格兰;是出于王室,而非民众。
[32] 陪审团之演变:由团体证人到团体裁判者 当然,小陪审团从一开始被引入司法领域,在某种意义上,它就已经不仅仅是证人了。
因为法官对陪审团提供的有关案情的意见通常不加分辨地“奉”为事实真相,并直接根据陪审团的意见下判。
陪审团从一开始即具有的这种特征,为其后来逐渐地(当然是漫长地)向真正的“裁判者”之演变奠定了基础。
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缓慢地由证人角色向着司法裁判者角色演变,这种演变借助下列因素而逐渐地加强。
首先是陪审团获知案情的方式的变化。
起初,陪审团是从案件发生地附近邻人中召集,陪审团通常自己了解案情,并根据其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法官回答提出有关案件事实方面的意见,其它证人或证据不准在法庭上出现。
[33]后来由于社会纠纷日益复杂,其所涉及的区域之广大已非过去所能比,在这种情形下,单靠陪审团已无法获得关于案情的足够知识于信息,因而对在法庭上提出其他证据成为客观需要(与此相适应,陪审员开始从跨地区中召集产生)。
[34]另外,在涉及王室利益的诉讼中,国王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往往凭特权鼓励或传唤己方证人出庭作证。
国王的这种做法为整个国家的诉讼开了一种可传唤其他证人到陪审团面前作证的先河。
[35]于是很自然,普通诉讼纷纷效仿,各种各样的证人与证据被提出来,至于陪审团面前。
由此,陪审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来对事实进行认定。
至1650年,有案例表明,证人与陪审员已经被认为是具有显著区别的了。
再后来,情况就演变为陪审员必须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能依自己的所知来认定事实了,否则认定事实无效,新一轮的审判要被进行。
显然这样就使得陪审团日益褪去证人色彩,而向“裁判者”角色接近。
其次,如前文所述,当事人往往会对陪审员提出回避请求或反对,那些容易导致裁判不公以及没有能力与资格来担任陪审员的人,很容易招致当事人的反对。
这种对陪审员的挑剔在随后的岁月里日盛。
这也使得陪审团与证人逐渐相脱离。
因为显然,证人是无法替代的,从而是不能被申请回避或反对的。
最后,民众对国王惩罚陪审团的行为日益表示不满以至形成强大的反对浪潮,终于经1670年的一个案件(Bushell案)后,规定陪审员应该根据证据自主地作出判决,不应被追究责任或惩罚。
这也同样强化了陪审团的司法裁判者之色彩。
[36] 我们很难给作为证人的陪审团何时彻底演变成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团划一条绝对的界限,但一般认为,至17世纪中期,其“裁判者”的特征已非常突出。
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演变为裁判者。
作为裁判者的陪审团之稳固 随着陪审团的司法裁判者之特征逐渐强化与突出,一些微妙但具有质性的变化开始也在历史上悄悄地发生。
英王室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中央集权已经基本确立,并且往往表现的过于专权与残暴,司法有时就直接成了为国王任意压制民众的手段,特别是在都铎王朝及斯图亚特王朝时期。
我们所熟悉的星宫法院(星座法院)就是王权专政的得力机构。
但是,历史的另一面也在悄悄地发生,那就是国王对陪审团的控制却越来越难。
由王室官吏召集的其所信赖的陪审员,现在由于这些陪审员可能存有偏心而会遭到当事人一方的反对;起初,陪审员由王室官员召集,现在却有由选举产生的发展趋势;[37]以前可以控制其他证据的提出,从而间接地控制陪审团的裁定,现在各样的证据被理所当然地提出;对陪审团作出不合国王口味的判决,国王现在也越来越不能随意地对陪审团加以处罚了。
一句话,原来是国王专政的有效工具陪审团,现在似乎越来越脱离国王的控制,并且由于陪审团现在作为司法裁判者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从而在实际上就能成为民众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自由而直接反对国王专权的一处堡垒了,最著名的就是1554年的Throckmorton案和1670年的Bushell案。
此两案中,陪审团坚决反对王室的专权与骄横,一致宣告被告人无罪。
[38]有鉴于此,王室一方面仍顽固地妄图继续加强对陪审团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弃陪审团于不用的迹象,臭名昭著的星座法院从不实行陪审制;科克(Coke,Sir Edward)爵士也曾认为重罪犯可以不经过陪审团审而处以死刑。
[39] 事实上,恰如前文所表明,国王从来就不是为推广陪审团而采用陪审团,国王所需要的并不是陪审团本身,而是需要借陪审团来控制司法,维护统治。
如果条件许可有更有效的办法来达到他统治国家的目的,他完全有可能弃陪审团于不用,而采用那更有效的办法(比如,欧陆国家13世纪发展起来的可对被告实行刑讯的纠问式诉讼制度)。
13世纪布莱克顿(Bracton)审讯方法以及16世纪星座法院的兴起即为明证。
[40] 然而,就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唯恐王权专政的民众(特别是日益兴起的资产阶级)及时敏锐地发现并紧紧地抓住了日渐裁判者化的陪审团这块“珍宝”。
因为恰如1554 Throckmorton案和1670年的Bushell案所表明的那样,日渐“裁判者化”了的陪审团可以成为有力地反对王权专政的一处堡垒,陪审团可以站在民众的立场维护司法的基本公正,保障人民自由,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和普通民众的权益。
以前是国王利用陪审团(团体证人)来实现集权,如今是民众发现他们可以利用陪审团(裁判者)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对抗王权专政。
正是因为这样,民众开始极力维护、保存司法化了的陪审团。
终于,1688年所谓“光荣革命”成功,革命力量与国王达成妥协,于1689年签定了《权利法案》,里载两点: 其一、向来对于大逆罪之陪审员,往往选任不当,易致偏颇,此后陪审员必须为适当之登录,并由选举产生; 其二、此后关于大逆罪之公判,陪审员有自由认定事实之余地,不应受任何干涉及恐怖,俾其得尽公平之职责。
这两点都是鉴于昔日王权专政而特别加以载明强调的。
从此,英国陪审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自由独立之地位得到保障,免去其遭受惩罚入狱之忧。
而英国陪审团也自此由原先是王权集权之手段翻变为抵制王权专政的“人民自由的堡垒”(布莱克斯通语)。
[41]英国的陪审制度因此得
陪审团的性质
在法庭上的作用
谢谢了
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面对流言蜚语应该采取的态度的名言警句
流言蜚语是无所不在的,否则世界便不成其为世界,千千万万的人会闲得发慌而像苍蝇一般大批大批死去. 你又何必为了一群苍蝇的存在而介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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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牵你的手,一起到一个叫永远的地方,看天长地久的风景,尝海枯石烂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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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你说你黄昏就来,我情愿从黎明开始等待,等待你。
3、静静的夜里,一个人偷偷想你,已成为我最隐秘的快乐。
好几次梦中有你,我便贪恋着不想起床,放纵自己恣意占有你的似水柔情。
4、我就像你送的巧克力,在你的口中被融化。
也许爱情就是这么简单,只是一个眼神,一个动作,但那一瞬间,空气中的确溢满了爱情的味道。
5、爱尔兰有个传说:如果一对恋人彼此离开了对方,天上就有颗星星会熄灭。
我希望那颗属于我们的星星永不熄灭,永远闪亮。
6、在我的感觉里面,你就象一座冰山,而我却是一根小小的火柴。
但无论我的火焰多么的渺小。
我都要把你融化…… 7、我只有两天,一天用来出生一天用来死亡,我只有两天,一天用来希望一天用来绝望,我只有两天,一天用来爱你另一天还用来爱你
8、世界上最深沉的不是大海,而是你的心灵。
我把自已整个都抛下,却不见泛起一丝涟漪
我好想你
9、有一种花你没有看见,却笃信其存在;有种声音你没有听见,却自知你了解;你感受到了吗
你对我真的很重要,知道吗
10、有人说高山上的湖水是淌在地球表面上的一颗眼泪,那么我枕畔的眼泪就是挂在你心头的一面湖水。
如果爱上你是个错误,那让我独自去承受
11、寂寞的时候想想我
想我时候来看我,看我的时候带水果桔子香蕉和苹果。
桔子代表你疼我,香蕉代表你想我,苹果代表你爱我,切记
切记
12、亲爱的,你知道吗
如果有一千个人从我身边走过,我也可以听出你的脚步声。
因为有999个是踏在地上,只有你踏在我的心上
13、有时我会幻想自己是有翅膀的小天使,在夜半时分偷偷飞到你窗边,在你的脸颊上偷得一吻,可是多半的时候我会失! 14、心,有时很大,可以用来撑船,但对于你和我,又好小好小,因为那里只有我和你,不是吗
去魔法地,只能待在家一个人想你
15、想你在每一个有星星的夜晚
念你在每一刻欢乐的时光
盼你在每一次想你的瞬间
爱你在每一秒呼吸的间隙
16、人一生中会遇上三个人,一个是最爱你的人,一个是你最爱的人,一个是伴你一生的人,我希望这三个人都是我。
17、花儿忍不住清香,鸟儿忍不住飞翔,我忍不住对你的思念。
微风忍不住吹拂,火焰忍不住燃烧,我忍不住思念你 18、喜欢有事没事喊你的名字;喜欢被你暖暖的手牵着;喜欢懒懒的躺在你怀里。
一句话:喜欢和你在一起
19、我们本是天堂的两棵树,相约来到尘世,你只在天堂耽搁一天,我便已在人间苍老千年,只能用灵魂感觉你的春夏秋冬。
20、爱你是没有理由的,如果说有理由,那是因为你的存在;爱你是不能商量的,如果能商量的话是,我能不爱你吗
21、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的距离,不是天各一方,而是我就站在你的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22、我们不是最勇敢的,却是最深情的;我们不是最走运的,却是最坚韧的;我们不是最优秀的,却是最脱俗的
诗意的叶子凋零了,我们梦想的枝干依旧挺拔。
23、不一定合情合理,但一定知心知意
不一定形影不离,但一定心心相惜
不一定锦上添花,但一定雪中送炭
不一定常常联络,但一定放在心上
24、不是因为寂寞才想你,而是因为想你才寂寞。
孤独的感觉之所以如此之重,只是因为想得太深。
25、上帝创造了一个人时,必定还创造一个忠贞不渝爱他的人。
所以,你若是上帝创造的,那么我,就是那个忠贞不渝爱你的人。
26、佛说:前世的五百次回眸,才换来今生的擦肩而过。
如果真的是,我愿用一万次去换与你的相遇,并告诉你:“好想好好爱你”。
27、天使想给海豚一个吻,可海豚的家住得那么深;海豚想给天使一个拥抱,可天使的家住得那么高。
然而不管天多高,海多深,我却能每天给你吻和拥抱
28、你是世上最强的磁石,当一走近你的磁场,己没有逃脱的可能,我己被你完全俘虏,注定此生为你而沉醉。
29、没有太阳,月亮摸不清轨道;没有七彩,世界只剩灰白;没有雨水,海洋定会干涸;没有你的存在,我将百无聊赖。
30、爱一个人就是在拨通电话时,忽然不知道说什么好,原来只是想听听熟悉的声音,只是想拨动心底的那根弦。
31、累了,请将心靠岸;错了,请不要后悔;苦了,才懂得满足;伤了,才明白坚强;醉了,才知道难忘;笑了,才体会美丽;闷了,想想我
32、茶,要喝浓的,直到淡而无味;酒,要喝醉的,永远不想醒来;人,要深爱的,要下辈子还要接着爱的那种,就像正在看短信的你
33、爱情是一颗洋葱头,你一片片剥下去,总有让你流泪的时候,爱情是感冒,被爱情病毒感染的人,既瞒了不自己,也瞒不了别人。
34、用满满的爱,加香甜的渴望,是我认真调配的相思汤,多放一点温柔,再调味一些快乐,让你喝了更加爱我
35、世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就站在你面前却不知我爱你,而是明明相爱却不能在一起;不是相爱却不能在一起,而是无法抵挡思念,却还装做不把你放在心里。
36、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于是变为凡人。
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了整个天堂
37、我想你的心就像温度计的刻度,如你不接受我的爱,我的心将永远会是零度;如你接受我的爱,我的心就上下跳动、不在原处。
38、星星落下要三秒,月亮升起要一天,地球公转要一年,想一个人要二十四小时,爱一个人要一辈子,但一句贴心祝福只要一秒:亲爱的,祝你永远快乐
39、亲爱的,我托空气为邮差,把我热腾腾的问候和思念装订成包裹,印上真心为邮戳,37度恒温快递,收件人是你。
祝你天天快乐
40、你忙吗
我想你
只有用这种不打扰你的方式发送我思念的消息
你忙我不在乎,你能想我我就很满足,能打个电话来我会更幸福…… 41、不管是晴天、阴天、雨天,能见到你的一天,就是晴朗的一天;不管是昨天、今天、明天,能和你在一起的一天,就是美好的一天。
42、我爱你
我不管不顾就是要嫁给你
无论生老病死,贫富苦乐,都爱你,照顾你,至死不渝
43、当你看到这条短信息,恭喜你,你已经从99个竞争者中脱颖而出,你赢得了我的爱,要出来庆祝一下吗
44、如果你问我喜欢什么
我会说喜欢看着你的眼睛,因为里面有我幸福的微笑
如果你要送我礼物,我要你上衣的第二颗钮扣,因为那是靠你心最近的地方
45、不要问我爱你有多深,我真的说不出,只知道你已成为我生活中的一种习惯,每天每日都不可或缺。
我可以不吃饭、不睡觉,却无法不想你。
46、自从你出现后,我才知道原来有人爱是那么的美好……我不要短暂的温存,只要你一世的陪伴;我希望每天睡前最后看到的是你…… 47、轻轻的说爱你,那该是怎样的甜蜜;一颗颤动的心,为着另一颗心儿寻寻觅觅。
我发现了——可以饮下爱情的酒,酿造永恒的幸福回忆。
48、一天不会有两个太阳,一夜不会有两个月亮,一生不会有两个你;没有云不觉得阳光可爱,没有风不觉得月光温柔,没有你不觉得生活幸福。
49、我曾在佛祖面前苦修五百年,希望能与你结一段情缘,于是佛祖把我变成一棵树,守在你必经的路边,今生只为爱你。
50、如果你要幸福,我给就你幸福。
愿我们的爱情像筷子一样,谁也离不开谁,而且还要一起品尝人世间的酸甜苦辣,一直到永远! 51、我多么希望是你的电脑,每天接受你含情脉脉的目光;我多么希望是你的键盘,每天承受你指尖的跳动
52、如果你是石头,我便做吸铁石;如果你是植物,我便做含羞草;如果你是人,我便做你的意中人。
有你,是我今生最大的幸福
53、如果我有神灯,我将有三个许愿的机会。
但我只要一个就够了
我将许下这个愿:我要你的无数个来生,与你热恋十万个世纪
54、我是星,你是月,没有你我没法过;你是山,我是水,没有你我不美;你是树,我是花,除了你我不嫁。
55、我想和你一起变成老人
等到那时我们的头发变成苍白,我们已不再年轻,如果你还会对我一如既往,那我就是这世上最幸福的人。
56、尽管没有浪漫倾城的风花雪月,也没有意乱情迷的海誓山盟,但我们却能感觉到彼此相偎时的那种心跳
我爱你
57、你的话已经锁在我的记忆里了,那钥匙你就替我保管一辈子吧,我爱你——用我旧愁里的热情和孩童时代的忠诚
58、我只是需要一个可以让我休息的港湾,人总是会老的,希望到时,你仍在我身边,不管今世也来世也好……我所要的只有你…… 59、我要看你老的样子,要看你坐在我面前笑的样子,还要看你照顾我的样子;要求太多,太奢望;因为我再也离不开你了。
60、不知什么时侯开始,我已学会依赖,只有你知我的情绪,也只有你能带给我情绪,因为知道不能没有你,所以我会更珍惜…… 61、在时间的驿站,我许了一个心愿,叫永远;在爱情的港湾,我将寄一份希望,叫真挚。
因为我们相守的情意,将伴着真挚,到永远。
62、我要你知道,这个世界上有一个人会永远等着你。
无论什么时候,无论你在什么地方,反正你知道总有这样一个人。
63、没有水,会有鱼吗
没有椅子,人会百年站立吗
没有天空,会有万物生长吗
没有你,我不知道该做什么
64、如果上天让我许三个愿望,第一个是今生今世和你在一起,第二个是再生再世和你在一起,第三个是永生永世和你不分离。
65、我只在乎你,就像小鸟需要翅膀,鱼儿离不开水,不得春风花不开。
珍惜与你走过的每一天,在乎和你共度的每一年。
66、亲爱的,我宁愿做过了后悔,也不要错过了后悔。
请不要怀疑,我是那么地在乎你,这一辈子,我们相偕到老
67、你知道吗
爱你并不容易。
当我陶醉在爱的世界,享受爱情的甜蜜时,也使我深深的体会到“爱一个人真的好难”。
68、有一种默契叫做心照不宣;有一种感觉叫做妙不可言;有一种幸福叫做有你相伴;有一种思念叫做望眼欲穿。
69、如果有一天你我都会变为天上的星,那么我不会做最亮的那颗。
我会选择一个离你最近的星座,默默的陪着你直到坠落。
70、相知是一种宿命,心灵的交汇让我们有诉不尽的浪漫情怀;相守是一种承诺,人世轮回中,永远铭记我们这段美丽的爱情故事
71、天变、地变、海变、人变,世界更是变、变、变,唯一永恒的是——我对你的情、我对你的爱、还有一颗早已为你沉醉的心。
72、如果我有神灯,我将有三个许愿的机会。
但我只要一个就够了
我将许下这个愿:我要你的无数个来生,与你热恋十万个世纪
73、跟你结婚并不是我的最终目的,我还要和一起慢慢变老,我愿意安静的和你守在一起,伴着你,宠着你。
74、爱情很慢很慢,时间很快很快。
寂寞很长很长,人生很短很短。
你在很深很深的孤独里,等待着很笨很笨的我。
75、一片两片三四片,片片相思把你念;五片六片七八片,片片柔情把你恋;九片十片十一片,片片愁云难相见;百片千片万万片,一片真心永不变
76、我不愿只在梦里见到你,因为爱着你,我不会再孤寂;我不愿只在夜里思念你,拥有你的爱,相信我会创造奇迹。
77、世上只有一个名字,让人牵肠挂肚,象有一根看不见的线,一头牢牢系在我的心上,一头紧紧攥在你的手中。
78、这是通往幸福的钥匙,因为只要你要用它来打开我家大门,我就是全天下最幸福的人。
79、我想你的时候,你也想我吗
无论我们相距多远,无论前面的路有多长,只想说:爱上你是我今生最大的幸福。
80、只要你说没有,我就相信你。
因为我喜欢你。
我真的很喜欢你。
81、今晚我会坐在星空下等待,愿我可以感动一颗小小的流星,让它记载我的祝福,划落在你的身旁,让你可以想想我。
82、在没有遇到你以前,我从不知道思念的感觉以及爱的甜蜜,请答应我让这种感觉和你一起陪伴我一辈子
83、只要闭上我的眼睛,满脑子都是你的身影,你的微笑,你的容貌,永远烙在我的心里。
84、自从你出现后,我才知道原来有人爱是那么的美好…… 85、我爱你的心是直到世界末日也不变,对你,不管阴晴圆缺,也不变,想想和我一同看日升日落的喜悦吧
86、我愿意用一千万年等待你初春暖阳般的绽颜一笑,就把你深深藏在我心中,,我知道,爱要自由才能快乐,我却宁愿留在你身边,陪你,陪你走过
87、只有你知我的情绪,也只有你能带给我情绪,如果这一生我们爱不够,来世必能长久…… 88、我的所有心事,所有想法,过去,现在,将来,只归结为一个声音,一个语调,如果它响起来,只能是:我爱你
89、可爱的你偷走我的情、盗走我的心,我决定告你上法庭,该判你什么罪呢
法官翻遍所有的犯罪记录和案例,最后陪审团一致通过:判你终生归我。
90、早晨我吃不下饭,因为我想你;中午我吃不下饭,因为我更加想你;晚上我吃不下饭,因为我疯狂想你;夜里我睡不着,因为……我饿。
91、如果我对你的关怀使你感觉到压力,对不起
如果我使你感觉到束缚,对不起
这都是因为我深深的爱着你
92、轻轻的,就象一丝柔柔的风,我把思念从手机向你传来,带着甜蜜的牵挂,亲爱的你收到了吗
93、梦里有你,香甜无比;心里有你,充实无比;身边有你,幸福无比。
94、一朵花放了许久枯萎了也舍不得丢;一把伞撑了许久雨停了也不想收;一句话想了许久你走了也没说出口:我爱你。
95、想念你,在夜晚,犹如花儿静静地散发幽香。
想念你,在白天,就比阳光撒满大地。
96、你的叮咛和嘱托,还在耳边缠绕;你的温柔和笑脸还在眼前飘荡,一切恍如在梦中
望到的只是你的背影
97、想你在每朝,念你在每夕,想你乱头绪,不想伤自己。
这种甜蜜的苦痛,这种伤感的幸福,让我欢喜让我忧
98、想你的日子格外的快慰:想你的眼想你的眉;夜晚在无聊的墙里突围:想你的香想你的味,世界变得花样美。
99、踏着月儿来时,每丝光线都是你的关心;迎着风儿行,每片叶子都是你的叮咛。
100、生活可以是平淡,犹如蓝天下碧蓝的湖水,生活也可以是诗,在一路的奔腾中高歌。
只要我们牵着手,每一个日子都是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