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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遵命公共秩序道德格言

时间:2017-11-14 10:10

有哪位高手知道拜火教的事情

红绿灯是协助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灯光信号,设置于车流量较多的。

同学们骑车过马路()时遇到红灯,无论是否有人看管都应当停止前进,不得闯红灯,这是我们自觉守规的表现,是对我们自控能力的检验。

同时,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歌德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人只要宣称自己是自由的,就会同时感到他是受限制的。

如果他敢于宣称自己是受限制的,他就会感到自己是自由的。

”与人方便,才能与己方便。

所以,我们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大量交通事故材料表明:自行车出交通事故,重要原因是骑车者不遵守交通规则。

因此,我们骑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提高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的自觉意识,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准。

其次,增强道德观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骑车过马路,红灯亮了,主动停车。

再次,克服侥幸的心理,“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如此,就能杜绝骑车闯红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隐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另外,我们应该知道的一点是,红灯亮时,如果骑车右转弯时,可以通行,但要注意伸出右手示意,注意不要碰撞他人,必要时下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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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改朝换代的过程

三皇五帝 夏朝(约前2146-约前1675) 商朝(约前1675-约前1029) 西周(约前1029-前771) 东周(前770-前256)-春秋(前770-前476)-战国(前475-前221) 秦朝(前221-前207) 西汉(前206-8) (新朝)(9-23) 东汉(25-220) 魏(220-265)-蜀(221-263)-吴(222-280) 西晋(265-316) 东晋(317-420)——(304-439) 南北朝(386-556) 隋 (581-619) 唐 (618-907) 五代十国(公元907-978) 北宋(960-1127) 辽(916-1125) 西夏(1038-1227) 南宋(1127-1279) 金(1115-1234) 元(1206-1368) 明(1368-1644) 清(1644-1911)--“八旗详解” 要么战争,要么政变,又或者是干脆禅让!!!!!!!! 自秦汉建立起统一的大帝国以来,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历经朝代更迭,然而政治经济秩序相对稳定,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律典的相对稳定,中国法典的发展总是随朝代变迁而一脉相承,并没有随朝代的更替而发生多大变化,然而,从另一方面讲,相对于中国古代变迁的社会生活,也说明了国家法对于社会生活调解的有限性,“我们无法令人满意的透过国家法观察到当时社会的变化,尤其是以日常经济活动为重要内容的民众生活世界的变化。

”[3] 在中国古代社会,“以执行道德为目标的国家法视‘户婚田土钱债’一类事务为‘薄物细故’从来不予重视,”[4]对乡民生活起主要调整作用的是作为自发秩序的民间法。

近代晚清以来,伴随着法律移植,从西方舶来的异质性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得以自上而下的推行,中国传统的法秩序开始接受现代化的改造,制度的先行和观念的滞后,也使中国的法秩序呈现二元性。

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指出:“那些深深植根于诸如家庭、手工业作坊和村户的传统和价值制度通常更顽强的抵制现代法律。

”[5]因此,无论在中国的前现代社会还是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结构和法律秩序表现为两套不同质的系统,一是与国家法相联的大传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受到自觉维护的和更具统一性的精英知识传统,它具有很强的符号意味,并且表现出相当显著的文化选择色彩。

”[1]文化“大传统”代表了精英的活动圈子,在法律秩序上,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是政治精英的理性设计,更多体现自上而下的人为秩序。

一是与民间法相联系的小传统,指乡民社区所代表的传统。

在法律秩序上,民间法是生长于乡土社会的社会规范,作为自生自发的秩序,它与实用理性相联,更多体现“趋利避害”的人性特征。

从理论上讲,大小传统不同的文化特质,会造成文化与人性的紧张而导致法律秩序的分崩离析,因此,学界对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多有探讨,希求对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内在机理做出理论说明,因学者理论趣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对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关系分别有互动、错位和冲突的不同说明,但是在现实中,不论是中国的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并没有因为民间法和国家法性质的不同而造成法律秩序的内在紧张,大小传统的裂缝悄然弥合。

调解作为由第三方主持下的双方合意达成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法律秩序的选择上,更具有自主性,因此,从理论上讲,调解更能体现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组合,大小传统的沟通与弥合。

但是,随着社会变迁,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调解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要考察调解在社会变迁中的流变,必须从中国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特征上进行把握。

中国二元法秩序的形成分析,离不开“乡土社会”这一分析性的概念。

乡土社会是与法治社会相对应的,是以村落为单位、以土地为依附、以群体为本位、以为模式的社会。

乡土社会是“一种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2]作为先生所描述的“理想类型”的乡土社会展现了不同于传统中国法典化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表现形式、效力来源、实施保障等等诸方面。

在表现形式上,作为礼俗的乡土社会的法律秩序具有不成文和非体系化的特色;在效力来源上,礼俗秩序主要来源于宗族和宗法的权威,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在实行方式上,礼俗秩序并不依靠国家的司法实践,“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

”[3]因此,乡土社会与因在法律秩序方面的异质性,而必然产生乡土社会与之间的一定间离。

尽管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乡土社会的现状已经不同于费氏所描述的作为“理想类型”的乡土社会的“纯粹图景”,但是即使在现代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社区,“日常生活所固有的逻辑,与体现于一种处处以个人为单位的现代法律中的逻辑,二者之间往往不相契合。

”[4]因此,中国乡土社会的法秩序的二元构造特征随社会变迁而一以贯之。

如果按照调解制度的发展来划分乡土社会法秩序发展的不同类型,可以简单模式化为:第一,中国古老法律传统的礼治秩序与国家法典秩序的二元构造,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以明清时期作为最后的定型期;第二,中国新法律传统的形成时期,从、、晚清修律直至辛亥革命和,合法性的重建逐步完成,在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国家层面的“大传统”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法的转型和改造,而乡村社会则由作为传统的文化和制度的“小传统”统治着,在国家权力深入乡土社会的过程中,对小传统的法秩序进行了改造,而在乡土社会形成了中国法律的新传统。

第三,70年代末以来,中国进入法制建设的新时期,随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小传统”的社会基础逐步由“乡民社会”向“”转型,乡村社会的“蜕变过程”加剧,处于“国家‘法治秩序’与‘礼治秩序’、‘德治秩序’、‘人治秩序’、‘宗法秩序’等交错并存德‘多元混合秩序’这样一种格局,”[5]在这一时期,国家权力逐步向上收缩,因此,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仍然松弱,在国家法深入乡土社会的过程中,因国家法律逻辑不同于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仍然遭到不同程度的抵制。

二 法秩序沟通与调解变迁 在中国不同的社会时期,法律秩序沟通的中介系统具有不同的特色,在中国传统的社会形态中,法秩序的沟通是全方位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层面上,引礼入法,实现国家法律的伦理化,借助于天理人情实现社会规范和国家法律规范的沟通,“让政治、法律的秩序模仿自生的、习惯性秩序,由此实现国家秩序和乡村秩序的协调。

”[1]同时,国家法与民间法明确分工,“户婚田土钱债”等“薄物细故”不受国家法典的重视,而由民间法调整;第二,在司法层面上,明确地方政府的司法权限,州县受理案件的权限一般是“户婚田土钱债”以及处刑不超过笞杖或伽号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通常被成为“自理词讼”。

[2]在司法上,将更多受民间法规范调整的案件控制在基层,使州县官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综合情、理、法,实现三者的融通。

因此,考察中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我们会发现,中国古代的乡村社会的民间法并没有与民间法产生严重的背离,反而“界限模糊”,之所以能产生这样的效果,我们必须深究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方式。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在乡土社会最多只是建立在县一级,因此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并没有直接依靠权力和组织,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更多依靠文化的整合力。

杜赞奇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认为文化网络构成了乡村社会运作的基础,而不是市场体系、地理区域和其他组织,它是地方社会中获得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

[3]“权力的文化网络”表现为:第一,依靠科举制度建立国家政权的官僚体制,以此来推行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起国家治理的“儒家模式”。

第二,依靠宗法关系和宗族关系维持乡村社会的权力运作,而作为宗法的族规与国家法律相通,都建立在儒家伦理的基础之上。

第三,依靠半制度化的乡绅阶层,作为联系国家和乡村社会的中介,乡绅一方面是乡村社会的地方治理精英;另一方面,“乡绅阶层受官方意识形态的教育,恪守儒家传统,成为国家意识形态在民间的传播者和维护者,因而也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维护者和执行者。

”[4]乡绅作为沟通国家政权和乡土社会的第三种力量,集教化、治安、司法、田赋等诸多功能于一身,成为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也成为民间调解的主要力量。

“官与民疏,士与民近。

民之信官,不若信士,……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

”[5]因而,文化系统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对社会的控制方式,在这样的法律控制模式中,当国家秩序和民间秩序在纠纷中发生冲突时,作为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呈现出以文化引导人性的教谕特征。

教化式的调解成为沟通大小传统之间的桥梁,这种沟通即是通过儒家伦理作为调解规范,通过儒家伦理的文化意义来教化纠纷双方,缓解文化与人性之间的紧张。

这种教化型的调解特征表现为:第一,以息讼为目的,“淡化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当事人忍让,通过劝和的办法折衷妥协地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从而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6]第二,注重纠纷解决的社会连带效果,并不以法律上的正确作为解决的目标,即使在诉讼调解中,“在听讼程序的范围内可以说州县官吏几乎完全不受律令的约束,毋宁说,根据情理,融通无碍的寻求具体妥当的解决就是地方官的职分”。

[7]第三,调解具有强制性,通过国家权力和民间权威来实现纠纷的解决,教化式的调解并不代表纠纷当事人双方的真正合意。

在中国古代的官方州县调处中,当事人的意志要服从官府的意志。

“当事人吁请息讼的甘结都申明自己是‘依奉结得’,是遵照县官得审判结论才具结的,是遵命和息。

”[8]第四,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相结合,民间乡邻无法调解的纠纷往往再诉诸于州县官方调处;“在州县调处过程中,如果当堂不能和解,则命堂下调解,堂下经乡邻调解后再回到堂上具结。

”[9]清代官人蓝鼎元在其《鹿洲公案》中记载了一起兄弟争田案,生动的体现了古代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特色。

兄弟争田最初由乡里的亲戚族人来劝解,劝解不成后又上诉至衙门,最后由蓝鼎元通过恩威兼施的方法,以“息讼”具结了这起纠纷,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兄弟的族人作为乡村权威的代表也在公堂上参与意见,充分体现了官方权威和民间权威的教化,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的结合。

通过总结教化式调解的特征,我们可以发现,调解作为对国家法秩序和乡村秩序的组合,并不是以一方牺牲一方式的选择规范,而是将儒家伦理作为法外之法,作为调解基本的规范,也是调解所维护的目标。

传统的调解“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国家专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

守纪律,做文明学生演讲稿_百度知道

第一篇:文明演讲稿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题目做文明学生,创和谐校园。

话题很老,但不过时。

它对学生和学校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人生因什么而精彩

答案很多,但有一个答案一定正确合理-——人生因文明而精彩。

文明是一种进步,是思想的科学,行为的端正,习惯的改善,修养的提高,品质的提升;是人性的解放、自由、完善和超越。

从教育成长的角度,文明是告别昨日的无知和粗俗,是自觉的控制,是人性战胜.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讲礼貌的人。

礼貌用语在他嘴边,远离污言秽语,他懂得要想别人尊重自己,自己首先要尊重别人,因为尊重他人与尊重自己同样重要。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有着良好卫生习惯爱护公共财物的人。

他爱学校的一草一木,不会践踏草坪,不会乱涂乱画,更不会踢门、浪费水电……而且会劝阻、制止破坏行为,及时报告。

他会自觉维护校园环境,他更不会乱丢饮料杯、面巾纸、塑料袋、纸片,而且会动手捡拾纸片等,因为他懂得环境是大家的环境,把美好留给他人和自己。

文明的学生,一定是一个有爱心和责任感的人。

他会尊敬师长和友爱同学,关爱身边的人和事,不会与同学吵架、搞不团结,他会懂得感恩,感恩父母长辈的养育,感恩老师的教导…… 同学们,“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我们满怀憧憬,我们充满激情,我们追求成长和长大,在这个过程中,让我们亲近文明,表现文明,实践文明,做文明学生,创和谐校园。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第二篇:守纪律,做文明学生——八荣八耻”之我愿 演讲稿“八荣八耻”,内涵丰厚,概括精辟,意义深远,高度凝练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时代发展要求的完美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特点,为我们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道德生活确立了明确的底线与标杆,是启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指路明灯。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树立起了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新标杆和文明新指针。

它引导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知荣辱、辨是非、明行止,追求真、善、美,憎恶假、恶、丑,对提升国民的基本素质、推动社会发展,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中华民族是个有着五千年文化历史的优秀民族,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人就提出了“礼、义、廉、耻”道德观,到了宋代,又有了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内容的“八德”,并成为中华传统美德的主要内容。

21世纪的今天,我们应以什么为荣,以什么为耻

首先,做人最重要的是要爱国。

“八荣八耻”首先提出“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历尽内忧外患,之所以今日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且不断发展、壮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一代代仁人志士的不懈奋斗,甚至为国献身,在于“苟利国家生死矣,岂因祸福避趋之”的爱国精神和民族气节不断传承。

作为在校的中学生,很容易养成“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不关心国家,不关心大事的闲散怠惰心态,这恰恰是不爱国的流露,不读书不看报,更不关心身边的人和事,这样的学生在我们周围有很多。

如果这样的麻木与无所谓甚至成了流行,实在让人担忧。

一个连祖国都不爱的人,是称不上一个纯粹的人的,即便他是多么得有作为,因此以热爱祖国为荣,可以说是针砭时弊,对某些学生的心理疾病起到了很大的警醒作用,当我们面对信仰危机时,如果能以热爱祖国作为最终目标,将危害祖国为耻作为道德底线,何愁我们的民族没有前赴后继的精神传承,何愁国家不强大。

其次,作为一个人要热爱人民,并把这种热情体现到具体、实在而平凡的工作中。

时下,民间有“从事法律的是黑蛇,医生是白蛇,教师是眼镜蛇”的传言。

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存在背离人民,至少是一些人的这种行为给人民造成了极坏的印象,现状让我们不断思考,自己是不是真的做到了心中有人民,是不是真的热爱人民

崇高寓于平凡,干一行爱一行,明德敬业,就是爱人民的具体体现,在服务他人的过程中,实现自己对职业、对他人乃至对自己的理想的承诺,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试想,一个连本职都做不好的人还奢谈什么爱人民

爱社会

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对照这一条反思自己,将服务人民为荣,背离人民为耻体现在今后的实际行动中,用切实的作为来履行承诺解读信念。

再次,做人要倡导诚信,“诚信”是做人的基本素养,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不守信,如何交往,人与人之间又怎么可能有正常的关系,社会又怎么可能有正常的秩序

“诚”即不欺,诚信的人不会选择欺诈。

“诚则明,明则诚”,心里亮堂就会诚信,诚信的人心里亮堂,而心里黑暗、满布灰尘的人,就不可能诚实守信。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就是要在全社会确立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

我们所处的社会现实中的确有部分是与之相悖的,比如小到同学相处的明争暗斗,争荣誉争利益,大到单位间缺少精诚合作精神,争利益少贡献,再到社会上的各种不信任和相互欺瞒,商业的欺诈,政治的勾斗等都是有违诚信精神的,如果这股风气成了社会的主流,我们的民族和前途就着实堪忧。

因此在防患于未然的思路下进行诚信教育很有必要,我们应该对照这一要求,小到在日常生活中,乃至在重大事件前决不能忘记诚信,时刻勉励和鞭策自己的行为,成为社会诚实守信之风的正面推动力。

我们不仅自己要做到知耻、洁身,同时还要对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等思想言行,不能视而不见,绕道走开,是要充分认识它们败坏人心、瓦解社会、危害事业前进的腐蚀作用,更要对此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从知耻、洁身开始,端正社会风气。

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我们这一代青少年中间的培养与树立,学校责无旁贷,同时也需要全社会的合力。

所有行业、部门、单位、家庭、学校,所有的未成年人、成年人,都应以“八荣八耻”为道德规范,人人身体力行,努力实践。

只有社会环境、道德文明得到改善与提升,我们的社会才能日臻完善,真正的和谐社会才会早日建成。

发生火灾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二、指导思想三织机构及职责四、安理措施五、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及规定六、灭火器材配置和急救器具准备:七、培训和演练:八、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四)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的有关规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制度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结合本工程生产的特性,我施工项目部编制消防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员工的工作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二、指导思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确保安全,实现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一强三优”项目部的发展战略目标出发,构造“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消防安全应急体系,全面提高项目部应对火灾的能力。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项目部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部,负责项目部火灾现场指挥,消防安全管理应急指挥部由项目部和监理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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