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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中的程序正义

时间:2015-11-03 14:04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C 京佳老师解析: 本题考查法理学知识。

题干中“看得见的正义”指的是程序的正义。

该格言的法律内涵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这才是真正的正义。

四个选项中,C项的法院公布裁判文书、公开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与格言的法律内涵要求最贴近。

故选C。

如何实现程序正义

收藏推荐 衡量司法行为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

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更要求程序公正。

能否实现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中国能否走向法制国家的关键所在。

一、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实质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程序问题虽有所重视,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视为一个装饰,其处境和地位非常尴尬:一是程序规则的缺陷。

我国程序规则的最大缺陷是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

所谓实体性规则不完善是指该有的规则没有制定;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则是指实体性规则有些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性程序,导致了程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二是程序被等同于技术性手段。

许多人认为程序仅仅是技术性手段,只是用来保证实体法得以实现的,除此以外,不具有任何价值。

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该怎样处罚,应如何判刑,应遵守哪些程序却不甚明了。

甚至有人认为遵守程序是在浪费时间,捆住了办案人员的手脚。

三是程序被虚置。

程序的实施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但在程序缺乏刚性规定的情况下,由于破案的巨大压力超越了程序的规定,也由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鄙视和痛恨,往往使司法人员忽略了自己的责任。

有什么关于法制的格言或谚语吗?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埃利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

也即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6页上。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是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7页  只有专家们才有能力测定他们(法官)的各种质量,赞赏他们的重要性。

但是他们的判断——法律家阶层的判断————会传给,并感染普通人的意识和确信。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9 页。

  但是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没有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取利益或者从他人的错误中占便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23页。

  多年出事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使我深深认识到法学的基础在民法。

罗马法的发展就是罗马民法的发展,英美法的发展也是这样的。

民法与法学有着密切不可分的关系,在实践法之价值之外,并训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培养个人人格自主性,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教育人民为权利而奋斗,为法律而奋斗。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自序。

  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丰富的社会生活为土壤,使民法研究从象牙塔里走出来,开拓了极为广阔的发展研究空间。

  ``~~~~~~~~~~~~~~法学家江平在王泽鉴的序言。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特点是民法理论研究与民法判例研究密切结合,谋求学说与判例的协调和结合,理论和实务之相互沟通。

这是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风气,法学论文协作方法和法学论文样式。

不仅法学家喜,法科学生喜欢读,法官和律师也喜欢读,原因在于此。

  ~~~~~~~~~~~~ 法学家梁慧星的序言  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国家也责任培养公民对他人的和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热情,仓廪足而知礼节,一个私有草产极大丰富的国家和民族,才可能是一个道德文明昌盛的国家和民族。

生命比整个世界都珍贵。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和范畴》331,346页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  谁主张, 谁举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法难。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胸怀造就法学家。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法之理乃法之魂。

  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拜求程序正义在诉讼法中的表现

【摘要】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

必须考虑设立程序的目的,设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程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

当事人权利来源于何处

最终来源于设立程序的人的人性需求。

因此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反之,就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程序的人性标准。

【关键词】程序 正义 人性 一、问题的提出 “程序正义”一词通常有二方面的意义,其一,指按法定程序办事过程所体现的正义。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按本条做了,至少在审判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组成人员方面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其二,指符合某种标准的程序所体现的正义。

如上例,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时应当自行回避,就不是正义的程序,因为它忽视了人的趋利性。

符合什么标准的程序是正义的

即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

程序正义的标准依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如立法的简明扼要、逻辑的缜密、期限设计的恰当等,后者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允许当事人申辩等。

技术标准以立法经验和客观存在为依据,价值标准以程序立法的目的为依据。

本文着重讨论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

从逻辑推论,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

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

1977年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米奇尔曼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与协作目标》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1981年耶鲁大学教授马修发表《行政性正当法律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评论说:“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使那些利益受到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

就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目标,也是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尺度。

” 与马修同时代的康乃尔大学的萨默斯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贝勒斯教授提出或深化了类似的观点。

陈瑞华认为,程序正义有六个要素: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

以上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历史性贡献主要有:第一,确立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地位,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命题,程序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

第二,在肯定程序正义品性基础上,意识到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问题。

第三,初步提出了衡量程序正义标准:尊严、平等、参与、隐私、可预测、透明、中立、理性、及时和终结等等,提出了设计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深化了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把程序正义标准与程序关系主体即人的尊严联系起来,是其突出成就。

但是,其不足仍然是明显的:第一,尊严、中立等价值标准不足以概括程序的正义内涵,例如,程序设计是否应该考虑程序主体的生存、亲情、自由和发展

第二,尊严、平等、参与、隐私等价值标准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那么统一于什么

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把它们统一到程序正义的旗帜下。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不能为了强调程序正义而割裂程序和实体二者的联系。

本文从人性的角度,试图系统论证程序正义的人性价值标准及其理论基础。

二、人性的基本内涵 人性是什么

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基本人性是人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 生存是人类历史的前提。

在人的幼年,生存是一种本能,过了幼年阶段,人的生存欲望就超越了本能,总是带着一项或多项“任务”生活着。

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自己要生存,就必须让别人能生存。

人类一开始就是群体的生活方式,原始社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把人赶出部落。

今天的个人似乎越来越独立了,其实不然,人们的相互联系和依靠越来越重要了。

尊严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是人的普遍的需要。

尊严是人特有的生活方式,没有尊严,特别是没有内心的尊严,就不成为人。

人的尊严,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一个人的权力、金钱、寿命、相貌等无关。

尊严像空气一样,不引人注意,却非常重要。

亲情是人对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眷恋和关爱,有父母子女亲情、夫妻亲情、朋友亲情、种族亲情等等。

父母子女亲情以血缘为基础,是亲情的核心,不可替代。

夫妻亲情俗称爱情,以性为基础,但不止于性,包含着互相尊重、互相依恋、彼此关怀的道德情感。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

周恩来曾称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亚当·斯密称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

人们曾询问托尔斯泰创作的动力,他出人意料地答道:对于荣誉的渴望。

所以,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那里就是这样。

而且,假如在人的记忆中没有对荣誉、名望和不朽的憧憬,伟大的精神和艺术成就也就不可能获得。

” 人人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誉,因为名誉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有一致性。

小孩从懂事开始,就希望被他人的称赞,这种希望一直伴随着其生命旅程。

自由也是基本的人性。

人的自由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从其存在形式看有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

帕特利克·亨利曾喊出:“不自由,勿宁死”,康德则认为自由是唯一原始的人性权利。

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去做人,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 中国古代缺少自由的精神,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论自由》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liberty”的恰当的对应词,他非常焦虑,推开窗户,低吟柳宗元的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萍花不自由”。

他由此才得到灵感。

发展需求是人的特性。

人的需要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永不满足。

在一种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仅仅会有一段短时间的“高峰体验”,人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永远在追求之中,追求的最后目标是人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

希望能够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就成了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自我发展的需要。

如果说人性的内容呈现无限多样性,以上探讨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是基本人性,那么,人性还有更广泛的内容,如认识、学习、创新、自觉、自控等等都是人性的表现,只不过与前列相比,具有继发性特征,后列是基本人性的拓展和深化。

基本人性普遍地绝对地存在,不以财产多少、地位高低、宗教信仰、职业特性、文化程度、地理气候、种族肤色为根据,只要是人就有人性。

三、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实证分析 以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为例。

为什么设立逮捕制度

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设立逮捕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侦查活动的干扰,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

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碍取证,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

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规避法律制裁

就是避免自己的名誉和自由等权利受到贬损和限制。

詹姆斯·威尔逊和理查德·赫恩斯在《犯罪与人性》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

这里“犯罪的所得”即作案人所趋的主要之“利”,“犯罪后果”即作案人所避的主要之“害”。

因此逃避法律制裁几乎是人的本能,而逮捕制度正是基于人的本能也就是人性的倾向而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为了自己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和发展,会逃避法律制裁,逮捕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被强制人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和行为。

为了防止人性的恶而设立逮捕制度的,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但是同时也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因为可能会出现权利之恶。

并且工作人员最终也是普通人,也具有一般的人性特征,“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如果权力没有界限,就会导致权力腐败。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枉为,保护被强制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法就逮捕制度还设立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如果说第61条是针对被强制人的话,那么第59、60、66、67、68、69、70、71、72、73、74、75、76、77条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条款。

因此,可以说,逮捕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来说,都是基于基本的人性,具体指人的生存需求、尊严需求、亲情需求、自由需求和发展需求。

四、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程序法的主体是人 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幼稚,因为从法理学来说,这是一个常识,但现实生活表明,这个常识常常被误解了。

我们眼中往往只有国家、政党、社会、阶级、集体和抽象的人,而忘记了活生生的人。

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政府、政党、经济组织,也包括自然人,自然人是最普遍的主体。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一切社会主体都是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但阶级不是法治的主体。

然而,为什么我们看不见人

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作用,二是现行法律的国家本位主义取向。

三是法治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出现了某些异化。

法眼无人,法律的统治蜕化成法律的奴役,在法律活动中,仅仅看到法律规范本身,把它看成孤立的、静止的规则,而看不到其与法律目的、价值、法整体之间的联系,看不到法之为人而立的初衷,把人看作客体,将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变成毫无人性的机械运动。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人法分割,只虑事、不思人,使法律规范远离人性,更不能随时代之进步而在法律中给人更多的关怀和尊重。

(二)程序法律是人制订的 立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神,不是国家,也不是统治阶级。

谁在立法

神的启示这个最古老观点已经不值一驳。

法律是不是国家制订的

从表面看,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制订的,由特定的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立法的任务,如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

但是,应该看到,立法机关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没有人,立法机关还有什么

法律是不是由统治阶级制订的,肯定是的,但阶级是由人组成的。

基于同样的思路,执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行政机关;司法和诉讼的最终主体是人,不是司法机关;守法的主体最终也是人。

人的本质决定了法的本质,人的命运也决定着法的命运。

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盛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就此概念而言,如果剔除那些限定词,则法的本质亦基本清楚,即,“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反而模糊不清了。

如果强调法的根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的社会阶级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彼此何以有继承和借鉴的可能?其继承和借鉴的东西是什么?很难自圆其说。

(三)程序法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法律生活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法学应当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从而形成新的范畴结构和新的法现象解释体系。

” 如果我们承认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那么程序法律的内容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刑事诉讼为例,有三类“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是受害人,一是司法机关,这三类主体最终都是自然人。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就是这三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最终都是自然人,因此诉讼权利义务都归根到底是人的权利义务。

司法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似乎与司法人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无关,实则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399、400、401、402条等具体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整个诉讼程序的法理结构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上。

” (四)人性需要是程序权利义务的内存依据 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

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困境中的生命应该得到拯救。

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

尊严需要形成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

亲情需要产生亲权。

亲情是精神的归宿,亲缘是亲情的载体。

亲缘关系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和精神性,特别是其中的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替代、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拥有,每个人都需要。

每个人都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享受亲缘的权利。

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

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

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好人”要发展,罪犯也要发展。

依照人性构建的程序权利义务,应该能够成为程序关系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为,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去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刑法的强制保障

有二类原因。

第一,人能够按照人性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但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激化,扭曲了人性,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法治的人性色彩淡化了甚至被抹杀了。

在某些时候,大众之恶也可能伤害人性。

第二,人性有其恶的一面。

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

”“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

”柏拉图用吉格斯指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 麦迪逊、 杰弗逊 都论证过权力拥有者“潜恶”的存在,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

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

既然人性恶有其固有的属性,那么又为什么能克服

也有二大力量,其一,人性善的本质力量。

人们追求健康的体魄、社会的尊重、真挚的亲情、行为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都是一种与社会进步一致的力量,是一种“善”的力量。

其二,社会力量。

在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有力量总是微弱的,人不得不正视社会力量,服从社会支配。

人按人性行为,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以人性善为实施动力。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有善有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

人的恶性与人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

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

程序法的作用就是扬善抑恶。

如果真正做到了扬善抑恶,程序正义也就实现了。

(五)人性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根本价值标准 传统的立法价值原则,通说认为主要有四项,《立法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严格地说,前两项原则仅仅是技术原则,后两项既是技术原则,更是价值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不能准确地概括立法的价值。

苏格拉底是民主的牺牲品, 苏格拉底的悲剧会重演吗

可能,希特勒和“文革”就是证明;将来还会重演吗

可能,因为民主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缺陷。

其一,真理在刚“出土”的时候,只有少数关注它的人它的人才能看到,真理开始只在少数人手里,但认可真理的权力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此时,真理可能被否定。

其二,民主的实质是多数原则,不是全民原则,可能出现多数人之恶。

其三,民主毕竟是手段和工具,它不是与人与生俱来的,不能说明人的价值。

因此民主作为立法的原则值得反思。

科学原则是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科学立法,内在包含了人性立法的因素,是在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肯定的立法。

但是,科学是历史阶段的科学,因为我们掌握的是相对真理,被标签为科学的东西不一定是科学技术或者不完全科学。

退一步说,尽管是按科学规律立法,但是科学与人性的异化也是客观存在的。

马克思说:“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

”这就是说尽管科学无所不能,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但不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幸福与美。

爱因斯坦曾告诫那些未来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对人类有益,那么你们只了解应用科学本身还是不够的。

关心人本身必须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努力的主要目标,要关心如何组织人的劳动和商品分配,从而以这样的方式保证我们科学思维的结果可以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诅咒的祸害。

当你们沉思你们的图表和方程式时,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鉴于以上分析,真正能体现立法的价值目标的是人性原则。

因为人性是确定的、具体的、全面的和概括的。

“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 “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

” 威廉·布伦南法官曾说过:“我一直认为法院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

” 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违背人性的程序是非正义的程序。

应该肯定,我国的程序设计基本是正义的,但是也有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妻子知道丈夫确实犯了罪,那她作证还是不作证

作证时说真话还是说假话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如团结、安全、秩序、亲情、友爱等。

多元价值主体之间肯定会有冲突,那么就必然产生价值平衡的法律需求,不能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亲情,也不能为了亲情牺牲社会安全,因为两者都是社会存在的条件,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的必需条件。

在一个夫妻无爱、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环境里,人性将被扭曲,活力将被扼杀。

法律应该实现,但强迫亲属作证的法律一般不能实现,不能法律实现的法律不如不制订。

法律是解决矛盾的而不是制造矛盾的,第48条就是制造矛盾。

朱苏力教授曾说:“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到有效的贯彻。

其实,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是那些与通行习惯和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 这里的通行习惯和惯例,我想应该是关注人性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古老的立法格言,法律肯定的应该是社会肯定的,法律否定的,应该是社会否定的,也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罗尔斯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 为什么

因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固定,法律与社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学家的作用在于研究和确定社会到底是什么,用什么法律式表达。

因此,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 法学家并不制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法学家发现的法律应该是一般人都希望的并且能够做到的。

亲属作证义务的履行,是一般人都不希望的,甚至是反对的,是强人所难。

参考资料: 法律论文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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