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人对待拐卖儿童是什么样的态度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
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古代拐卖儿童怎么判
这篇文言文的名字童区寄传》,作者是文学家柳宗元。
原文是童寄者,荛牧儿也。
行牧且荛,二豪贼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虚所卖之。
寄伪儿啼,恐栗,为儿恒状。
贼易之,对饮酒,醉。
一人去为市;一人卧,植刃道上。
童微伺其睡,以缚背刃,力上下,得绝;因取刃杀之。
逃未及远,市者还,得童,大骇,将杀童。
遽曰:“为两郎僮,孰若为一郎僮耶
彼不我恩也;郎诚见完与恩,无所不可。
”市者良久计曰:“与其杀是僮,孰若卖之
与其卖而分,孰若吾得专焉
幸而杀彼,甚善
”即藏其尸,持童抵主人所,愈束缚牢甚。
夜半,童自转,以缚即炉火烧绝之,虽疮手勿惮;复取刃杀市者。
因大号。
一虚皆惊。
童曰:“我区氏儿也,不当为僮。
贼二人得我,我幸皆杀之矣。
愿以闻于官。
”虚吏白州。
州白大府。
大府召视儿,幼愿耳。
刺史颜证奇之,留为小吏,不肯。
与衣裳,吏护还之乡。
乡之行劫缚者,侧日莫敢过其门,皆曰:“是儿少秦武阳二岁,而讨杀二豪,岂可近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