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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古代人被拐卖句子

时间:2016-02-03 13:04

古代人对待拐卖儿童是什么样的态度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

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古代拐卖儿童怎么判

这篇文言文的名字童区寄传》,作者是文学家柳宗元。

原文是童寄者,荛牧儿也。

行牧且荛,二豪贼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虚所卖之。

寄伪儿啼,恐栗,为儿恒状。

贼易之,对饮酒,醉。

一人去为市;一人卧,植刃道上。

童微伺其睡,以缚背刃,力上下,得绝;因取刃杀之。

逃未及远,市者还,得童,大骇,将杀童。

遽曰:“为两郎僮,孰若为一郎僮耶

彼不我恩也;郎诚见完与恩,无所不可。

”市者良久计曰:“与其杀是僮,孰若卖之

与其卖而分,孰若吾得专焉

幸而杀彼,甚善

”即藏其尸,持童抵主人所,愈束缚牢甚。

夜半,童自转,以缚即炉火烧绝之,虽疮手勿惮;复取刃杀市者。

因大号。

一虚皆惊。

童曰:“我区氏儿也,不当为僮。

贼二人得我,我幸皆杀之矣。

愿以闻于官。

”虚吏白州。

州白大府。

大府召视儿,幼愿耳。

刺史颜证奇之,留为小吏,不肯。

与衣裳,吏护还之乡。

乡之行劫缚者,侧日莫敢过其门,皆曰:“是儿少秦武阳二岁,而讨杀二豪,岂可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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