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如何 变成不可触犯的“底线”
姚桓 北京市委党校党建部主任、北京党建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如何实现企业党建与企业发展的结合,如何克服党建与企业工作“两张皮”,使“两心”变“一心”
这是困扰一些企业多年、至今仍然需要探索的问题。
令人高兴的是,在齐鲁大地孔夫子的故乡,田陈煤矿的党组织以创新的思维、求实的态度、扎实的工作以及优异的成绩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们坚持“强化核心抓党建,融入中心促发展”的思路,紧紧抓住煤矿发展最重要的安全生产问题,以此作为党建与企业发展结合的切入点、落脚点去探索和开创,使党建成为推动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强大力量,而党的建设也因此获得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实现了党建与企业发展的双飞跃、共提升。
田陈煤矿以党建促安全生产的宝贵经验是: 一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以人为本”很好地统一起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很好地解决了企业生产和安全的关系问题。
所谓发展观,首先是价值观,是价值观在发展问题上的体现。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煤矿企业,要具体化为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对矿工生命安全的万分珍惜。
长期以来有种说法,煤矿是高危企业、安全是不可控的,事故是难免的。
认识的错位导致了安全管理的缺位。
田陈煤矿党组织不这样看。
矿区有个醒目的标语“矿工万岁”,在当今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很少看到这样的标语。
而在田陈,这不仅是口号,而且是党组织发自内心的宣言和安全工作的指南。
在田陈煤矿党组织看来,6000多名职工,每一个都是骨肉兄弟,一个都不能少。
正是对以人为本的深刻认识和对员工的深厚感情,让企业党组织始终以“如履薄冰”的态度抓安全,把忽视安全看做渎职乃至犯罪。
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很好地解决了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使员工由管理的对象变为实践和保障安全的主体。
6000多名职工的安全生产,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矿长、各级领导和党组织是不行的。
田陈煤矿的高明之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为了员工”与“依靠员工”统一起来,实现了两个转变:一是认为管理不止是对物的管理,而且是对人的管理,实现了从物到人的转变;二是在对人的管理上不是机械地把人管死,而是通过一系列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让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在我自己手中”,变“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
6000多名员工人人想着安全、时时不忘安全、事事突出安全,安全成为全员、全方位、全天候的工作,渗透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最大限度地消除了隐患。
使员工由管理的对象变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创新运用,也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丰富和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动员、组织和教育作用,通过强化责任这一关键环节,把制度的约束性和人的自觉性结合起来,保证了制度的执行。
在当今中国的绝大多数企业,不是没有制度,许多企业有整套整套的制度,而执行起来却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事故屡屡发生。
这样看来,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糟糕。
为什么在田陈,制度是无声的命令、大家认同的规则、不可触犯的“底线”
因为田陈煤矿党组织在制度建设上达到了较高的境界,跨越了单纯建章立制这个阶段,在制度基础上形成了机制。
机制与制度有联系又有区别,机制是以制度为依托建立的有明确目标、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的工作系统。
构成机制的两个要素是系统化和动力源。
田陈煤矿的制度是系统的,大到企业的宏观管理、小到每个螺丝的位置,都有规矩,让人有所遵循;而且其制度既有实体性的(规定做什么),又有程序性的(规定怎样做),还有保障性的(违背如何处理),这样的制度没有缺口和短板,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执行制度时的自由裁量空间。
田陈煤矿的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是因为田陈党组织充分发挥了政治优势,依靠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使广大员工首先是党员和干部明确了执行制度的责任意识。
巧妙的渗透性的宣传、系统的培训、赏罚分明的奖惩措施以及井下具有震撼力的宣誓和写在巷道上的党员责任书,无时不在强化人们的责任意识,把执行制度当作责任。
在田陈煤矿的各项制度面前,员工人人负责,党员以身作则、干部率先垂范,通过责任这一关键环节,把制度的约束性和人的自觉性结合起来。
安全生产做到了防患于未然。
总之,田陈煤矿党组织把安全生产作为切入点、落脚点,实现党建工作与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不仅为解决煤矿生产中的老大难问题作出了贡献,而且为克服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进行了成功的探索。
把别人的照片p成冥照是否触犯了法律,大概是触犯了什么法律
个人认为您的行为可能触犯了民法上的名誉权
但机率很小
没有触犯的刑法,也就是说后果不严重
侵犯肖像权权前提条件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您弄这照片不是为经营谋利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0条规定中以看出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 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
(个人解释:构成侵害被拍摄者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点必要条件,欠缺其中一点,便不可认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侵犯名誉权认定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或“是个傻子”等。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
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
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仅供参考)
本人想写小说但是却怕触犯到法律,本人政治不行,想问些问题希望可以长期为我解答。
我理解的是,“楼主觉得鲁迅先生的《阿Q正传》中的阿Q很可怜。
”是不是这样的。
如果是,那么不会有问题,只是你的个人观点而已。
如果不是,请说清楚
“我不了解政策,我不懂具体规定,我不懂法
”,是否可以成为公民践踏法律的理由
当然不可以。
你可以将“法律”理解为公民的行为底线。
如果公民的行为突破了这条底线,就算“我不了解政策,我不懂具体规定,我不懂法
”,你也必须承担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其中的原因也无需在这儿多述了。
但只要记住,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哪一部法律或法规或规章,只要在本国内一经公布并正式实施,作为该国的公民就只能遵守而不可触犯,更不能“践踏”。
不管你懂不懂“具体规定”,不管你懂不懂法。
这很容易理解,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民的行为规范。
当然,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出台时也得广为宣传。
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不触犯法律的处理问题方法
不触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