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你写一则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标语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古都风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制定保护措施、确定管护责任者。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坛庙寺院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用地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管护; (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单位管护;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者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村经济合作社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管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问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擅自采摘果实; (四)在树冠外缘三米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擅自移植; (六)砍伐;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四条 制定城乡建设详细规划,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在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中,应当采取避让保护措施。
避让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报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相关时,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不按要求治理、复壮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可以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死亡的,每株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损害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损失额1 倍至2倍的罚款; (三)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闪处以损失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避让保护措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措施施工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倍至2倍的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额2倍至3倍的罚款。
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得擅自作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向所有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失鉴定办法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缴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古树名木如何确定等级
一级古树目前,不少地方规定,柏树类、白皮松、七叶树,胸径(距地面1.2米)在60厘米以上,油松胸径在70厘米以上,银杏、国槐、楸树、榆树等胸径在100厘米以上的古树,且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定为一级古树。
二级古树国家二级古树树龄300--499年柏树类、白皮松、七叶树胸径在30厘米以上,油松胸径在40厘米以上的,银杏、楸树、榆树等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树龄在300--499年的,定为二级古树。
三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名贵树木 稀有名贵树木则是指樱花、、椴、腊梅、玉兰、柘树、木香、乌桕等树种。
树龄20年以上的,各类常绿树及银杏、水杉、银杉等胸径在25厘米以上的,外国朋友赠送的礼品树、友谊树,有纪念意义和具有科研价值的树木,不限规格一律保护。
其中各国家元首亲自种植的定为一级保护,其它定为二级保护。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古树树龄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西欧、北美一些国家,树龄在50年以上的就定为古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就视为国宝了。
东莞古树名木
1、古树名木概念 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一)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二)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三)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一)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二)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三)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古树名木资源核查和建档工作。
我市迄今向社会公布的第一、二批古树名木共有3940株,其中一级古树85株,二级古树253株,三级古树3586株,名木16株。
东莞市现存古树名木3940株隶属33科50属61个种,种类丰富,古树中有不少是东莞乡土的树种,如人面子(Dracontomelon duperreanum)、扁桃(Mangifera persiciformis)、秋枫(Bischofia javanica)、余甘子(Phyllanthus emblica)、五月茶(Antidesma bunius)、乌桕(Sapium sebiferum)、大叶算盘子(Glochidion lanceolarium)、樟树(Cinnamomum camphora)、朴树(Celtis sinensis)、红车(Syzygium rehderianum)、白车(Syzygium levinei)、水翁(Cleistocalyx operculatus)和木荷(Schima superba)等。
在古树名木的种类当中,较为稀有,数量较少的树种有莞香(Aquilaria sinensis)、白兰(Michelia alba)、短萼仪花(Lysidice brevicalyx)、光叶白颜树(Aphananthe cuspidata)、海红豆(Adenanthera pavonina var.microsperma)、槐(Sophora japonica)、枫香(Liquidambar formosana)、假苹婆(Sterculia lanceolata)、广东刺冬(Scolopia saeva)、篦齿苏铁(Cycas pectinata)、厚壳树(Ehretia thyrsiflora)、中华锥(Castanopsis chinensis)、酸豆(Tamarindus indica)等。
这些稀有植物的保护直接影响东莞古树名木的植物组成结构,应该成为保护的重点。
东莞作为一个岭南水果之乡,目前为数众多的荔枝(Litchi chinensis)、杧果(Mangifera indica)、龙眼(Dimocarpus longana)、橄榄(Canarium album)、乌榄(Canarium tramdenum)古树印证了东莞过去辉煌的农业历史。
此外,细叶榕(Ficus microcarpa)、木棉(Bombax ceiba)、高山榕(Ficus altissima)古树的数量较多,尤其是细叶榕古树有1717株,约占全市古树名木总数的43.58%。
可见,细叶榕对我市古树名木数量构成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古树名木600字作文
可以以植物园里的古树为题材。
福建的古树名木,把他们的情况简要写下来
榕树。
。
。
。
很多榕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