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如何监管约束农贸市场
农贸市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消费习惯等客观需求相适应种流通业态。
特别级农贸市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仍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和为群众提供“菜篮子”放心消费环境的主要载体。
作为一个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带有很强公益性的经济实体,农贸市场的社会价值取向代表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它的建设应像对待建设广场和公园一样列入政府民心工程。
在市场与工商“管办脱钩”后,农贸市场也像其它商品交易市场一样开始了多元化投资步伐,多种经济成分的投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贸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
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农贸市场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取舍上有了巨大变化,使很多人感到了迷惘,从而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农贸市场政府调控力的关注。
笔者拟结合国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体制和青田县农贸市场管理现状来浅谈县级农贸市场保持政府调控力的必要性,希望能为政府如何对待农贸市场的调控决策上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城市稳步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一、当前国内农贸市场资本结构、管理模式和我县农贸市场运营特征(一)国内农贸市场的资本结构和管理模式我国农贸市场资本结构比较混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从产权所有制来分析目前农贸市场资本结构,综合可分为四大类:一是国有独资农贸市场,特征是比较注重社会效益,偏重长期有计划的发展,经济上则看重资产的保值升值;二是国有参股、控股农贸市场,它们的管理多采用现代企业制度,以公司化运营为主,运营特征是在注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三是集体制农贸市场,它们的投资主体通常是拥有土地资源的村集体,运营特征表现在管理目标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强调眼前经济利益;四是私有制农贸市场,其中又分两类:一类是公司化运作农贸市场,它们的投资主体是实行股份制的私人,运营特征表现在注重短期经济效益和股份的升值能力,也有一些中长期计划,但比较忽视社会效益。
另一类是摊位划分私人的农贸市场,它的特点是私人购买了市场摊位,独立经营。
运营特征表现为市场秩序混乱,环境脏、乱、差,发展乏力。
由于农贸市场投资主体的不同,加上目前农贸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导致各市场管理模式也不同,大致可分四种管理模式:一是专业化经营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表现在对农贸市场的设计、建造、管理制度、发展规划等各个方面都有系统理论和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主体主要是市场开发中心等专业运营机构。
二是公司化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注重企业规范发展,有经济大局观,也有很强商业炒作能力,但对市场管理不在行,少有长期经营打算。
管理主体主要是房产公司等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
三是私人承包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表现在市场基本没有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能力。
业主急功近利,希望在最短时间获得最大经济效益,哪怕是牺牲了市场长期发展能力。
这种特殊的管理主体主要是一些凭借关系承包了无力管理的村集体农贸市场的私人。
四是摊位自主经营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模式表现为业主各自为政,管理一盘散沙,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这种管理模式很不利于市场发展,目前较少,管理主体主要是拆卖市场摊位的农贸市场。
我县还没有,比较典型的有丽水市府前一楼菜市场。
(二)我县农贸市场运营现状和管理模式目前我县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共有12个,其中国有独资5个,国有参股1个,村集体办2个,私营4个(包括房产公司举办2个)。
在这12个市场中,国有独资或参股的6个市场分别布点在全县各主要集镇,由国有运营机构青田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经营管理,管理模式采取专业化经营模式,其经营的市场发展态势良好,在丽水各县市的市场开发中心中工作成绩比较突出;两家村集体农贸市场一家承包给了私人,采取私人承包管理模式,市场管理比较混乱。
另一家则已无力经营,市场管理瘫痪,沦同于马路市场。
私营农贸市场中的两家采取公司化管理模式,都是今年开业,比较注重规范发展,但专业管理能力欠缺,曾得到过市场开发中心的技术支持。
还有两家私营市场中的一家已陷于无主管理状态,另一家则是采取私人承包管理模式,经营状况均不理想。
市场主体的不同也导致了农贸市场发展上的参差不齐,这是我县农贸市场的主要特征。
但由于国有农贸市场均分布于关键网点,所以国有市场在全县农贸市场群中占据主导地位,对平稳百姓“菜蓝子”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也是我县农贸市场发展走在全市前列的主要原因。
二、农贸市场在市场化进程中产生的问题(一)政府规范控制和农贸市场民营化的矛盾《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比较其它商品交易市场,政府对农贸市场的布局规划控制更为严格,要满足区域人口、设施标准、避免重复建设等诸多条件。
由于农贸市场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所以政府的规划控制使它在一定区域中除显现公益特性外还显现垄断特性,大多数群众不可能因为这个农贸市场物价高、环境差等原因舍近求远选择其它市场。
这样,农贸市场在社会中所占的垄断地位就与它民营化发展产生了冲突,私人资本无不以追逐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它在取得农贸市场产权后完全可以利用农贸市场的垄断地位来谋取最大利益,发展大了还可以吞并相邻农贸市场,让群众对新鲜果蔬的消费上无从选择,间接把企业利润最大化转嫁给广大群众来承担。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讲,目前农贸市场的市场化发展是政府以自身控制力来支持私人资本取得垄断利润,并牺牲了自身公益职能,从而损害了大众利益。
(二)政府对农贸市场的控制正逐渐弱化农贸市场“管办脱钩”后,政府改革了农贸市场投资体制,确定了企业投资、决策、受益、承担风险的市场竞争机制,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权日益淡化,《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还取消了对市场的开办、关闭等调控职能。
随着私有资本对农贸市场的渗透,农贸市场有别于其它商品交易市场的社会公益功能被忽视,而行政管理部门也要考虑农贸市场特殊性而慎于行使行政处罚权,使政府对市场控制力逐渐弱化。
控制力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市场为了利益改变原有农贸市场功能或因效益不好随意关闭时,政府无依据干涉;二是市场在炒作拍卖时缺乏限制性条款,致使农贸市场被任意分割拍卖,带来市场无法管理的后果,农贸市场纯商业味道由些更为浓烈;三是对市场规范发展缺乏必要行政监管,使农贸市场公益职能逐渐流失;四是政府公权力难以体现,特别是在应对非典、禽流感、食品安全等重大事件时,政府对农贸市场的控制力就显得苍白,工作也难以到位;五是市场公共服务功能弱化,在今年我县开展的省级文明县城、省级卫生城市创建中,政府倡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以改善群众消费环境,但是在私营市场上就难以落实,脏乱差局面不能根本扭转,对此政府因没有处理依据也无可奈何。
(三)市场业主重经济利益轻公益投入随着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私人资本进入农贸市场,使得先前行政计划控制下的农贸市场产生了很大变化。
许多私人业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并忽视了公益性投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举办者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菜市场社会地位牢固,差和坏照样有人来,日常工作中重收费、轻管理;二是为图利益更大化,擅自改变市场用途,如青田城东菜市场,现在的市场承包者从村集体承包过来后,减少了纯公益性的不收费的自产自销区面积,划出场地出租给超市,使得菜农怨声载道,并造成了场外马路市场的迅速扩大。
承包者显而易见是在图短期利益,村集体却牺牲了市场长远发展的能力;三是私人业主减少管理投入。
通过裁减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克扣管理成本来减少支出,致使市场环境脏、乱、差;四是经营理念陈旧,注重眼前利益,几乎不进行环境改善上的投入,对政府部门规定应设立的农产品安全检测点、公平秤等设施都不愿建立。
如目前青田的各大农贸市场中,只有青田市场开发中心这家国有运营机构下辖的市场建有检测点、公平秤、电子显示屏等公益设施;五是形成垄断利润。
如青田城东菜市场和江南菜市场两家农贸市场承包给私人后,私人就垄断了市场内利润最高的肉区,不再分散经营以抬高肉价,使得两市场肉价比市场中心下辖的县城中心菜市场每斤要贵上一元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四)农贸市场管理能力欠缺,业务管理问题突出目前,农贸市场处于“谁投资、谁管理、谁负责”这样一个不统一的管理模式中,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许多市场的管理人员没有相应制度约束,对待顾客作风粗暴,如城东菜市场就曾发生群众因管理人员作风粗暴而关闭该市场的群体性事件;有的管理者对上市食品安全、经营户坑害消费者行为视而不见;有的管理者对市场内卫生、占道、乱搭建、流动经营等行为缺少长期有效管理和教育,使市场变成了一个大仓库;有的市场没有配备足够保洁员,造成市场垃圾随意堆放,卫生状况恶劣……举办者这些重利益、轻管理的行为使监管部门也无可奈何,因为菜市场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和行业标准,况且就算有也不可能由于举办者不服监管而关闭群众必需的农贸市场。
另外大多数民营市场都不注重专业培训和管理能力提升,对市场发展没有前瞻性,抱着混一天是一天的想法,对有关部门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都是敷衍了事。
如青田的大多数民营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都抄袭于注重规范化发展的市场开发中心,更甚者一家私营农贸市场连张贴墙上的管理制度落款还是市场开发中心。
这些敷衍了事的管理办法给农贸市场自身建设、发展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
三、对现阶段如何在农贸市场保持政府调控力的思考农贸市场的市场化发展一度促进了农贸市场的建设步伐,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弊端。
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把所有东西民营化,政府还要把握好事关国计民生的产品。
像农贸市场这些承载社会福利、社会责任的公益性设施,决不能一卖了事。
就连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都在有计划的控制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产品,如日本东京、北海道的一些农贸市场管理者都还是国家公务员,我国香港的房屋署也控制着这些公益性设施,以方便对市场进行调控。
所以我们的政府也应将农贸市场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三农”、利益群众的系统工程来对待,通过政府计划调节,最终形成国有资本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体系。
要达到这个目的,笔者建议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政府要高度重视现阶段在农贸市场保持调控力的必要性农贸市场经营属微利行业,市场设施则是满足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细数青田县的农贸市场除了鹤城、温溪、船寮这几大集镇农贸市场有着不同程度的盈利外,其余规模较小乡镇的农贸市场由于消费力低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如村集体、私人兴办的海口、高湖农贸市场由于入不敷出基本处于失管状态,其它农村的亏损市场由于属于国有运营机构市场开发中心,管理资金就从盈利市场调剂,才能保证其正常行使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面对这些现状,我们的政府不能再坐视这些私有资本在农贸市场发展中随意采取“有利就图、无利就关”的行为,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把农贸市场的培育发展作为一件实事、大事来抓,进行必要的计划调节和规划控制,以直接投资或补助的办法进行支持,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和保障居民生活。
建议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市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人员由工商、经贸、国资、城建、计划等相关部门组成,制定菜市场发展计划、经营方案,确定在保持政府调控力中的必要投资规模,并对实施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明确重点,加强关键网点农贸市场的国家控制力农贸市场自古就是一个折射社会稳定繁荣的重要场所,它的稳定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社会稳定发展与否的缩影。
在目前市场现状下,政府要明确重点,视农贸市场重要程度采取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注入,以有效提高自身对农贸市场的控制力。
对那些市场资源紧缺的关键性网点农贸市场,政府要按广场、停车场、公园等公益设施一样直接投资建设。
其中新建市场政府可以直接全资投入,老市场可以采取回购、提供建设改造资金等方式进行国资控股、参股,从而达到掌控关键网点农贸市场资源的目的,使菜市场在国有资本的调控下体现公益属性,还利于民。
当非关键网点民营市场经营不善、环境恶化、物价畸高时,政府就可以通过这些关键网点资源进行间接经济干涉,给他们施加竞争压力,督促他们的农贸市场注重社会效益。
政府产权的农贸市场可委托市场开发中心等专业国有运营机构管理,收益除在各个市场上进行平衡性调剂外,还要预留市场发展基金,以保证市场设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三)设置条件,规范民营资本在非关键网点农贸市场的投资行为政府财力对市场的投入是有限的,在不影响农贸市场整体国有控制力的情况下,农贸市场可适度向私有资本开放,以促进农贸市场建设和现有老市场的提升改造。
政府也应该要象对待其它社会公益设施建设一样对待民营农贸市场,给予财政补助、土地、税费、用水用地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努力降低其经营成本。
但同时也必须设定限制条件,如要严格规定建设菜市场规划用地不得改变用途;村集体举办的菜市场一律不得承包给私人经营,以免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发展;市场举办者不再举办市场时,只能按股权或整体转让,不得将菜市场摊位、营业房分割转让,以免市场管理陷入瘫痪;市场税费的减免要视作政府投入,若市场改作它用,政府要收回原减免的规费和有关财政补贴。
此外,民营经济主体投资建市场时,还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预留市场维修发展资金和市场物业管理基金,以便有充足的资金做好市场后续的管理工作和保证市场可持续发展,防止业主炒作拍卖一空而成为政府的“包袱”。
通过上述这些既给优惠又予以限制的政府措施,会很好地引导民营农贸市场在正确的轨道上发展。
(四)提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专业化发展目前青田县各农贸市场由于管理主体的不同市场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许多市场甚至处于失控状态。
笔者认为要使菜市场规范建设和管理,首先要建立行业规范标准。
无论农贸市场投资主体是谁,其行业标准、服务内容、公益设施、场容场貌、管理人员等标准都要统一,并建立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菜市场建设和管理考核体系,使农贸市场在行业标准规范的约束下健康发展。
此外设施良好的市场要和与之匹配的专业管理队伍相结合,才能使社会大众真正受惠。
以后农贸市场的管理不仅仅限于物业管理,而是要具有经营市场的理念,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市场档次,推进流通现代化。
这些需求要求农贸市场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建设、设计、策划、招商和经营管理的队伍,通过强势的专业力量来实施市场发展的专业化运行。
现在我县农贸市场专业化管理趋势已开始显现,许多私人菜场的设计、策划、招商等工作都已委托市场开发中心进行,而市场开发中心也在有计划的不断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以后政府要提倡农贸市场向专业化管理过渡,包括限定村集体的农贸市场不得承包私人,自身无能力管理的只能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民办菜市场则鼓励其交于专业化管理队伍托管,最终通过规范管理来达到经营者获利、消费者满意、社会稳定的调控目的,使政府和市场举办者实现双赢。
菜市场管理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主要做法是:一是从组织推进入手,实行项目化运作。
按照“工程化管理、项目化运作”的思路,把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纳入中心城市民生六项工程建设三年计划,对每个建设项目明确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并排定时间节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考核”的原则,由市“两场一街一中心”建设工程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分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推进。
为确保把这项民生实事工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在工程启动实施前,市政府专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两场一街一中心”(菜市场、停车场、餐饮特色街、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凡产权自持的,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按成本价出让,开发保企业所缴纳的全部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特别是对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市政府专门出台配套奖补政策,下发了《宿迁市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市场举办者三方按照2:3:5比例分摊改造资金;对菜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宿迁市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为菜市场的建设改造提供标准规范支撑;制定了配套考核办法,对老旧农贸市场改造按照实施主体自查、市直部门专项检查、联合考核评定三个步骤,对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实施进度、改造效果、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考核,做到完成一个考核验收一个,并将考核结果与奖补资金相挂钩。
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推动;市分指挥部充分发挥了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制定并落实了工作例会、联合会办、现场推进、督查通报等系列工作制度;各实施主体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对每个建设改造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有效保证了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实施到位。
二是从硬件设施入手,推行标准化建设。
“硬件短腿”是造成农贸市场环境差、管理难的主要因素。
三是从周边环境入手,开展立体化整治。
一是全面治脏。
每个市场按至少1人∕500平方米标准配备了清扫保洁人员,每个市场保洁管理人员由过去的平均4人增加到现在的10人,保洁范围向市场周边适当延伸,实行全天候动态保洁,并因需配备了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场内场外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是全面治乱。
在菜场周边科学合理施划停车位,并规范车辆停放,做到车头车尾一条线和同向停放;全面取缔场外流动摊点以及倚门出摊等行为。
对9个“打时差”摊贩比较集中的“马路市场”予以取缔,疏导马路摊点经营者“入市”经营,室内农贸市场经营户由过去的不足2000名,增加至2871户。
三是全面治差。
对污旧破损的市场建筑立面进行重新贴砖或粉饰出新;对空调外机乱安乱装或管线乱扯乱挂现象从外观进行包装美饰;对乱搭建的临时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室内外店招标牌进行统一设计、统一制作。
四是全面治劣。
农贸市场作为保障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的主要来源,市工商部门狠抓食品安全质量整治,开展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假冒伪劣和过期变质等问题米面、粮油、肉制品,开展食品抽样检验1470个批次,立案查处农贸市场内食品案件57件,查获各类不合格或劣食品290余公斤,罚没款7.5万余元。
经营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三证”齐全率显著提高,凉菜、卤菜等散装与现场制售食品卫生环境显著改善,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
四是从规范管理入手,健全长效化机制。
大力推广“335”管理模式。
一是在管理主体上实现“三方”参与,即主办方自我管理,农贸市场主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经营秩序、商品质量、环境卫生、消防、物业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属地负总责,工商部门牵头,城管、商务、住建、食药、环保、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建立农贸市场综合执法联合联动协调机制;目前,市工商局、城管局及市场属地基层政府共同构建“一场三方联勤共管”市场日常管理机制,排定中心城市18个市场责任人名单,实行干部“驻场”管理。
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等单位也都明确了联络员。
行业自律管理,发挥“宿迁市市场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提倡诚信自律,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是在管理方式上“三化”并用,即实行契约化管理,市场主办方与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商位租赁合同》和《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履约保证金,提升双方履约自觉性;实行标准化管理,各部门依据职责,落实《宿迁市市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综合应用;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管理、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主办方管理效果考核、环境卫生动态监测等,达到科学化、精确化、高效化协同管理。
三是在落实办法上“五措”并举综合运用,即落实政府投资,将农贸市场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建设纳入城市控制行详规,提升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的组织化水平。
探索采取政府股权投资等模式,以资金换机制,通过加大政府刚性投入力度,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国有资本投入,发挥市场服务宏观调控的积极作用,建设改造公益性农贸市场;落实责任机制,政府与各街道和职能部门、街道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市场主办方与经营户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及物业服务合同》,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落实全程管理,实行静态监管,将市场业态布局、划行归市信息、各区域管理和保洁责任人、经营户信用情况、被督办整改情况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向消费者公示,保证公众随时掌握市场最新动态。
实行实时监管,将市场内摄像头进行联网,实时监控,针对监控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市场综合执法整治组前往现场处置;落实分类管理,开展“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经营户”创建,加强行政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市场主办方管理差、群众意见大的市场,及时开展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集中整治。
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纳入“诚信宿迁”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将各部门对市场主办方和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纳入“农贸市场经营者”信用数据库在市信用平台上予以公示。
目前,我市汇集市区21个农贸市场的2871户经营户主体基本信息数据,通过公示力量,推进经营者由他律向自律转变,增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内生动力。
落实考核奖惩。
由市城管委负责对农贸市场管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综合考评。
某县农贸市场情况调查报告
某县农贸市场情查报告 一、XX县农贸市场总体情况和经理体制情况 XX县城区有成型菜市场11个,分别是南门堤、麻里泗、桥西、状元街、马鞍、方圆、南门、北门、桥东、青年、城兴市场。
其中南门、北门、桥东、青年、城兴市场属我局下属市场建设管理中心管辖,除城兴市场是租借城关镇城兴村土地建设外,南门、北门、桥东、青年路市场产权属市场中心,产权性质为国有。
南门堤、麻里泗、桥西、状元街、陵园、马鞍、方圆市场除马鞍、方圆、桥西为自建、自营市场外,其他五家都是因地理环境自然形成的露天市场,由所在街道、居委会管理、承包经营。
XX县所属19个乡镇基本都有自发形成的农贸市场,市场建设管理中心只对其中3个乡镇的农贸市场有产权,进行管理。
截止目前,全县城乡共有成型农贸市场30个,总计经营面积3.5万平方米,摊位1200个、门面240间,从业人员约3600人,主要经营品种有蔬菜、肉、禽、蛋、水产、粮油、南杂、豆制品等农副产品150余各种,年成交额约10亿元。
其中,市场建设管理中心所辖市场有8个,年成交额约占全县城乡集贸市场的60%。
上世纪八十代初至九十年代,为适应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人们群众的生活需求,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由县政府划拨土地、县工商局筹资,先后兴建了南门、北门、桥东
农贸市场管理的好办法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农副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负责市场日常监管,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确认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经营主体、商品质量、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和处理投诉、申诉,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适时组织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改造工程,拟定城乡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标准,牵头制定验收办法和组织验收。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和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场外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经营行为。
第九条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对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的收费行为,督促经营者进行价格公示,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计量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用于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定期强制检定;负责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负责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等。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市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行监督抽查,对畜禽水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等。
第十三条 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卫生、房产、食药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农贸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服务管理人员,佩戴标志上岗。
在市场办公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分工、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制度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分别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产品安全责任、消费纠纷解决途径、违法经营责任、治安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市场环境卫生、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查验检测凭证、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等制度,对从本市场售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交验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下统称有效合格凭证),认真查验并予以记录。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销售者不能交验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建立健全市场清扫制度,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环境优良。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确保市场消防安全,与经营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
明确治安纠纷调解员,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的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
明确消防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定时定点对安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不准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安全用电。
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要求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市场开办者发现市场经营户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依法查处。
市场开办者直接参与场内经营的,市场登记注册时,还应核准相关经营项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务职权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市场开办者可在市场内设立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专区,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农民在市场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非因规划调整原因,不得变更经营范围或关闭,不得改变农贸市场建设或提质改造时所确定的市场功能布局。
农贸市场因规划调整原因确需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场开办者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获得批准后,市场开办者应在转向或关闭前1个月内通知场内经营者。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还应提前1个月在市场入口张贴公示; (四)市场开办者应全额退还各级财政投入的建设或提质改造资金。
非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农贸市场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让有财政资金投入进行建设或提质改造的农贸市场,须经所在区商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受让方须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行为发生后,受让方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享有市场开办者的权利,履行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四章 场内经营者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在市场内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在市场内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办理前款规定的证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用于商品交易的计量器具必须强制定期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确保商品净含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三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要保持商品堆放整齐,通道畅通,不准占道经营,乱摆乱放。
第三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采购商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当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进货记录、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商品应当在该商品售完后半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票据、单证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贸市场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农贸市场和市场监管单位进行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向考核成绩优异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给予奖励,经费来源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站(点)或派驻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关执法证件。
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入农贸市场依法监督检查,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应将处罚文书报送同级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无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场内经营者有违法交易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场内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制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畜牧水产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市场场内环境卫生不合格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合并、转向或关闭农贸市场,或改变农贸市场功能布局的,由商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市所辖县(市)的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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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地公安局2.写的时候严肃点3。
需要,这样体现了在那里设立派出所的重要性4.像平常一样的书信格式
农贸市场宣传口号
农贸市场“八荣”以公平交易、优务为荣,以欺行霸市、强买强耻;以诚实守信、秤准量足,以短斤少两、变相涨价为耻;以明码标价、薄利多销为荣,以操控价格、哄抬物价为耻;以亮照上岗、合法经营为荣,以无证经营、违规销售为耻;以销售合格、合法产品为荣,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为耻;以销售优质、新鲜产品为荣,以销售变质、过期食品为耻;以爱惜卫生、维护环境为荣,以占道经营、污染环境为耻;以遵纪守法、遵章守规为荣,以违规违法、扰乱秩序为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