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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工程案例的句子

时间:2019-09-01 18:23

工程案例

一、事件1、事件2索赔不成立;二、事件3、事件4、事件5索赔成立;三、承包商及时向业主、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但没有具体索赔数据;四、要赔多少,你自己按索赔成立的事件中计算一下即可;

写工程造价方面的论文,怎么能找一个实际的案例,那种时间地点什么都很具体的案例

一、关于事故产生原因的分析 直接原因:1、工人违章施工,依照工程安全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高空施工作业应当配备安全绳等基本安全设备,但本案显然没有;2、工人违章施工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未配备安全设备也未严格进行安全施工管理两大因素导致。

间接原因:1、工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施工培训,违反了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培训的相关规定;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管理也不严,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松散;3、建设单位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要求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安全设备、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均不到位的情况下未拒绝建设单位要求而同意批准开工,施工中未能发现或未按其职权责令改正,安全监督落实不力。

以上因素埋下了安全事故的发生隐患。

二、事故责任分析 施工单位:1、鉴于施工单位综上缺陷和违规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首要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2、鉴于项目施工和安全管理责任,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应为直接责任人;3、施工单位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不能获得免责。

监理单位:1、鉴于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负有监理职责,监理单位未能发现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也未能行使其监督职责,且在施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开工,因此监理单位也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工程项目总监和安全专监为次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虽在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要求监理单位下令开工,但其要求对监理不具有强制效力,而属于建议性质;2、因1点,建设单位对安全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3、但鉴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解决施工条件问题仓促要求开工,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虽不构成责任事故,其上级部门也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安全事故的预防对策 工程施工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国内外都一样,可见是常见的老大难问题。

想要阻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预防还是可以做得到的。

预防工作的重点其实我国相关的工程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并得到切实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案中安全制度、安全设备、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就存在很大的漏洞,制度和法律得到不到切实的执行是发生事故的最根本原因。

因此,将安全制度置于较高的地位去执行,一旦不能落实,不管有没有发生事故都要进行严厉的刑事、行政和经济惩罚,逼迫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不得不把各自的工作责任落实下去,这才是有效的方法。

这也就是所谓的严防死守,容不得半点松懈,毕竟人命关天,从事工程行业的人总该有点最起码的做人良心吧。

换个角度理解,既然安全事故难以阻止,但至少建设、施工、监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当在安全管理的程序和制度上做到应尽的职责,以避免承担事故责任,恐怕也是一个很容易让人理解的问题。

希望以上意见对你有所帮助,具体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你可以查询网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网站。

有没有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

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民商事合同类案件的管辖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规则。

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

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

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就“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但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却因“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又经二审法院裁定受理而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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