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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老人遭受冷落句子

时间:2015-02-05 02:44

关于老年人法律条文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专门性的法律外,在《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提供咨询服务;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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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心情愉快诗句

白日放歌需纵酒,漫卷诗书喜欲狂.——杜甫 (闻官军收河南河北赏花归去马如飞,去马如飞酒力微,酒力微醒时已暮,醒时已暮赏花归.——苏轼 (一说秦观)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杜甫 (春夜喜雨 秋到边城角声哀,烽火照高台.悲歌击筑,凭高酹酒,此兴悠哉!多情谁似南山月,特地暮云开.灞桥烟柳,曲江池馆,应待人来.——陆游(秋波媚 水是眼波横,山是眉峰聚.欲问行人去那边,眉眼盈盈处.才始送春归,又送君归去.若到江南赶上春,千万和春住.——卜算子 自古逢秋悲寂寥,我言秋日胜春朝.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秋词》 久旱逢甘雨 他乡遇故知 洞房花烛夜 金榜题名时 孟郊 昔日龌龊不足夸,今朝放荡思无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杜甫 剑外忽传收蓟北,初闻涕泪满衣裳.却看妻子愁何在,漫卷诗书喜欲狂.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即从巴峡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阳.人逢喜事精神爽,月到中秋分外明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

用词语的不同意思写句子。

凄凉:1.寂寞冷落2.凄惨

地震过后,到处是一片的景象。

2昔日凄凉的荒漠如今变成洲。

3看到那凄凉的场面,一股莫名的哀愁涌上他的心头。

4孤寡老人住在敬老院里,一点儿也不感到凄5暂时匮乏和灾难迫在眉睫的凄凉时代。

6富饶的鱼米之乡被鬼子糟踏得满目凄凉。

7一个弱女子飘零异地,举目无亲,处境自然十分凄凉。

8他一个人孤零零地生活在村边,心里感到很凄凉。

9姐妹们嫁的嫁,亡的亡,大观园里人去楼空,十分凄凉。

10走进山沟,满目凄凉,到处都是残破不堪的景象。

11我们走到江边,天近拂晓,月落乌啼,倍感凄凉。

12去年的一场旱灾,造成村落赤地千里,好不凄凉!13早年她曾是红极一时的明星,后来人镜芙蓉,晚景十分凄凉。

14这老房子的凄凉景象,活画出世代簪缨的大家,于今已是衰落了。

15闭上眼,那马革裹尸,凄凉悲惨的场景仿佛就在眼前。

16她说话的声音很凄凉。

17这位曾在政坛中呼风唤雨的老人,晚景竟是如此凄凉。

18他踏上荒废多年的老城墙,满目凄凉。

19陕北道情中,一些歌唱得千回百折,委婉凄凉,令人回肠荡气。

20大雨过去,惨绿愁红,一片凄凉。

摆脱三人行必有一人被冷落的办法?

其中一人退出是最好的选择。

《秋词》中描写是人好卖乐观、抒发志向的句子还有《三峡》中总写三峡地貌的句子

老年人的行为习惯:  1。

老年人都习惯早睡早起  - 老年人的生物钟已经开始定点了! 除非他更改睡觉时间!  2。

老年人  - 习惯性的在厕所里打发时间,非要大便不可!  3。

老年人喜欢清闲着  - 中意吃早茶,散步,找老朋友一起聊天,种花等等。

  4。

老年人行为举止有时或者常常表现得像小孩子  - 老人开始功能衰退,固执、多疑、自私  老年期的心理特征:  人的心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和过程,要研究老年人在进入老年期后出现的心理变化,首先应了解什么是人的心理。

  人的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是人的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的统称,那么,要研究老年期的老年人的心理变化状况,就要分别从老年人的心理过程和老年人的个性心理等角度来着手,研究老年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智力、情绪、情感、性格、需要、兴趣、自我意识等方面的变化。

  一)老年人感知觉的变化  人的心理活动是外界刺激通过感觉器官作用于大脑的结果,没有感知觉接受外界的各种刺激,心理活动就成了无源之水。

因此,感知觉是论述所有心理活动的出发点,老年期的心理变化也是从感知觉的渐变开始的。

老年期感知觉变化的一般特征是:各感觉系统出现普遍的退行性变化,对外界刺激的反应的敏锐度下降,感知时间延长。

在第二节中,我们已经详细介绍过老年人的感觉系统,包括视觉、听觉、味觉、嗅觉、皮肤感觉的生理变化,这里不再一一赘述,只举些例子来说明。

  1、视觉 老年人的视力水平,在60岁以后急剧衰退,据统计,70岁健康老人的视力超过0.6的只有51.4%,其中近距离视力比远距离视力减退得更为明显,出现所谓的“老花眼”,老人们读书看报时常常要将书报拿得远远的,或者需佩带老花镜(凸透镜)来纠正。

  2、听觉 听力上,老年人的高音听力比低音听力衰退得更显著,这就是为什么老人更喜欢听中音和低音音乐的原因所在;而且,老人对声音的辨别能力也在减弱,特别是在不良听觉条件下或有噪音背景的情况下,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发现,与家人一起坐在客厅里看电视,旁边有人闲谈时,老人对电视情节的理解能力往往会下降。

  3、味觉 我们常听到老人抱怨现在的食品食之无味,事实上,食品的味道并没有变差,而是老人对甜、酸、苦、辣、咸五种味觉要素的敏感程度减退了,因此,老人往往错误地认为过去那些美味的食品现在都变得乏味了。

老人对食物的抱怨还有一个可理解的原因就是嗅觉功能的衰退,老人对食物散发出来的香气的感受性变差了。

  4、皮肤感觉 老年人的皮肤感觉也逐渐老化。

比如触觉,老年人的眼角膜与鼻部的触觉降低得较为明显,所以,他们对流眼泪或流鼻涕常常毫无知觉,需要别人加以提醒。

在温度觉方面,老人对低温的感觉变得迟钝,因此有些老人在室温降低时也往往不觉得冷。

  (二)老年人记忆的变化  记忆是指人们将感知过、思考过、体验过、操作过的事物的印象保持在头脑中,以后又在一定的条件下以再认、再现的方式表现出来或者回忆起来的心理过程。

心理学家的研究认定了记忆和年龄之间存在这样的一种关系:假定18-35岁的人的记忆成绩为100,那么,35-60岁的人的记忆成绩就为80- 85,60-85岁的人则为65。

可见,人的记忆随着年龄增加而有所下降。

  老年人的记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记忆过程来看 瞬时记忆(即保持1-2秒的记忆)随年老而减退,短时记忆(即保持1分钟以内的记忆)变化较小,老年人的记忆衰退主要是长时记忆(即所记内容在头脑中保持超过1分钟直至终生的记忆)。

实证研究发现,老人对年轻时发生的事往往记忆犹新,对中年之事的回忆能力也较好,而仅对进入老年后发生的事遗忘较快,经常记忆事实混乱,情节支离破碎,甚至张冠李戴。

  2、从记忆内容来看 老年人的意义识记(即在理解基础上的记忆)保持较好,而机械识记(即靠死记硬背的记忆)减退较快。

例如,老人对于地名、人名、数字等属于机械识记的内容的记忆效果就不佳。

  3、从再认活动来看 老年人的再认活动(即当所记对象再次出现时能够认出来的记忆)保持较好,而再现活动(即让所记对象在头脑中呈现出来的记忆)则明显减退。

  由此可见,老年人的记忆衰退并不是全面的,而是部分衰退,主要是长时记忆、机械记忆和再现记忆衰退得较快。

以美国前总统里根为例,他在晚年时患有严重的,记忆力急剧下降。

当里根的养子去探望他时,里根常想不起养子的名字,只当他知道他是谁时,才紧紧地拥抱他。

里根对他的护士说,他觉得前来探望他的前国务卿舒尔茨好像是一个大名鼎鼎的人物,但又记不起他叫什么名字。

里根的这一系列表现说明,老年人记忆力的减退主要是信息提取过程和再现能力的减弱,而识记的信息事实上仍然可以很好地保持或储存在大脑中。

根据以上生理规律,如果能够经常提醒老人回忆往事,是有助于减缓记忆力的衰退速度的。

  当然,记忆力的下降也给老人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不方便。

例如,有的时候眼镜明明架在鼻梁上却到处找眼镜,出门经常忘带钥匙,烧开水不记得关火,饭煮熟了却忘了关煤气,记忆不好在无形中甚至增加老人的危险。

  (三)老年人智力的变化  智力是大脑的功能,是由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事物的各种能力有机组合而成,主要包括注意、观察、想象、思维、实际操作和适应等能力,其中以思维能力为核心,它保证了人们有效地进行认识和实践活动。

智力是一种稳定的心理特点,它是在人们具体的行为活动中显示出来的。

  老年人的智力是否衰退,这是老年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科学研究发现,人出生时的大脑细胞有140亿个左右,随年龄增长,人的脑细胞不断死亡。

进入老年期后,脑功能逐渐衰退,但由于生存着的其它脑细胞的代偿作用,大脑的活动功能仍能维持,保持正常的智力。

  老年人的智力并非人们所以为的那样会全面退化,只是在某些方面有所衰减。

有学者认为,智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可以分为“晶态智力”和“液态智力”两种。

晶态智力主要是后天获得的,它与知识、文化、经验积累和领悟能力有关。

例如知识、理解力等,由于老年人阅历广,经验多,这种智力易保持(甚至会增长),只在80岁以后才有明显减退;液态智力主要与大脑、神经系统、感觉和运动器官的生理结构和功能有关。

例如记忆、注意、思维敏捷性和反应速度等,这种智力减退得较早,也较快,一般在50岁以后就开始下降,60岁以后减退明显。

以上两种智力的变化并不是平行的,也就不能笼统地说智力随年龄增长而减退。

  老年人的智力是部分衰退而非全面衰退,还体现在老人的动作性智力下降得较为显著,60岁就开始衰退,而语言性智力则保持得较好,80岁以后才有明显地下降。

例如,在舞台上看到许多老的相声表演艺术家,他们的口头语言到年迈时仍然“宝刀未老、威力不减”,但动作表演能力就难免有些“力不从心”了。

  俗话说:“,如有一宝。

”事实上,我们不能否认,老年人一生阅历广博,经验累积,具有丰富的智慧。

老年人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的精细程度,对复杂事物的高度洞察力,与中、青年人的智力水平相比并不逊色。

许多事例证实,很多人在晚年依然保持着旺盛的创造力。

著名经济学家在古稀之年创立了“新人口论”,美国发明大王爱迪生在81岁时获得了他的第1033项发明专利,世界著名画家90岁时还在绘画雕刻,在百岁高龄完成了他的第二部医学巨著等等,不胜枚举。

  有人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内的名人进行过年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60岁以后出成果的人数比例从高至低依此为:哲学、医学、美术、文学、自然科学等。

可见,凡与人生阅历和实践经验(即晶态智力)关系密切的领域较多出现大器晚成的学者和科学家。

换句话说,老年人的智能有着很大的可塑性和提升的空间,活到老,学到老,是可以增进老人的智力水平的。

通过持之不懈的学习、锻炼和积累,往往可以使老年人的智力水平发挥得更好、更充分。

  (四)老年人情绪、情感的变化  情绪、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和体验。

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与周围环境不断互动,与现实事物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对现实事物也会产生一定的态度,这些态度总是以带有某些特殊色彩的体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喜、怒、哀、乐、惧、爱、恨等,情绪、情感指的就是这种内心的主观体验。

  进入老年期后,随着老年人生理机能的老化和健康状况的衰退,离退休后脱离了原有的工作岗位,家中子女又逐渐独立并成家立业,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角色地位发生了较大改变,因此,老年人的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其一,老年人关切自身健康状况的情绪活动增强。

随着年龄增长,健康状况日益下降,老年人变得更加关注自己的身体,对于疾病较为重视。

尤其是老年女性,怀疑自己患病和有失眠现象的显著多于男性。

  其二,老年人对于自己的情绪表现和情感流露更倾向于控制。

老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掩饰自己的真实情感,如遇喜事,他们不再欢呼雀跃,如遇悲事,也不易痛苦流涕。

  其三,消极悲观的负性情绪逐渐开始占上风。

例如,提及社会中的腐败和不道德现象,老人就常抱怨世风日下,今不如昔;谈到舒适享受,老人往往只感叹“只是近黄昏”。

一项调查显示,在描述自己情感的用词中,老年人用以表达喜悦情绪的用词明显少于中青年人。

  一般来说,老年人比较多地表现出下列消极的:  1、失落感 失落感即心理上若有所失、遭受冷漠的感觉。

离退休后,老年人的主导活动和社会角色发生了改变,从工作单位转向家庭,他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较之以前显得陌生,加上子女“离巢”,过去那种热情、热闹的氛围一去不复返,对新的生活规律往往又不能很快适应,一种被冷落的心理感受便会油然而生。

  2、孤独感 从客观上讲,由于子女逐渐独立,老年人又远离社会生活,自己体力渐衰,行动不便,与亲朋好友的来往频率下降,信息交流不畅,因此容易产生孤独感。

在主观方面,老年人具有自己既定的人际交往模式,不易结交新朋友,人际关系范围逐渐缩小,从而引发封闭性的心理状态,这是老年人孤独情绪形成的重要原因。

有专家曾对13693名城市老年人调查,发现40%的老人有孤独、压抑、有事无人诉说之感。

  3、疑虑感 尽管年岁日增,但老年人常常自觉经验丰富,才能不凡,一旦退休就无从发挥,自尊心受挫,大有“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叹,于是空虚、寂寞、受冷落之感袭上心头,往往误以为自身价值不复存在,久而久之就会低估自己甚至看不起自己,这种自卑感一旦形成,老年人就会经常对自己产生怀疑,忧心忡忡,表现出过分的焦虑。

  4、抑郁感 以上失落、孤独、自卑、疑虑的情绪情感对于老年人的心理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老年人在现实生活中容易遭受挫折,不顺心、不如意之事时有发生,例如,遇到家庭内部出现矛盾和纠纷,子女在升学、就业、婚姻等方面有困难,自己的身体又日趋衰落,疾病缠身,许多老人就会变得长吁短叹、、情绪低落或者郁郁寡欢,这些都是抑郁的表现。

  5、恐惧感 随着身体的老化,老年人变得越发害怕生病,一方面是担心生病后自己生活难以自理,给家人和晚辈带来麻烦,变成家庭的累赘,另一方面,一旦生病,特别是重病,老年人似乎就感觉离死神不远了,因此,老年人对疾病和死亡通常会产生恐惧感。

  (五)老年人需要的变化  人的需要可以分为生物性的需要和社会性的需要两种,一般来说,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生物性需要降低,表现在老年人对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求缩减,性欲也有所减弱,但在社会性需要或心理需要方面,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我们把老年人的心理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老有所养 《论语》有云:“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老者安之”,即让老人过上安定的生活,使之老有所养。

老有所养是指人年老后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时有子女等后代赡养和照顾。

具体来说就是无衣食之忧,无住行之虑,生活上有人给予照顾和扶助。

老有所养是老年人最基本、最低层的心理需求。

  2、后继有人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儿孙满堂被认为是老人幸福的标志之一,即所谓“多子多福”,相反,“无后为大”,无后为不孝之最。

在当代老人中,仍有不少人希望家庭人丁兴旺、枝繁叶茂,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大,越接近生命历程的尾声,这种愿望就越强烈。

这种愿望常常反映在许多民俗之中,例如,在儿孙结婚时必备红枣、花生、桂圆、莲子,取其“早生贵子”的谐音。

自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后,“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已在逐渐改变,许多老人更注重于后代的素质,而不再是数量的多少。

因此,不少老人在退休后甘为照顾下一代而充当家庭教师和保姆的角色,虽操劳辛苦,但乐在其中,他们希望能给儿孙以最好的照顾和教育,希望他们长大后能有出息,以实现其后继有人的心愿。

  3、老有所归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作为一个社会性的存在,有归属的心理需求。

青少年时,家庭完整,父母在世,这种需求表现为对家庭的依恋和对父母的依赖;而进入老年期后,子女纷纷“离巢”,家庭的完整性被分割,老人的孤独感油然而起,这时的老人需要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归属感以排解孤独。

正所谓“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

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许多老人在退休后都渴望回到自己的家乡,安度晚年。

这体现的就是老年人叶落归根的心理。

  4、老而有爱 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体现了老年人的一种精神追求。

从夫妻关系来看,老年人对爱情的需求并不比年轻人少,只是他们用老年人特有的更深沉的依恋方式取代了年轻人那种轰轰烈烈的热恋。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对于老年人来说,爱情在老年夫妻之间更多地表现为相敬如宾、相互扶持和照顾。

当然,老年人不仅需要夫妻之爱,也需要子女的关爱。

子女过于投入自己的事业和小家庭,疏忽了老人,往往会使老人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

充分享受天伦之乐,拥有亲情的精神支持,是老人最大的幸福和欣慰。

  5、老而受尊 老年人都有受他人尊重的心理需要,但与中青年人那种因能力、业绩、财富而受他人羡慕和认同的心理需要不同,老年人更需要的是别人能够听取他的意见、看重他的经验、肯定他的过去。

实际上,这种尊重经常反映在日常生活的各种礼仪中。

例如,出门让老人先行,坐车为老人让坐,赴宴时让老人就上座等,对于这些照顾,老人其实可能并不真正在乎,重要的是从这些细节中老年人获得了一种受人尊重的心理满足。

但是,老人也应该正确对待自己和尊重年轻人,不能倚老卖老。

  (六)老年人兴趣的变化  兴趣是人们对事物、特别是新事物表现出的热情探究的一种心理倾向。

老年人兴趣方面的心理变化主要表现为对事物的淡化、对事物的关注面趋于狭窄,对新事物缺少激情。

由于老年人见多识广、经历复杂,加之高级神经活动反应的减。

形容背部的词语

挨肩擦背 挨:靠拢;擦:摩擦。

形容人多拥挤 挨肩叠背 形容人群拥挤 鞍不离马背,甲不离将身 甲:铠甲。

马不卸鞍,人不解甲。

处于高度警惕状态 背暗投明 背:背弃;投:投奔。

指背离黑暗,投向光明。

比喻背离昏主,投向明君 腹背之毛 比喻无足轻重的事物 浃背汗流 同“汗流浃背”,形容十分惭愧或惶恐 肩背难望 指难以相比,难以企及 挨肩搭背 挨肩:肩和肩相靠。

搭背:手搭在别人背上。

形容极其亲昵的样子。

背本趋末 古代常以农业为本,手工、商贾为末。

指背离主要部分,追求细微末节。

背城借一 背:背向;借:凭借;一:一战。

在自己城下和敌人决一死战。

多指决定存亡的最后一战。

背城一战 背:背向。

在自己城下和敌人决一死战。

多指决定存亡的最后一战。

背道而驰 背:背向;道:道路;驰:奔跑。

朝相反的方向跑去。

比喻彼此的方向和目的完全相反。

背恩忘义 背:背叛。

辜负别人对自己的恩义。

背井离乡 离开家乡到外地。

背盟败约 背:违背。

盟、约:誓约。

败:败坏。

指撕毁。

背叛誓言,撕毁盟约。

背山起楼 靠山建造楼房。

比喻使人扫兴的事。

背水一战 背水:背向水,表示没有退路。

比喻与敌人决一死战。

背信弃义 背:违背;信:信用;弃:扔掉;义:道义。

违背诺言,不讲道义。

当面输心背面笑 比喻当面显得十分亲热,背后却在捣鬼。

倒背如流 背:背诵。

把书或文章倒过来背,背得像流水一样流畅。

形容背得非常熟练,记得非常牢。

抵背扼喉 抵:按住;扼:掐住。

按住脊背,掐住咽喉。

比喻控制要害之地。

扼喉抚背 抚:按,捺。

掐住咽喉,按住脊背。

比喻控制敌方的要害,使其丧失反抗的能力。

扼吭拊背 扼:用力掐着;吭:咽喉;拊:拍击。

掐着喉咙,捺住脊背。

比喻控制要害,制敌死命。

拊背扼喉 掐着喉咙,捺住脊背。

比喻控制要害,制敌死命。

腹背受敌 腹:指前面;背:指后面。

前后受到敌人的夹攻。

拱肩缩背 拱肩:肩往上耸。

耸起肩膀,弯曲着腰。

形容衰老或不健康的体态。

辜恩背义 辜:辜负;背:违反,违背。

辜负别人的恩德,做出对不起别人的事情。

虎背熊腰 形容人身体魁梧健壮。

汗流浃背 浃:湿透。

汗流得满背都是。

形容非常恐惧或非常害怕。

现也形容出汗很多,背上的衣服都湿透了。

鸡胸龟背 凸胸驼背。

离乡背井 离开家乡到外地。

力透纸背 形容书法刚劲有力,笔锋简直要透到纸张背面。

也形容诗文立意深刻,词语精练。

芒刺在背 芒刺:细刺。

象有芒和刺扎在背上一样。

形容内心惶恐,坐立不安。

如芒在背 形容极度不安。

人心向背 向:归向,指拥护;背:背离,指反对。

指人民大众的拥护或反对。

水过鸭背 比喻事过之后没有留下一点痕迹。

袒胸露背 敞开上衣,露出胳膊。

膝痒搔背 膝部发痒,却去搔背。

比喻力量没有使在点子上。

项背相望 项:颈项。

原指前后相顾。

后多形容行人拥挤,接连不断。

压肩迭背 迭:重迭。

形容观看的人极多。

挨肩迭背 形容人群拥挤。

背碑覆局 看过的碑文能背诵,棋局乱后能复旧。

指记忆力强。

背本就末 指背离根本,追逐末节。

背恩负义 指辜负别人对自己的恩义。

同“背恩忘义”。

背恩弃义 指辜负别人对自己的恩义。

同“背恩忘义”。

背腹受敌 指前后都受到敌人的攻击。

背公向私 指损公肥私,违法求利。

背公营私 指损公肥私,违法求利。

亦作“背公向私”。

背惠食言 指忘恩失信。

背前面后 指或当面或背后。

背曲腰躬 腰背弯曲。

常指坐久或年老。

背曲腰弯 见“背曲腰躬”。

背乡离井 指远离家乡,流落他方。

背义负恩 指背弃道义,辜负别人对自己的恩德。

背义负信 指背弃道义,不守信用。

背义忘恩 指背弃道义,忘却恩德。

同“背恩忘义”。

晬面盎背 谓德性表现于外,而有温润之貌,敦厚之态。

指有德者的仪态。

语本《孟子·尽心上》:“君子所性,仁义利智根于心。

其生色也,睟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四体不言而喻。

” 骀背鹤发 鲐背白发。

形容年老高寿。

鲽离鹣背 喻夫妻或恋人分离。

扼亢拊背 扼:用力掐着。

亢:通“吭”,喉咙。

拊:击,拍击。

掐住喉咙,捺住背脊。

比喻控制要害,制敌于死命。

亦作“扼吭拊背”、“扼肮拊背”。

拊背搤吭 按住脊背,拤住咽喉。

比喻控制要害。

语本《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夫与人斗,不搤其亢,拊其背,未能全其胜也。

今陛下入关而都,案秦之故地,此亦搤天下之亢而拊其背也。

”按,亢,同“吭”。

负德背义 犹言负恩背义。

负恩背义 忘记别人对自己的恩德和好处,做出对不起别人的事。

汗出浃背 同“汗流浃背”。

汗出洽背 同“汗流浃背”。

汗流夹背 同“汗流浃背”。

汗流洽背 同“汗流浃背”。

鹤背扬州 南朝梁殷芸《小说》卷六:“有客相从,各言所志:或原为扬州刺史,或原多赀财,或原骑鹤上升,其一人曰:‘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

’欲兼三者。

”后以“鹤背扬州”比喻利欲之心。

黄发骀背 见“黄发台背”。

黄发台背 指长寿的老人。

后亦泛指老年人。

黄发,指老年人头发由白转黄。

台背,指老年人背上生斑如鲐鱼背。

台,通“鲐”。

黄发鲐背 黄发:老年人头发由白转黄,后常指老年人。

鲐背;鲐鱼背上有黑斑,老人背上也有,因常借指老人。

指长寿老人,也泛指老年人。

亦作“黄发台背”、“黄耈台背”、“鲐背苍耈”。

肩背相望 谓相继而起,连续不断。

冷水浇背 冷水从背上浇下来。

比喻因突然遭受意外的打击或刺激,思想为之一震或希望为之幻灭。

亦作“冷水浇头”。

离乡背土 见“离乡别土”。

流汗浃背 ①形容出汗多,湿透了背上的衣服。

②形容惭愧不安之极。

面是背非 当面赞成,背后反对。

面誉背非 见“面誉背毁”。

面谀背毁 见“面誉背毁”。

面誉背毁 谓当面称赞,背后诽谤。

曝背食芹 谦言微薄之献。

弃好背盟 抛弃友好,违背盟誓。

如芒刺背 见“如芒在背”。

耸肩曲背 耸起两肩,弯曲背脊。

形容衰老或寒酸貌。

耸肩缩背 两肩耸起,背脊弯曲。

形容衰老的状态。

也形容因怕冷而缩做一团的样子。

忘恩背义 犹忘恩负义。

望其项背 见“望其肩项”。

无背无侧 不能辨清背叛倾仄之人。

向声背实 向往虚名而不求实际;注重传闻而背离事实。

熊腰虎背 腰粗壮如熊,背宽厚如虎。

形容人身体魁梧健壮。

亚肩迭背 肩压肩,背挨背。

形容人多拥挤。

阴山背后 ①迷信者称阴间得不到超升的鬼魂所在的地方。

②比喻偏僻受冷落的地方。

鞍不离马背,甲不离将 〖解释〗甲:铠甲。

马不卸鞍,人不解甲。

处于高度警惕状态。

背若芒刺 〖解释〗犹言芒刺在背。

背生芒刺 〖解释〗犹言芒刺在背。

同“背若芒刺”。

亚肩叠背 【出处】【解释】前后的人肩背紧挨着。

形容人多拥挤。

【示例】【故事】 鞍不离马背,甲不离将 【出处】《敦煌变文集·卷一·汉将王陵变》:“鞍不离马背,甲不离将身。

” 【解释】甲:铠甲。

马不卸鞍,人不解甲。

处于高度警惕状态【示例】【故事】 蜂腰削背 〖解释〗细腰窄背。

形容轻盈俊俏。

同“蜂腰猿背”。

蜂腰猿背 〖解释〗细腰窄背。

形容轻盈俊俏。

拊背扼吭 〖解释〗吭,喉咙。

按住脊背,拤住咽喉。

比喻控制要害。

睟面盎背 〖解释〗指德性表现于外,而有温润之貌,敦厚之态。

指有德者的仪态。

压肩叠背 〖解释〗指人众多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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