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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温情话

时间:2019-06-24 10:09

关于温情的句子

凡世的喧嚣和明亮,世俗的快乐和幸福,如同清亮的溪涧,在风里,在我眼前,汨汨而过,温暖如同..

法律存在温情会带来哪些弊端

案例1:  记者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获悉,亳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人因涉嫌故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

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

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

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

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

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

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

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

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

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

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

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关于温情主义

泛温情主义现我们生活了,总想着思想意识更上一层楼,要明化,更贵族化,或者更人文化想随着肚皮的待遇提高而提高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但是思想不是说你主观要提高,客观上就真的一蹴而就地提高了。

所以今天,在法制、道德等等原则问题上,开始泛滥一种虚假的人文化言论——泛温情主义。

什么叫泛温情主义呢

在本文中,大意就是把温情的刻意制造的“虚伪的人文主义”,扰乱原则的言论与思想。

近来谈的最多的就是,卖淫嫖娼处罚也看条件了。

生活所迫、初犯的,从轻处罚:拘留几天,罚个几百块钱。

这种处罚当不得卖淫者一个晚上的“收入”。

实际上,生活所迫值得同情,但是因为生活所迫去违法,却是十分可悲的。

为什么呢

因为卖淫者往往以生活所迫为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反过来说,在中国只要肯劳动,至少还是能打工挣钱吃上干净饭的,发展的中国还远远没有到无工可打,全国饥荒成灾的地步。

为什么要卖淫呢,一是生活所迫,二就是想不劳而获。

这比打工还是要“轻松”点的。

另外,为什么初犯就一定非要从轻处罚不可

初犯的确情有可原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放在那里,你触犯了它,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不客气地说,对已经走上卖淫道路的人,可以说是触动了最肮脏的底线,卖淫者不“破釜沉舟”是不会选择这条道路的。

以初犯轻罚来使其感化洗身的方式实在过于一厢情愿。

难道我们要从轻处罚,给予卖淫者一个“机会感”、“投机取巧感”,让违法者不痛不痒,继续再犯

隔靴搔痒是无法解决瘙痒的,并且还可能因为隔靴的抓挠,加剧瘙痒的程度。

所以瘙痒的时候,抓挠是不行的,必须敷以猛药。

温情的药物行不行

不行

要知道瘙痒的背后是真菌,药给的不足,这东西反而会适应药物,以后对药物可就不理不采的了。

真菌难治,色情交易又何尝不是如此

此外,泛温情主义者在各个方面,不是看原则,不是坚持底线,而是打着进步与人文化的幌子,模糊是非。

当然,我们看一个嫌疑犯的犯罪动机,对案情定性的时候,是有必要的。

比如故意伤害,故意纵火是重案,过失伤害与过失放火则酌情可以轻一点处罚。

有的人可能与别人在吵架,一不小心碰到了对方,对方可能碰了之后失去平衡摔伤了,这与直接冲过去抱起人家往下扔是不同的。

所以故意与过失有2个特点,1-有无故意目的性 2-短时间内发生。

比方说强奸,既然强奸他人,这毫无疑问是有故意的目的性的,是有打算的。

至少我们很少听说,还有极不情愿地、十分被动地强奸了受害人的事情。

另外,强奸相比过失伤害、过失杀人等等情况,是一个要长的多的过程,甚至先与受害人还有一阵扭打与挣扎的过程,很难想象这叫过失强奸。

难道应该说,犯罪嫌疑人很不愿意地情况下、一不小心地把受害人强奸了。

居然还有泛温情主义者主张对强奸案分若干等级,故意的、一时糊涂的、初犯的、受到诱惑的等等。

我们对情况分析的确存在客观考虑,比如是否精神病患者、是否有心理问题等等,但绝对不能在一些虚无的伪命题上做文章,玷污法律的神圣,却冠冕堂皇。

同理,卖淫者中的确有一时糊涂而走上色情交易歧途的情况,但是那是之前的过程,既然卖淫者已经卖淫,已经犯罪,说明在此之前已经做出了决定。

也许在此之前其思想斗争多么激烈,但事实摆在这里:卖淫者最终做出了违法决定,继而违法。

实际上无论是什么样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大都有过思考活动,都有思想斗争,只不过或长或短、或成熟理智或卤莽冲动。

每一个犯罪的人,都有一个其本身认为犯罪的“合理的理由”,否则便不会这么做。

只不过其自身认为合理划算的理由,在法律面前不允许罢了。

这些虚无的伪命题之外,是否也有客观分析的东西呢

有,比如被迫卖淫,被威逼利诱卖淫的,这才可以考虑惩罚的轻重。

如果我们每次判案处罚都要从这些虚无的伪命题上,放纵温情主义思想,那么这个世界上便没有了罪大恶极,没有了令人发指,没有了触目惊心。

为温情执法点赞的作文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

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

爱心与生命相生相伴,爱心与生活息息相关。

也许,越是在性命攸关的紧要关头,越能够感受到爱心的温暖与力量。

2月27日上午10时,郑州市警方接到了一位父亲的求助电话,他们当时正从新乡沿着京港澳高速往河南省妇幼保健院赶,孩子病情非常危急,只能依靠车上的氧气来维持生命,而车上的氧气只够孩子用1个半小时。

此时,救护车还需要40多分钟才能下高速,孩子父亲担心进入郑州市区如果堵车会危及孩子生命,于是跟郑州警方联系。

交警6大队接到报警之后,迅速派民警赶到京港澳高速郑东新区出口,在这里等待载有孩子的救护车。

11时45分,他们接到了救护车,立即警车开道向市内行进。

从高速口到医院总共要经过三个警队的辖区,在警队辖区交界处第二个大队民警已提前守候,警车就这样进行交接,交警一大队对路上进行临时的管制,三大队调整信号灯配时,让信号灯变成绿波带,方便车辆快速赶到,很多车主都主动避让出一条生命通道。

从郑州东郊高速口到位于西郊的省妇幼,20多公里的路程车队仅用了36分钟的时间。

这是一部现实版的《生死时速》,同时也是一部生动的《新警察故事》。

对于那位命运多舛的孩子来说,惊心动魄的36分钟无异于一次生命的“轮回”——在与死神赛跑的过程中,每一分每一秒都显得弥足珍贵,如果没有郑州警方的全力配合,如果没有郑州市民的广泛参与,后果真的很难预料。

这一事件经当晚央视1套《晚间新闻》播出后,立刻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郑州“全城吃面”的热度仍未散去,“全城接力”又再一次使人看到了爱心之城的魅力所在。

不久之前,一位郑州交警小心翼翼搀扶老人过马路的温情一幕,曾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的广泛转发和称赞。

如今,郑州交警集体为一个素昧平生的孩子接力护航,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

在人们的寻常记忆中,作为执法者出现的警察大多面无表情、态度严厉,不过,这些由他们亲自出演的温情场景告诉我们,他们也有自己柔情似水的一面——他们也会因颤颤巍巍的老人俯身探首,他们也会因命悬一线的孩童心急如焚,他们从来都不吝于在急需帮助的人们面前,奉献自己朴素的爱心。

这柔情似水的一面,与他们铁面无私的执法者形象并不矛盾。

众所周知,“人性化”是近年来法治实践的焦点和亮点,不过,也有人担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

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治与人性之间的关系成为萦绕在很多人心头的疑问,在这些柔情似水却又铁面无私的交警身上,也许我们更容易找到答案。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治只是工具,其终极目标是维护人的秩序、实现人的发展。

法治的以人为本体现在,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

简单说,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如果说惩恶是为了束缚人性中丑陋的一面,扬善则是为了弘扬人性中美的一面,以一颗悲悯的心去面对芸芸众生,则体现着对每一个生命的敬畏和尊重。

在见死不救仍时有耳闻,在袖手旁观仍时有发生的当下,执法者自发形成的生命救援队,不仅使人看到了人性的光辉,同时也让人见证了法治的力量——只有执法者坚持从人性的理念出发,才能使人确信,他们会善用手中的权力,以人性救济作为自己的终极目的。

对于执法者来说,相对于铁面无私,柔情似水的难度显然更大,因为这往往意味着职责之外的更多付出。

不过,也正因为如此,才愈发显得其弥足珍贵,如果每位执法者都能在职责之外因人性化而做得更好,无疑更容易赢得群众共识、实现道德感召。

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性化的法治更具威信,而人性化的执法者也更有魅力。

关于以人为本,社会同样需要温情的议论文

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原则,从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看,其思想源远流长。

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没有了生命,说什么建设祖国也是假的。

21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万人左右,受伤50多万人,数十万人成为伤残者,死伤人数居世界第一位。

交通事故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安全的第一杀手。

如果我们还不及早想办法,让交通事故得到控制,否则后果真的是不堪设想。

其中行车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由于番禺地方不算大,小轿车、机动车比较多,所以,在城区里行车要倍加小心。

在街头,我们发现盲人走路时,他(她)的“心”始终是关注着脚下。

与其说他们是用脚走路,倒不如说他们是用“心”在走路。

作为司机,也应该用“心”驾车。

有些司机在驾车时,心不在焉,聊天、打手机、思想不集中等,甚至出现超速行车、闯红灯等违章行为,这些举动都是危险的行车信号。

用“心”驾车,小心谨慎,会给司机带来莫大的福分。

心中有“安全”二字,集中精力、遵守交通规则,自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司机朋友,请你用“心”驾车,要知道,用“心”驾车,用“心”就有了安全的保障。

驾车也应像盲人走路那样,“心”与脚同步,才能步步踏实,一路平安。

另外,由于步行没注意安全而造成交通意外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死伤人数不过与行车者。

走在大街上的人们,大部分都没有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往往就是这样,忽略了这一点,为了贪图方便,过马路时不走斑马线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虽说是步行,但还是要打起十二分精神,过马路时要谨慎小心,不要贪图一时的方便,不走斑马线,而毁了自己的生命。

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生命,而生命却是短暂的、有限的,但是否能让有限的生命发挥出无限的价值,这才是最重要的。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遵守交通规则,关爱生命

关于法律的名人名言有哪些

1、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爱·科克2、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

——塞·约翰逊3、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威·索林4、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5、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6、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7、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8、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马·格林9、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10、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11、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

有关温情执法绑架遵纪守法的作文―900字

因为在违章停放的车辆上张贴了一张“小孩急看病”的条子,这位交警采取了人性化的执法手段,让我们感受到的是不再教条执法的温暖,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不过,我们也需要注意这样一个细节:在看到了车主留条之后,交警的处理是不假思索的。

未经核实,仅仅依据一张留言条,就决定了放过一马未免太过草率。

就事论事,提出观点  作为一名执法民警,不能说时时刻刻堤防百姓,不相信百姓,但是要有起码的警惕心理。

正如有群众质疑的一样,万一条子的内容是虚假的呢?从车主的情况来看,写这样一张留言条,需要找到一张纸,需要找到一支钢笔,还需要写出来,再张贴上,这是需要时间的。

有这个时间写留言条,难道真的没有时间将车子找个合适的地方停放?这是其中的疑点。

交警执法需要多些质疑的精神,不能轻易相信“小孩急看病”。

结合事件具体分析。

  即使,这张留言条内容是真实的。

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交警的人性化执法就没有问题?其实,也不是的。

这是因为交警在做出如此处理决定的时候,没有进行任何的核实,只是凭着一张留言条就如此这般处理了。

即使是真实的,交警在没有调查的时候,就无法知道其真实性。

假如说,这位交警能够在违章停发的车子附近等待,在与车主见面调查清楚之后,再做出放一马的宽容处理,才应该得到称赞和表扬。

层层紧扣,思维严谨,假设对比,权衡思考。

  只是看到车主的“孩子急看病”的条子就宽容处理,今后是不是也会出现其他车主的效仿?如此这般,违章车主的留言条岂不成了万能神药?假如有犯罪分子在被查车的时候说自己不是犯罪分子也能轻易相信?假如贫困人员为了给父亲看病而去偷盗是否也应得到同情免罪

执法人员必须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否则就不是合格的执法人员。

分析后果,指出弊端。

  这起“温暖的人性化执法”还暴露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虽然说,查处违章停车还算不上多复杂的事情,也算不上多大的权力。

可是,我们在意的是执法人员是依法办事,还是依据自己的心情办事?如果是一位刑事警察,他也能因为自己的好恶和同情,决定是不是抓获一个犯罪嫌疑人吗?  当执法人员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放一马”还是“依法办”的时候,这样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太大了?法律法规的刚性又如何体现?如果同样的行为,因为执法人员的不同,执法人员心情的不同,性格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是不是也是一种法律的悲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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