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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税收的文艺句子

时间:2019-08-03 16:01

谁能给我一篇与税务工作有关的小小说,其他文艺作品也可以

[小]独眼龙与税务所长 独眼陈税务所的牛所长在院住院,下乐开了花,这个天诛地灭的东西也会有这一天

这对独眼陈来说可是非同小可意义重大,因为他等这个日子整整等了十年

人生有几个十年

那是九四年春天,独眼陈经常贩运茶叶到福安去卖,因为量小,不偷税很难挣到钱,这样,逃税就成了他惯用的伎俩,他是夜里和刚成年的儿子挑着茶叶走山路;不用经过设在公路边的税检站而成功逃税的。

清明节前的一个夜里,他爷俩又挑着茶叶上路,沿着一条山坡气喘如牛地爬去,突然,听到一声大喝:“站住

”随着一道雪亮的手电光照在他爷俩身上,独眼陈一听头皮都麻了,但看到只有牛所长一人,他又放松了一些。

牛所长说:“补税五百,罚款五百。

”独眼陈马上陪着笑脸说:“牛所长,少罚些吧,我这才两百多斤……”“少一分都甭想,根据群众举报你已经偷了好几次了。

”牛所长的口气咬得断钢筋。

独眼陈脑子一转,使出平日过关斩将惯用的手法,从兜里摸出五百元塞给牛所长说:“深更半夜的辛苦了,拿去买点心填填肚子吧。

”“独眼陈

”牛所长黑着脸,嗓音大得像牛哞:“你贿赂国家干部,更要从严处理,茶叶全没收再加罚款,走,你把茶叶挑到所里去。

”独眼陈乜斜着牛所长,一动不动,像在说:我就不挑看你怎么着。

他们僵持了一会,牛所长走上去,把两个茶袋系成一组,扁担往当中一插,“嘿”地一下挑起两百多斤茶叶就走,陈独眼是个烈性子,血“唿”地往上冲,抄起一根小木棍向牛所长头上敲去,牛所长一偏,小棍子断了,他甩掉肩上的担子,转身一脚把独眼陈扫倒在地,独眼陈的儿子见状也想冲上去帮他爸,被牛所长喝住:“别动,我是武警出身的,再加两个不一定能打过我。

”他们爷俩像霜打过的茄子一下子蔫了……独眼陈不仅被罚款,而且被拘留了半个月。

从此独眼陈怀恨在心,发誓一定要报复那个姓牛的,他不再做生意,说,除非姓牛的调走,最好是死掉。

有两次独眼陈操着棍子,尾随牛所长到一个没人的地方准备下手,但每次都差点被牛所长发觉而作罢。

有两次牛所长来独眼陈家劝他重新去做生意,说:现在税收比以前减了很多……结果被他赶出家门。

然而十年过去了,独眼陈对牛所长的怨恨并没随时间的流逝而冲淡,而且越烧越烈,因为十年前和他一起做生意的个个都发了,他还穷得想安只假眼都没钱。

可惜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机会下手,现在老天开眼,他终于可以如愿以偿了……独眼陈吃过晚饭,看天色已暗,从床底下翻出一把锋利的菜刀塞到怀里,用皮筋绑住,他要用这把刀砍断牛所长的后脚筋或脊椎骨,叫他一辈子坐在轮椅上才会解恨。

他骑上破单车往县城赶去。

他到城里时已夜里十一点半了,医院大门关了,他猫着身从围墙翻进去,摸到住院部105房间,里面还亮着灯,他往里一瞧:牛所长躺在靠窗的床上熟睡,房里没其它人。

他想:瞧,天都要帮我

他“嗖”地把刀抽出来,紧紧握住,正准备爬窗而入时,突然门外走进十几个穿税务制服的人,还有医生,有一个自称是律师的人对着大家说:经医生验明,牛大伟同志因劳累过度,得晚期肝癌不治身亡,我受他生前委托,现在宣读他的遗嘱:一、我死后自愿把一只眼睛捐赠给溪南乡旧厝村的陈培土,俗名独眼陈,并把两万元积蓄赠给他作为换眼用的医疗费。

二……独眼陈一听,手里的菜刀“当”一声掉在地上,痛哭着大叫:“牛所长……”

境外演员或运动员以个人、团体名义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取得收入,有何税收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89号)规定:“一、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税、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 二、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演出或表演,对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

三、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税条文。

凡违反税法或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税条款,一律无效。

四、为保证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各有关单位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前,应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我国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

对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按照合同进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演出或表演结束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二、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 四、劳务报酬所得; ......”

关于歌颂税务的诗歌

直接买是只能够农民头衔,但这时候你就可以造生产建筑了,然后可以靠这些生产建筑去做东西卖市场了。

记得活用银行贷款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税收宣传工作

一、区分宣传对象,进行分类宣传。

以不同纳税人为对象,开展分类宣传。

如针对溪口个体工商户点多分散以及流动性大的特点,可以深入基层,通过走访,组织文艺晚会等方式进行宣传;针对一般消费者税收观念不强,但是消费行为多的特点,可以加强纳税人的索要发票和维权宣传,不断增强以票控税的强度。

此外,还可以把税收宣传的内容按照变动内容、固定内容和特殊内容进行分类。

固定内容实行社会化宣传,不局限在办税大厅,可以利用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宣传。

变动内容和特殊内容进行具体化宣传,在调查了解纳税人特殊需求以及日常申报纳税暴露的个性问题的前提下,在适当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特殊宣传辅导。

二、拓宽税收宣传内容,增强吸引力。

首先,对各类媒体刊播的内容,要注意做到宣传语言的平民化,少用晦涩难懂的专业用语,使宣传内容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同时,要抓住税务干部,税法宣传志愿者和纳税人的思想动态作宣传,使大家能够感受到所想的有人管,所虑的有人问,增强税务部门的亲切感和号召力。

其次,宣传内容要体现出一定的深度,要对相关税收新闻事实进行进一步挖掘,让社会各界不仅可以了解到其事实,还可以熟悉它的台前幕后。

再次,宣传材料要体现时代特征,注意与不同时期的特点相结合,反映群众普遍在意的焦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宣传的重点。

三、强化需求分析,提高税收宣传的时效性。

税收宣传除了宣传税收政策外,还要突出宣传纳税人关心的纳税程序、涉税报表的报送等规定,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要重视公共税收的宣传,加强税收在扶持弱势群体和贫困阶层、抑制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改善民生福祉等方面作用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积极性。

以部门网站、税企QQ群、微博等为平台,固化税法宣传阵地,强化在线沟通交流,满足纳税人的共性需求;实施纳税人分类服务,满足纳税人的个性需求;强化服务监督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税前、税中、税后权益,从而优化税收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部门协作,形成联动效应。

联合各有关单位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改变税务部门“单枪匹马”搞税宣的尴尬境地,努力寻求多方共赢的方法。

通过多途径多办法积极吸纳社会各界人士以责任者、志愿者、协作者的身份加入税宣行列,形成多方积极参与,共同协作的治税环境。

特别要加强与国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联系,协力搞好税收宣传工作。

同时,加大与社会各界团体的联系,了解各个社会群体对税收政策的不同需求,按需宣传,因势利导。

什么是税收,给我出一些关于税收的公务员面试题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家为实现其职能要,凭借政治权力。

按律规定,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征取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形式。

  [编辑本段]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

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

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

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

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

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

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

赋远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

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

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

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了。

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

秦汉时,分别征收土地税、壮丁税和户口税。

明朝摊丁入地,按土地征税。

清未,租税成为多种捐税的统称。

农民向地主交纳实物曰租,向国家交纳贷币曰税。

  中国最早的市场税收  古代市场称为市。

市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来已久。

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就已出现,但当时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所以没有市场税收。

到西周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官营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为主的私营手工业和商业,集市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税收。

  周代市场在王宫北垣之下,东西平列为三区,分别为朝市、午市和晚市。

市场税收实行“五布”征税制;一是分(纟次)布,即屋税;二是总布,即牙税;三是廛布,即地税;四是质布,指对违反契约文书者所征之税;五是罚布,即罚金。

市场税收由司市、雇人、泉府等官史统一管理,定期上交国库。

  中国最早的田税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初税亩”。

据《春秋》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列国中的鲁国首先实行初税亩,这是征收田税的最早记载。

这种税收以征收实物为主。

实行“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中国最早的车船税  最早对私人拥有的车辆和舟船征税是在汉代初年。

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汉朝就颁布了征收车船税的规定,当时叫“算商车”,“算”为征税基本单位,一算为120钱,这时的征收对象还只局限于载货的商船和商车。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把非商业性的车船也列入征税范围。

法令规定,非商业用车每辆征税一算,商业用车征税加倍;舟船五丈以上征税一算,“三老”(掌管教化的乡官)和“骑士”(由各郡训练的骑兵)免征车船税。

同时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给以处罚,对告发的人进行奖励。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车船税停止征收。

  [编辑本段]四、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

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

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社会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

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

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编辑本段]五、税收原则  为了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充裕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结构和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我国在国际市场的利益,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国民经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综合运用以下原则:  1、充裕财政收入,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原则。

  2、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原则。

  3、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原则。

  4、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原则。

  5、国家集中管理和合理划分原则。

  6、谁知规范、效率和简化、便利原则。

  [编辑本段]六、税收的分类方式  税收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做的一种划分。

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1、 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

  流转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 所得税 。

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

(《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另外,国家给予了两档优惠税率: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财产税 。

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包括遗产税、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4、行为税 。

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

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二、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 。

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 。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目前商品的价税合一并不能否认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

  四、按是否有单独的课税对象、独立征收为标准分类  1、正税。

指与其他税种没有连带关系,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并按照规定税率独立征收的税。

征收附加税或地方附加,要以正税为依据。

我国现行各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等都是正税。

  2、附加税。

是指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3%的地方所得税。

该项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税。

  五、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关税和消费税等。

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严格来讲,我国的地方税目前只有屠宰税和筵席税)。

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

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资源税等。

这类税直接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这种分类方法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

  六、按税收的形态为标准分类  1、实物税。

实物税是指纳税人以各种实物充当税款缴纳的一类税。

如农业税。

  2、货币税。

货币税是指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一类税。

在现代社会里,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是货币税。

  七、以管辖的对象为标准分类  1、国内税收。

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2、涉外税种。

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八、按税率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1、比例税。

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种。

  2、累进税。

是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税种。

包括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

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编辑本段]七、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

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

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

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

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

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

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

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

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

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

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5、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 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编辑本段]八、税法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国家与社会成员在征纳税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及一切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税的行为规则。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在总体上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

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违章处理等。

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编辑本段]九、关于税收的理论学说  社会契约论  在税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的早期,“纳税”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而“征税”似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权力);但是,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14、 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战。

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

荷兰伟大的法学家和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 ,提出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第十三章——笔者注)论述了“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

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Rousseau)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

对他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看来,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要求。

无论如何,纳税和征税二者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纳税的意志为前提,“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

所以,人民之所以纳税,无非是为了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 的能力;国家之所以征税,也正是为了满足其创造者——作为缔约主体的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

  凯恩斯主义  19世纪末以来至20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走向垄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从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与此同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之一的税收和法律手段之一的税法,其经济调节等职能被重新认识并逐渐加以充分运用。

今天,在现代市场经济日益向国际化和全球趋同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世界各国在继续加强竞争立法,排除市场障碍,维持市场有效竞争,并合理有度地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杠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也就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持稳定的需要。

  交换说  交换说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

“交换”(excnange)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时所使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

该学派认为,两个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主体双方都有利的行为;第二种是对主体双方都不利的行为;第三种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第一种行为称为交换,而把后两种都称为冲突。

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也可以被认为是交换的一部分;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

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所以不存在一方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另一方的情况,也就不产生将一方界定为“权利主体”而将另一方界定为“义务主体”的问题。

  公共需要论  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R.A.Posner)认为,“税收……主要是用于为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支付费用的。

一种有效的财政税(revenue tax) 应该是那种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税收。

但这就会将公共服务仅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们之所以成其为公共服务,恰恰是因根据其销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适当性来判断的。

在某些如国防这样的公共服务中,”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问题妨碍市场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最佳量:拒绝购买我们的核威慑力量中其成本份额的个人会如同那些为之支付费用的人们一样受到保护”。

所以,由于公共服务的消费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其无法像私人物品一样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其供求关系,而只能由集体的代表——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满足者的责任,国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过建立税收制度来筹措满足公共需要的生产资金,寻求财政支持。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

“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

”[19] 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实质上就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

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

根据这一理论,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即国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

  [编辑本段]十、国税与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

目前,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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