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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检察官威严的句子句

时间:2020-04-08 06:08

赞美检察的句子

【第1春夏秋冬天上云,风霜雨雪脚下路年前,正值花月的我,踏进了人民检察坛,几多感慨、几多喜悦,是幸运,是挑战,是磨砺,更是奋发。

我想:人生,是短暂的,短暂得像流星,一闪即逝。

生命的本身并不特别,是价值赋予她灵气与色彩,生命的价值是由每个人自己创造的,只有依靠自我的执着与追求,才能做好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为生命挥洒绚丽。

【第2句】厚厚案卷,好似荆棘丛林一片,检察官,手执正义,击落一个个肮脏的飞虫,唤醒一个个沉睡的心灵,你是法律的使者,度化人间的丑恶,你是道德的化身,蘅定世间的不平,法庭上灿美的国徽,时时为你照亮前行的征程,披荆斩棘,勇往直前,为缚世间凶顽,日夜搜寻在字里行间,拨开层层迷雾,躲过颗颗糖弹,分辨“羔羊”与“恶虎”,是您,持法律之箭,为社会的安宁,惩恶扬善,你雄壮的躯体,是共和国的铜墙铁壁,你矫健的身影,是正义的猎猎旗帜,检察,因你而更加磅礴,正义,因你而更加伟岸,你狭窄的天地,比宇宙还博大精深。

【第3句】你不是法官却拥有法官一样的威严,你不是警察却拥有警察一样的威武,你是检察官一名平凡而普通的战士,检察一个特别又令人尊敬的岗位,你手擎正义之剑惩凶除恶,你不畏强权反腐倡廉,你一身傲骨不惧各种诱惑,你历经风雨历练不改执着信念,你没有刻意的雕琢和伪装你不怕流言恶语的伤害,你就是一个无私无畏的检察战士,几十年风风雨雨,信念与执着铸就了一个正义的执法者,我只看见你一脸刚毅,我只看见你忙碌中疲惫的背影,公正是你的灵魂,岁月写就成熟与厚重,年轮刻写搏击的足迹,光荣铸成辉煌的理想,风霜雨雪凝聚成熟与厚重,累累硕果是你靓丽的风景。

【第4句】三年的检察生涯,使我对人民检察官这五个大字有了深深的感悟,让我看到了法庭上公诉人义正辞严指控犯罪的亮丽风采,看到了检察干警不畏权贵,与罪犯斗智斗勇的飒爽英姿。

我们人民检察官用炽热的爱、深深的情践行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誓言;以自己的青春和执着呵护着公平正义,用对祖国和人民的无限忠诚铸就了永恒不朽的检魂。

【第5句】“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有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这是艾青的两句诗,读着这样的诗句,我就会联想到那些为脚下的这片圣洁的土地默默奉献的人民警察官。

他们很普通、很平常,在茫茫人海中找不出一点特殊的地方,但是正是这些普通人他们凭着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诚和热爱,惩处了一个个犯罪分子,用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象盘石牢牢捍卫着我们的祖国。

【第6句】这难道就是我们检察官吗

不,当然不是。

检察官是人,食人间烟火。

他们同样拥有妻儿老小,同样需要亲人、朋友和友情。

你看:在送往灾区的一床床被褥,一件件衣服,一张张人民币,就是检察官们拳拳爱民之心、儿女情长之意

这才是我们的检察官,是责任在身,心系人民,默默奉献的人民检察官

也许有人要问:这是为什么

是啊为什么呢

我来告诉你:因为他们选择了从检之路,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选择了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那将是属于形形色色、没完没了的案件;属于厚厚薄薄、长长短短的卷宗;属于长城和橄榄枝构成的神圣的检徽。

一句话,为了就是这片圣洁的土地。

【第7句】在“两个率先”的伟大征程中,是我们人民检察官,紧握法律的利剑,检徽闪耀。

在和谐社会的蓝图绘制中,是我们人民检察官,不畏艰难,较量污秽与邪恶,捍卫公平和正义,三水大地可鉴,七彩日月作证。

群众的嘱托、百姓的期望和人民的心意,让我们一点一滴的输进记忆。

青天白日的花朵,装点着湛蓝和美丽,雷霆万钧的怒吼,让邪恶无处逃逸。

我们,将除暴安良的信念深埋于心底,用铁肩柔骨担当起社会道义。

【第8句】赞美你,人民检察官,你英姿飒爽,大义凛然。

赞美你,人民检察官,你肩负着党的信任,人民的期盼。

为了共和国的肌体永远健美,你把反腐的利剑高悬;为了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你披荆斩棘智斗凶顽。

【第9句】又是一年春草绿, 花开花落几度秋。

数不清多少个黑夜白日,多少个严寒酷暑,我们姜堰一代又一代检察官的青春,就在这里流逝着,沉淀的是本本厚厚的案卷,锻造的是惩恶扬善的决心,承载的是重重叠叠的生命。

【第10句】为了蓝天的明亮,你挥利剑把乌云驱散;为了正义的承诺,你终把罪恶交给人民审判;为了公平的社会,你把公道讨还给群众。

为了社会的安宁,为了母亲和孩子的笑脸,你临危不惧,英勇不屈,一往无前。

为了经济的腾飞,为了检察事业的发展,你服务大局,绘就蓝图,谱写了壮丽诗篇。

为了强化法律监督,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你勤奋工作,甘于奉献,把人生价值的风采尽展。

古代对检察官的称谓

战国时期 御史官秦代 御史大夫(中央)监御史(地方)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

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

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

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

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

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

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

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

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

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

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

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

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

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

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

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

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

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

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

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

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

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

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宋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

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

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

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

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

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

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1] 元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

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

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1] 明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

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

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

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

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

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

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1] 清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

在中央,仍设都察院。

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

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

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

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

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

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求自己写的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日记,谢谢

:回首之前暑假在检察院实习的一里,我一直十分的,自己能够在检察院实习,是我托了很多关系之后才得到的,我十分珍惜这样的机会,毕竟这样的实习机会并不多。

在以往的实习中,我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我想我会在这一次实习中改正这些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的。

以往自己一直很努力,在这次实习中,我也是一如既往的努力,自己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只要自己一直不断的努力

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了一个多月,以助理检察员的身份,投入到了政法工作中。

一方面希望通过实践对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有一个感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

一个多月的时间,我跟随带带我的沈老师做了很多工作: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等等,自己也从中学到了很多:一、制作审查意见书几乎每一个来公诉科实习的学生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作审查意见书。

这个工作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个人觉得考验的是一个人的耐心和细心。

说简单是因为这些案子是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一些繁琐的工作已经由他们做了,说复杂是因为公安机关每天要处理的案子很多,可能会有一些疏忽的地方,这时就要考验一个检察官的细心与耐心了,从鸡蛋中挑骨头了。

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的案子,听沈老师说他们处理的最多的案子就是盗窃案了,现在盗窃的手段也是日益翻新。

我首先花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看完了卷宗,这卷宗的主要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详细的了解了他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涉案金额以及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等等,可以认定他构成盗窃罪了,然后实地操作,找来了一个盗窃案的模板,照在上面做了一份审查意见书,我发现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认定问题了。

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属实,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

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

最后的目的是为了这样一句话: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

大概一个多小时后,一份完整的审查意见书就完成了,我就拿给沈老师检查,沈老师看完稍作修改后让我打印了出来,我知道成功了。

这一个月来我所制作的审查意见书有很多,我自己也记不清到底有多少了,反正什么乱七八糟的案子都有,一宗比一宗匪夷所思,一宗比一宗令人乍舌……通过一堆堆的卷宗,我第一次觉得课本上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老师挂在嘴边的各种光怪陆离的案例原来和我们的距离是这么地近。

真后悔自己在课堂上没有好好学,书到用时方恨少。

二、出庭支持公诉在开庭前的一段时间里,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然后检察官就要做开庭前的准备了,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等。

到开庭的日子了,由于没有工作证,我没有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沈老师让我坐在旁听席旁听。

我发现法庭上检察官的形象更伟大,尤其是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

我发现并不是把案件移交给法院后,检察官就等着开庭了,其实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

应该说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检察人员对案件都有了深刻的了解,但由于起诉与开庭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而且检察人员往往同时承办数个不同的案件,容易淡忘一些关键情节,所以在开庭前需要对起诉证据进一步审查。

同时进一步熟悉案情,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这样才能在庭审中灵活自如地运用证据,及时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应付各种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情况,有力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充分行使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

三、提审犯罪嫌疑人其实在实习期间,我做的最多的工作就是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每一次提审都会学到很多的东西。

非常清楚的记得我的第一次,刚进去时,对看守所里面的一切都充满好奇心,不停地观望。

但是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我确安安静静的坐在那里埋头做笔录,一点都不敢直视犯罪嫌疑人的眼睛。

这一点被沈老师发现了,在回来的路上,沈老师对我说,下一次再来的时候一定要抬头面对犯罪嫌疑人哦,在犯罪嫌疑人的面前,你就不是实习生了,你就是一名检察官了。

后来我自己想了一下,是的,犯罪嫌疑人他哪知道我是实习生啊,如果我总是一味的低头记笔录,给他的印象会是什么

今天这个“检察官”一脸的孩子气,而且一点威严也没有,哪是国家工作人员啊

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我代表的就是检察官,代表的就是整个检察院的形象。

之二:寒假,我到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时间是从 2008年1月18日到2月1日。

这次实习让我得到了很大的锻炼,开阔了视野。

通过实习,我了解了检察院公诉科的工作流程,实现了理论与知识的良好互动,充分领略到了法律的力量,培养了我严谨与公正的观念,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综合法律能力,积累了不少法律实务经验,更加坚定了我在法律之路前进的步伐。

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表现积极肯干,学习主动耐心,认真完成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领导及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在此,我整理实习记录,对在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公诉科是检察院业务最多的科室,作为检察院的核心科室之一,事务较为繁杂。

公诉科主要负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到检察院公诉科实习可以让我亲身体验真实标准的司法程序,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检察实务。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内容(一)实习目的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主要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促进学习;2、熟悉检察制度和检察院管理、工作流程;3、熟悉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察人员工作纪律;4、与检察官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二)实习内容1、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2、看守所发告知;3、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4、协助公诉科检察官的日常工作;5、跟随检察官开庭、旁听;6、填写案件登记表、换押证、适用各类程序建议书,复印打印等内勤工作。

三、关于实习经过这次实习是在期末考试期间联系的,时间会比较短,而且实习期间正好碰上了寒冷天气,所以实习经过相当的辛苦。

来到检察院,稍微了解一下检察院的结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控申科等部门。

一下子看到这么多的科室陌生感随着而来,但是当我带着工作证前来实习上班,我也会多少有那么点的自豪,即使自己并不是检察院的正式工作人员。

我想我的言行就代表检察院的形象,从一开始就发誓不能掉以轻心,一个差错难堪的不仅是自己,也会给法律抹黑。

在公诉处,每天每时无人不忙,公诉的案子都是刑事的,比如故意伤害、贩毒、故意杀人、抢劫等等,可并没有失去乐趣,因为对我来说一切都新鲜,伴着些许紧张,渐渐对上班充满了期待。

忙碌的生活总是令人充实,提前感受工作状态的紧张感也算是一种磨练吧。

在实习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不少的“第一次”:第一次认识刑事卷宗、第一次参加提审、第一次发告知……面对全新的工作,在兴奋与激动的同时,我更加懂得了谦虚与谨慎的重要性;面对熟悉了的工作,我也学会了在不断的思考中感受、体会与学习。

在这里,我每一天也都提高。

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一)通过阅卷,熟悉掌握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和证据的重要性,适应看书与阅卷的反差;你可以发现其中对每一个起诉的罪名,犯罪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和其他犯罪情节,还有证据材料等等都一应俱全,从中可以看到侦查员和检察官们对每一个案件的重视程度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同时也让人发现一套程序的过程,从拘留,立案,侦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到起诉,审判,执行收监等一系列环节,这一切体现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司法理念的运用。

(二)提审提审是检察官为了进一步了解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的案情,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证据的真实性与侦查活动合法性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活动。

由于检察官的信任,我前后一共提审过13个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罪。

在提审的过程中我很快进入角色,丝毫不马虎。

从填写提审时间地点、表明身份、核实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每一个问题的提出包括认罪与否、犯罪时间地点经过到签名核实我都进行得很顺利。

整个提审过程让我对实事求是和敬畏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没有丝毫的紧张,如果要说不足的话就是讯问的经验技巧和穷根问底的能力还欠缺。

根据我的提审经历,我觉得要记好笔录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进行讯问时的基本思路。

一般来说,首先会表明身份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会核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的情况,被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再次会就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且一般是围绕时间、地点、人物、动机、工具、行为、结果等要素提出的;最后还会让犯罪嫌疑人作最后的补充陈述。

2、记录应当以书面语言记录问答过程,速度要快且非字字必记。

3、记录时碰到人名与地名,应参见起诉意见书,不能主观臆断;对笔录处有涂改的地方必须让犯罪嫌疑人确认后印指纹。

四、关于实习体会这次实习,我真正接触到了检察院的实务工作,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认知水平,更使我明白了一些道理,体会很深。

(一)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从这次来看,课堂知识对于从总体上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某些工作的指导作用,是实践所不能代替的,加强课堂知识的学习,对于工作是很重要的。

同时也要认识到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理论知识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认可;学校的学习脱离实践的需要,我们只知道这项制度在理论上应该是什么样的,而不知其在实践中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只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却不知道其在实践中是怎样处理的。

(二)必须扩展知识面,增强综合素质,发现不足,弥补欠缺,切实的开展实际工作。

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对于案件的侦查也有帮助。

(三)在今后的学习中应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四)迈向成熟最需要的是一颗沉静、理性、包容的心。

原来的自己单纯地认为世界是纯净美好的,于是太容易被表象影响自己的判断力、辨别力,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总是有的,要学会给予丑恶、苦难与不幸一个正确的理念和态度。

(五)要树立法律权威,法律的公正对当事人是有影响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存在教育的功能,我想一个法治国家,需要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人权的尊重,而这尊重其实也是对自己的尊重。

除此,大谈对法律的信仰是徒劳的。

那些犯罪嫌疑人在里面肯定不好过,因为他们不仅仅暂时失去了自由,失去了亲人和家的温暖,而且还要在里面被强制劳动,吃住穿条件极其恶劣,最后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但是,这就是他们所要付出的代价,你侵害或者剥夺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网恢恢并将给他人和社会一个公道

我也充分认识到了自由与守法的关系及其重要性,法律的作用就在于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具体到刑法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了。

法律确认和保护每一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法律也将制裁侵害他人自由和权利的行为。

五、结语在实习之后,我需要太多的思考和沉淀,期望能沉淀出法律学习坚定的信念和对法律正义追求的执著。

藉此,我还要感谢帮助我的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各位检察干警。

以上便是我的实习报告。

古人用什么来比喻监察官的威严

古人用柏台比喻监察官的威严

最近别人给我介绍了个女朋友,是个 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官这个职业怎么样

检察种特殊职业的女性,会将工作一些行格融入到生活中假设娶上一个老婆的话,我相信她的老公会很“听话”的。

为什么呢

首先,检察官属于公检法序列,威严性很强;其次,检察官善于发现问题的细节,相信任何想隐瞒她的事情都逃不过她的发言;还有,检察官内心秉持公正、廉洁之心,错就是错,对就是对,决不手软。

只要两人真心相爱,不用纠结做什么工作,检查官也是女人,是女人就有被爱的权力。

祝你们幸福快乐。

娶个检察院的检察官,做老婆、怎么样

一、法警全面参与障民事审法定的职责,不能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

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

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

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

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

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

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

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

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

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

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

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

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

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

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

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

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

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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