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督查组由哪些部门组成
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包括以下10种:审批权“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环保部门履行的是第一审批权。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也须报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
许可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验收权“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限期治理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政府下达。
但有关单位到期是否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还得通过验收来说明,而这个验收权只能由环保部门具体行使。
收费权收费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水污染防治法”也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还应缴纳排污费。
目前,国家又决定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要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环保部门据此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行使收费权。
限期治理权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做出。
但环保部门也有限期治理部分污染的决定权。
如“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
因此,只要同级政府授权,环保部门就能以自己的名义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治理。
检查权“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范围为本行政辖区或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以外和与污染排放无关的单位无权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操作、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情况,限期治理情况。
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具有强制性、随机性,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而且应当如实反应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能弄虚作假。
同时环保部门也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调查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有权进行调查。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签名。
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处罚权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定、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单位,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单位,违反危险废物特别规定的单位,以及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视不同情节,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履地亮证、告知、送达、出具罚款收据等法定程序。
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前还应履行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环保部门应举行听证。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动处罚无效。
调节权“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调节处理。
调节应坚持自愿的原则,被申请人负责举证。
环保部门的调节属居中协调解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公诉是民事诉讼,是就原污染赔偿纠纷提起的,环保部门不是被告。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环保部门调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监督权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环保部门同意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分别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环保部门对同级政府的上述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督活动有监督权。
为什么环保部督查遇阻碍执法
根据《环境监察办法》(部令 第21号)第七条规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可以命名为环境监察局。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机构,也可以分别以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大队命名。
根据第六条规定,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具体负责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排污费核定和征收;(五)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八)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九)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监督员是怎样的一项工作
它具体需要具备什么的能力
它的职责是怎样
环境监督员是一项枯燥,繁重的工作。
他们所做的工作是:进行环境监管,并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需要具备:超强的忍耐力与毅力、耐得住寂寞与辛苦。
还要具备策划、组织、管理能力。
环境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有: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检查企业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负责监测排污口、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局汇报,并进行处理;负责组织对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培训等。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怎么样
简介: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西北督查中心)为环保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部直属事业单位。
2017年11月,经中央编办批复,环保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由事业单位转为环境保护部派出行政机构,更名为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局。
注册资本:223万人民币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怎么样
:环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环保部的执法监督机构,保部直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受环保部委托,负责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的环境执法督察工作。
注册资本:268万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