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
除县级市外,设区的市都设置了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
中院的内设机构并不是统一标准,主要根据辖区的人口总和与案源的情况来设立,一般设有民庭一至两个,刑庭一至两个,知识产权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法警支队、办公室、研究室、技术室、监察室、行政装备处、政治部、机关党委等机构。
但并不是一致的,比如成都市中院与阿里地区的中院设置就不会一样;黑龙江农垦中院与哈尔滨市中院的设置与规模就不一样。
成都市中院的机构设置: 根据成委办(2001)8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我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经院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部门的职能和人员配置如下: 一、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审判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除经济犯罪以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数(19人):庭长1人(兼少审庭庭长),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少审庭副庭长);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4个:其中审判长4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8人;书记员4人。
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刑事一审、二审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3个:其中审判长3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书记员3人。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公民之间各类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35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7个:审判长7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1人;书记员9 人。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除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职责以外的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和企业破产等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42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9个:审判长9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4人;书记员11人。
五、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3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即2名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3人。
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职能:依法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我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12人):庭长1人(兼赔偿办主任),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赔偿办副主任);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含副庭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2人。
七、立案庭 (一)职能:对我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负责我院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或指定再审;依法实行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各审判业务庭的鉴定、审计、评估的委托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29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综合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7人;立案组:1个合议庭,审判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申诉复查信访组:3个合议庭,审判长3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程序性法官3人负责信访工作;书记员3人。
八、审判监督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7人):庭长1人,副庭长1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1人;合议庭1个:审判长1人(即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书记员1人。
九、执行局(庭) (一)职能: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管理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综合处。
(二)人员编制数(41人):局长1人,副局长兼庭长1人,处长或副处长3人;合议庭由正副局长和3名处长(或副处长)组成;执行官11人,其他执行人员25人;共计41人。
具体配置方式:执行一处16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5人,其他执行人员10人);执行二处16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5人,其他执行人员10人);综合处7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1人,其他执行人员5人)。
十、办公室 (一)职能: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组织综合性会议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即承担本院《法院信息快报》、《法院情况反映》、《法院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承担本院涉及全局性的各类文秘稿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信息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岗位目标检查管理;负责院志、大事纪要的编写工作;负责本院对外接待的联系工作;负责对书记官的管理、培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档案、保密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内设书记官处、秘书科、档案科、综合科。
(二)人员编制数(5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书记官处副处长1人,科长或副科长3人,其他工作人员45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书记员)。
各科人员具体配置方式:档案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秘书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综合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
书记官处人员配置方式:副处长由1名副庭级干部专任,其他工作人员37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书记员)。
十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一)职能: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通讯设备、办公智能化的计划、管理及分配;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费医疗;负责院机关后勤管理、设备维修和保障工作;负责本院对外接待的具体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的相关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内设技术科、车管科、计划财务装备科、行管科。
(二)人员编制数(29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正副科长6人,其他工作人员20人。
具体配置方式:技术科6人(正副科长各1人);车管科11人(正副科长各1人);计划财务装备科6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行管科2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内勤1人。
机关服务中心配备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人员42名,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管理。
十二、研究室 (一)职能:负责组织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适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导;承担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司法统计工作和《成都审判》的编辑工作;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承担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给人大的专项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法院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调研、司法统计和宣传工作。
研究室内设调研科、综合科、统计科、宣传科。
(二)人员编制数(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科长或副科长4人,其他工作人员8人。
具体配置方式:调研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综合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统计科2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宣传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
十三、技术室 (一)职能: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代行管理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职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鉴定、技术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6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
十四、法警支队 (一)职能: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秩序;管理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法警支队内设三个大队。
(二)人员编制数(29人):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2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4人,其他法警22人。
具体配置方式:一大队9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1人);二大队8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1人);三大队9人(正副大队长各1人,兼保卫科正副科长)。
十五、监察室 (一)职能:负责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和与人大的联络工作。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
(二)人员编制数(7人):纪检组组长1人,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人,监察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
十六、政治部 (一)职能: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和中心组学习组织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
(二)人员编制数(1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或副处长2人,其他人员7人。
具体配置方式:干部处5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宣传教育处4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
十七、机关党委 (一)职能:负责本院机关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化建设;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内设办公室。
(二)人员编制数(3人):机关党委书记1人,机关党委副书记兼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1人。
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职能:负责本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学习、服务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5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十九、其他 (一)院内设3个临时机构:法官协会、院志办、基建办公室。
1、法官协会(由机关党委代管) 人员编制数(1人):秘书长1人。
2、院志办(由办公室代管)人员编制数(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3、基建办公室(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代管)人员编制数(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二)若在双选后出现审判长缺额现象,由院党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二ΟΟ二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职权
我国人民法院拥有以下职权:(1)审判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2)司法解释权。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做出解释。
(3)指导权。
是指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职权。
(4)司法行政权。
各级法院机构都设有主管审判工作的相应组织,行使有关审判行政方面的职权,但是由于不享有关键的人事任免权,因此我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是有限的。
(5)司法建议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不法行为时,有权向相应机关提出建议做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
你好。
64条的内容是: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是什么关系?
我国人大与法院之间的新型关系 中国的政体为。
在这种政治制度下,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与法院之间的基本关系: 1.人大产生法院。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2.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基本,其内涵之丰富,实际上足以抵制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当干预。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没有排除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同时对法院的监督也是要保障法院实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
3.法院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
可以说这是人大与法院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
对此,我国宪法中有数个条文作出规定。
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范围和方式作了与独立审判原则相一致的规定,而没有采取人大对行政机关同样的监督。
人大不能撤销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或其他决定,对于“报告工作”方式的适用也只限于行政机关。
可见,宪法的这些具体规定,特别是与监督行政机关不一样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的性质和审判权力的客观规律。
什么叫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次审理判决该案就是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
法院件的最初一级审判。
在中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
四级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除最高法院的判决外,其他三法院在判决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向上一级法院提取诉讼),二审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即不得就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诉讼。
区别很多:1、受案范围不一样。
2合议庭组成人数不一样。
3、受案标的额不一样。
3、中院一般为市级,而高院为省级。
4、民事案件高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定审理,刑事则只能提审不能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本级法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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