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国企就是听领导的话
感谢问第一,遵守不违法,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维护员益,强化自身素质于律己,宽以待人,恪尽职守,把企业当做自己的家,把员工当做自己的家人,不违背良心,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遵守不贪赃枉法,不徇私舞弊,不出现里勾外连盗窃公司财务,不收受贿赂,不接受邀请,不大摆宴席,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不公车私用,不公款吃喝等等。
第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长治久安的好形象,不出现拉帮结派,不出现勾心斗角,尔虞我诈,不与他人结仇,积极维护上级领导,发现与公司无关的事情积极制止。
第四,遵守企业文化制度,用企业文化来约束自己,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积极向上思想活泼,无论是同事还是下属都要和善待人,遵守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谢谢
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国有企业领导(比如总经理)是公务员吗
遇到这样的领导也够倒霉的了,怎么一点宽宏大量的气度都没有,一点素质都没有,不配做个管理者,如果你有能力的话可以辞职不干,自己创业去,反之就只能老老实实的在这里干吧,俗话说吗,尽量干活时小心注意,不让他抓到把柄就行了,就得忍气吞声吧,谁让他是领导呢
如何理解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党组织必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得出的结论,是国有企业属性和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国有企业党组织如何才能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一、坚持党在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地位是不能动摇的重大原则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党赋予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权力和重要职责。
1989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不能淡化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削弱党的领导;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三句话”方针,并将“三句话”方针在党的十四大上写入了《党章》。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2002年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指出“搞好国有企业……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五个坚持”的指导思想,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国有企业多数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国家可以直接掌控的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经济风险的可靠力量,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主导地位,是我国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主力军,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
同时,国有企业有800万党员、4300万就业职工,约占全国党员的12%,约占全国职工的20%,是党执政的重要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
因此,搞好国有企业,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只有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才能不断扩大党执政的经济、组织和群众基础,使党的执政地位得以巩固。
改革的实践证明党在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经过20年的努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公司制改革取得显著进展,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推进,企业经营机制明显转变;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得到明显改善,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效益大幅度增加。
总结2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攻坚、脱贫的成功经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始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不动摇,改革发展越是处于关键时刻,越是要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
实践还同时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在国有企业的政治核心地位,才能使党的意图在企业的各项决策中得到体现,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部署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战胜各种困难,顺利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途径 首先,依法进入法人治理结构,参与重大决策。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如果党组织在事关企业的重大问题上没有声音,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核心作用。
近年来,许多国有企业实行了党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按照合法程序把党委成员推举到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担任领导职务;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党员负责人,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2004年《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
企业党组织成员与法人治理结构成员交叉任职,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组织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不仅从组织、制度和机制上使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得到了保证,同时还有机地把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结合在了一起。
其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选好管好干部。
政治核心作用,就是要在政治上起领导、决定作用。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选拔任用程序,把那些政治素质强、思想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能干事、会干事的优秀人才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是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关键。
如果丢掉了党管干部这一条,就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坚持党管干部,要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把党组织推荐与引入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改变用简单套用党政机关干部管理的办法来选拔、管理和使用企业干部。
企业用干部,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任用或聘用的,但董事会、总经理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法定程序任免,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同时,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管理,保证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
再次,领导并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强化民主决策。
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全心全意依靠的力量。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变。
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积极推进企业民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工会和职代会是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企业党组织要健全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重大决策向职工代表通报制度,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努力通过推进企业民主建设,促进企业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群众参与改革和管理的热情,凝聚推动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第一,要把握好参与重大决策的原则。
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要明确参与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代表个人参与决策,也不仅仅是书记一人参与决策;二要明确参与决策是党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是包办或代替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依法行使职权;三要明确参与决策的是带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不是参与生产经营的具体问题,这些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二,要把握好参与决策的三个环节。
一是事前调研协商。
在决策之前,董事长或总经理要提前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策议题。
党组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经党政充分协商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和建议;二是事中监督引导。
在决策过程中,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
党组织成员或党员董事、经理在对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时要体现党组织的意图。
当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党组织成员或党员董事、经理要积极引导并及时提出意见。
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三是事后监督协调。
在决策做出后,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协调和调动各方面力量把各项决策正确地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及时反馈、纠正偏差、减少失误,实现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良性循环。
第三,要提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党组织要真正起到政治核心作用,最关键的是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水平。
持之以恒地用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科学分析和判断形势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改造主观世界的能力。
二是提高业务素质水平。
既要成为党务工作的专家,又要熟练掌握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成为生产、经营、管理的行家。
三是提高解决复杂问题能力。
善于协调解决决策层、经理层之间及其内部相互之间的意见分歧,善于协调解决国家、集体、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善于教育和引导职工理解、支持、参与改革,把党的主张变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四是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善领导班子结构,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决策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企业领导班子。
五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企业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采用什么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以上内容,可以参考执行
祝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