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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嫌疑犯审讯的句子

时间:2014-11-21 13:56

有个审讯心理学的东西,说两个犯罪嫌疑人分开审讯,告诉他们如果谁先认罪,就轻判,后认罪的就重判,叫什么

各个击破。

为什么警察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开一盏很亮的灯照在嫌疑人身上呢?

这个是审讯犯罪嫌疑人惯用的手法,主要是给予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因为人在逆光时间久之后,视觉会很快疲劳,但是警察不会允许休息和睡觉,以达到击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目的。

还有人说是为了方便警察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细微动作与表情,所以开灯。

公安局对一个嫌疑人进行审讯,最多可以关几天

国家对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规定主要依照执行。

  根据(令第35号)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对被传唤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第一百七十七条 ,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或者等情况。

 第一百七十九条 时,应当首先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第一百八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百八十一条 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书写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墨水。

 第一百八十四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

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

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一百八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

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收到”,并签名。

 第一百八十六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

审讯女同志时必须女民警参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上没有虽然没有规定连续审讯不得超过多长时间,但是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这里已经明确规定“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为此,可以推定连续审讯超过24小时,就是非法取得供述。

因为,人生一天应当有正常的睡眠时间,不让人正常睡眠、不给于必要的休息时间,就是非法取得。

审讯嫌疑犯

凯曼是罪犯。

公安派出所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全程监控

您好

马成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 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人员的情况主要有三种:少数民族、聋哑人以及外国人。

对于少数民族需要翻译人员的规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9条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 对于聋哑人需要翻译人员的规定,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19条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 对于外国人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6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由此可参考我国对于少数民族和聋哑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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