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分求《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实施方案》的全文
哪个省市的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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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转任、留任或者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二、对在干部选拔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
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各级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鼓励,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还要充分发挥12380“三位一体”举报平台的作用,全面开通省一级的。
四、梳理排查举报线索。
各级和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对近两年来受理存查的件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对梳理出的涉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的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甄别和排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实行举报专办制度,对群众举报反映和梳理排查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各级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认真进行查核,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的举报,需要组织人事部门配合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查核;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配合,严肃查办。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组织处理力度。
对查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六、严格查核工作责任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涉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受理、查核、审理各个环节都要明确具体承办人。
所有案件线索的排查报告、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均由承办人署名后报审。
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案件通报力度。
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惩戒功能,对查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案件,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中进行通报,警示教育干部;对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特别是网络媒体热议的案件,要适时适度向社会公开,取信于民。
八、积极稳妥地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情况,要迅速处理、妥善应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要坚持内外有别、把握分寸,未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案件查核的具体情况。
九、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举报以及对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人员的组织处理情况,要定期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人员的查核处理情况,要定期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对作出的处分决定中涉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和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要及时移送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审判和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生效司法判决和已提起公诉案件中涉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的情况。
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整治工作,坚持惩教结合、注重警示防范,坚持有案必查、做到查实必究,坚持依纪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坚持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组成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整治工作。
要加强对下级开展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综合分析,总结教训,探索规律,健全制度,努力形成防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问题的。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行贿金额多少以下免予刑事起诉
1、我国刑法规定,行贿在一万以下的免予刑事起诉,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受贿具体指什么行为
都需要哪些证据
行贿受贿具体概念和认定如下: 一、行贿受贿的概念 行贿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受贿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行贿受贿认定: 行贿和受贿认定除了法律依据何法律条款外,最重要的是事实和证据,如行贿受贿的人、时间、地点、数额等。
2.1行贿罪认定,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2受贿罪认定: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
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
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
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
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
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行贿受贿行为的处罚
一、行贿罪 1、对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标准为: (1)1万上; (2)虽不满1万但有下列情形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 立案标准为: (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以下; (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单位行贿10万以上不满20万,但有下列情形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单位行贿处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个人行贿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根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 立案标准: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 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受贿罪 立案标准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行贿受贿从什么年代开始有
行贿受贿应该是从有人类开始就可能出现了,但属于史前文明,没有文字记载。
现在中国历史上有证据表明的最早的行贿:在扶风县出土的27件(组)青铜器文物中,一对罕见的大口尊上刻写了大量铭文,经初步解读,专家学者发现铭文记述了西周晚期一个奴隶主向“国家司法人员”行贿的经过,恰巧与过去出土的另一种青铜器铭文记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事件。
铭文大意说了2879年前一个复杂的“行贿受贿”案:一位名叫琱(diāo)生的贵族因大量开发私田及超额收养奴仆,多次被人检举告发。
因为那个时候,是严禁开辟不用纳税的私田和不允许多占用奴仆的,琱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法,按律当究。
正月的一天,司法机关再次前往琱生的庄园调查,朝廷指派的是一位名叫召伯虎的官员负责督办此案。
看到朝廷要动真格的,琱生害怕了,他便想到贿赂召伯虎让其网开一面。
于是,他先是给召伯虎的母亲送了一件珍贵礼物———青铜壶,并请召伯虎的母亲以其在朝廷做大官的丈夫,给召伯虎说说情,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为了保证事情办成,琱生又给召伯虎之父送了一个大玉璋。
后来,召伯虎答应了琱生的请求,放了琱生一马。
为表达感谢,琱生给召伯虎也送去了一些朝觐用的礼器———圭。
这是发生在西周厉王五年(公元前873年)的一件真事。
与已出土的青铜铭文记载一致专家多方研究发现,其实,这件让今人看来是见不得人的行贿受贿之事的部分片断,在过去的研究中,发现被记载在另一种青铜器上。
这种青铜器叫簋(guǐ),是一种专门用来装食品的器物,史学家们称之为“五年琱生簋”,同其一同传世的其实还有一件“六年琱生簋”。
“六年琱生簋”的铭文表明,到了第二年四月甲子的一天,琱生的这个官司才有了转机。
召伯虎对琱生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这场官司终于平息了,这都是因为我父母出面讲话。
”并把判决的副本送给琱生。
琱生再次送给召伯虎一块玉作为报答。
可能,当年的琱生笑了,可考古学者们一度却皱起了眉头。
宝鸡市周原博物馆馆长张恩贤说,在专家们近日的考释中,论及大口尊铭与传世的五年、六年琱生簋铭相近。
尊铭和簋铭中的琱生,字体一模一样,同为“周”旁加“王”,当为同一人无疑。
大口尊上的铭文所记的事,刚好是五年、六年簋铭文之事中间的那段,它与两个簋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事件,从而揭开了琱生官司旷日持久的谜团:原来,是琱生的官司太大了,第一次送礼送得还不够,还没有把事情摆平,无奈,只好再次送了重礼,才使拖了很久的官司有了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