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行动重要性的名言
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犹豫、拖延将不断滋养恐惧。
应该记住,,需要的是手,而不是嘴。
一个不注意小事情的人,永远不会成功大事业。
人生有世,事业为重。
一息尚存,绝不松劲。
东风得势,时代更新,趁此机,奋勇前进。
言必行,行必果。
——少说些漂亮话,多做些日常平凡的事情...... 天才是由于对事业的热爱而发展起来的,简直可以说天才,就其本质来论-只不过是对事业、对工作过程的热爱而已。
没有天生的信心,只有不断培养的信心。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理想,这种理想决定着他的努力和判断的方向。
就在这个意义上,我从来不把安逸和快乐看作生活目的的本身-- 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
伟大的事业,需要决心,能力,组织和责任感。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丈夫志四海,万里犹比邻。
——我不如起个磨刀石的作用,能使钢刀锋利,虽然它自己切不动什麽。
贺拉斯 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诸葛亮为人类的幸福而劳动,这是多麽壮丽的事业,这个目的有多麽伟大
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性
首先,劳动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力,让劳动者劳动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我国是按劳分配的社会,让劳动者劳动是让公民获得合理合法收入的途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意义重大。
带薪休假的好处
一、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从黄金周到带薪休假制度,公众假期由全民全国的集中休假模式转向全民全年的分散休假模式,这种放假模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合理分配和利用时间及其它资源,使我国的休假制度与国际社会休假制度接轨,能够大大降低公民休假福利对社会生产、运转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就目前而言,带薪休假制度的意义主要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具有社会进步性,弥补了“黄金周”集中放假制度时间方式上的不足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是中国从全民集中度粗放型模式向全民分散度假的精细化、个性化模式发展和转型的必要支撑之一。
带薪休假制度与“黄金周”比起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可以较为自由的选择自己的出游时间,灵活制定度假休闲旅游计划,更好的享受自己的休息权利。
多元化、现代化的带薪休假方式是赋予公民更为合理的休息权利和旅游权利的休假制度,这种休假制度比“黄金周”更人性化,更能够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理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由带薪休假而形成的分散休假模式,避免了集中休假的弊端,减少了国家每次因“黄金周”放假而发生的在社会管理上的巨大成本,避免因社会各个方面的暂时停止运转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避免了因为人群聚集所带来的各种副作用,比如减少传染病交叉感染的几率,减少人口拥挤可能带来的交通事故,减少过量游客给景点带来的环境破坏,等等。
促进人们更为自主、更为自由、更为理智成熟的消费方式。
2.使旅游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分配趋于合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实施个性化的带薪休假制度,不但可以让旅游者自我选择出行时间,自然地错开旅游高峰,大幅度减少“黄金周”节假日旅游压力,消灭瓶颈效应,使旅游业的供给资源和需求资源在时间上的配置趋于合理。
而且可使更多的潜在旅游者实现旅游愿望,产生更为丰富多彩的旅游需求,真正发挥旅游业能够促进内需的作用。
带薪休假制度符合旅游行业的运转规律和旅游业的发展规律,它将促进假日经济和旅游产业的再一次提升。
从发展国内旅游业的角度看,发达国家的事实已经说明,没有带薪休假就不可能有国内旅游业的真正发展。
对于此点国内的很多学者都有共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黄漫宇在其硕士论文《拓展我国旅游市场的对策研究》(2001)中、山西财经大学的苏徐在其硕士论文《休闲营销研究》(2002)中、浙江大学的黄晓勤在其硕士论文《中国旅游业发展探析——兼论以旅游业发展来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增长》(2002)中、阎友兵在其论文《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行与我国旅游业的深入发展》中、魏宝祥在其论文《影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闲暇时间制度分析》中都阐述了带薪休假与我国旅游业发展之间的必然联系。
二、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现实性带薪休假制度的产生和实施至少应该具备两方面的现实条件:一是工业社会发展创造的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二是公众休假旅游需求和市场的形成。
(一)工业社会发展创造的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相当的物质经济条件是带薪休假制度产生的根本性条件,一方面,人们超越温饱线,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了一定高度,劳动者在食品等基本花费方面的比例降低,人们的消费结构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
另一方面,工业社会迅速发展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可以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提供充分的物质经济条件。
既能够承担带薪休假所需要的财力上的支持又能够为带薪休假创造良好的度假旅游条件,保证公民带薪休假权利的真正实现。
在1936年法国最早确立了带薪休假制度,其他国家基本上是在二战之后的福利制度改革中建立带薪休假制度的。
当时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福利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现代旅游业也正是在这个时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现代大众旅游在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已经普及。
在这段时间内主要国家完成了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恩格尔系数一般是在30%-40%之间(见表一)。
我国人均GDP在2003年首次突破1000美元,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是45.6%,城市居民家庭的是37.1%。
联合国粮农组织根据恩格尔系数提出一个划分贫困与富裕的标准,即恩格尔系数地在59%以上者为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50%为小康水平,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
根据这个标准,考虑我国发展不平衡的因素,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普遍已经升级到小康标准,乡镇则普遍正处于从温饱到小康升级的过程中。
另一方面,我国也已基本具备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物质经济条件。
第一,由我国实行“黄金周”假期的实践来看,我国各方面能够承受公众的长假福利。
第二,基于我国的旅游业的发展模式是: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最先发展的入境旅游业使各种基础设施和旅游业的各种供给能力都已经比较完善,使实施带薪休假制度具有较好的旅游供给基础。
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将是我国旅游消费快速增长的一个爆发点,也是我国应该建立带薪休假制度福利的一个信号。
(二)公众度假旅游需求意识及需求市场的基本形成带薪休假制度和公众的休假旅游活动密切相关,带薪休假制度是公众完成高质量旅游活动的一个必要前提,旅游活动是带薪休假的主要内容,如果公众没有度假旅游的需求,带薪休假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黄金周”为带薪休假制度的建立完成了培养旅游需求意识和旅游需求市场的前提。
一方面,“黄金周”创造了较为充裕的时间条件,使那些本来受时间限制的潜在消费需求成为现实的消费实践,主要表现为中国公众的中远程休闲度假旅游。
另一方面,“黄金周”推行所形成的全国性的集中旅游行为,以及这种集体式旅游所造成的氛围,使中国公众的旅游意识迅速形成。
一些中国城市居民已经形成定期休假旅游的生活方式,“黄金周”使中国公众的旅游需求由潜在状态上升为现实状态。
自从1999年实行“黄金周”以来,我国的国内旅游人数以及出游率都有了快速的上涨,尤其是城镇居民的出游人数和出游率都有非常明显的增加。
(见表二)表二:2000-2006年全国及城镇居民出游人次及出游率年份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全国人次(亿)7.447.848.788.7011.0212.1213.94出游率(%)59.162.269.267.984.892.7106.1城镇居民人次(亿)3.293.743.853.514.594.965.76出游率(%)104.41l0.2115.3100.5126.6135.1156.7目前在我国已经出现了象发达国家最初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时的现象,即部分公众自发的要求政府能切实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要求赋予公民更多的更合理的休息权利安排。
根据北京零点调查公司在京、沪、穗三地的统计,相当一部分中国人接受带薪休假制度。
有44%的公民更希望以自由灵活的带薪假方式出游。
在同样的人群中,选择目前长假方式的人只有30%。
三、中国公众带薪休假福利制度保障体系目前国内发展带薪休假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因势利导尽快建立实施并完善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已经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当务之急。
带薪休假制度作为一项对全民生活福利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其建立与推行,必须避免可能引致的数以亿计的普通劳动者的福利损失。
在关注其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积极预期同时,也需要考虑我国社会目前的发展状况和社会现实背景,并对可能遇到的或引起的问题做出预先判断,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带薪休假福利制度的保障体系。
(一)加强立法,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的完善是带薪休假制度得以存在和落实的根本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福利的实现,必须首先要完善立法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应完善《劳动法》中带薪休假制度的法律条文,主要是补充对带薪休假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规定对权利被侵犯者的救济措施,以及对侵权者的惩罚措施。
同时,还可以在相关的行政法规中,制订有关对违反带薪休假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的制裁措施。
法律上的救济制度可以使公众的带薪休假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另一方面,要根据《劳动法》制订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
制订实施细则是带薪休假制度得以落实的当务之急,实施细则的法律效力虽然低于《劳动法》条文,但是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劳动法》是赋予公众抽象的带薪休假权利,实施细则则能够使劳动者享有具体的带薪休假权利,没有实施细则,有关带薪休假制度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将成为空中楼阁。
(二)依法休假,逐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公众的休假应均以法律规定为准,依法放假,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在通常情况下,不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影响公众的休假时间安排。
以法律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实施,这是促进建立带薪休假福利体系的最关键因素。
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必须得到法律的真正保障,否则有可能是劳动者不但享受不到带薪休假制度的权利,而且还有可能失去原来所享有的“黄金周”放假福利,应避免在带薪休假的推行过程中,普通劳动者的福利损失。
在推广带薪休假制度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有比较大的差距,有些地区的风俗习惯还具有特殊性。
带薪休假制度不能实行一刀切,一方面,试点推行带薪休假制度,在时间上允许部分地区推迟实行带薪休假制度。
另一方面,应该允许不同的地区,甚至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有差异的带薪休假制度,这可以在制订实施细则的时候予以体现。
另外也要注意,放假时间的制定也要讲求经济成本,尽量避免因放假而加重社会的运转负担,减少因放假而带来的隐性经济损失。
毕竟,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
(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保障带薪休假福利充分落实在进行休假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应转变自己在休假管理方面的理念,由以往的指导性角色转变为引导性的角色,休假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政策、法律、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首先,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应该从政府各部门开始。
一方面是保证有关政府公务和社会事务的平稳运行,另一方面是为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而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放假群体而言,有比较好的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基础,可以使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其次,带薪休假制度的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要担负起监管的职责。
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中国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激烈竞争甚至过度竞争导致的巨大压力,使中国的劳动者很难为自己争取带薪休假这样有点“额外”的权利,避免因此而付出事业甚至是失业的代价。
再次,带薪休假制度还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这个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如继承以往的信息管理经验,为带薪休假者提供旅游信息,并利用旅游信息预报制度调节旅游流的走向;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管理和整顿,为带薪休假旅游创造度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策划事关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旅游项目,扶持新的有吸引力的休闲度假型旅游地的发展,为公众的休假旅游提供更多的选择以分散客流,等等。
最后,政府还应该提供财政及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一方面,旅游行政部门的许多工作需要财政及税收的支持。
比如,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交通、旅游地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
另外还可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吸引对旅游业的各种民间投资。
另一方面,在推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过程中,对带薪休假者应该有财政补贴和税收、交通方面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劳动者行使带薪休假的权利。
我国的政治体制的特点使我国比其他的国家更容易集中各种力量来完成一项事业。
应该利用我国政治体制的这个特点,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小的成本充分有效的推广和普及带薪休假制度。
在我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
(四)加强劳动者保护组织对带薪休假的社会监督在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保护组织也将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组织主要是工会,它应当肩负起对带薪休假制度的社会监督责任。
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要争取带薪休假这样的权利,工会才有足够强大的实力。
类似雇佣合同中有关带薪休假福利的条款的写入,带薪休假时间的规定,带薪休假期间薪资的计算,具体怎样享受带薪休假,等等,这些几乎是不可能依靠劳动者个体与资方之间的博弈来完成的,只能是依靠工会组织集合群体的力量来实现这些劳动者与资方之间的谈判。
而且,工会组织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与劳动者有直接而广泛的接触,能得到最真实的最直接的信息,有助于保证劳动者带薪休假福利的实现,并在权利被侵犯时对其及时予以救济,也有利于对资方进行实时的监督,并对违反制度的资方进行举报,使之得到惩治。
工会组织是最佳的带薪休假制度的社会监督者。
(五)培育劳动者以及管理者带薪休假的权利观念带薪休假制度的观念在中国得到了一定的普及,但是带薪休假制度的推行仍有观念上的阻力。
公众基本上是能够理解并接受带薪休假制度的,但是大多数的公众却很难去主动争取带薪休假的权利。
无论是资方或单位领导还是劳动者或员工一般都没有将带薪休假看成是应享受的正当待遇。
要切实的实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树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带薪休假的观念与出台实施细则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必须让拥有权利者争取自己的休假权利,使控制权利者愿意协助权利者实现自己的休假权利。
我国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我国是世界上人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但由于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人力资源的潜力在目前更多地还是表现为一种人口负担,还没有转化为人力资源的现实优势。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已经成为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后劲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由此看来,培养高素质人才,全面提升劳动者工作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而认真分析总结劳动者素质提高的方法,对于我们科学高效地提高劳动者素质则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企职二者互利共赢的内在需求。
在广大职工中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员工”等活动,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有效载体,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必将推进广大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
我们深刻领会“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真正内涵,充分以“争创”活动为载体,大力传播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为建设高素质劳动者队伍,实现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也是我们不遗余力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的生动体现。
(二)劳动者素质的高低是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
高素质的劳动力,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利用率,可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组合各种生产要素以弥补企业资源的匮乏。
特别是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未来,人类越来越依靠脑力而非体力来创造新财富,人口优势已不再单纯取决于人口总体数量的多少。
(三)劳动者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可或缺的力量源泉。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既关系全民族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生存发展,把社区建设成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社区,既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也是我们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因此,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和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
如何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的二,回顾历史,我们深深地体会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当前和今后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
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以前艰巨。
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
\ 一、当前我国劳动者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劳动者劳动权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劳动权指的是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并且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
我们认为还应该有自愿签约和自由解约的权利,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
在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据对50个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分析,\ 20%的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别、学历、地域和年龄。
《劳动法》60天申诉时效的限制,还会导致《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最终归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会主张其权利、还敢主张权利吗
在一些私营企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的问题更应该值得重视。
在一些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为职工上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
《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非常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底是什么都没有理顺,是否适用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这样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是习惯,而不是具体的法律依据。
\ (三)我国劳动法理论、或者说劳动法的本质缺乏社会认同。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
劳动法的本质应该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劳动者与企业是不同的,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而企业的目的是营利。
同时,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也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而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企业,这就要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四)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
目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
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
\ 二、劳动者劳动保护工作实施不到位的原因。
(一)部分企业劳动保护意识淡化。
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出现有意识或潜意识地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
存在着劳动保护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 (二)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
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图省事,走捷径,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手工操作多,人身伤亡事故率相对比较高。
\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
由于企业改革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整改方案听命行政,监督不力,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等等。
\ (四)立法工作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劳动法很多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问题。
\ 三、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和方法\ (一)劳动保护的任务:\ 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是,采取积极有效的组织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技术。
采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从事生产劳动。
\ 2、劳动卫生。
采取各种保证劳动卫生的技术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防止和消灭职业病及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劳动条件。
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创造舒适、良好的作业环境。
4、工作时间与休假。
安排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能经常保持健康的体魄、高涨的热情和充沛的精力,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依法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
\ (二)劳动保护的方法\ 目前世界各国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普遍推行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
这三个对策被公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
通过这三根支柱的作用,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我国现在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是: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工作的体制。
一是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任务落实到生产中去。
二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保护监察制度,加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国家劳动保护监察作用。
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
\ 2、健全劳动保护法制,完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
劳动保护法制,是指国家用立法形式,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各种措施加以规范化、条文化,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有了法规,一方面可使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明确自己在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上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使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法律保障,更有利于为实行劳动保护监察提供法律依据。
\ 3、不坏断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
随着生产工艺的改革和技术进步,对原有的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提高劳动安全卫生装置与设施的可靠性,可以减少以至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
\ 4、广泛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一方面,要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刻认识造成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
宣传教育的形式要多样、生动活泼,以提高实际效果。
5、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也必须走在其他各项工作的前头。
伴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不断涌现,必然会不断产生新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课题。
因此,必须把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作为永恒的任务,不断予以加强。
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为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开展技术监察提供科学的数据与手段。
\ 四、加强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 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主要从制度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上进行改善,具体方法为:\ (一)制度措施。
主要包括:1、坚决贯彻“劳动为主,安全第一”的劳动保护方针。
2、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它是推动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3、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的一种制度。
在各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的领导、车间领导、工段长和工人都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其责,都要作到上墙公布,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帮助教育职工群众正确地认识和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
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伤亡的报告制度,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部门必须认真对待。
\ (二)组织措施。
主要包括: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
例如,从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到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个人在劳动保护工作上的职权和责任的规定;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技术标准和现场作业规程;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的规定;工时和休假制度;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规定等。
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
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班组(或车间)一级建立劳动保护员网,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
4、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
包括在大专院校设置劳动保护专业,培养高级专门技术人才;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对特殊工种工人实行专业训练和考试发证制度;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刊、展览等形式普及劳动保护理论和技术知识。
5、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保险政策,加大监督稽查处罚力度。
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督促企业向受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对于建筑、餐饮等工人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研究制定适合行业性质的保险政策。
6、加强工会在劳动者劳动保护方面的作用。
\ 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大工会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力度;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 (二)技术措施。
主要包括:对由于物理、化学等因素可能突然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对由于机械性的伤害,包括机械传动部分的设备和工具引起的砸、割等伤害,对由于高空坠落引起的伤害,对由于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而引致的伤害等所采取的相应预防性技术对策和防护措施。
\ 在中国,按照劳动保护立法,各级政府机关、经济部门、企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都必须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为劳动者建立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预防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和提高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避免社会劳动力和物质财富的不应有的损失。
如何落实劳动法
(一)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宣传,增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
(二)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依法修订和完善现行的规章制度,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三)全面清理劳动关系,依法规范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只有三种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用工。
目前,公司各企业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长期职工、长期聘用工,临时聘用工、农电工以及劳务用工等。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需要各企业对各类用工进行全面的清理,并进一步规范管理。
1.劳动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修订劳动合同文本,补充完善合同内容;规范劳动合同工作程序,加强劳动合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劳务用工: 需要长期聘用的临时用工,尽可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规范;选择有资质、有实力的劳务中介公司。
3.非全日制用工: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支付方式,工作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
做好每日考勤及双方确认手续。
4.严格划分以上三种用工方式的用工范围(岗位、工种),严禁混岗现象的发生。
制定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相对独立的薪酬标准、体系及工资调整机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加强员工招聘管理,严把“入口”关。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进一步加大企业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违法解除以及合同终止需要企业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与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的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希望能够采纳,谢谢。
关于劳动者保护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题调研报告 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劳动力中买方市场的存在以及法制不完善等原因,劳动者权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因此,必须树立法律意识,充分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做出贡献。
针对我县自1995年1月1日实施、推行劳动合同制至今,特别是近几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情况,政协社会法制、民宗委员会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由刘志成带队,政协常委、委员一行8人,到阜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调研。
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县的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近几年来为维护劳动者的全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 是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县、县政府高度重视的贯彻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了其职能职责,采取切实的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的部门也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确保了在我县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2003年以来,县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日常巡查检查、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等方式,依法查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平均每年对近250家单位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共查处案件近260件,补签劳动合同1万余份,追缴500万元,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近1000万元。
(二)、促进就业,发展职业教育 近两年来,我县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长足的发展。
特别是在年2006年里,我县培训工作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根据《阜机关报市2006年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县申报认定县职业中专,博育、百志技校、利群、东方驾校、雅舒服装学校康太华等八家普惠就业培训基地。
阜蒙县全年就业培训任务为1750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为1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为750人。
我县截止全年末共完成培训人数5171人。
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1469人,进城务工农民3702人;按产业类别划分一产1972人、二产1974人、三产1225人。
就业率达70%以上。
其中,完成下岗失业任务的14%;完成进城务工农民任务的494%;总体完成任务的296人%,全面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任务。
2007年是我县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开展的第二年,根据《阜新市2007年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方案》文件精神,阜蒙县全年就业培训任务为2800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为133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为1470人。
在07年里我县就业培训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强基地建设,整合培训就业;三、加大第一产业的培训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截止2007年上半年,我县共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人员1066人,共开设12个专业,25个班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培训157人,为市政府下达培训任务的12%,909人,为市政府下达培训任务的62%。
就业率达到70%以上。
(三)、积极推行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益维护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我县自1989年推行国有企业统筹以来,在建立和完善方面应该说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投入了大量的财力。
特别是经历了2001年至2003三年全省完善城镇社保体系建设的宏伟工程,作为一个省级贫困县份,我县社保能力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的基本框架开始建立起来。
从今年年初开始,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能力建设,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们举全县之力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扩面工作在全地区两县五区中位次领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协调推进,正在向应保尽保的目标迈进。
鉴于企业改革中职工福利保障问题的矛盾显现,我县在推进企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注意把维护职工福利权益放在重要位置。
从1998年全县大面积推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至今,无论是出台企业改制政策,或者是在日常保险福利工作管理中,总是把保险和福利统筹加以考虑,无论企业改革采取何种方式,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冬季取暖补助、遗嘱补助等项福利一直被保留或变通一次性发放。
从2007年开始,我县对改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补助也作为硬性规定,列为完善企业改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政府责成财政、劳动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把关加以落实。
总起来看,全县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权益得到了较好地维护。
1、企业养老保险 参保人数:25995人 参保率:76% 离退休共计7484人,其中离休72人,退休7412人。
2、机关事业保险 在职7166人,离退休1825人。
3、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8525人,参保率96%。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912人,参保率5%,其中工伤1—4级享受待遇人数81人。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168人,参保率2%,07年享受待遇4人次。
4、失业保险 参保人数9200人,参保率60%,享受待遇24人。
5、农业社会养老保险 截至2006年12月末参保人数19.3万人,享受待遇1505人。
(四)、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对劳动者权益争议进行处理 近几年来我们加强参《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的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仲裁队伍自身建议,完善办案机制,全面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受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
在人少案多、任务艰巨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五年间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0起,共结案150起,法定时效内结案率100%,逐步建立了仲裁例会制度、生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案件报告制度、结案报告制度等。
有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五)、加大力度,做好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即,我们着力抓好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高度重视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的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与此同时,我们逐步加强了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在农民工密集的煤炭、铁选等行业实现了农民工合同签定率100%。
加强了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凡是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都要建立劳动合同手册登记制度,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了劳动合员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
为即将展开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推广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六)、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我县的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增长,涉及劳动者人数不断增多,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劳动关系将继续呈急剧变化的发展态势,不仅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矛盾十分突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的债权债务、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也进一步凸现。
另一方面由于就业压力增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难以根本改变,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例如矿山、铁选等劳动环境恶劣、超时加班、拖欠工资、工伤事故频发损害了劳动者利益,致使一些劳动者劳而无获,严重地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影响了农民进城打工致富的积极性。
如何正确认识,引导劳动力走向市场,消除妨碍劳动力走向市场的种种障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 (一)必须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制定劳动力市场法规。
政策,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注重劳动力市场信息,加强劳动力培训,保证劳动力正常流动,使劳动者通过市场等价交换自己的劳动力,从而实现劳动者的人生价值。
要把建立劳动力市场,作为完善我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劳动力市场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认识,坚持“积极引导,面向市场,城乡开通,形式多样,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思想,构建劳动力市场体系,确定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和原则,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运作程序,把发展、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支持和鼓励城镇、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正常流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公安、交通、铁路、民政、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整顿,保证劳动力正常流动。
(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劳动监察,规范劳动人事制度。
从一些劳动力市场纠纷案件可以看出,当前劳动市场中,用人单位仍处于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还很普遍。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交纳三险、落实工伤待遇等方面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察。
同时要求用工单位内部应依法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终止等情况下应有程序、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作出周密的规定。
对于涉及与劳动者建立、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的,应要求必须把相应文件送达劳动者本人并要求其亲笔签收。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管制,取缔劳动力黑市。
这里提到的劳动力黑市,实际上就是劳动力交易的地下市场。
这个市场不受法律的认可,更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许多城市都可以看到这样一些自发形成的劳动力市场。
一些人手中提着“木工”、“瓦工”、“厨师”等字样的木牌或木片、纸片,这就是雇主或中介人;另外有一些寻找工作的人们跟他们讨价还价,我县也存在这种黑市现象。
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一来,他们就作鸟兽散;执法人员一走,他们又卷土重来。
在劳动力黑市上的劳动力交易无人管理、无人批准、不合法,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招工的审批手续,没有任何的保障和监督。
一般地,它是城镇外来人口的主要集散地。
在这个市场也存在一些边缘服务业(比如洗头房、桑拿房、歌舞厅等)的从业人员,甚至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也在此寻找“工作”。
由于在劳动力黑市找工作的人多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很少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更不用说办什么统筹、保险,因此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会经常发生。
劳动力黑市屡禁不止的真正原因在于,各种劳动力管制政策对劳动力就业的限制。
由于那些限制,劳动力在正规劳动力市场进行交易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使不少农民工劳动力仍然选择停留在黑市进行交易。
那些黑市劳动力最多的呼声就是“门槛低些,门缝开大些”、“少一些限制,多一些方便”。
所以,在加强劳动力市场管制同时,应当切身为劳动者着想,降低门槛,少收费用,多提供政府服务,使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坚决杜绝拖欠农民工资现象,维护农民工劳动权利,民工工资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行为追求的终极目的。
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不能得工资,则法定的劳动权就会在现实中落空,劳动者的劳动目的也从根本上得不到实现。
现实的严酪性还在于,劳动者的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的依靠,无论是劳动者本人的穿衣吃饭、看病住房,还是家人的养成老、上学都指望着它。
所以,劳动者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就会使其本人和家人的生计无着。
从这个意义上说,用人单位或雇主对劳动者工资的占有就如同对公民其他财产权的侵犯一样,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影响了农民进城打工致富的积极性。
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及时足额发放,并积极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但社会上仍然有拖欠农民工资现象,对此,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对于拖欠农民工资的企业、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拖欠农民工资,公安、司法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五)、规范就业指导,重视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
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
目前我国劳动力在数量上虽然供过于求,但在质量上却缺少大量高质量的专门人才,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就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我县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进行阳光工程计划,都是对提高务工人员的素质有益探索。
规范就业指导,加强劳动力的教育与培训,包括政府培训项目、积极的劳动力市场计划等。
政府应为劳动者提供低价或免费培训以帮助受训者提高素质,就业的技能。
同时,要提高培训师资水平和培训设施的投入,以培训高质量的专门人才,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综上所述,我们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制定劳动力输出和输入政策,包括合同的订立、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具体规定,经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
政策要做到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合理、严肃、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国家要授权专门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法规,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做到政出一门,直线下达,分层监督,违者必究,保证劳动力市场法规,政策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