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侵犯了别人的肖像权
我国《民法》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事例
自己的照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产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诉院,索赔20万元。
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
今年年初,他发现在摩托罗拉公司网站、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照片。
小聂后回想起,1999年夏天的一天,保安班长曾通知自己,要求其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配合公司拍摄静态照片。
拍摄后,拍摄人员没有解释拍摄目的,小聂当时也没在意。
小聂认为,摩托罗拉公司未经许可亦未付报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营利活动,且使用时间长、范围广,其行为构成了对自己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认为,摩托罗拉公司要求单位保安配合拍摄照片,但未说明拍摄用途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记者 颜斐) 代理词: 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王杰律师代理参加诉讼;通过本次庭审查明有关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侵权照片是原告在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二)工作期间由被告二拍摄的,并且没有向原告说明使用目的。
原告是1998年8月由北京市保安公司外事分公司(保安公司)派驻到被告二)从事保安工作,在此期间原告的工作是受被告二和保安公司双重领导,1999年夏天原告上班期间,保安部班长张灿青通知原告配合被告二的向静拍张照片,在一层大厅和门外向静让原告手持摩托罗拉对讲机进行拍照,向静并没有说明拍照的使用目的,也未征得原告同意进行使用,故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进行广告宣传没有法律依据。
二、两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其产品广告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两被告为自己生产的摩托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MTH500手持机作广告宣传。
而且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故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原告肖像权。
三、两被告侵权范围广、时间长、情节严重,并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1、两被告从1999年夏天拍摄照片完成后,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照片,开始使用原告的照片为摩托罗拉GP88S对讲机、MTH500手持机作广告宣传,被告先后多次印制带有原告照片的广告宣传资料,即:①1999年被告的《集群系统成功应用获奖文选》第30页,②1999年7月北京印制的GP88S对讲机折叠彩页广告,③2002年1月北京印制的GP88S对讲机彩页广告,④2002年6月北京印制的GP88S对讲机彩页广告,⑤2002年8月北京印制的“MTH500”手持机单张的彩页广告,⑥2003年9月北京印制的“MTH500”手持机单张的彩页广告等。
在市场上更是随处可见印有原告照片的摩托罗拉对讲机和手持机的宣传广告资料,而且现在仍继续使用。
2、被告一为了销售摩托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在被告网站上大量使用原告的照片作广告宣传,而且现在仍在继续使用。
3、被告在参考消息报2004年11月、12月、2005年1月、2月等多次使用原告的照片为其对讲机进行广告宣传; 在京华时报上2005年3月、4月5日、12日、19日等先后多次使用原告的照片为摩托罗拉GP88S、GP3688对讲机作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的上述侵权范围包括产品宣传资料、网站、全国性的报刊等,且印制宣传资料次数多、数量大,其侵权情节严重,故两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20万元。
综上所述,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大量使用原告的照片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且使用范围广,侵权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精神及经济损失20万元。
侵犯个人肖像权
你好,法律方面有关于肖像权的规定: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2、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求关于侵犯肖像权的事例
某健身会所大门前悬挂着巨幅健身宣传海报,形象高大威健身教练陈先生定睛一看,原来是自己以前拍的宣传广告。
宣传照片是网络上找到的是未经自己同意怎么就用上了,陈教练将健身会所告上法庭。
法为:被告为连锁健身会所,擅自使用原告的作为其经营健身会所的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故判决健身会所赔偿原告陈教练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律师费共计1.5万元,并在十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侵犯他人肖像权应该怎么判决
侵害肖像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1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
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
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
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 2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
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
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3 )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怎么样才算侵犯别人的肖像权?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
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取得当事人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