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写几万字辩护词有意义吗?写那么多法官有时间看吗
辩护词是能够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高低的,至于字数,如果案情复杂,涉及上万字数也不足为奇。
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会认真看完辩护词的。
帮忙看一个律师辩护词
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不行,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
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
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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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律师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提供辩护词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其他阶段的职责,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不是每个阶段都写辩护词你是刚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多向你的同行、老律师 请教,要谦虚
律师辩护词
急
要取证呀
证明不是你开的车,在时间上面和地点上面找证据
合肥刑事律师谁的辩护词写得最有水平
合肥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词一般在哪里可以看到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最好做到以下几点:??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