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摘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更高一层的审计监督。
作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下面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在审计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浅谈几点本人的看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一、审计的对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审计的目的、依据(一)目的:是审查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为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是什么?
我国行政监现状与发展趋向(2006-09-10 08:22:04)▼标签:杂谈摘要:行政监督个国家监督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正文: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
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
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
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
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
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
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
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
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
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
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
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
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
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总结类公文的写作结构是什么
公文写作基础知识* C$ [# y4 L' D7 l公文写作基础知识(一) ( y$ z\\\/ u( m6 D! l+ r3 d$ h一、公文的定义和分类 0 t: _& ]: m- {! b- A. }7 | (一)定义 ; P1 Y% R$ d. Y# i! e d* Z公文,是公务活动中所形成和使用的文字材料,是方针、政策、法规、政令和信息、情况的表现者、运载者,是机关实施管理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发挥着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和信息沟通的重要作用。
公文贯穿机关管理工作的始终。
我们要向上级报告情况,需要写成文件;我们要向乡镇、村安排什么工作,提工作要求,需要写成公文印发下去,备查、备用,便于基层照章执行;我们要告知社会公众一个什么决定,也要印制成公文。
因此,公文写作与我们每一个机关告知人员息息相关,可以说,具备较强的公文写作能力,是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当前,各级各部门都十分缺乏优秀的文秘工作人员,有许多年轻人因为具备较好的文字功底,而被选拔进市、县党委、政府机关工作,从而改变了自己的生活环境和人生境遇,一些机关还因为选不到合适的文秘人员而发愁。
由此可见,重视公文写作、加强公文写作,对于年轻人来说,具有更加积极的作用。
% O' ~' D0 r1 L1 ~6 A0 h( F(二)分类 下载: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全文0 T0 B ? Y; j5 ^ 1、按照制文机关的种类划分:党务机关公文、行政机关公文、司法机关公文、军事机关公文、企事业单位公文、社会团体公文。
今天讲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公文。
% w. x9 G( S9 E2 N K\\\/ s9 \\\\2、按照行文方向划分:上行公文、平行公文、下行公文。
草拟公文前,必须弄清楚行文方向,才能确定文种、内容、措辞等。
9 ~1 q! {% l5 {3 Q5 }! z. T5 L5 F; u3、按照保密程度划分: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内部材料、普通公文5种。
我们在起草或者管理公文时,必须要按照该公文的秘密等级来处理,涉及秘密问题的,不能泄密。
! h6 U3 F; d, S\\\/ a4、按照紧急程度划分:特提公文、特急公文、加急公文、平急公文、普通公文5种。
紧急公文的处理,我在后面要专门给大家讲。
( o6 ~0 ~' S2 D; t! \\\\ E3 ?4 [5、按照使用范围划分: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全是通用公文;司法类的公文、经济类的公文、任免类公文、议案、提案、建议等等,属专用公文。
今天讲的,主要是通用公文。
- U6 }! c. a0 D* m) k' j9 p6、按照规范性和颁发程序的规范程度、行政约束力的强弱划分: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
\\\/ N( i$ g& q0 G! s a4 w规范性公文有13种: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 U# J& b5 X1 L. f$ T: P+ z7 j, L& l非规范性公文:除规范性公文以外的公文。
常用的非规范性通用公文有调查报告、工作计划类、工作总结类、提案、建议、说明、讲话稿、简报信息、书信类、启事类、条据类、表格类、大事记等等。
+ \\\\! Y9 Q ~ p4 r' S* H0 x. m(三)机关公文要素 * b$ N) W% E$ }- ]0 u- s4 i, h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 H. }4 w& A u1 I4 p2 b(四)公文处理包括哪些工作 # A9 n& {: }# M0 y. ~\\\/ X( N公文处理包括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 |8 e6 ~7 A; m8 u- k0 C * * w& Y' c2 e1 t: R9 ~ F! y二、公文写作的共性要求 ' R' i! e- Y: S 公文不同于其他文字作品,它的写作、制发、处理必须按照固有的规定、特定的体例格式来进行。
; W' i0 I: ~; p- C7 f W# T(一)确定文种 7 }* |$ T; I# R1 c9 p* E$ X j' C1 T- g这是写作公文首先要明确的。
我们在写作公文前,要弄清楚这个文件具有或者说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是在什么背景下写这个文件材料。
根据写作的背景、目的、受文对象(为什么要写这个文件;写这个文件要达到什么目的,是安排工作、通报情况,还是解决困难问题;文件是写给哪个部门,是上行、平行还是下行),确定采取哪个文种。
一般说来: 2 ]6 |1 s6 K3 L1、要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消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选择《决定》文种。
比如:党中央决定在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开展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的“三讲”活动,这对党的建设来说,是件大事,所以用决定文种;每年初的农村工作会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县政府都要出台一个《关于兑现**年农村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决定》,这就是个奖惩决定。
6 X1 v! L4 @% F% k5 T2、要向社会公众或者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宣布重要事项或决定,适用公告。
比如,要在县城取缔三轮车、或者实行三轮车分单双号进城运营,这涉及到广大三轮车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我们就要事先以各种方式发出公告,告知社会各界。
联合执法队、建设局、交警大队。
要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该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比如停水停电,适宜采用通告文种。
\\\/ ?) ~# ^5 M: w3、我们要将上级的文件批转给下级执行,或者要求下级从哪些方面作好哪件工作时,一般印发《通知》 + C: m3 `5 ~4 D6 k& i9 M4、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选用报告类文种,如工作报告、情况汇报等等。
(在其中,政府工作报告是一个有特指内容的文种,政府工作报告是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5 s- R1 _3 C# m1 @\\\/ \\\\( ]5、向上级机关反映并请求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选用《请示》。
4 q7 p\\\/ v6 @5 N* y2 T) A& q6、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用《批复》。
\\\\( S8 t' n$ x! r* @$ [7、我们要对某项重要工作或者某个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一般选用《意见》。
' l) J7 P1 D U# Y8、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也就是说不存在直接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机关之间,比如绥江县与三峡公司、与市财政、审计、国土等市政府部门,商洽问题、询问或答复问题,一般用《函》。
1 D$ m3 k# w+ n! a1 K+ {+ Z9、明确通过会议形式决定的事项、记录会议精神,选用《会议纪要》。
; k6 _! j! ?. c) l10、还有一种《命令》文种,主要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如主席令、国务院令),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如通缉令),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要省级以上的国家机关才能制定和通过,因此,在市、县两级,一般不涉及到《命令》文种。
: Z- E\\\/ Z9 _# m. `# t以上讲的是一般原则,具体采用哪类文种,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 L g! O* _8 H1 K& S8 t9 ~$ G(二)规范写作 + V, z8 U- s i- T7 q: M* [公文写作要努力做到“七个规范”: $ l# v4 d+ }* E- B# o9 {4 u9 J1、主题规范。
主题是文章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
任何文章都要有主题,公文也不例外。
公文主题的提炼标准,就是集中单一、鲜明显露。
要求一文一事,一个主题,主题鲜明突出。
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要鲜明直接,不能含糊,不能让人产生歧义。
! l5 y4 O& V, a6 v0 m8 X; X8 L2、使用材料规范。
公文材料的选用标准必须是真实典型,新鲜有力。
所谓真实,就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反映当前事物本质规律的真实。
我们分析问题时,所列举的现象,不是假的、人为编造的,也不是偶然现象和个别现象。
所谓典型,就是既是个性特征,又是共性特征。
新鲜有力,就是我们所列举的、分析的问题,、提出的办法,必须是符合当前实际的,必须是有说服力的。
你不能在说今年的工作时,还拿去年、前年的数据和一成不变的措施办法,因为事物总是在发展变化,尤其在这个信息飞速发展和人的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快速增强的这么一个时代下,如果总是一成不变、不思进取,不思考、不调研,写公文也好、安排工作也好(事实上,写公文也是安排工作的一种方式),都做不到“有的放矢”—即对准目标放剑,一剑中的。
公文的选材标准与文学作品不同,公文强调真实,强调掌握最基础最真实的材料,屏弃想象(合理的推测可以),而想象则是文学作品的核心和灵魂。
9 ], b8 n3 ]\\\/ [; S3 T3 ?3、文章格式规范。
公文普遍的结构格式是: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结尾—成文时间。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公文格式方面的内容分为写作格式和印制格式两个方面来讲,这里主要讲公文的写作格式,写作格式包括标题、正文、结尾三个部分。
: U' X( E- {1 f6 K1标题:公文标题的写法一般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
, R, L+ ]; ?) v# d7 P2 ^例如:县国土局要向市国土局写一个请求帮助解决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请示,标题就是“绥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请求帮助解决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请示”;板栗乡人民政府要向县政府报告一个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则标题就要写成“板栗乡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g( l' Q7 ]; ?& { `2主送机关的写法:一是只写受文机关的名称,不写领导个人名字(领导特别要求的除外);二是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例如:市委、市政府,其他需要送达的受文机关采取抄送方式(调查报告因为是知阅性公文,受文单位不特别确定,除了要求有主送机关的,可以不写主送机关);三是用统称或者规范的简称,不能随意写,如市政府、市人民政府都是规范的简称,但不能写成市府;四是行文关系,只能逐级行文,一般不能越级行文(如要上报省政府的文件,一般只能市政府转报),某些经费请示属特殊情况。
7 j8 ?# Q; S, O3正文的写法:正文是主送机关以下、结束语之前的部分。
正文是一篇公文用笔最多、最重要的部分。
一般是在主送机关之后,先写一段或几句导语,说明写这篇公文的原因、根据或者目的,导入正文。
正文要做到逻辑层次清楚有序,说理简洁准确并力求深刻,用语符合规范。
x+ r5 Z& V- `7 P: ]% Z3 o+ \\\\& S4结尾:正文写完后,一般要写几句号召的话(一般针对下行文),或者表决心、态度的话(上行文)。
《请示》要说“妥否,请批示;《意见》要说“以上意见若无不妥,请批转执行;《通知》和《报告》可以不要结尾,说完就落款结束;讲话稿类的一般有鼓劲、号召的话语;汇报材料一般有表示感谢和今后打算、态度的。
& `' m0 R+ T m4、文字表述规范。
公文的用语用字要求简明、准确、朴实、得体、通俗、易懂,体现字面意义而非联想意义,讲求陈述性、写实性,而非描绘性、虚拟性。
一般以概述为主,据事说理,言之有物。
不象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作品,需要大肆铺展、渲染,大量的想象,细致的描写,这些,恰恰是写公文所忌讳的。
(比较文学作品语言与公文语言的异同:同是写一个夜晚发生的一件事,武侠小说写“月黑风高夜,***燕子李三一个鹞子翻身越窗而入,手起刀落,一剑封吼,杀死了仇家;而公文只写某年某月某日,谁在家中被人杀死,或者谁杀死了仇家。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看文学作品很过瘾,看公文则觉得死板、千篇一律,这个跟公文的性质有关系,但是公文同样可以写得很好,好的法规性、政策性公文,充分考虑了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反应,可以做到面面俱到或滴水不漏,好的讲话稿可以写得饱含感情,深刻、精彩。
3 N! e7 F4 D3 _) w! o- l8 c5、标点符号使用规范。
该用逗号用逗号,该用句号用句号。
需要慢慢积累琢磨。
要注意:转发上级或下级文件时,标题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有书名号的,取消书名号);此外,标题中不要过多出现“通知”两个字,比如省、市层层转发国务院一个文件的通知,到县级,可直接说转发国务院***文件的通知。
, Y- F9 g: O. u6、数字和计量单位使用规范。
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
前后要统一,不能一时用大写,一时用小写。
1 P9 E7 c$ ?& \\\\: t7、印制规范。
包括印制格式、排版、用纸规格,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印制份数、发送单位、印制机关等要素标识。
目前各单位在印制上比较规范,请大家在制文的过程中,拿单位印制好的文件来参考学习,我只点几个方面的细节: 9 s3 w6 `\\\/ P! C\\\/ ?, F1印制格式(印制方式):两种,红头文件和白头文件。
红头就是单位的文件头、简报、信息等,一般适用于正式形成的请示、报告、意见、通知、函等文件。
白头就是不冠特定的文件用纸,直接排版印制,一般会议印发的讲话稿、汇报材料等用白头印制。
调查报告、对内的工作方案(如单位解放思想大讨论方案)这类文件既可印制成红头,也可印制成白头,视具体情况定。
红头文件拟文单位、成文时间等落款在结尾处,白头文件一般把拟文单位、成文时间放在标题下。
( A m! e+ ^6 ?% o+ O, N2签发:公文的制作签发程序很严谨,不能谁写谁签都行。
重要文件要一把手或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一般文件由一把手、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领导签发。
* l1 k8 v$ o; Q& F) Q3印鉴:即盖章,也有讲究。
首先是不能盖倒了;其次是要盖在单位落款和成文时间之间,具体有下套、中套两种盖法;联合行文的落款盖印,一般每排平行落两个单位的名称,依次往下排,盖印时不能相互侵占。
现在有很多新成立的机构,需要启用新印章,印鉴的启用也有规范,要持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雕刻好后,由县政府办行文告知各乡镇各部门后启用,行文宣布启用之前盖的印无效。
' l E* b# X- a; l; v, i: z, g4成文时间:领导签发的时间,而不是拟稿的时间和印制时间,印制时间在版记部分专门有一栏,哪天印的就写哪天。
1 r: k2 R$ o3 {' c: Y5行文层次序数的写法及排版:目前有些乱。
一个正式的文件材料,除总标题外一般有四个层次,总标题用二号华文中宋字体。
第一个层次,是大标题,一般用三号黑体,写成一、二、三;第二个层次是小标题,用(一)、(二)、(三)来表示,三号楷体;第三个层次用阿拉百数字表示,即1.2.3.,可以三号仿宋加粗以醒目;第四个层次用(1)、(2)、(3)表示。
* R3 y m' i\\\/ L9 P7 e+ a; N三、几种常用公文的写作 8 v; E5 q+ r$ ~1 \\\\0 s' ]四、当前公文写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4 Y' f9 f\\\/ M# }( P7 `五、公文处理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3 E2 L7 Q8 ]8 f\\\/ B
学生会总结结束语
学生会是为同学服务的窗口,是老师与同学交流的纽带,我们深知肩上责任的重大,深知自身的不足。
收获是喜悦的,与此同时我们也播下了希望的种子。
新的学期,新的征程,我们要在工作中不断发现自身的不足,找出差距,取长补短,认清自己的目标,明确我们的发展方向。
我们相信通过努力,在新的征程中一定能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
在国教学生会这块锻炼我,磨练我,激励我,成长我,成熟我的沃土上,我留下了太多的回忆,这其中有苦,也有甜,但更多的还是充实!非常感谢国教学生会给了我这个可以展示自己,锻炼自己的平台
当然,我前进的步伐不会因在学生会遇到一些挫折、打击而停止;相反,我会迎着风浪,在波涛汹涌的“大海”里继续扬帆前行
屹立于世纪之巅,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学生会如何在日益走向开放的校园中发挥基层学生会的作用,为我校的升本和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将会不断的努力与探索,扬长避短,使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在稳定中创新,在创新中稳步前进,逐步走向完善,我们也坚信:只要我们以积极的心态主动的工作,无悔的付出,一定会谱写出更加壮丽的篇章。
更多克艘“总结王-zongjiewang”
外企财务是做什么的
首先我得声明外企有很多种,欧洲公司、北美公司、日韩公司,它们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企业文化都不同,所以对财务部门的职能分工也不同,越大的集团(例如排名在世界100强内)越有其独特的组织架构和岗位头衔,在其他企业不通用。
比较纯粹和狭义的“外企”可称为跨国公司,英文简称MNC(Multinational Company),这个词在外企的英文招聘启事里常见,比如要求求职者过去有MNC的工作经验。
广义的外企还包括:该公司只是股本中有外资注入,或者外方公司拥有控股权,不代表外方参与运营管理决策,这类外企如果是中方本土管理团队制定组织结构,那要看管理团队是不是按MNC的运营体系来设计组织架构,以及CFO构建财务职能的思路。
所以,我这里只能就前者中的欧美MNC里的财务职位做科普性的介绍,抱歉我对日韩系企业的财务职能不了解,欢迎知晓的网友补充。
MNC里,欧洲公司与美国公司的财务职能线有少许差异,包括英文的称谓。
1.欧洲公司(代表国家是德法瑞)的财务职能总体来说,欧洲MNC的下属子公司里,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通常分两条线:会计核算(Accounting)与财务控制(Controlling),可以大致理解为,前者是财务会计,负责日常会计交易处理、结账、出具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税务申报和缴纳、出纳、资金结算与银行关系,后者是管理会计,负责预算、预测、财务分析、决策支持。
所以如果你应聘欧洲MNC子公司的岗位,大概从岗位头衔上就能看出属于哪个组,带Accounting字眼的属会计组,带Controlling字眼的属控制组,两者都有初级、高级、主管、经理的不同级别。
从会计核算与财务控制的人数比例看平均是6:4,也就是说,在一个欧洲MNC的工厂里10个人的财务部门,财务经理下面会有一个6个人的Accounting团队和4个人的Controlling团队。
有的行业后者人数还会多于前者,比如某快速消费品MNC在中国区所有子公司的财务人员中,Accounting与Controlling的人数比例是1:2,这跟国内多数企业是相反的,国内很多公司是会计核算人员占80%以上。
有人说这是财政部现在大力推进管理会计人才建设的原因之一,我有保留意见,因为我发现很多中资企业在财务岗位分工上不强调职能定位,而是从报表出发、按科目或者是会计要素分工设岗,比如成本会计既要做成本核算(Accounting)又要做成本分析(Controlling),资产会计既要做固定资产相关的会计分录、维护资产台账和盘点(Accounting),又要做资本性支出的分析(Controlling),他们的头衔都是XX会计,但不好衡量他到底多少时间花在财务会计上,多少时间花在管理会计上,最后容易形成的结果是:财务会计(Accounting)是法定的责任,所以会计分录和记账是一定要做的,至于管理会计(Controlling)不是法定的责任,所以做成什么样看上级和老板的要求,以及这个人管理会计的知识和技能,还有就是他的态度。
所以从这类中资企业转到外企工作,首先要转换的思维就是按职能定位分工:做账的不管分析,分析的不管做账。
2.美国公司的财务职能美国的MNC里财务岗的分工与欧洲公司不同的是没有Controlling的称谓,要么叫Financial Analyst(财务分析),要么叫Financial Planning Analyst(财务计划与分析,FP&A),现在很多国内企业招财务分析岗也喜欢叫FP&A了,就是学的美资企业。
FP&A的职责和欧洲公司Controlling的职责类似,也是管分析不做账的,但美国MNC里的FP&A更注重计划,也就是各种短期预测,教材上应该叫滚动预测(Rolling Forecast),有的美资企业叫业绩展望(Outlook),这些短期预测频率至少是月度,有的还每周预测,所以在美资上市公司的MNC里做FP&A的一大感触是:不仅是财务,包括业务部门,预测的功能都很强,而且做的很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来美国公司的管理会计水平是前沿的。
有的美国公司喜欢把会计这条线称为Controller,也就是说美国企业把会计职能不仅定位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者,也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所以美资MNC的CFO下面一般会有一个Corporate Controller,职责是管会计与报告,还管制定全球统一的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萨班斯法案及各种合规性(Compliance)要求。
但欧洲公司的Controller不是这个含义,前面已经提到欧洲公司的Controlling是管理会计,美国公司的Controller偏向财务会计。
外企的岗位中常出现的Finance Controller(FC)到底是什么,后面再说。
3.会计核算类岗位不论欧洲还是美国的MNC,会计这条线的内部分工都比较类似,除了要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不相容职责分离的要求,在头衔称谓和职责描述上与国内很多企业不同。
由于MNC通常信息化程度较高,ERP系统都是业务与财务模块高度集成的,所以会计组的分工也常常是基于业务循环不是基于科目或会计要素,例如在信息化程度比较低的国内企业的财务部门,常有往来账会计(或往来科)、结算会计(结算科)、费用会计的岗位,但是在MNC是没有的,所以如果你属于这类职位,那么制作你的英文简历一定不能查字典硬翻译,比如如果你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公司费用报销业务的制单与记账,那你的英文简历要是直译成Expense Accounting,会直接被外企过滤掉,因为匹配不到外企相同岗位的职责描述,在外企,不论欧资还是美资,都会把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分开设岗,前者简称AR(Accounts Receivable),后者简称AP(Accounts Payable),一切与采购到付款这个业务循环相关的业务都归AP组来核算,所以费用会计就是外企的AP会计。
会计这条线还有一种特殊的组织结构,就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
采用这种模式管理的MNC越来越多,甚至很多国内大型企业也开始流行。
采用这种模式的公司特点是ERP系统运转成熟、高度信息化、流程标准化,所有的运营业务几乎都能在线上完成,会计核算业务也因此被分成几大组:1)从销售订单到收款(Order toCash):主要职责包括客户档案维护、信用审核、订单处理、发货开票、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的核销、对账、货款催收,岗位描述中常见的字眼是O2C \\\/Credit control \\\/Order booking \\\/Billing \\\/Invoicing \\\/ARcollection \\\/Revenue recognition等等2)从采购到付款(Procure toPay):主要职责包括供应商档案维护、采购发票与收货核对、应付账款挂账、对账、核销、付款、出纳、费用会计、银行调节表,岗位描述中常见的字眼是P2P \\\/Invoice matching \\\/Payment \\\/AP \\\/T&E(Travel &Entertainment)\\\/Bank reconciliation等等3)从总账到报告(Ledger toReport):主要职责包括总账模块的过账、转账凭证录入、月末摊销预提、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核算、存货核算、内部往来核算与对账、工资与福利核算、运行报表、合并报表、开放与关闭会计期间等等,岗位描述中常见字眼是GL \\\/Closing \\\/FA(Fixed Asset)\\\/Inventory \\\/IC(Intercompany)\\\/Payroll \\\/Reporting \\\/Consolidation等等4)从生产到存货(Production toInventory):仅适用于制造业工厂,就是国内企业的成本会计,注意这里说的存货仅指产成品之前的存货核算,包括原材料、在制品的流转和加工过程,如果没有制造环节只是商品进出,这类贸易型的存货核算是归在总账到报告组的共享服务中心的岗位已经不是传统的会计核算了,在人才市场上不够通用,所以如果你应聘外企的会计类基层岗位,一定要从招聘启示和面试中搞清楚是不是属于共享服务中心。
关于共享服务中心与传统会计岗的区别,我去年曾在本版写过一个贴子,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去看。
4.公司职能型财务岗(Corporate Function)这类职位在MNC的中国企业中应该不多,主要集中在一线城市大型外企的中国区或亚太区总部,很少出现在二三线城市的运营子公司,在一些美国公司,习惯把这些职能统称为Infrastructure,不好翻译,字面上的意思是基础设施,大概意思是跟一线业务运营不直接相关的辅助部门。
这些财务职能主要包括司库(Treasury)、税务筹划与咨询、内部审计(IA),前面说的负责会计核算的共享服务中心通常也属于这类职能型财务部门。
象西门子这种世界前50强的MNC的中国区总部,还会有更稀奇古怪的财务辅助部门,比如有专门部门负责制定、修改会计政策并给下属企业培训,甚至还有风险管理、合规性主任(Compliance Officer)之类的岗位,这是因为它在中国不仅业务单元多,而且经营的行业跨度大,不仅涉及各种制造类行业,还包括服务业和金融业,专业性控制和风险管理异常重要。
有人问外企运营实体公司里,财务也要做税务和资金管理的工作,和这些Corporate function有什么不同,我只能说运营实体里的税务和资金工作更偏重交易层面,比如子公司的税务职责主要是报税和缴纳,以及发票和档案管理,但总部的税务部门要负责所辖区域整体税务成本的节省和风险合规的咨询,比如制定转移定价就一定不是一个外企下属工厂的税务会计能决定的;司库也是同样的道理,运营实体的财务部门大多负责日常资金结算以及流动资金的筹措,但区域级的司库职能就需要负责集团内资金调配和现金池操作、外汇风险管理以及运用一些理财工具,这些都更符合公司金融(Corporate Finance)这门学科的范畴。
外企总部的这类财务岗位很多都是区域级别,有的甚至是全球级别,所以在外企的招聘启事里还有些关键词体现了这个岗位的国际化程度,比如Regional Role(区域级)或者是Global Role(全球级),甚至有的部门都是区域级或全球级,以前这种部门不会设在中国,但近些年随着外资更熟悉中国,以及中国本土的国际化人才渐多,所以这些跨洲际的职能部门也有设在中国的了。
应聘这些财务岗的人一般都是走高精专路线的,因为多数是定位为专业性控制,这种控制不同于运营实体子公司的Controller,以美国公司的Controller为例(即会计部门),会计职能的控制作用是体现在交易层面的,侧重按既有制度执行,但区域与集团层面的控制是体现在顶层设计和规划,需要运用专业技术。
不过,这类定位为“总部辅助管理”的财务岗最大的职业风险是就业面仅限于同类大公司,到中小企业去很多工作技能都用不上。
当然,中资企业中的大公司,例如央企和已在海外运营的大型集团企业的总部也会有这些科室和岗位,只不过很多都做得没有这些MNC专业就是了。
5.什么是Controller?Controller,大概是最让人困惑的外企财务管理岗了,甚至至今都没有令人信服的中文译法,虽然从国外翻译过来的会计教材上译为“主计长”,但字面上看也不知所云。
在任何招聘网站上搜索Controller这个词跑出来的外企职位中,最常见的是Financial Controller,业内统称FC,很多在外企工作的财会人都把成为FC做为自己的目标。
那么FC做为一个职位头衔到底该怎么译?我工作的第一家公司是合资企业,外方是亚洲公司且出资比例超过50%,所以财务总监是外方派的外籍人士,他的名片上印的是FC,中文译为“财务长”,我看到的与外方集团总部及集团内兄弟公司的往来传真信函上的落款也都称FC为财务长。
后来见很多外企的招聘启示上都把FC称为财务总监,恐怕财务总监是目前对FC最普遍的翻译,我考察了很久,认为这种翻译是不准确的。
我的考察是基于多数外企FC的具体职责,以及对中资企业财务总监一职的理解。
以美国企业为代表的治理架构下,上市公司财务的最高负责人称CFO,那么如果把不上市的私人企业都考虑在内,财务总监应该是一个公司财务的最高负责人,区别只在于上市公司的CFO更强调管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关系,还要负责法务,而且CFO和CEO一起对董事会负责,而非上市的私营公司的财务总监没有这些职责,只是做为财务这个职能的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那么问题是,“公司”的含义是什么?我个人认为应该考虑整个股权架构,是Ultimate company(直接面向投资者的终极公司),不是那些受母公司管辖控制的运营类子孙公司,这就是为什么MNC把那些总部的职能称为Corporate function的原因,这里的Corporate就是指Ultimate company,不是指下属运营单位,尽管下属公司在当地也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当然有些集团控股的子公司如果独立上市和面对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这种公司也可以称之为Ultimate company。
那么,外企那些大大小小的FC,不对投资者和董事会负责,不是Ultimate company,它的财务负责人就不能称为财务总监。
前面说过欧洲公司和一些美国公司对Controller的职责定位不同,所以把FC译成财务总监就更啼笑皆非了,我有个朋友是西门子的,头衔是Senior Finance Controller,她的职责主要是某个事业部的预算和财务分析,难道她写中文简历和对外宣称时把自己说成高级财务总监?我还见过有的外企招聘FP&A Controller的职位,也就是说这时的Controller是指财务部门中某个分职能的主管,相当于国内公司财务部内的某个科长。
所以描述外企的Controller是什么,最好是撇开头衔看职责。
但在很多外企,除去那些总部的特殊部门和岗位,运营子公司的FC大多主管所在子公司的财务部日常所有工作,包括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也包括执行层面的税务和流动资金管理,这种FC也具备子公司的财务最高负责人的意义,只是这个子公司只被集团授权做运营活动,没有投融资活动。
有人会认为这些应该是财务经理的职责,但从级别上来看,在外企FC要比财务经理要高,管理的团队也更大,主要体现在FC下面会管辖不同的经理,比如德国公司,会计经理(或主管)和财务控制经理(或主管)都向FC汇报,所以FC更适合称为高级经理。
如果硬要给FC一个中文称谓,我觉得比照国企和国内大型集团企业来看,FC相当于国内企业的财务部长或财务主任,也就是财务总监或CFO下面那个主持日常财务工作的二把手。
所以如果你目前在国内公司是向CFO或财务总监汇报的、主管公司所有财务日常工作的财务部长或财务主任,你在编制英文简历时可以称自己为FC。
另一方面,我认为MNC的这些Controller与国内企业财务部长的一大区别是,Controller更好地履行了很多管理会计的职责,外企的财务部一般没有岗位或科组叫管理会计,但是管理会计功能又很强大,就是因为它们在全球各级分子公司有着庞大的Controller团队。
我曾经看过一个在国内举办的德国企业管理会计方面的沙龙报道,里面有个词叫“管理控制师”,我估计类似Controller的职责,Controller的存在意义就是保证其所在分子公司的会计与报告流程的效率和质量、业务决策支持的受重视与权威程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计划与预测功能的准确性和前瞻程度。
有不少网友问我从什么职位容易升到FC?我只能说不好一概而论。
有的外企对财务强调业务支持和计划管理,那么做Controlling或FP&A的就容易上去,但我也发现有的外企对FC的要求是财务报告和控制,以及负责财务部门日常全盘工作、管理与税务、银行、工商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关系,那么只做过财务分析的人就不占优势,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四大审计部门出身的经理和高级经理更容易跳到MNC去做FC。
6.高级管理岗最后说说外企那些高级管理岗。
最典型的头衔是FD(Finance Director),这也是个让人比较乱的职位,特别是一个公司里既有FC又有FD,到底谁官大、称谁是财务总监?根据我过去见到或听说的外企的情况是,有的公司有FC就没有FD,或者有FD没有FC,所以这种情况就属于FC和FD的职责类似,只是称谓不同,另一种情况是公司里既有FC也有FD,一般出现在中国有多家运营子公司、也有中国区或亚太区总部的外企,那么通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称FC,中国区或亚太区的财务负责人称FD,即子公司FC向区域级FD汇报,公司内的职级上FD>FC。
当然,不同专业线也有自己的FD,比如共享服务中心的FD、税务部门的FD、BU的FD等等。
所以我个人感觉,如果说Controller倾向体现职责和角色,那么FD就只象征着内部的岗位级别,从职责和角色上说和Controller是一样的,都不是财务总监。
在外企也有CFO,但这个CFO也更象是内部的岗位级别,不是终极公司的CFO,不需要负责投资者关系,所以也不是财务总监,比如中国区的CFO,或者某个BU的CFO,职责都是以支持区域战略决策和运营控制为主。
所以如果不打算搬到海外生活,那区域级或BU级的CFO就算是外企财会人的终极目标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