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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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地按照一定的规范、准则和要求去做。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慎独”的传统,认为它是一种重要的道德品质,是个人修养的重要途径和高尚的境界。
一般说来,在众人的眼皮子底下,在组织和领导的监督之下,每个人都较能注意自己的言行,注意自己的工作态度。
但在“无人监督之处”,却容易放松自己的要求,甚至做一些为人所不齿的事。
只“畏人知”,而不“畏己知”。
“慎独”,是一个人道德修养的崇高境界,是我们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任务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要求。
我们每一位组织成员都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用“慎独自律”的方法来促进落实工作呢
(1)慎独自律的关键,是要有高度的自觉性 “慎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在“无人之态”时,你做了好事,没有人为你扬名;你做了坏事,也没有人批评你。
这就需要你有高度的自觉性,时刻不忘用党纪国法、道德规范、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
真正做到表里如一,人前人后一样。
在清朝雍正年间,有位名叫叶存仁的官吏,先后在淮阳、浙江、安徽、河南等地做官。
他当官三十多年,却两袖清风,从未收取过任何贿赂。
有一次,在他离任升迁时,僚属们派船送行,但船只却迟迟不启程。
直到夜半时,才见一叶小舟划来。
原来,僚属们为他带来了馈赠礼品。
为避人耳目,特意在深夜送来。
他们以为叶存仁平日不收礼品,是怕他人知道出麻烦,而夜深人静之时,神不知鬼不觉,叶存仁一定会收下。
谁知,叶存仁见此情景,却挥笔赋诗一首,将礼物退了回去。
诗云:“月白清风夜半时,扁舟相送故迟迟;感君相送还君赠,不畏人知畏己知。
” 叶存仁为什么能两袖清风,就是他的严格“慎独”,“不畏人知畏己知”。
(2)坚持慎独自律,还要从“隐”处下功夫 大家一起工作时,如果你头脑中萌发了某些不正确的念头,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在行动上进行自我克制和约束,即使在行动上做出了某些错事,也能很快被领导和群众发现,及时给予批评、纠正和引导。
所以,人们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坚持道德原则,遵纪守法,相对来说比较容易。
但是,在没有组织和他人监督,失去外力约束的情况下,组织成员要把任务落实好,工作做到位,就要实行严格的慎独自律。
在这种情况下,要时刻想到党和人民的利益,时刻牢记制度、规则,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做到思想和表现一个样,说的和做的一个样,在人前和人后一个样,有人监督时和无人监督时一个样。
产生了不正确念头要坚决地克服掉,一旦发现错误就要立即加以改正。
翻译文言文《明史·夏言传》
夏言,字公谨,(今江西贵溪市)人。
他的父亲夏鼎,临清知州。
夏言德(明武宗年号)十二年的进士,担任授行人司行人,提拔为兵科给事中。
他生性机灵聪敏,善写文章。
他做了言官之后,说话正直,非常自负。
明世宗即位,他上疏说:“正德年间以来,弊端已经太多了。
现在陛下只有维新改革,请您每天上朝后,驾临文华殿批阅奏章,召来内阁大臣一起决断。
有的事情事关重大,就召集大臣们一起商议。
不应该和身边的宫人商量后,就直接下旨。
您的意旨,也一定要经过内阁商议后在施行,来断绝蒙蔽矫诈的源头。
”皇帝高兴的接受了。
夏言奉诏会同御史郑本公、主事汪文盛核查亲军以及京卫对于的官员,裁减了三千二百人,又上奏了九条事。
皇帝身边无用的人被肃清了。
嘉靖(明世宗年号)初期,夏言会同御史樊继祖等出京核查庄田,把被官府夺取的财产都还给了百姓。
弹劾宦官赵霦、建昌侯张延龄,共上奏了七次奏折。
又请求改后宫的负郭庄田为亲蚕厂、公桑园,禁止一切内亲的求请以及河南、山东献民田给王府的奸民。
营救了被逮捕的永平知府郭九皋。
庄奉夫人的弟弟邢福海、肃奉夫人的弟弟顾福,朝廷传旨授给他们锦衣世千户,夏言力争说这样不可以。
他的各类奏章都非常正直,被人们传诵。
多次升任到兵科都给事中。
他又勘察了平定青羊山贼寇的官员的功罪,他的意见都非常恰当。
副使牛鸾缴获了贼人间交流的名单,夏言请求把它毁了来安抚众人。
明孝宗时期,下令吏部、兵部每年准备两京(南京和北京)的大臣及在外的文武地方官员的履历给皇上审阅,正德年间后渐渐就荒废了,夏言上疏请求恢复这个制度。
嘉靖七年,夏言调任到吏部。
这时候,皇帝锐意改革文礼方面的事。
认为天地一起祭祀不合礼法,打算分别在城郊建祭坛,和日、月祭坛总共是四个。
大学士张孚敬不敢决定,皇帝向明太祖占卜结果也是不吉,这个决定就搁下了。
恰逢夏言上疏请求皇帝到南郊亲自耕地,皇后到北郊亲自养蚕,为天下人做表率。
皇帝因此以南北郊的说法,和分建天地二郊的想法相符,下令让张孚敬宣旨,夏言于是请求分开祭祀天地。
朝臣认为不可,张孚敬也不同意,詹事(官职名)霍韬反对的最厉害。
皇帝大怒,把霍韬关进监狱。
并下旨奖励夏言,赐给他四品的俸禄,最终同意了他的请求。
夏言又赞成在二郊配祭物的观点,详情记录在《礼志》。
夏言从此很受皇帝恩宠。
城郊的祭坛刚一开工,就下令让夏言监工。
延绥发生饥荒,夏言推荐佥都御史李如圭为巡抚。
吏部推荐替代李如圭的人,皇帝不予启用,又谈到夏言。
御史熊爵说夏言推荐李如圭是为自己,以至于把夏言比作张纟采。
皇帝训责了熊爵,让夏言不要再争辩了。
但是夏言感到不平,攻击熊爵并辞去刚任的官职,皇帝于是才作罢。
张孚敬在百官面前颐指气使,没有敢和他抗衡的。
夏言自认为被皇帝赏识,只有他敢和张孚敬平起平坐。
张孚敬非常忌恨夏言受宠,夏言也怨恨张孚敬突然起用彭泽为太常卿而不提拔自己,两人于是不合。
夏言上疏弹劾张孚敬以及吏部尚书方献夫。
张孚敬、方献夫都上疏辞官。
皇帝对人宽厚,为两方调节。
夏言显贵之后,对张孚敬、方献夫、霍韬作难,更加以正直顽强而自负。
皇帝打算把郊礼方面的知识编纂成书,提拔夏言为侍读学士,担任纂修官,每天讲解经典,仍兼任吏科都给事中。
夏言又赞成皇帝更改文庙祀典以及大禘的礼法,皇帝更加高兴。
嘉靖十年三月于是提拔夏言为少詹事,兼翰林学士,掌管院事,依然直讲经典。
夏言长相俊朗,胡子好看,说话弘亮流畅,不带方言。
每次开讲,皇帝一定会仔细观察,打算大用他。
张孚敬对夏言的妒忌更加厉害,于是和彭泽操纵薛侃一案,把夏言关到司法部门。
不久,皇帝发觉张孚敬无理,于是罢免了张孚敬而释放了夏言。
八月,四处城郊的祭坛都完工了,升任夏言为礼部左侍郎,仍掌院事。
过了一个月,替代李时担任本部(即礼部)尚书。
从谏官不到一年就升任到六卿,这时从前没有的事。
当时的士大夫尤其厌恶张孚敬,依靠夏言和他对抗。
夏言以聪敏被皇帝赏识,又肯折节下士。
御史喻希礼、石金请求宽赦因“大礼”一案得罪的大臣们。
皇帝大怒,下令让夏言弹劾喻希礼、石金。
夏言认为喻希礼、石金没有别的想法,请皇帝宽恕他们。
皇帝责怪夏言的回答,逮捕喻、石二人到监狱,他们却逃走了,夏言于是归罪给自己,这件事才罢了。
因此夏言在公卿间有了好的声誉。
皇帝制作礼乐,大多是夏言担任尚书的时候起草的,内阁大臣李时、翟銮也就空有虚职。
皇帝每次作诗,都赐给夏言,夏言全部答和并记载下来送给皇帝,皇帝更加高兴。
夏言的奏对符合制度,交给的事情立即就办理。
皇帝多次召见他,询问政事,他善于揣测皇帝的想法,也就有所附会。
皇帝赐给他银章一枚,让他可以用密信上奏,银章上刻文字“学博才优”。
先后赐给他绣蟒飞鱼麒麟服、玉带、兼金、上尊、珍馔、时物,每月都有赏赐。
张孚敬、方献夫又相继入内阁参政。
他们知道皇帝恩宠夏言,也不敢和他较量了。
不久都辞官了。
议礼的诸人只有霍韬在,仇视夏言,不理睬他。
十五年因为顺天府尹刘淑相犯案,霍韬、夏言互相攻击。
霍韬最后失败,事情详细记录在《霍韬传》中。
夏言因此更加骄横了。
郎中张元孝、李遂和夏言有点小过节,夏言上奏贬黜了他们。
皇子降生,皇帝赏赐夏言非常丰厚。
起初任命他为太子太保,后又加封为少傅兼太子太傅。
闰十二月又兼任武英殿大学士入内阁参知机务。
随侍皇帝拜谒皇陵,回到沙河,夏言的营帐着火,蔓延到郭勋、李时的营帐,皇帝交给夏言的奏章有六件被烧毁。
夏言应该独自引咎,却与郭勋等人一同去谢罪,被皇帝训责。
当时李时为首辅大臣,而政事大多是夏言处理的。
顾鼎臣入内阁参政,自恃显贵得早而且年长,对许多事情都有看法。
夏言很不高兴,顾鼎臣于是不敢再和他争辩。
这年冬,李时去世,夏言担任了首辅大臣。
嘉靖十八年,因为编写皇天上帝册表,加封为少师、特进光禄大夫、上柱国。
明朝的大臣没有被封为上柱国的,这是夏言自封的。
武定侯郭勋得宠,妒忌夏言受宠。
而礼部尚书严嵩也妒忌夏言。
夏言和严嵩随侍皇帝到承天,皇帝拜祭完显陵后,严嵩又请皇帝继续表贺,夏言请求回京。
皇帝批复后,很不高兴。
严嵩知道皇帝的意思,坚持请求表贺,皇帝于是说:“礼乐出自天子,也是可以的。
”下令表贺,皇帝从此对夏言不悦。
皇帝临幸大峪山,夏言进帐随侍迟到了一些,皇帝责让他。
夏言害怕,请罪。
皇帝大怒说:“夏言从一个小官,因为张孚敬议郊礼一事升官,竟敢怠慢不恭,写密信不用我赐的银章,就让他全部退还我给他的银章和手敕。
”夏言更加害怕,上疏谢罪。
请求不要退还银章、手敕,作为子孙百代的荣幸,文词非常可怜。
皇帝怒气不消,怀疑夏言毁损了它们,命令礼部追回。
免去他的少师勋阶,以少保尚书大学士的身份留职。
夏言于是把皇帝的手敕四百余份,和银章一同交上。
过了几天,皇帝怒气消了,下令了结此事。
又让他以少傅、太子太傅的身份入内阁参事,夏言上疏谢罪。
皇帝高兴了,训导他自励忠诚,秉公持正,避免引起众怒。
夏言心知皇帝所说的众怒,就是郭勋等人,又上疏谢罪。
说自己处世不敢落在他人后面,从不和人结交,被众人所忌恨。
皇帝又不高兴悦,诘责他。
夏言又惶恐谢罪,这才算完。
不久,雷击奉天殿。
皇帝召夏言和顾鼎臣,他们没有按时到。
皇帝又诘责他们,令礼部弹劾他们。
夏言等人请罪,皇帝又责怪夏言傲慢,并训责了顾鼎臣。
事后,还给了夏言当初追回的银章、御书。
陕西捷报传来,夏言恢复了少师、太子太师的职位,加任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
江淮的贼寇被平定,皇帝发玺书奖励他,赐给金币,兼领大学士俸禄。
顾鼎臣死后,翟銮又进入内阁,小心谨慎就像夏言的下属,不敢有一点冒犯。
而霍韬掌管詹事府多次和夏言结怨。
因为郭勋和夏言有过节,霍韬勾结他好帮助自己,三人每天相互陷害。
不久霍韬死去,夏言、郭勋依旧交恶。
九庙受灾,夏言正因病告假,请求辞官,没被允许。
昭圣太后驾崩,皇帝下诏问太子应该如何守孝,夏言的奏折有错字。
皇帝切责夏言,夏言谢罪并乞求会家治病。
皇帝更加恼怒,令他以少保、尚书、大学士的身份退休。
夏言开始听说皇帝恼怒自己,献上防御边境的十四策,希望以此为自己开解。
皇帝说:“夏言既然有好计策,何什么如此自爱,辜负了我的眷顾,暂且不问他的罪了。
”起初,夏言撰写青词和别的文章,最称皇帝的新。
夏言免官后,只有翟銮在内阁,不是皇帝所喜欢的人。
即将出京的时候,夏言在西苑斋宫拜见皇帝叩首告别。
皇帝听后可怜他,特已赐给他酒菜,让他回私宅治病,等以后的命令。
恰逢郭勋被御史弹劾,也借病告假。
京山侯(爵位名)崔元刚被宠幸,在内苑当值,妒忌郭勋。
皇帝闲暇时问崔元说:“夏言、郭勋都是我的股肱大臣,为什么互相妒忌
”崔元没有回答。
皇帝问夏言什么时候回乡,崔元硕:“等到皇上寿辰过后,他才敢来告老还乡。
”皇帝又问郭勋是什么病,崔元说:“郭勋没有病,夏言一回乡他就会出山。
”皇帝点头。
言官们知道皇帝眷顾夏言厌恶郭恶勋,因此共同弹郭勋。
郭勋分辨的言语悖谩,皇帝大怒,免去郭勋的同事王廷相籍。
给事中(官职名)高时,和夏言的关系好,于是揭发了郭勋贪污骄纵不守法的十几件事情。
于是郭勋被关到监狱,恢复了夏言少傅、太子太师、礼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的官衔,病好后入阁参政。
夏言虽然告假,内阁的事大多还经过他决定。
治郭勋的罪,全都是他指使的。
嘉靖二十一年春,他的一品官衔满九年,皇帝派宫人赐给他银币、宝钞、羊酒、内馔。
全部恢复了他的官阶,下诏褒奖他,在礼部为他设宴。
尚书、侍郎、都御史陪侍在旁。
这时候,皇帝虽然礼待夏言,但是恩宠不如从前了。
慈庆、慈宁两宫皇后驾崩,郭勋曾建议改其中的一宫让太子居住。
夏言认为不可,和皇帝一致。
这时皇帝突然问夏言太子应该住哪里,夏言忘记了从前的话,想到修建宫室又浪费又麻烦,就回答的和当初郭勋说的一样。
皇帝不高兴。
又怀疑言官们弹劾郭勋是出于夏言的指使。
等到修建了大享殿,命太监高忠监工,夏言没有进献敕稿。
在西苑当值的大臣,皇帝都让他们骑马,又赐给香叶束发巾,用皮帛做靴子。
夏言认为这不是作臣子应该穿戴的,不接受,又独自乘坐腰舆(一种轿子)。
皇帝被惹得好几次不高兴,打算罢掉夏言,而严嵩又趁机挑拨。
严嵩和夏言是同乡,以为夏言先显达,侍奉夏言非常小心。
夏言入内阁是因为代替严嵩,而夏言却以当门客对待他,严嵩非常愤恨。
夏言失宠之后,严嵩越来越以柔佞受宠。
夏言害怕被排斥,叫严嵩一同商量。
严嵩则偷偷地跑到陶仲文的府上,忌恨地说夏言代替了自己的位子。
夏言知到后非常恼怒,指使言官多次弹劾严嵩。
皇帝正赏识严嵩,因此没有理会那些弹劾,夏言、严嵩两人于是很不睦。
六月,严嵩面见皇帝,磕头顿首,泪如雨下,哭诉被夏言欺负的情形。
皇帝让他把夏言的罪状全都说出来,严嵩趁机揭发夏言的短处。
皇帝大怒,下手诏给礼部,一一列举夏言的罪状,并说:“郭勋已经关到监牢里了,夏言还给他编制罪名。
言官是朝廷的耳目,却专听夏言的主使。
我不早朝,夏言也不来内阁。
军国重事,都取决他一人。
我的话是机要秘密,他却当作玩笑。
言官们不说一句话,就是欺君罔上,导致神鬼大怒,大雨损害了庄稼。
”夏言非常害怕,请罪。
过了十多天,献礼给皇帝的寿辰,被召进宫接见,在西苑等候参事。
夏言趁机谢恩告老还乡,话语非常可怜。
他的奏章被搁了八天没有批复,恰逢七月初一日食后,皇帝下手诏说:“日食,是因为有人以下慢上的罪行,免去夏言的官职,闲住在京城。
”皇帝又找了自己的三项过失,布告天下。
御史乔佑、给事中沈良才等人都准备奏章替夏言辩护,并一同请罪。
皇帝大怒,贬黜了十三人。
高时因为弹劾郭勋的缘故,只有他被贬谪到边境。
于是严嵩代替了夏言入阁参政。
夏言掌权了很长时间,家境富厚,服饰、用度都很奢侈,多次收受贿赂。
很长时间没有被召见,监司府县吏也对他慢慢轻视了,他悒悒不乐。
到了年初一、皇帝的寿辰他就上表庆贺,自称“草土臣”。
皇帝也渐渐开始可怜他,恢复了他的尚书、大学士职务。
到了嘉靖二十四年,皇帝稍微发觉严嵩贪污骄纵,又追念夏言,派官员下召让他回来,全部恢复了他少师等官衔,也加封严嵩为少师,好像和严嵩同等。
夏言到任后,直接凌驾在严嵩之上。
他所批答的文书,从不咨询严嵩,严嵩也闭口不敢说一句话。
严嵩所用的心腹人,夏言都贬斥了他们,严嵩也不敢救,恨之入骨。
天下的士大夫都怨恨严嵩的贪污骄横,都认为夏言能压制严嵩,非常高兴。
而夏言因为被遗忘很久了,务求扩张自己的势力。
文选郎高简的发配,唐龙、许成名、崔桐、王用宾、黄佐的罢免,王杲、王暐、孙继鲁的入狱,都是夏言主持的。
贵州巡抚王学益、山东巡抚何鳌被言官弹劾,夏言就拟旨逮捕并审讯他们。
唐龙从前和严嵩关系好,王暐的案子牵涉到严世蕃(严嵩之子),其他官员的处置也都不恰当,于是朝臣寒心。
最后御史陈其学因为盐法的事情弹劾崔元以及锦衣都督陆炳,夏言拟旨让他们写交待状,两人都拜见夏言请死,陆炳长跪才得以开解。
崔元、陆炳二人和严嵩勾结一起陷害夏言,夏言却没有发觉。
皇帝多次派小太监去夏言的住处,夏言高傲自负,像对待奴才一样对待他们;而严嵩就请他们入坐,亲自把金钱放进他们袖中。
所以太监们每天都赞扬严嵩而说夏言的坏话。
夏言献的青词往往不符皇帝的心意,严嵩听说后就更加精心地做这些事。
不久,河套地区起义。
夏言从前慷慨激昂并以自己能经济天下自居,打算建立不世功勋。
陕西总督曾铣请求收复河套,夏言赞成并同意。
严嵩和崔元、陆炳在之间挑拨捣乱,最后事情没有成功。
江都人苏纲,是夏言后妻的父亲,和曾铣关系很好。
曾铣刚要请求收复河套,苏纲就在夏言面前保举。
夏言认为曾铣可以胜任,于是写密奏推荐了他,说群臣中没有比曾铣更忠诚的了。
皇帝让夏言拟旨,多次褒奖了曾铣。
曾铣大喜,更加锐意出师。
皇帝突然降旨诘责他,话语非常严厉。
严嵩揣摩皇帝的心意,于是极力说河套不可能收复,话语涉及到夏言。
夏言开始非常害怕,谢罪,并说“严嵩并没有不同意见,所有的事情都委托给我的”。
皇帝责怪夏言“强君胁众”,严嵩有些奏章弹劾夏言,夏言也奋力争辩。
而皇帝已被严嵩所蒙蔽,怒不可解。
嘉靖二十七年正月全部剥夺了夏言的官职,以尚书的身份让他退休,仍然没有杀他的意思。
恰逢有流言在宫中传播,说夏言离任时法牢骚。
严嵩又替仇鸾起草奏章说夏言收了曾铣的钱,两人从中牟利,事情牵联到苏纲,于是把曾铣、苏纲关到监狱。
严嵩和崔元、陆炳同谋,曾铣因为交结皇帝近侍按律问斩,苏纲发配戍边,派官兵逮捕夏言。
夏言到了通州,听说曾铣的罪名,大惊,从车上掉下来说:“啊
我要死了。
”又上疏陈诉冤情,说:“仇鸾刚被逮捕,皇上下诏不到两日,仇鸾怎么能听到皇上的话,又怎么知道严嵩的上疏而附会与他
大概是严嵩和崔元等人伪造来陷害我的。
严嵩沉默起来像共工,谦恭下士像王莽,奸巧弄权、父子专政像司马懿。
在朝的大臣受他的牵制,只知道有严嵩而不知道有陛下。
在外的大臣受他的钳制,也知道有严嵩而不知道有陛下。
我的生死被严嵩掌握,只有把命交给皇上,保全与我。
”皇帝没有理睬。
案子成立,刑部尚书喻茂坚、左都御史屠侨等人认为夏言应当处死,引用了多条证据交给皇上。
皇帝没有同意,切责喻茂坚等人,夺去了夏言的俸禄,还说了夏言从前不戴香冠的事情。
夏言这年十月最后还是被弃市。
妻子苏氏流放广西,侄子主事夏克承、侄孙尚宝丞夏朝庆,削籍为民。
夏言死时六十七岁。
夏言豪迈有才能,纵横辩论,人没有能说服他的。
受到恩宠之后,揣摩到皇帝的意思,不愿大臣们结党,于是成天和那些议礼贵人们相反驳。
皇帝认为他不结党,更加厚待他,但最后还是被严嵩所排挤。
夏言死后,严嵩祸害天下,时间长了才有为夏言惋惜的。
而夏言所推荐的徐阶,最后终于除去严嵩成为一代名相。
隆庆(明穆宗年号)初年,夏家上书陈诉冤情,朝廷下诏恢复他的官职,给他祭祀,谥号叫做文愍。
夏言开始没有儿子。
他的妾怀孕,他的妻子因为嫉妒把她改嫁了,妾生下一子。
夏言死后,夏言的妻子把他接了回来,长得很像夏言。
马上就要当官了,却突然病死了。
夏言最终绝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