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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辩论赛主持词

时间:2015-10-16 20:28

第五届十佳公诉人大赛辩论稿

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院,就有机会现场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如何对公诉人比赛的论文写作进行准备

多看往期的,吸取吸取经验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

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

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

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

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

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

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

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

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

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

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

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辩论赛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

尊敬的各委,对方辩友,同学们好。

我方的观个人命运由个人 首先让我分析今日的辩题,所谓个人,是指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具有自我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感情的,对自己的各方面都有之深刻了解的个体生物;命运是指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包括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社交方式以及工作方向和态度等等,这些都是人在一步步成长的过程中自己选择的;个人掌握,由个体本身的主管意思,包括有意思和无意思,通过对外界的环境因素和自身的条件进行衡量后进行的选择,并且可以成功。

所以,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对自己更加了解,知道自己的爱好和所长,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生道路,没有必要由社会来给我们掌握。

有句名言说,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虽然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家庭,但是我们拥有足够的时间把握自己的人生,决定自己的命运。

随着时间流逝我们从一个柔弱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康的少年,自我意识慢慢增强,我们开始学会独立,不再事事依赖父母,有了主见,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掌握自己的命运。

毛主席说过,人定胜天,外部环境能影响一个人的成才,但内因是关键,是决定力量,人的命运只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更不是社会。

倘若真是由别人或社会来掌握我们人的命运,我们的人生岂不是太没有意义了。

第二:社会只能给我们一个环境伊苏,他只不过是我们人生道路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不会在各方面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讲到这里,我想再次强调一下,我们这次的辩题是个人命运由谁掌握的问题。

社会是人得集合体,没有了个人,社会自然也不能存在。

根据则学历的内外因理论,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其源动力在于自己,而非别人。

外因及社会是否起作用,要看他是否能够对内因产生影响,如果你是一个执着而坚定的人,那你会依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前行,那么你就会发现,命运是掌握在你自己手中的。

人是行为的主体,社会及一切外界因素都是客观条件,认识主观行动者,人可以改变社会因素使自己走向成功或者失败。

所以说,社会因素只是对个人命运的一种影响,换句话说,社会因素对个人命运只是外部原因影响,其决定性还是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个人命运最终是由个人掌握的。

第三:命运不是从生下来就注定的,是由双手打拼出来的,正所谓人定胜天,人是主观的,社会是客观的,只有具有主观能动性,才能掌握一些东西,社会则不具有。

人的命运只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掌握在社会手中。

如果每个人的命运都是由社会掌握的话,那么在同一历史时期,所有人的命运都应该是一样的。

但为什么在秦朝末年,只有一个刘邦起义成功,建立起新政权;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只出现了一个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领导中国。

所以,个人命运只有个人才能够掌握,社会只能够影响到人的做法,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人自己。

我方承认人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但是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中,社会只能对人的造成一定的影响。

纵观建国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了,精神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切,都是中国人民把握自己命运的结果。

假如我们一直把国弱民穷看作是“命中注定”或者是“神的安排”,从而不进取,不敢与之抗争,那里会有今天的好日子

所以我方坚信,个人命运掌握由个人掌握

谢谢大家

律师和检察官辩论赛辩论具体哪些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最好做到以下几点:??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律师法庭辩论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演讲分  演讲的分类固定不变的规定,只有分准的不同每次分类都必须采用同一种分类标准。

  一般有三种分类标准:  1、按演讲内容大致分为①政治演讲(包括竞选演说)、就职演说(或称施政演说)、会议辩论、集会演说等;②教育演讲,包括知识讲座、学术报告等;③宗教演讲;④经济演讲、包括商业广告演讲、投标介绍演讲等;⑤军事演讲等。

  2、按演讲的目的大致分为①娱乐性演讲;②传授性演讲(或称学术演讲);③说服性演讲;④鼓动性演讲;⑤凭吊性演讲(或称葬礼性演讲)等等。

  3、按演讲场所大致分为:①游说性演讲,巡回演讲;②街头演讲;③宫廷演讲;④法庭演讲(或称司法演讲);⑤课堂演讲;⑥教堂演讲;⑦大会演讲;⑧宴会演讲;⑨广播演讲和电视演讲,等等。

  演讲方式类型 演讲方式大致可归纳为五个类型,即读稿式演讲、背诵式演讲(或叫脱稿演讲)、提纲式演讲、即兴式演讲、辩论式演讲。

  读稿式演讲 演讲者事先准备好稿子,然后在大会上逐字逐句地向听众念一遍。

其优点是演讲者对所讲的内容能事先加以慎重考虑,反复推敲,这样写成的演讲稿结构严谨,措词得当,因此,它比较适合于在比较重大的场面中运用。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外交部的声明、迎接贵宾的欢迎词等等。

它的弱点是演讲者低头读稿,眼睛一直盯着稿纸,限制了演讲者与听众的感情交流。

  背诵式演讲 也叫脱稿演讲,要求演讲者事先写好稿子,并且反复练习,背熟后脱稿向听众演讲。

它是我国演讲比赛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方式。

其好处是,演讲者事先能够在演讲稿上精雕细琢,然后认真练讲,反复背诵,默记于心,有了一定的把握才上台演讲。

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初学者。

这种方式的弱点是,因为演讲者事先在口头语言和态势语言的表达方面作了详细周密的准备,装饰太多,正式演讲时往往有表演的痕迹,甚至使人感到哗众取庞,矫揉造作。

  提纲式演讲 它不要求演讲者一字一句写成完整的演讲稿,只要把演讲的层次结构按提纲形式写下来,然后就借助提纲进行演讲。

它的特点是能避免读稿式演讲和背诵式演讲共同的毛病——与听众感情交流太少;演讲者是根据几条原则性的提纲,当即发挥,阐述论题,他可以根据听众反应等临场情况来调整演讲内容,真实感强。

此外,提纲式演讲也保持了读稿式演讲和背诵式演讲的优点——对所演讲的内容可以事先有所准备。

可以有一定的时间收集材料,考虑演讲要点和论证方法,但不必写出全文,而是采取提纲挈领的方法,把整个演讲的结构层次,主要例证用简练的句子排列出来,以便演讲时靠它来开启思路。

  即兴式演讲 指演讲前没有充分准备而临时组织语言的演讲,有主动和被动两种。

所谓主动是指没有外力的推动和督促而发表的,演讲者一般是会议的主持人。

如主持演讲会,要介绍会议内容、宗旨、介绍演讲者;如主持欢迎会、欢送会、茶话会、喜庆宴等,要做开场白和一些即兴讲话。

所谓被动是指演讲者本未打算演讲,但在外力(如主持人的敦请)推动下,不得已临时发表演讲。

  辩论式演讲 指就某个问题或某种情况进行论辩、比较,以断定其是非曲直的演讲。

常用于政治界、学术界、外交界和一些演讲比赛。

如1986年“全国十城市青少年演讲邀请赛”上,除命题演讲和即兴演讲外,还设了辩论演讲赛。

  政治演讲 内容涉及政论国事的演讲,包括竞选演讲、就职演讲、会议论辩、集会演讲、外交演讲等。

  竞选演讲 政治演讲的一种。

演讲者向公众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实施方案,或同竞争对手展开辩论,以赢得公众的拥护,从而获得某种领导职位而作的演讲。

在西方国家被普遍使用,它是竞选议员和政府首脑的一种手段。

  就职演讲 也叫施政演说,政治演讲的一种。

是新当选或连任的政府首脑、地方长官或部门领导就怎样处理国内外、地方和部门事务发表的演说。

  会议论辩 政治演讲的一种。

指在国家或地方内部会议上讨论重大决策或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性会议上就有关政治问题表明个人(或代表政党、政府)的观点和立场。

  集会演讲 政治演讲的一种。

通常是在政治性集会上发表的演讲,如1939年5月4日在延安青年群众举行的“五四”运动二十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讲《青年运动的方向》。

  教育演讲 演讲者向听众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演讲。

例如知识讲座、学术报告等。

  宗教演讲 宗教神职人员在教堂宣传宗教教义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时作的讲演。

例如神甫、牧师等面对教徒们所作的训祷等。

  事迹演讲 指以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为主要内容的演讲。

这些事迹本身必须是体现理想的社会精神生活的美的事物;其次应具有典型性,对听众对社会有普遍意义;再次,演讲者对所演讲的事迹要有切身的感受和深刻的理解并有自己的体会。

同时,对事迹还要有恰当的取舍和逼真、生动、感人的表达。

它包括以下几种形式:①陈述型。

就是客观地向听众陈述自己的事迹,不做自我评价,也很少发表议论,谈点体会也是陈述事迹本身的内容。

如老山前线英模汇报演讲等。

②体会型。

指也讲事迹但以讲体会为主的事迹演讲,其体会离不开事迹,是就事迹阐发的与事迹有关的体会,如曲啸的《心底无私天地宽》。

③宣讲型。

指讲别人或群体的事迹的演讲,如蔡朝东的《理解万岁》。

  经济演讲 政府或部门财经管理人员及企业家作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演讲。

例如商业广告演讲、投标介绍演讲等。

  军事演讲 战备训练和战争中,将军向士兵(或者党和军队高级领导人向军人和广大民众)进行宣传鼓动和阐述战略战术问题所作的讲演。

如1938年5月26日至6月3日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的讲演《论持久战》。

  娱乐性演讲 在庆祝和纪念活动中,演讲者为了让听众能够心情愉快所作的幽默风趣的演讲。

  传授性演讲 演讲者只是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传授给别人,或把某些消息传播给听众,而一般不与听众发生什么争辩的演讲。

  说服性演讲 演讲者要使听众明辨事理、服从自己观点的演讲。

例如总统竞选演讲等。

  鼓动性演讲 用热情的语言把听众的情绪鼓动起来,使之向着既定的目标奋斗的演讲。

在“五四”运动中,革命青年的演讲大部分都带有鼓动的性质,他们的目的是要激励民众行动起来反帝救国。

  凭吊性演讲 在葬礼上或者在纪念某人逝世周年的大会上所作的演讲。

也叫葬礼演说。

形成于古希腊,据《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记载,雅典人很早就有了在举行葬礼时发表演说的习俗,主要用于凭吊在战争中阵亡的将士,每年举行一次,现存最早最著名的古希腊凭吊演说辞,要算伯里克利(约公元前495-前429)在伯罗奔尼撒战争第一年后公葬阵亡将士的演说。

这种演说后来传到古罗马,再由古罗马传遍欧洲及全世界,其实用范围也逐渐扩大。

  游说性演讲 没有固定场所的演讲。

例如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孟子、苏秦、张仪等周游列国的演讲。

再如1983年,上海市总工会和团市委联合组织的“振兴中华演讲团”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巡回演讲。

  街头演讲 在街头巷尾等露天场所进行的演讲。

在我国近、现代史上,许多大中学生曾到民众中搞普及教育,大都采用这种演讲形式,例如北京大学平民教育演讲团的演讲;在“五讲四美”活动中,许多大中城市的青年也采用过这一演讲形式。

  宫廷演讲 指古代臣下在宫廷向国君或首领献计献策(奏对讽谏)的言语行为。

例如“邹忌讽齐王纳谏”等。

  法庭演讲 诉讼者或被诉讼者及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法庭上作的演讲。

一般分为诉讼演讲和辩护演讲两种。

  诉讼演讲 诉讼者本人或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的指控和申诉。

  辩护演讲 被诉讼者(被告)为了证明自己无罪或轻罪(或辩护律师为了证明被告无罪或轻罪)而同诉讼人(原告)或公诉人进行的辩论演讲。

它可分为被告本人的辩护演讲和律师(或辩护人)的辩护演说两种。

被告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演说叫直接辩护演说。

在法庭以外的场合发表的叫间接辩护演说,但它起不到自辩的作用。

辩护演说还可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为个人或某一案件进行辩护的演说;一类在表面上看来是为个人,实际上却是为了某项事业或某一阶级、政党或团体发表的演说,这种演说不只是单纯地用于无罪或轻罪的自辩,因而在力度、情感、气势诸方面更为强烈宏大,也更能打动听众的心;苏格拉底的自辩、巴黎公社女战士路易斯·米歇尔在凡夫赛法庭的辩护演说、季米特洛夫在莱比锡法庭上的答辩等是这类演说的典范。

  广播演讲和电视演讲 这是由于现代无线电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演讲,演讲者可以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对成千上万看不见的群众发表演讲。

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斯大林就曾发表过著名的《广播演讲》。

  专题演讲 专就某一问题或主题发表见解、体会的演讲。

如1984年7月在吉林举行的以“党在我们心中”为主题的“江城之夏”演讲邀请赛上的演讲。

  学术演讲 是以研讨学术问题为中心的演讲。

如邵守义的《领导干部的口才》、《演讲与演讲术》等。

  礼节演讲 指在交际场所发表的旨在表示赞美、感谢、祝愿或者让人感到有趣的礼节性演讲。

如在欢迎或欢送会上的演讲,在联欢会、宴会上祝愿性的演讲等。

苏格拉底为什么会被处死

公元前三九九年,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的一个人民法庭判处死刑。

其时,雅典人正在装点海船,准备次日前往提洛岛祭祀阿波罗神。

\\r传说当初雅典王子提修斯自愿作为七对被迫献给米诺牛的雅典童男童女之一,前往克里特岛,决心解脱强加在雅典人身上的诅咒。

在临行之前,雅典人许愿说,如若他们安全返还,将每年前往提洛岛祭祀阿波罗神。

对此种神圣的宗教祭祀活动,城邦依例认真对待。

为确保城市洁净,一律暂缓处决死囚。

苏格拉底乃被投入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处决。

其间,弟子们轮流探监,陪伴老师度过最后的日子。

于是,便有了柏拉图记载苏氏狱中言论的那几篇著名的对话录。

约摸一个月后,这位年已七旬的哲人遣退妻儿,在众位弟子面前饮下毒鸩,从容就死。

\\r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身取义的伟大哲人,另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

孰是孰非,谁善谁恶,不那么泾渭分明,感情上的取舍则成为一种痛苦的折磨,因而其悲剧色彩愈加彰显。

在民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的现代世界,苏格拉底之死就不仅成了一个问题,而且成了现代人心里一个难以解开的结。

\\r然而,对雅典人来说,这桩案子非但不是一个难以解开的结,它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问题。

因为整个案件完全是依照雅典城邦的法律来审判的。

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都是雅典公民,以美莱特斯为首,他们显然是依法提起公诉。

在《欧提弗罗篇》(Euthyphro)之首,苏格拉底说他正要到“王者执政官”处应美莱特斯之诉。

这位王者执政官是专门负责有关敬神的事务的,对苏格拉底主要的指控是不敬神和敬事新神,因此需要到彼处备案。

至此,案件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r审判的程序同样复杂而民主。

不同于现代,雅典的法庭不设法官,只设主持官,负责组织审判并维持法庭的秩序,判决的权力则在陪审团。

陪审团成员从公民群体中抽签产生。

其例为:每年初公民自愿报名竞争当年陪审团成员,而后抽签从自愿者中挑选出六千人,作为当年陪审团成员。

如遇有法庭开庭之日,城邦官员事先根据案件大小确定审判每桩案件所需陪审团规模,从五到二千人不等,然后从六千名陪审团成员中抽签选出当日所需陪审员总人数。

开庭之前,再以抽签的方式将这些陪审员分配到不同的法庭,审理不同的案件。

其运作过程复杂得令人匪夷所思,但用来抽签的石嵌存留至今,又令人不能不信。

另外,雅典人之所以发明这套东西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形式的贿赂。

首先,你不可能事先知道哪些陪审员会参与审判你的案件。

其次,你也不太可能将全部六千名陪审员悉数贿赂。

当然,陪审员的众多还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即公民直接而广泛的参与。

陪审员每次出席审判,都可得到一小笔报酬,大约能够维持一家人一天的生计。

那些较为富有的公民大概是不会为了这点报酬而在法庭上耗度一日的,除非案件和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

\\r法庭上的审判同样不同于现代,先是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为自己辩护,并进行举证。

之后陪审团举行第一次投票,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r如果被告获得的票数占多数,他即获得清白之名。

但案子并未就此完结,还要看原告获得票数的多寡。

如果他获得的票数不到总票数的五分之一,就要遭到处罚。

这条措施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诬告。

如若出现有罪和无罪的票数相等的情况,则被告无罪释放。

如果判定被告有罪,则由原告和被告本人分别提出具体的刑罚,再由陪审团投票选取其中之一作为最终的判罚。

这种审判的方法看似荒唐,但却具有其合理性。

因为原告和被告为使自己提出的刑罚受到采纳,一定会提出尽量合理的刑罚,而不会随心所欲。

苏格拉底在第一轮的投票中以二百八十票对二百二十票被判有罪,随后提出的对自己的处罚又近乎玩笑,先是说自己非但无罪,反而于城邦有功,理应得到城邦的礼遇,后又提出罚款一百德拉克玛了事。

由于此一刑罚太不合情理,反而迫使部分本来同情他的陪审员转向选择原告提出的刑罚,最后以三百六十票对一百四十票被判死刑,也就不难理解了。

另一方面,即使苏氏的表现如此荒唐,若用今天的法律来衡量,可能还要判藐视法庭罪,但仍有一百四十票是支持他的,说明他要逃过此劫,本不是太难的事。

\\r因为唯一的标准是陪审团的投票,又没有权威的刑侦机构对事实进行科学的甄别,所以当事人的辩护就变得至关重要。

辩护辞往往都是事先写好的,或自己写的,或请专业的高手代写的。

于是,法庭辩护就成了演说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辩辞不仅讨论案件本身,而且往往对自己的贡献或品德大大夸耀一番,以博得陪审团的同情。

\\r不过,法庭也不能容忍无休止的高谈阔论,一律以滴水为钟,对当事人辩护的时间进行严格的限制,颇似时下的大学生辩论赛。

其法为,在一陶盆下部钻一小孔,置于高处。

陶盆内盛一定容量的水,当辩护开始之时,即让水从小孔滴到置于低处的另一陶盆内,以滴完为限。

\\r或许又有人会问,对于像苏格拉底这样一位大哲学家,雅典人似乎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对权威人士的尊敬,仅以区区罪名,即判以极刑。

\\r这不是太难以令人理解了吗

殊不知,在雅典是不存在任何个人权威的。

既没有知识的权威,也没有道德的权威,甚至没有政治的权威。

唯有一个权威,那就是人民的权威,一切都得服从人民群体。

雅典民主政治的领袖阿里斯泰德以“公正者”而著名,但在公元前四八三年经公民大会投票,遭到放逐。

据说在投票之时,一不识字农民递过充作选票的陶片,请身边的阿里斯泰德代为刻上他的名字。

阿里斯泰德大奇,问道,你既不认识这位人物,何以有怨于他

农民答曰:一听到他被称为“公正者”,即感厌恶,因此投票放逐他。

希波战争的功臣底米斯托克利成功地导演了萨拉米海战,使希腊盟军取得了关键性的胜利,免遭波斯人奴役,为此底米斯托克利成为全希腊民族的英雄,以至于在下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当他迈入运动场时,全场观众忘了比赛,将目光转向他,向他鼓掌和致敬。

历史学家修昔底德说,在那个时候,他和斯巴达王宝桑尼阿斯是全希腊最著名的人物。

但事隔四年之后,雅典人一样投票放逐了他,随后又欲判处他死刑,致使他被迫逃往死敌波斯王的宫廷。

就连民主政治的最伟大领袖伯里克利也难逃厄运,就在同斯巴达的大战爆发不久,他因指挥不力而被革除将军一职,并遭巨额罚款。

\\r苏格拉底虽然是一位名人,但却并不是备受尊重的哲学权威。

相比起来,他的名气更多地来自于他的怪诞。

在喜剧家阿里斯托芬的笔下(《云》一剧),苏格拉底在空中行走,行动怪异。

即连他的哲学,也不过是诡辩之术。

他开办私学,教授颠倒黑白的技艺。

现实中的苏格拉底也许并非如此,但真正理解其哲学或了解其性情的雅典人不会很多,而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则是在雅典最大节日之一的戏剧节上隆重上演,到场观看的雅典人多达近二万人,无疑会给许多的雅典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阿里斯托芬这部刻画了苏格拉底形象的称之为《云》的喜剧上演于公元前四二三年的尼奥尼索斯戏剧节。

他塑造的苏格拉底的形象无疑会影响到时隔二十四年之后的审判。

\\r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当然还有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

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同现代世界形形色色的民主政治殊为不同。

在古希腊文中,“民主政治”(demokratia)一词由“人民” (demos)和“统治”(Kratos)复合而成。

显而易见,民主政治即人民的统治,强调的是公民的广泛参与和直接管理,以及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近乎绝对的平等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 “人民”是一个集合名词,它体现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群体,个人完全被隐去了。

而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中,在理论上享有政治主权的群体多被称为“纳税人”(taxpayers),时而也称为“公民”(citizens),几乎不用“人民”这一集合概念。

在英文中,无论是“纳税人” 还是“公民”,所体现的都是由个体而组成群体。

其中个体有所显现,未被完全隐去。

这种看似细微的差别却反映了一个根本性的不同。

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从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的独立性,享有自由。

但在古希腊,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他没有脱离于群体之外的自由。

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个体只有在属于城邦(亦即群体)时才具有存在的意义,不属于城邦的个体要么是鬼神,要么是兽类。

群体的意志和利益高于其它一切,为此可以牺牲个体的利益和权利。

雅典一条独特的法律即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依法雅典人每年可以放逐一位政治领袖,由公民大会投票选出。

因以破碎陶片充作选票,而得名“陶片放逐法”。

投票时只要在陶片上刻上名字即可。

无需过失,也无需罪行,只要获得票数超过六千,即遭流放。

\\r如果以现代人的眼光看,这纯属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践踏。

但在雅典,像底米斯托克利等一批最著名的政治家都在流放之列。

这就是说,在古代希腊,个人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自由的(即柏林所说的“消极自由”)。

既没有脱离群体的自由,也没有言论的自由。

苏格拉底的言论明确表示出他对“人民”这个群体的轻蔑,想要同它保持距离。

同时在“人民”看来,他的言行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某种伤害,因为他的弟子参与了推翻民主政治的活动。

他的被处死,其实在情理之中。

而且,苏格拉底并不是唯一一位因其言论而致罪的思想者。

伯里克利的妻子阿斯帕西娅本以开妓院为业,但却是一个少有的富有智慧的女性,即连苏格拉底也常常带着弟子拜访她。

她也曾被一名喜剧诗人指控对神不敬,只是在伯里克利的百般哀求下才免于治罪。

不过也因为此事,雅典人通过了一条法律,规定凡不信神或教授有关宇宙的理论者,都将遭到起诉。

另一位同伯里克利相关的人物是哲学家阿拉克萨戈拉,他是伯里克利的老师兼密友,同样受到起诉及被判死刑的威胁,这一次连伯里克利也保不了他,便安排让他匆忙逃离了雅典。

\\r据说普罗塔戈拉的著作遭雅典人查封,他本人也因其学说而被判了死刑,只因侥幸才得以逃走了。

悲剧家欧里彼得斯也因不虔诚而遭到过起诉。

如果所有这些记载都并非空穴来风的话,那么在雅典,思想与言论自由的缺乏是无可争辩的。

\\r现代人-尤其是西方人-惯于拿现代的民主来衡量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认为平等与自由理所当然都是民主政治的内容,因此苏格拉底之死才成了难以解开的结。

斯东甚至天真地提出,如果苏格拉底以言论自由为辩护的根据,他就可能找回自己的清白。

也许苏格拉底比谁都明白,他的同胞们是不会把言论自由当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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