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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模拟法庭主持词

时间:2019-04-18 09:34

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有关经济纠纷的大学生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

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几何

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

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阳逻街工业园,法人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彭红忠,湖北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喜寿与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根据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依照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928万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12万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42.2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人民币487056.22元,同时终止劳务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2月16日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雇请原告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种,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伤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原告在被告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手上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原告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定期复查。

2009年5月14日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新老社工(2009)第010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工伤。

武汉市于2009年7月9日作出武劳鉴结字(2009)0780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审定张喜寿的致残程度为三级,武汉市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认定张喜寿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2009年6月1日武汉艾格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作出鄂假肢评估(2009)第15号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备评估意见书,处置意见为:1、可以装配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假肢;2、假肢使用期限为3年;3、假肢维修费为假肢价格的20%;4、初次装配时间需30日,再次装配时间需20日。

从出院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发给。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张喜寿2010年1月7日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张喜寿诉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本公司工作过程中并未与本企业签订协议办理工伤保险。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本企业并没有义务为没有自愿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提供工伤保险赔偿。

2、被答辩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本人在工作过程中经验不足、又没有及时询问相关工友注意事项而违反操作导致事故发生,被答辩人在导致事故中存在更多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3、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求偿的487056.22元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发生事故后已支付了其住院医疗费,并每月800元支付被答辩人三个月的工资薪金。

在被答辩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作为企业该尽的责任,而本身在事故中答辩人是主要事故导致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4、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应该保留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且答辩人只需支付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答辩人的工伤致残等级为三级,按照第34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第33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因此答辩人不需要一次性赔偿被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工资薪酬的规定;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用以证明原告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被告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9,证明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证据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是2009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乙方(即张喜寿)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清花车间档车工工作。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证人王蓉证言。

证人王蓉清楚的说明“他们见面时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有异议。

对于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后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住址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三兴棉纺厂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阳逻吴家田。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们厂的名称是什么

证人王蓉:三兴棉纺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人:你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王蓉:同事关系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喜寿是怎样到你们公司上班的

证人王蓉:今年春节前,我公司全面负责的甘红球厂长对我说要我介绍熟练的档车工到公司上班,说公司缺人。

2009年2月15日我把张喜寿带到公司里与甘厂长见面,因为张喜寿原来做了四年的档车工。

见面后,甘厂长召集档车工开会,张喜寿也参加了会议。

他们见面前甘厂长打电话跟我说要我告诉张喜寿每月工资将近1100元。

第二天(即2009年2月16号)张喜寿就开始到公司里上班,工种是清花车间档车工。

受伤时张喜寿在公司里上了十几天班。

原告代理人:好的,法官,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诉讼代理人进行发问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想问一下,你和原告除了工作外,平时关系怎样

证人王蓉:平时就是同事关系,但私下关系也还可以被告诉讼代理人:就你了解原告是一个怎样的人

证人王蓉: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工作很老实被告诉讼代理人:那你们俩主要负责什么工作呢

证人王蓉:主要是清花车间档车工种被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没有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3张喜寿病例,上面显示:“出院诊断:1、左上肢碾压伤:①左上肢毁损伤②失血性休克 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4上写明:“根据调查并依据国务院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张喜寿于2009年3月3日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工作原因所致,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现认定为因工受伤。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5《武汉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书上写明:“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6《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原告的诊断结果表明原告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7《关于对张喜寿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根据和《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张喜寿的伤残程度为三级,可以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8 劳动能力鉴定费、假肢鉴定费、劳动能力检查费、交通费发票。

共计金额1050元。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代:有异议。

交通费中到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院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有。

中第34条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证据2原告的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应为800元每月。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出示由本庭依职调查的证据。

经原告张喜寿申请,2009年7月9日,经本庭委托,武汉市对原告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现在宣读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人姓名:张喜寿,性别:男,年龄:25,身份证号码:420117198411107572 家庭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用人单位名称: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 单位地点:新洲区阳逻工业园 根据你(单位)于2009年6月25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结论通知书后15天内向本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

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09年7月9日。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和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三组证据,被告出示的证据1、2。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2009年2月16日武汉市三兴纺织有限公司聘用张喜寿到其单位上班,从事清花车间档车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未办理工作保险。

2009年3月3日13:00时左右,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清花车间上班过程中,左臂不幸被机器绞断,张喜寿立即被送往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住院21天,于2009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上肢损毁,失血性休克;2、左颈部软组织挫伤。

医院建议继续对症治疗,佩戴义肢。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的国家标准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等级程度为叁级。

《伤残人员辅助器具装配评估意见书》,对张喜寿的诊断结果表明张喜寿可以配置国家普及适用型三自由度上臂感应手(五指抓握)假肢。

在张喜寿被送往医院后,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了其医疗费,并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张喜寿三个月的工资。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1、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4、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否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发表以下三点辩论意见:第一,张喜寿是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的正式职工,这在上述的证据1和证据2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应该承担其生活保障基本需求。

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有的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也都要由企业遵照中的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分析,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必须参加工伤保险,遵照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

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因此,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应该保留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第一,张喜寿已经认定为三级伤残,不能同正常职工一样在公司车间工作。

如果继续保持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会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二,我方坚持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第34条规定,让张喜寿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5、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该赔偿原告所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金额及赔偿的具体内容”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方主要有以下辩论意见:第一:根据证据2、证据3、证据5,已经可以证明原告遭受了严重的身体损伤,已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其是在为被告武汉三兴纺织公司工作时受伤,理应由公司承担所有治疗费用,包括配制义肢的费用。

第二:根据原告村委会的调查笔录,原告的父亲中风在床,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属于无劳动能力者,出事前原告的工资是家里的唯一来源,家里十分贫困。

原告因公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公司应该提供应有的经济保障。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方坚持原告费用中到武汉市第一医院做检查的费用不属于工伤伤残中包含的费用。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自从我2009年2月16日在公司车间上班出事后,家里为了给我治病已经负债累累。

虽然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但是配制义肢的费用对于我来说实在是太高昂。

公司在我出院后的冷漠态度,对我也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

我的父亲今年60岁,中风瘫痪在床。

母亲和两个姐姐都是弱智,我家现居住在吴家田146号一栋三件两层的楼房里,地势低矮,房屋潮湿,年久失修。

为了我今后成家和一家人的生活保障。

我要求用算断的工伤保险金敬爱那个房屋改建成一栋四间七层的楼房。

房屋租金的收入应该基本可以保障全家生活来源。

所以这笔钱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存和我的将来生活。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被告:我认为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的487056.22元实属不和情理,如此巨大的索要对于我们这个小公司来说是不小的数字

原告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我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

如果继续提供其要求数额的保障金,企业利益将受到损害。

而且原告工作中出现事故,也由一部分责任是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的,怎么能让公司全部承担后果呢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张喜寿在武汉三兴纺织公司上班期间出现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致残被鉴定为壹至肆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是叁级伤残,因此,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新算断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本庭不予支持。

原告因左上肢毁损,为了生活需要,经武汉市几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此,本庭支持原告配置国产普及型假肢,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因此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现在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一、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950元、劳动能力检查费228.22元、交通费550元。

二、原告退出工作岗位,被告从2009年6月起按月支付原告640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在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被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3月起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双方缴纳各自应缴费用。

四、被告派人与原告一起到湖北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为原告配制国产普及型假肢,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支付。

如果需要更换假肢,相关费用仍由被告支付。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申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审判员:XXX 2010年1月5日

我们班开完模拟法庭的班会.急需写一份班会材料

班主任:主持人:组织者:时间:地点:人物:审判长 审判员 公诉人 辨护人 书记员 被告 证人 监护人 法警 旁听人员 一、主题班会目的1. 通过本次主题活动使学生掌握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其将来依法从事职业活动打下基础。

2.在学生参与活动过程中,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培养学生能力,提高学生素质。

二、模拟法庭审判程序1.书记员宣布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准许。

2.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3.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4.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5.审判长:“提被告人王五到庭”6.审判长:(敲法锤)“模拟法庭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7.审判员依次核实情况。

8.公诉人宣读起诉书9.法庭调查———询问阶段10.综合法庭辩论阶段。

11.最后陈述。

12.合议庭和议。

13.宣判判决书。

14.法庭教育阶段。

15.闭庭。

三、模拟法庭过程书:本庭现在开庭审理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一案,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2.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五、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王五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五的基本情况

王五:我叫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是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审:被告人王五,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何时收到

王五:收到,2005年8月20日。

审:姜堰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安东、徐洋、张杜宇组成,由陈安东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陈健担任法庭记录;姜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薇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王五委托,姜堰市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出庭为被告人王五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五: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起)姜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姜检刑诉(2005)第99号,被告人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

2005年8月3日因本案被姜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姜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姜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5年5月31日下午,本市××中学放学后,同在高一年级不同班的王五和李四,在楼梯口发生争执,随后两人边走边吵,并相互推起来,王五用力把李四摔倒,李四摔倒后头碰到楼梯,抱头没起,王五心里发起虚来,说了句叫你再能,就走开了。

李四的头虽然没摔破,但积了一肚子火,没给老师讲,也没给家长说。

2005年6月3日,李四和已初中毕业的表哥张三,一起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见到了王五,便说起了三天前的事,张三决定要给自己的表弟李四出这口气,教训教训王五,这时李四也没有出口制止,跟上前一起拦住了和郑妍一起逛街的王五,说话间张三不断推王五,并用拳头打了王五胸部两拳,王五没有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王五,李四没打,接着张三又扇王五一巴掌,待张三再扇时,王五和张三拼打起来,郑妍看到同学被打,跑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110。

回来时王五后被张三踢倒在地,并用脚踢王五的脸,这时王五爬起来,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猛地刺向张三的腰部,张三倒下,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张三被刺中腰部,最终抢救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郑妍证言、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五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其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因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五予以惩处。

此致,姜堰市人民法院,检察员:陈佳慧。

公诉六卷第18页。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

审:被告人王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五: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王五:听清楚了。

公: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李四是否认识

王五:认识李四,他是我同校同学,不认识张三。

公:那你怎么会把张三刺死的

王五:是李四和张三一起在路上堵我,我打不过他们,张三把我往死里打,把我打的全身都疼,头晕眼花,我为求自救用刀想吓开他的。

公:他们为什么堵你

王五:不太清楚,可能是因为5月31日我和李四在学校里有过争吵,我把李四给摔倒了,但没有摔破什么地方,他不服,叫张三一起来堵我的。

公:那6月3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王五:6月3日下午,我和同班同学郑妍一起去新华书店,在去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堵住,他只问我是不是王五,就动手打我,因为他年龄大,个子高不断推我,并用拳头打了我胸部两拳,我没敢还手,张三又让李四扇我,李四没打我,接着张三又扇我,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赔李四的医疗费,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就和张三打起来,我一还手他就把我往死打。

公:你继续讲下去

王五:我打不过他被踢倒在地,他还用脚踢我的脸,还不停地说要打死我,这时我被打的全身都痛,头晕眼花,如果我不爬起来,他就能把我给打死,为了自救我从身上掏出一个弹簧刀,想吓他,就乱刺,想让他放过我,不知道就刺中了他,由路人和李四一起把张三送到医院,这时110来了,我就被110带走了。

公:当时你的同学郑妍在什么地方,李四在什么地方

王五:就在一边,她可能被吓住了,后来她可能跑去打电话了。

李四就在一边,没有打我,没有上前拦住他表哥。

公:你当时有没有喊救命或求助、求饶之类的话。

王五:没有。

公: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王五:朝天。

公:你当天是不是用弹簧刀刺张三的

王五:是。

公:你怎么会带刀在身上。

王五:我平时都带着,带得它好看,好玩,也能防身。

公: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王五: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吓他,自己好逃命。

公: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王五: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五进行发问

辩:有的。

被告人王五,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王五:没有。

辩: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王五: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吓开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王五: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被告人王五,你是不是知道有人要堵你,你才随身带着刀子的

王五:不是的,我喜欢它,感觉好玩,就一直把它带在身上。

审: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李四到庭作证。

审:(李四上后)李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李四:我叫李四,今年16岁,是本市××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住本市金北小区。

审: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如何

李四:我与王五同校不同班,张三是我表哥。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李四: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

公:李四,你把6月3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李四:好的。

那天下午我和张三从新华书店回家的路上,碰到了被告人王五和他的同班同学郑妍,就给表哥说起三天前,王五打我的事儿,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王五一拳头,表哥让我打王五,我没有打他。

后来王五和表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倒在地上,结果后来王五从裤袋里摸出弹簧刀,刺中表哥的腰部,我一看喊路人一起把表哥送到医院,最终抢救无效。

公:三天前,就是5月31日,你和王五为什么争吵

李四:因为一点儿小事,王五下楼梯时横冲直撞,我说他没长眼,我们就争吵起来,后来他把我摔倒了。

但没有什么事,后来就回家了,也没有给父母和老师讲这事儿。

公:那你为什么叫张三要阻拦王五

李四:我没想要表哥拦他,只是告诉表哥王五欺负我。

表哥就要给我出口气。

公:你有没有打王五

李四:没有。

公: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有的。

证人,张三再次对王五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李四:看到的。

辩: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李四:我看到张三在打王五,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对证人李四的证词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异议。

审:请证人李四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郑妍到庭作证。

审:证人郑妍,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

郑妍: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郑妍:我叫郑妍,同被告人王五是同班同学,我们住本市同一个小区里,6月3日下午我和王五去新华书店的路上,被李四和张三拦住,张三就打王五,还问他要钱赔什么医药费,后来打了起来,王五被打到在地上,张三还不停地踢他,我就跑到远处的一个小店打110了。

跑回来的时候,看来许多人抱着张三上了出租车,送往医院了。

没过几分钟110就来了,王五就被带走了。

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被告人王五,证人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请证人郑妍退庭。

审:(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姜堰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市公刑法字(2005)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17岁,本市光明街道人 分析意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18页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姜公刑活体检字2005第28号、第29号 被检验者:王五,男,16岁,本市新民小区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王五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 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王五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0五年六月五日侦查三卷第20页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笔录:2005年6月3日下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新华书站附近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一人站在那里(被告人王五),并从现场提取弹簧刀一把,王五称他用这把刀刺伤人了,随后把王五也送往医院检查医疗,将李四带回调查。

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王五指纹。

姜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2005年5月6日。

(并向法庭出示该弹簧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

侦查三卷第6页审:被告人王五、你对公诉人宣读的笔录有无异议

王五: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你用的是这把弹簧刀吗

王五:太远了,我看不清。

审:法警把作案工具传给辩认。

王五:(放近后)是的。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被告人王五的户籍证明:王五,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本市××中学高一年级学生,住本市新民小区三单元402号,非农。

审:被告人王五,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王五: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公诉人有无异议

公: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没有。

审:监护人有无异议

监: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王五:没有。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没有。

审:监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监: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姜堰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王五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五自行辩护。

王五: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殴打、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

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下面由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市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王五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5年6月3日下午,张三和李四在路上遇到王五与郑妍两人时,张三开始殴打王五,强迫王五交出不存在的医药费用,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

当王五反抗时,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王五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

后来张三虽然被王五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王五的主观方面来看。

王五在2005年6月3日与同学郑妍一起去书店,中途被张三和李四拦住并被殴打,在没还手的情况下,又被威胁要钱,后被打倒在地后,张三仍不停地踢他,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从身上掏出自己喜欢的弹簧刀进行自卫。

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王五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

王五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王五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王五在6月3日下午被张三殴打、抢劫时,只是被动地还手招架,直到感动呼吸困难、头晕眼花,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用刀被动地攻击张三。

当时其行为对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施暴的牺牲品。

王五事先并不知道有人要拦堵他,只是喜欢平时都把小巧的弹簧刀带在身上,直到生命受到威胁才掏出自卫。

通观全案过程,王五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王五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当时王五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王五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王五在受到拦堵殴打时,没有呼救,只是以一人脾气硬撑。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王五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

谢谢

辩护人: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亚丽。

审: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

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王五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自己表弟出口气,也并不是真的向王五敲诈钱物而对王五实施殴打。

案发时,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附近的路边。

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王五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王五的生命受到威胁,王五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掏出弹簧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

王五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

因此,被告人王五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因为其属未成年人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王五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转向观众)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

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王五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王五:没有。

审: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有的。

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王五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王五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

因为,王五四、主题班会活动心得本次模拟法庭活动非常成功。

同学们将法庭审判和被告人的心态演绎得逼真动人,整个过程紧张有序,法庭辩论精彩纷呈,最后被告的悔恨催人泪下。

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不仅在许多方面得到了锻炼,更重要的是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要汲取案例中被告的教训,学好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优秀高中生。

模拟法庭活动结束了,可学生们依然沉浸在剧情之中,这种由学生参与编剧,由学生担任主角,用学生周围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作教材,模拟开庭的教学形式,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学生积极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

活动中,同学们通过亲身体验和感受法庭的审理、旁听过程,不仅使学生能够更加生动直观地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抽象的法律知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互相协作的能力,模拟法庭的活动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它的作用远非模拟活动本身,它将对学生终生有用。

模拟法庭中审判员的职责是什么

审陪审的材料; 参加案件; 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议。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脱口秀主持词

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宣讲稿、演讲稿和报告的区别

宣讲稿和演讲稿没有区别,是一种实用性比较强的文体。

是为演讲准备的书面材料。

而工作汇报就是向上级做工作汇报的一种书面文件,是比较死板的范本我是没有,但可以说说怎么写演讲是在公众面前就某一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的口头语言活动它的特点是:第一,它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第二,它有一定的时间性;第三,它是为了阐述某一问题或整理而开展的;第四,它带有一定的鼓动性和说服性。

像演讲比赛、典礼致辞、会议发言、学术讲座、科研报告、竞选演说、就职演说、法庭陈述等,都带有演讲的性质。

演讲稿是演讲用的文稿,也是演讲的依据。

它是为演讲服务的,是体现在书面上的讲话材料。

演讲有内容、目的的不同,演讲稿也具有不同的形态,有报导、有说明、有论辩、有答谢等。

总的来说,它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内容上的现实性 演讲稿是为了说明一定的观点和态度的。

这个观点和态度一定要与现实生活紧密相关。

它讨论的应该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并为人们所关心的问题。

它的观点要来自身边的生活或学习,材料也是如此。

它得是真实可信,是为了解决身边的问题而提出和讨论的。

2、情感上的说服性 演讲的目的和作用就在于打动听众,使听者对讲话者的观点或态度产生认可或同情。

演讲稿作为这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讲话稿,一定要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

很多著名的政治家都是很好的演讲者,他们往往借肋于自己出色的演讲,为自己的政治斗争铺路。

3、特定情景性 演讲稿是为演讲服务的,不同的演讲有不同的目的、情绪,有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听众,这些构成演讲的情景,演讲稿的写作要与这些特定情景相适应。

4、口语化 演讲稿的最终目的是用于讲话,所以,它是有声语言,是书面化的口语。

因此,演讲稿要“上口”、“入耳”,它一方面是把口头语言变为书面语言,即化声音为文字,起到规范文字、有助演讲的作用;另一方面,演讲稿要把较为正规严肃的书面语言转化为易听易明的口语,以便演讲。

同时,演讲稿的语言应适应演讲人的讲话习惯,同演讲者的自然讲话节奏一致。

演讲稿对于演讲都有哪些作用呢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整理演讲者的思路、提示演讲的内容、限定演讲的速度;(2)引导听众,使听众能更好地理解演讲的内容;(3)通过对语言的推究提高语言的表现力,增强语言的感染力。

由于演讲稿具有以上的特征和作用,它在写作方法上也有一定方法可循。

1、演讲稿的结构。

演讲稿的结构通常包括开场白、正文、结尾三部分。

开场白是演讲稿中很重要的部分。

好的开场白能够紧紧地抓住听众的注意力,为整场演讲的成功打下基础。

常用的开场白有点明主题、交代背景、提出问题等。

不论哪种开场白,目的都是使听众立即了解演讲主题、引入正文、引起思考等。

演讲稿的正文也是整篇演讲的主体。

主体必须有重点、有层次、有中心语句。

演讲主体的层次安排可按时间或空间顺序排列,也可以平行并列、正反对比、逐层深入。

由于演讲材料是通过口头表达的,为了便于听众理解,各段落应上下连贯,段与段之间有适当的过渡和照应。

结尾是演讲内容的收束。

它起着深化主题的作用。

结尾的方法有归纳法、引文法、反问法等。

归纳法是概括一篇演讲的中心思想,总结强调主要观点;引文法则是引用名言警句,升华主题、留下思考;反问法是以问句引发听众思考和对演讲者观点的认同。

此外,演讲稿的结尾也可以用感谢、展望、鼓舞等语句作结,使演讲能自然收束,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大多数演讲稿如同一篇议论文,有主要观点,有对主要观点的论证。

一篇演讲稿最好只有一个主题,这是由演讲稿的特定情景性和时间性所决定的。

在一个有限的时间段内,完全借助于语言、手势等向听众讲明一个问题或道理,同时又要说服听众,就要求在写作演讲稿时一定要突出主题、观点鲜明。

主题选定了,还要收集相应的材料对之进行论证。

材料的选择要通俗,要选择大多数人都知道的、听得懂的,而不能选择太生僻的、很少有人知道的。

因为演讲一即时表演,听众没有时间去验证或查找这些材料的内容或是出处。

因此,在准备演讲稿之前首先要了解听众的情况:他们是些什么人,他们的思想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如何,他们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等等。

掌握了听众的特征和心理,在此基础上恰当地选择材料,组织材料,是演讲成功的必要条件。

写作演讲稿还有一个特别要注意的,就是对演讲节奏和时间的把握。

每一场演讲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少则一分钟,多则一两小时甚至一天,演讲者必须把握自己演讲的速度和内容,既不能时间到了,还没有讲完,也不能距离演讲结束还有一段时间,而演讲者已经无话可说了。

演讲稿对于演讲速度和节奏的把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写作时,要不时地停下来,用自己的正常语速大声朗读,根据朗读的结果调整演讲的内容。

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演讲时间的长短调整要讲的内容,做到整场演讲的音调有高低起伏、节奏有轻重缓急、情绪有高涨有低潮,波澜起伏、收舒有度。

最后,演讲稿还要在情绪上具有较强的感染力,语言上做到生动感人。

在没有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短而精,在听众的精力分散前戛然而止,余味悠长。

霍兰德职业兴趣,我的霍兰德代码是:AIE

AIE:花匠、皮衣设计师、工业产品设计师、剪影艺术家、复制雕刻品大师。

  不过这些都只能做参考的 人的性格随着环境 年龄 阅历的变化都会有所不同 甚至你这次做的答案是AIE 下次就不是了。

但是我们总是喜欢做些测试试图找到捷径。

做事做自己喜欢的就好。

  霍兰德职业索引——职业兴趣代码与其相应的职业对照表:  R(实际型):木匠、农民、操作X光的技师、工程师、飞机机械师、鱼类和野生动物专家、自动化技师、机械工(车工、钳工等)、电工、无线电报务员、火车司机、长途公共汽车司机、机械制图员、修理机器、电器师。

  I(研究型):气象学者、生物学者、天文学家、药剂师、动物学者、化学家、科学报刊编辑、地质学者、植物学者、物理学者、数学家、实验员、科研人员、科技作者。

  A(艺术型):室内装饰专家、图书管理专家、摄影师、音乐教师、作家、演员、记者、诗人、作曲家、编剧、雕刻家、漫画家。

  S(社会型):社会学者、导游、福利机构工作者、咨询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科学教师、学校领导、精神病工作者、公共保健护士。

  E(企业型):推销员、进货员、商品批发员、旅馆经理、饭店经理、广告宣传员、调度员、律师、政治家、零售商。

  C(事务型):记账员、会计、银行出纳、法庭速记员、成本估算员、税务员、核算员、打字员、办公室职员、统计员、计算机操作员、秘书。

  下面介绍与你3个代号的职业兴趣类型一致的职业表,对照的方法如下:首先根据你的职业兴趣代号,在下表中找出相应的职业,例如你的职业兴趣代号是RIA,那么牙科技术人员、陶工等是适合你兴趣的职业。

然后寻找与你职业兴趣代号相近的职业,如你的职业兴趣代号是RIA,那么,其他由这三个字母组合成的编号(入IRA、IAR、ARI等)对应的职业,也较适合你的兴趣。

  RIA:牙科技术员、陶工、建筑设计员、模型工、细木工、制作链条人员。

  RIS:厨师、林务员、跳水员、潜水员、染色员、电器修理、眼镜制作、电工、纺织机器装配工、服务员、装玻璃工人、发电厂工人、焊接工。

  RIE;建筑和桥梁工程、环境工程、航空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信号工程、电话工程、一般机械工程、自动工程、矿业工程、海洋工程、交通工程技术人员、制图员、家政经济人员、计量员、农民、农场工人、农业机械操作、清洁工、无线电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管工、线路装配工、工具仓库管理员。

  RIC:船上工作人员、接待员、杂志保管员、牙医助手、制帽工、磨坊工、石匠、机器制造、机车(火车头)制造、农业机器装配、汽车装配工、缝纫机装配工、钟表装配和检验、电动器具装配、鞋匠、锁匠、货物检验员、电梯机修工、托儿所所长、钢琴调音员、装配工、印刷工、建筑钢铁工作、卡车司机。

  RAI:手工雕刻、玻璃雕刻、制作模型人员、家具木工、制作皮革品、手工绣花、手工钩针纺织、排字工作、印刷工作、图画雕刻、装订工。

  RSE:消防员、交通巡警、警察、门卫、理发师、房间清洁工、屠夫、锻工、开凿工人、管道安装工、出租汽车驾驶员、货物搬运工、送报员、勘探员、娱乐场所的服务员、起卸机操作工、灭害虫者、电梯操作工、厨房助手。

  RSI:纺织工、编织工、农业学校教师、某些职业课程教师(诸如艺术、商业、技术、工艺课程)、雨衣上胶工。

  REC:抄水表员、保姆、实验室动物饲养员、动物管理员。

  REI:轮船船长、航海领航员、大副、试管实验员。

RES:旅馆服务员、家畜饲养员、渔民、渔网修补工、水手长、收割机操作工、搬运行李工人、公园服务员、救 生员、登山导游、火车工程技术员、建筑工作、铺轨工人。

  RCI:测量员、勘测员、仪表操作者、农业工程技术、化学工程技师、民用工程技师、石油工程技师、资料室管理员、探矿工、煅烧工、烧窖工、矿工、保养工、磨床工、取样工、样品检验员、纺纱工、炮手、漂洗工、电焊工、锯木工、刨床工、制帽工、手工缝纫工、油漆工、染色工、按摩工、木匠、农民建筑工作、电影放映员、勘测员助手。

  RCS:公共汽车驾驶员、一等水手、游泳池服务员、裁缝、建筑工作、石匠、烟囱修建工、混凝土工、电话修理工、爆炸手、邮递员、矿工、裱糊工人、纺纱工。

  RCE:打井工、吊车驾驶员、农场工人、邮件分类员、铲车司机、拖拉机司机。

  IAS:普通经济学家、农场经济学家、财政经济学家、国际贸易经济学家、实验心理学家、工程心理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内科医生、数学家。

  IAR:人类学家、天丈学家、化学家、物理学家、医学病理、动物标本剥制者、化石修复者、艺术品管理者。

  ISE:营养学家、饮食顾问、火灾检查员、邮政服务检查员。

  ISC:侦察员、电视播音室修理员、电视修理服务员、验尸室人员、编目录者、医学实验定技师、调查研究者。

  ISR:水生生物学者,昆虫学者、微生物学家、配镜师、矫正视力者、细菌学家、牙科医生、骨科医生。

  ISA:实验心理学家、普通心理学家、发展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社会心理学家、临床心理学家、目标学家、皮肤病学家、精神病学家、妇产科医师、眼科医生、  五官科医生、医学实验室技术专家、民航医务人员、护士。

  IES:细菌学家、生理学家、化学专家、地质专家、地理物理学专家、纺织技术专家、医院药剂师、工业药剂师、药房营业员。

  IEC:档案保管员、保险统计员。

  ICR:质量检验技术员、地质学技师、工程师、法官、图书馆技术辅导员、计算机操作员、医院听诊员、家禽检查员。

  IRA:地理学家、地质学家、声学物理学家、矿物学家、古生物学家、石油学家、地震学家、声学物理学家、原子和分子物理学家、电学和磁学物理学家、气象学家、设计审核员、人口统计学家、数学统计学家、外科医生、城市规划家、气象员。

  IRS:流体物理学家、物理海洋学家、等离子体物理学家、农业科学家、动物学家、食品科学家、园艺学家、植物学家、细菌学家、解剖学家、动物病理学家、作物病理学家、药物学家、生物化学家、生物物理学家、细胞生物学家、临床化学家、遗传学家、分子生物学家、质量控制工程师、地理学家、兽医、放射性治疗技师。

  IRE:化验员、化学工程师、纺织工程师、食品技师、渔业技术专家、材料和测试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土木工程师、航空工程师、行政官员、冶金专家、原子核工程师、陶瓷工程师、地质工程师、电力工程量、口腔科医生、牙科医生。

  IRC:飞机领航员、飞行员、物理实验室技师、文献检查员、农业技术专家、动植物技术专家、生物技师、油管检查员、工商业规划者、矿藏安全检查员、纺织品检验员、照相机修理者、工程技术员、编计算程序者、工具设计者、仪器维修工。

  CRI:簿记员、会计、记时员、铸造机操作工、打字员、按键操作工、复印机操作工。

  CRS:仓库保管员、档案管理员、缝纫工、讲述员、收款人。

  CRE:标价员、实验室工作者、广告管理员、自动打字机操作员、电动机装配工、缝纫机操作工。

  CIS:记账员、顾客服务员、报刊发行员、土地测量员、保险公司职员、会计师、估价员、邮政检查员、外贸检查员。

  CIE:打字员、统计员、支票记录员、订货员、校对员、办公室工作人员。

  CIR:校对员、工程职员、海底电报员、检修计划员、发扳员。

  CSE:接待员、通讯员、电话接线员、卖票员、旅馆服务员、私人职员、商学教师、旅游办事员。

  CSR:运货代理商、铁路职员、交通检查员、办公室通信员、薄记员、出纳员、银行财务职员。

  CSA:秘书、图书管理员、办公室办事员。

  CER:邮递员、数据处理员、办公室办事员。

  CEI:推销员、经济分析家。

  CES:银行会计、记账员、法人秘书、速记员、法院报告人。

  ECI:银行行长、审计员、信用管理员、地产管理员、商业管理员。

  ECS:信用办事员、保险人员、各类进货员、海关服务经理、售货员,购买员、会计。

  ERI:建筑物管理员、工业工程师、农场管理员、护士长、农业经营管理人员。

  ERS:仓库管理员、房屋管理员、货栈监督管理员。

  ERC:邮政局长、渔船船长、机械操作领班、木工领班、瓦工领班、驾驶员领班。

  EIR:科学、技术和有关周期出版物的管理员。

  EIC:专利代理人、鉴定人、运输服务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废品收购人员。

  EIS:警官、侦察员、交通检验员、安全咨询员、合同管理者、商人。

  EAS:法官、律师、公证人。

  EAR:展览室管理员、舞台管理员、播音员、训兽员。

  ESC:理发师、裁判员、政府行政管理员、财政管理员、I程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售货员、商业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负责人、调度员。

  ESR:家具售货员、书店售货员、公共汽车的驾驶员、日用品售货员、护士长、自然科学和工程的行政领导。

  ESI:博物馆管理员、图书馆管理员、古迹管理员、饮食业经理、地区安全服务管理员、技术服务咨询者、超级市场管理员、零售商品店店员、批发商、出租汽车服务站调度。

  ESA:博物馆馆长、报刊管理员、音乐器材售货员、广告商售画营业员、导游、(轮船或班机上的)事务长、飞机上的服务员、船员、法官、律师。

  ASE:戏剧导演、舞蹈教师、广告撰稿人,报刊、专栏作者、记者、演员、英语翻译。

  ASI:音乐教师、乐器教师、美术教师、管弦乐指挥,合唱队指挥、歌星、演奏家、哲学家、作家、广告经理、时装模特。

  AER:新闻摄影师、电视摄影师、艺术指导、录音指导、丑角演员、魔术师、木偶戏演员、骑士、跳水员。

  AEI:音乐指挥、舞台指导、电影导演。

  AES:流行歌手、舞蹈演员、电影导演、广播节目主持人、舞蹈教师、口技表演者、喜剧演员、模特。

  AIS:画家、剧作家、编辑、评论家、时装艺术大师、新闻摄影师、男演员、文学作者。

  AIE:花匠、皮衣设计师、工业产品设计师、剪影艺术家、复制雕刻品大师。

  AIR:建筑师、画家、摄影师、绘图员、环境美化工、雕刻家、包装设计师、陶器设计师、绣花工、漫画工。

  SEC:社会活动家、退伍军人服务官员、工商会事务代表、教育咨询者、宿舍管理员、旅馆经理、饮食服务管理员。

  SER:体育教练、游泳指导。

  SEI:大学校长、学院院长、医院行政管理员、历史学家、家政经济学家、职业学校教师、资料员。

  SEA:娱乐活动管理员、国外服务办事员、社会服务助理、一般咨询者、宗教教育工作者。

  SCE:部长助理、福利机构职员、生产协调人、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戏院经理、餐馆经理、售票员。

  SRI:外科医师助手、医院服务员。

  SRE:体育教师、职业病治疗者、体育教练、专业运动员、房管员、儿童家庭教师、警察、引座员、传达员、保姆。

  SRC:护理员、护理助理、医院勤杂工、理发师、学校儿童服务人员。

  SIA:社会学家、心理咨询者、学校心理学家、政治科学家、大学或学院的系主任、大学或学院的教育学教师、大学农业教师、大学工程和建筑课程的教师、大学法律教师、大学数学、医学、物理、社会科学和生命科学的教师、研究生助教、成人教育教师。

  SIE:营养学家、饮食学家、海关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税务稽查员、校长。

  SIC:描图员、兽医助手、诊所助理、体检检查员、监督缓刑犯的工作者、娱乐指导者、咨询人员、社会科学教师。

  SIR:理疗员、救护队工作人员、手足病医生、职业病治疗助手。

帮忙看一个律师辩护词

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不行,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

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

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法制教育“班会主持稿

同学们: 早上好

老师问你们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

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

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

但是你们知道吗

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

今天我们国旗下讲话的题目就是《我是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同学们来说非常重要。

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

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 那么,要想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孩子,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要懂法。

主动学习一些法律常识。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自身的利益。

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应该经常翻阅《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其次,在实践中还要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都来自不同的家庭,所处的环境不同。

有的同学生活充实,学习目标明确,充满前进的动力,可有的同学整天无所事事,到处去寻找各种各样的刺激,做一些不该做的事。

比如,痴迷于打游戏机,看毫无意义的录像,打架斗殴等等。

从违纪到犯法,下坡路走得非常快。

这些原本单纯天真的同学,之所以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深渊,多数是因为没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同学们,你们在做事情前一定要好好想一想,这件事对不对,该不该做。

当然,同学们还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别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为很多孩子带来了福音

安徽一个砖厂雇佣童工,让十来岁的孩子每天背砖十几个小时,这些孩子因为繁重的劳动疾病缠身,而厂主却不闻不问。

后来,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让这些孩子脱离苦海。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厂主被刑事拘留。

其实,这些孩子完全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会用法是以知法为前提的,因此,现在看来,平时学习一些法律常识是很重要的

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同学们,只要大家都能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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