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兰德职业兴趣,我的霍兰德代码是:AIE
AIE:花匠、皮衣设计师、工业产品设计师、剪影艺术家、复制雕刻品大师。
不过这些都只能做参考的 人的性格随着环境 年龄 阅历的变化都会有所不同 甚至你这次做的答案是AIE 下次就不是了。
但是我们总是喜欢做些测试试图找到捷径。
做事做自己喜欢的就好。
霍兰德职业索引——职业兴趣代码与其相应的职业对照表: R(实际型):木匠、农民、操作X光的技师、工程师、飞机机械师、鱼类和野生动物专家、自动化技师、机械工(车工、钳工等)、电工、无线电报务员、火车司机、长途公共汽车司机、机械制图员、修理机器、电器师。
I(研究型):气象学者、生物学者、天文学家、药剂师、动物学者、化学家、科学报刊编辑、地质学者、植物学者、物理学者、数学家、实验员、科研人员、科技作者。
A(艺术型):室内装饰专家、图书管理专家、摄影师、音乐教师、作家、演员、记者、诗人、作曲家、编剧、雕刻家、漫画家。
S(社会型):社会学者、导游、福利机构工作者、咨询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科学教师、学校领导、精神病工作者、公共保健护士。
E(企业型):推销员、进货员、商品批发员、旅馆经理、饭店经理、广告宣传员、调度员、律师、政治家、零售商。
C(事务型):记账员、会计、银行出纳、法庭速记员、成本估算员、税务员、核算员、打字员、办公室职员、统计员、计算机操作员、秘书。
下面介绍与你3个代号的职业兴趣类型一致的职业表,对照的方法如下:首先根据你的职业兴趣代号,在下表中找出相应的职业,例如你的职业兴趣代号是RIA,那么牙科技术人员、陶工等是适合你兴趣的职业。
然后寻找与你职业兴趣代号相近的职业,如你的职业兴趣代号是RIA,那么,其他由这三个字母组合成的编号(入IRA、IAR、ARI等)对应的职业,也较适合你的兴趣。
RIA:牙科技术员、陶工、建筑设计员、模型工、细木工、制作链条人员。
RIS:厨师、林务员、跳水员、潜水员、染色员、电器修理、眼镜制作、电工、纺织机器装配工、服务员、装玻璃工人、发电厂工人、焊接工。
RIE;建筑和桥梁工程、环境工程、航空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信号工程、电话工程、一般机械工程、自动工程、矿业工程、海洋工程、交通工程技术人员、制图员、家政经济人员、计量员、农民、农场工人、农业机械操作、清洁工、无线电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管工、线路装配工、工具仓库管理员。
RIC:船上工作人员、接待员、杂志保管员、牙医助手、制帽工、磨坊工、石匠、机器制造、机车(火车头)制造、农业机器装配、汽车装配工、缝纫机装配工、钟表装配和检验、电动器具装配、鞋匠、锁匠、货物检验员、电梯机修工、托儿所所长、钢琴调音员、装配工、印刷工、建筑钢铁工作、卡车司机。
RAI:手工雕刻、玻璃雕刻、制作模型人员、家具木工、制作皮革品、手工绣花、手工钩针纺织、排字工作、印刷工作、图画雕刻、装订工。
RSE:消防员、交通巡警、警察、门卫、理发师、房间清洁工、屠夫、锻工、开凿工人、管道安装工、出租汽车驾驶员、货物搬运工、送报员、勘探员、娱乐场所的服务员、起卸机操作工、灭害虫者、电梯操作工、厨房助手。
RSI:纺织工、编织工、农业学校教师、某些职业课程教师(诸如艺术、商业、技术、工艺课程)、雨衣上胶工。
REC:抄水表员、保姆、实验室动物饲养员、动物管理员。
REI:轮船船长、航海领航员、大副、试管实验员。
RES:旅馆服务员、家畜饲养员、渔民、渔网修补工、水手长、收割机操作工、搬运行李工人、公园服务员、救 生员、登山导游、火车工程技术员、建筑工作、铺轨工人。
RCI:测量员、勘测员、仪表操作者、农业工程技术、化学工程技师、民用工程技师、石油工程技师、资料室管理员、探矿工、煅烧工、烧窖工、矿工、保养工、磨床工、取样工、样品检验员、纺纱工、炮手、漂洗工、电焊工、锯木工、刨床工、制帽工、手工缝纫工、油漆工、染色工、按摩工、木匠、农民建筑工作、电影放映员、勘测员助手。
RCS:公共汽车驾驶员、一等水手、游泳池服务员、裁缝、建筑工作、石匠、烟囱修建工、混凝土工、电话修理工、爆炸手、邮递员、矿工、裱糊工人、纺纱工。
RCE:打井工、吊车驾驶员、农场工人、邮件分类员、铲车司机、拖拉机司机。
IAS:普通经济学家、农场经济学家、财政经济学家、国际贸易经济学家、实验心理学家、工程心理学家、心理学家、哲学家、内科医生、数学家。
IAR:人类学家、天丈学家、化学家、物理学家、医学病理、动物标本剥制者、化石修复者、艺术品管理者。
ISE:营养学家、饮食顾问、火灾检查员、邮政服务检查员。
ISC:侦察员、电视播音室修理员、电视修理服务员、验尸室人员、编目录者、医学实验定技师、调查研究者。
ISR:水生生物学者,昆虫学者、微生物学家、配镜师、矫正视力者、细菌学家、牙科医生、骨科医生。
ISA:实验心理学家、普通心理学家、发展心理学家、教育心理学家、社会心理学家、临床心理学家、目标学家、皮肤病学家、精神病学家、妇产科医师、眼科医生、 五官科医生、医学实验室技术专家、民航医务人员、护士。
IES:细菌学家、生理学家、化学专家、地质专家、地理物理学专家、纺织技术专家、医院药剂师、工业药剂师、药房营业员。
IEC:档案保管员、保险统计员。
ICR:质量检验技术员、地质学技师、工程师、法官、图书馆技术辅导员、计算机操作员、医院听诊员、家禽检查员。
IRA:地理学家、地质学家、声学物理学家、矿物学家、古生物学家、石油学家、地震学家、声学物理学家、原子和分子物理学家、电学和磁学物理学家、气象学家、设计审核员、人口统计学家、数学统计学家、外科医生、城市规划家、气象员。
IRS:流体物理学家、物理海洋学家、等离子体物理学家、农业科学家、动物学家、食品科学家、园艺学家、植物学家、细菌学家、解剖学家、动物病理学家、作物病理学家、药物学家、生物化学家、生物物理学家、细胞生物学家、临床化学家、遗传学家、分子生物学家、质量控制工程师、地理学家、兽医、放射性治疗技师。
IRE:化验员、化学工程师、纺织工程师、食品技师、渔业技术专家、材料和测试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土木工程师、航空工程师、行政官员、冶金专家、原子核工程师、陶瓷工程师、地质工程师、电力工程量、口腔科医生、牙科医生。
IRC:飞机领航员、飞行员、物理实验室技师、文献检查员、农业技术专家、动植物技术专家、生物技师、油管检查员、工商业规划者、矿藏安全检查员、纺织品检验员、照相机修理者、工程技术员、编计算程序者、工具设计者、仪器维修工。
CRI:簿记员、会计、记时员、铸造机操作工、打字员、按键操作工、复印机操作工。
CRS:仓库保管员、档案管理员、缝纫工、讲述员、收款人。
CRE:标价员、实验室工作者、广告管理员、自动打字机操作员、电动机装配工、缝纫机操作工。
CIS:记账员、顾客服务员、报刊发行员、土地测量员、保险公司职员、会计师、估价员、邮政检查员、外贸检查员。
CIE:打字员、统计员、支票记录员、订货员、校对员、办公室工作人员。
CIR:校对员、工程职员、海底电报员、检修计划员、发扳员。
CSE:接待员、通讯员、电话接线员、卖票员、旅馆服务员、私人职员、商学教师、旅游办事员。
CSR:运货代理商、铁路职员、交通检查员、办公室通信员、薄记员、出纳员、银行财务职员。
CSA:秘书、图书管理员、办公室办事员。
CER:邮递员、数据处理员、办公室办事员。
CEI:推销员、经济分析家。
CES:银行会计、记账员、法人秘书、速记员、法院报告人。
ECI:银行行长、审计员、信用管理员、地产管理员、商业管理员。
ECS:信用办事员、保险人员、各类进货员、海关服务经理、售货员,购买员、会计。
ERI:建筑物管理员、工业工程师、农场管理员、护士长、农业经营管理人员。
ERS:仓库管理员、房屋管理员、货栈监督管理员。
ERC:邮政局长、渔船船长、机械操作领班、木工领班、瓦工领班、驾驶员领班。
EIR:科学、技术和有关周期出版物的管理员。
EIC:专利代理人、鉴定人、运输服务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废品收购人员。
EIS:警官、侦察员、交通检验员、安全咨询员、合同管理者、商人。
EAS:法官、律师、公证人。
EAR:展览室管理员、舞台管理员、播音员、训兽员。
ESC:理发师、裁判员、政府行政管理员、财政管理员、I程管理员、职业病防治、售货员、商业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负责人、调度员。
ESR:家具售货员、书店售货员、公共汽车的驾驶员、日用品售货员、护士长、自然科学和工程的行政领导。
ESI:博物馆管理员、图书馆管理员、古迹管理员、饮食业经理、地区安全服务管理员、技术服务咨询者、超级市场管理员、零售商品店店员、批发商、出租汽车服务站调度。
ESA:博物馆馆长、报刊管理员、音乐器材售货员、广告商售画营业员、导游、(轮船或班机上的)事务长、飞机上的服务员、船员、法官、律师。
ASE:戏剧导演、舞蹈教师、广告撰稿人,报刊、专栏作者、记者、演员、英语翻译。
ASI:音乐教师、乐器教师、美术教师、管弦乐指挥,合唱队指挥、歌星、演奏家、哲学家、作家、广告经理、时装模特。
AER:新闻摄影师、电视摄影师、艺术指导、录音指导、丑角演员、魔术师、木偶戏演员、骑士、跳水员。
AEI:音乐指挥、舞台指导、电影导演。
AES:流行歌手、舞蹈演员、电影导演、广播节目主持人、舞蹈教师、口技表演者、喜剧演员、模特。
AIS:画家、剧作家、编辑、评论家、时装艺术大师、新闻摄影师、男演员、文学作者。
AIE:花匠、皮衣设计师、工业产品设计师、剪影艺术家、复制雕刻品大师。
AIR:建筑师、画家、摄影师、绘图员、环境美化工、雕刻家、包装设计师、陶器设计师、绣花工、漫画工。
SEC:社会活动家、退伍军人服务官员、工商会事务代表、教育咨询者、宿舍管理员、旅馆经理、饮食服务管理员。
SER:体育教练、游泳指导。
SEI:大学校长、学院院长、医院行政管理员、历史学家、家政经济学家、职业学校教师、资料员。
SEA:娱乐活动管理员、国外服务办事员、社会服务助理、一般咨询者、宗教教育工作者。
SCE:部长助理、福利机构职员、生产协调人、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戏院经理、餐馆经理、售票员。
SRI:外科医师助手、医院服务员。
SRE:体育教师、职业病治疗者、体育教练、专业运动员、房管员、儿童家庭教师、警察、引座员、传达员、保姆。
SRC:护理员、护理助理、医院勤杂工、理发师、学校儿童服务人员。
SIA:社会学家、心理咨询者、学校心理学家、政治科学家、大学或学院的系主任、大学或学院的教育学教师、大学农业教师、大学工程和建筑课程的教师、大学法律教师、大学数学、医学、物理、社会科学和生命科学的教师、研究生助教、成人教育教师。
SIE:营养学家、饮食学家、海关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税务稽查员、校长。
SIC:描图员、兽医助手、诊所助理、体检检查员、监督缓刑犯的工作者、娱乐指导者、咨询人员、社会科学教师。
SIR:理疗员、救护队工作人员、手足病医生、职业病治疗助手。
人事行政部部门职责是什么
人事部职责一、行政人事部职述1、行政:在总经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行政事积极贯彻行政管理方针、政策,为实现上传下达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提供支持和后勤保障。
2、人事:根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体系,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提升和合理配置,确保企业发展的人才需求。
二、行政人事部职能分解1、行政职能分解(1)行政事务管理协调总经理和各部门的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
(2)会议管理1安排每月、每周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各种会议并确保按时召开;2负责企业各类会议安排、通知、记录和会后总结工作。
(3)企业文化1建立共识企业文化;2创办宣传栏、内部刊物等宣传公司企业文化;3组织拓展训练、运动会等企业活动;4对外企业形象宣传。
(4)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1负责汇总各部门所需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申请,组织人员购买,做好费用控制;2组织对企业行政性财务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并定期盘点;3负责安排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5)公关接待管理1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有关管理机构、协会、商会及其他有关企业的联系;2负责重大突发公关危机的调查和处理;3负责比较重要的对外接待和公关事务组织、安排和实施;4妥善安排外来人员的来访和接待工作。
(6)后勤保障管理1负责企业行政车辆的调度,协调各部门车辆的使用;2安排好企业行政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司机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维护企
微信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什么叫“肖像权”。
“肖像”,从不同角度上有不同的理解。
美术意义(或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等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
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
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
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
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它的特点是: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
(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
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
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一般原则是:公民对自己的形象的再现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
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
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
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 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
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
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
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
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
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
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
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
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 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
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
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 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
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
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
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
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
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
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
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
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
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
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 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
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
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
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
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使用公民肖像。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
二、规范图片说明词。
(如作品的命名等。
) 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
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
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
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
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
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
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
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
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
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
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 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
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
不
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
) 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
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
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
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
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
有。
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
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
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
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
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
(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 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
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
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
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
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
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
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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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般的说,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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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
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
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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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
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
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
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
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
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
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
”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
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
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
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
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
这类做实不可取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
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
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
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
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
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
义务教育法的内容
袁世凯,中国的华盛顿;孙中山,国父;徐世昌,国务卿;段祺瑞,内阁总理;赵秉钧,内阁总理;黄兴,国民党创始人之一;宋教仁,国民党创始人之一;张勋,复辟;冯国璋,北洋军阀;曹锟,闹兵变反迁都;瞿鸿机,清末军机大臣;奕劻,清末魁阁;载泽,镇国公,五杰之一;端方,湖南巡抚,五杰之一;恩铭,安徽巡抚,五杰之一;铁良,兵部侍郎,五杰之一;良弼。
梁启超,戊戌变法;康有为;载振,奕劻之子;段芝贵,东三省领导;徐锡麟,起义杀恩铭;秋瑾,鉴湖女侠;唐绍仪,第二届内阁总理;黎元洪,被从床下扯出来闹革命;程德全,江苏国民党都督;蔡锷,反称帝;杨士奇,袁世凯幕僚;载沣:清末摄政王。
汪精卫。
蔡元培:北大第一任校长。
哎,只能想起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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