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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培训主持词

时间:2013-09-03 11:36

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怎么考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一)遵守、法律、广视相关法规、规章;(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二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一)网上预报名的时间是7月5日至8月5日。

参加考试的人员在上述期间内登录以下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或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 ) 国家广电人才网( )(二)现场报名时间是8月6日至8月31日。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本人在上述期间内,到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人员也可在上述期间内,到考试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确认。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2009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可在预报名网站报名后,下载打印报名表,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也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报名表,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审验。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三)本人学历证书(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四)有免试科目的考生必须带上2008年资格考试成绩单。

报名时,当场摄取本人证件照片。

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科目 2009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一)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公共科目:综合知识。

(二)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专业科目:1.广播电视基础知识;2.广播电视业务。

(三)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专业科目:1.广播电视基础知识;2.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3.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

五、报名参加2009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依据广电总局制定的《2009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怎样把握修改病句中的“成分残缺”部分

成分残缺主下列类型:主缺少谓语、缺少宾语、缺少修饰成分.(1)缺少主语 于她这样好的成绩,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赞扬. (“得到”的主语是什么?改为“由于这样好的成绩,她得到了.”) ②十月十四日,抱着向航空系学习的想法,我们的黑板报也创刊了. (“抱着”的主语显然是蒙后的“我们”,但后句的主语是“黑板报”,不是“我们”,应把后句改为“我们也办起了黑板报”.) ③通过这次学习,使我受到深刻的教育. (“使”的主语应是“学习”,由于有“通过”这个介词,使主语丧失了.) (2)缺少谓语 ①可见对工人阶级的关心负责的态度到何等的薄弱程度. (“到”在这里不能做谓语的主要成分,只能将“薄弱”提上来,可“态度”是不能薄弱的,句子应改为“.的关心和负责薄弱到何种程度”.) ②最近又发动了全面的质量大检查运动,要在这个运动中建立与加强技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工作. (在“建立”前少了个谓语“完成”.) (3)缺少宾语 ①虽然每天工作很忙,但还是抓紧和同学研究或自己看书. (“抓紧”什么?“时间”一词不能省.) ②我们要尽一切力量使我国农业走上机械化、集体化. (“走上”要求有一个名词做它的宾语,“机械化”、“集体化”都是动词,句子应是“走上.的道路”.) (4)缺少修饰成分 ① 要想作出杰出的成就,就必须付出劳动. (“劳动”前应加“艰苦”“辛勤”之类的修饰语,同时,前一分句又是“动宾不 当”.)

村民小组长 选抜会上主持人的发言稿 作为新到村委工作的新手,第一次到村民组参加选技

格式例  一、策划书名称尽具体的写出策划名称,如“×年×月×日信息系×活划书”,置于页面中央。

  二、活动背景:这部分内容应根据策划书的特点在以下项目中选取内容重点阐述;具体项目有:基本情况简介、主要执行对象、近期状况、组织部门、活动开展原因、社会影响、以及相关目的动机。

其次应说明问题的环境特征,主要考虑环境的内在优势、弱点、机会及威胁等因素,对其作好全面的分析(SWOT分析),将内容重点放在环境分析的各项因素上,对过去现在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通过对情况的预测制定计划。

如环境不明,则应该通过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分析加以补充。

  三、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的目的、意义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将目的要点表述清楚;在陈述目的要点时,该活动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及由此产生的意义都应该明确写出。

  四、活动名称:根据活动的具体内容影响及意义拟定能够全面概括活动的名称。

  五、活动目标:此部分需明示要实现的目标及重点(目标选择需要满足重要性、可行性、时效性)。

  六、活动开展:作为策划的正文部分,表现方式要简洁明了,使人容易理解。

在此部分中,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等;对策划的各工作项目,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绘制实施时间表有助于方案核查。

另外,人员的组织配置、活动对象、相应权责及时间地点也应在这部分加以说明,执行的应变程序也应该在这部分加以考虑。

  七、经费预算:活动的各项费用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周密的计算后,用清晰明了的形式列出。

  八、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细节:内外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会给方案的执行带来一些不确定  性因素,因此,当环境变化时是否有应变措施,损失的概率是多少,造成的损失多大等也应在策划中加以说明。

  九、活动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注明组织者、参与者姓名、单位(如果是小组策划应注明小组名称、负责人)。

  为指导同学们写出专业化、规范化的策划书,有效开展各项活动,现提供基本策划书模式如下:  注:1、策划书须制作一张封面,装订时从纸张长边装订;  2、系级以上的策划须按如上格式交电子版和打印版各一份。

  社团活动策划书格式要求  一、 策划书名称  写清策划书名简单明了,如“xx 活动策划书”,“xx”为活动内容或活动主题,不需要冠以协会名称。

如果需要冠名协会,则可以考虑以正、副标题的形式出现。

避免使用诸如“社团活动策划书”等模糊标题。

  二、 活动背景、目的与意义  活动背景、活动目的与活动意义要贯穿一致,突出该活动的核心构成或策划的独到之处。

活动背景要求紧扣时代背景、社会背景与教育背景,鲜明体现在活动主题上;活动目的即活动举办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陈述活动目的要简洁明了,要具体化;活动意义其中包括文化意义、教育意义和社会效益,及预期在活动中产生怎样的效果或影响等,书写应明确、具体、到位。

  三、 活动时间与地点  该项必须详细写出,非一次性举办的常规活动、项目活动必须列出时间安排表(教室申请另行安排)。

活动时间与地点要考虑周密,充分顾到各种客观情况,比如教室申请、场地因素、天气状况等。

  四、 活动开展形式  协会须注明所开展活动的形式,比如文艺演出、文体竞赛、影视欣赏、知识宣传、展览、调查、讲座等。

  五、 活动内容  活动内容为活动举办的关键部分。

活动内容要符合时代主题旋律和校园文化建设内涵,健康向上,富有教育意义与启示意义。

杜绝涉及非健康文化的消极内容。

要详细介绍出所开展活动的主要内容,如影片放映要写出影片的性质、名称和大致内容。

  六、 活动开展  作为策划的主题部分,表述方面要力求详尽,不仅仅局限于用文字表述,也可适当加入统计图表、数据等,便于统筹。

活动开展应包括活动流程安排、奖项设置、时间设定等。

涉及到奖项评定标准、活动规则的内容可选择以附录的形式出现。

活动流程安排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 活动准备阶段(包括海报宣传、前期报名、赞助经费等);  (二) 活动举办阶段(包括人员的组织配置、场地安排情况等);  注:须注明开展活动的阶段负责人、指导单位、参加人数等信息。

  (三) 活动后续阶段(包括结果公示、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等);  注:如有涉及校园卫生、环境等情况,应及时清理。

  七、 活动经费预算  经费预算要尽量符合实际花费;写出每一笔经费预算开支,以便于报销处理(报销时附正规发票)。

如果大型活动需要资金赞助,联系社团联外联部。

  八、 活动安全  对于大型活动和户外活动,要成立安全小组,指定第一安全负责人,充分考虑安全隐患,把人身安全放在活动开展的首要位置。

在策划书的结尾,除写明策划单位、策划时间以外,协会负责人须亲自签名,并盖上协会印章,以示责任。

  附:注意事项  1、 本策划书格式要求只提供基本参考方面,为必须内容。

在此基础上,社团策划书可以根据活动大小与类型适当添加、灵活书写,做到内容充实、版面安排得当。

  2、 本策划书格式要求只对策划内容作出规定,策划书字体、版面排版得当等不作统一要求,但各社团要保证策划书样式规范、美观。

  3、 如有附件(比赛规则、评分标准、奖项设置等)可以附于策划书后面,作为附录部分。

  4、 策划书电子版须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5、 活动策划书应尽量于5—7天前上交活动管理部。

我要担任学校的一个协会会长,我马上要做任职发言,要说什么

尊敬的领导、同事、大家好

承蒙大家对我的支持与厚爱,选举我为公司采购部经理。

首先在这里我要对大家表示感谢,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我将会用最好的工作态度来帮助公司发展下去。

在我不长的工作时间里,我的工作能力在公司得到了巨大的提高,我也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

现在我也不能说什么,只能用最努力的工作和最好的工作业绩回报大家对我的信任。

我将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切实做好本部门工作,努力让自己的工作与总公司同步协调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做到:1.严格贯彻执行经公司批准的采购方针、策略及程序、规定等。

2.审批所有采购申请单、订货单。

3.根据公司需求与市场供应审定价格合理、货品质量可靠、信誉好、服务优的供应商,确立供求关系。

4.负责参与与供应商进行的重要业务谈判,审查购货合同及其他业务合约等文件。

5.负责组织市场调查,及时向管理当局提供市场信息、购买策略,指导下属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6.积极开发国内货源,不断推荐新产品。

7.对采购部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奖惩、提升、调动等方面提出意见。

8.有计划地培训员工,组织学习业务知识,进行思想教育,提高思想、业务、管理水平。

9.主持采购部的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内外关系。

10.编制采购用款计划,以便计划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11.掌握经营物资的产地、性能、供应渠道、价格等信息,按照价廉物美原则,及时安排采购,保证营业需要。

12.掌握经济合同的签订要领,大宗物资采购必须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应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13.根据订货合同或协议,按照付款条件掌握好付款时间,及时签发付款通知给财务部。

14.及时督促采购员办理采购物资的验收入库及报销手续,保证相关部门的正常运作在不断的发展中,我们得到了很大的进步,这是我们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努力发展的结果,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做的更好。

公司的发展现在已经上了轨道,因此只要我们在这个轨道上继续前进就是最好的了。

现在国家正处在金融危机中,对公司的影响比较大,所以我们就应该更加努力的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最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如何规避劳动合同责任几点建议的博客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 2011 年05 月27 日 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继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其中也不乏个别劳动者与企业产生纠纷,试图通过现行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企业是强者;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不管是在前置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还是在其后的劳动争议诉讼阶段,企业实际上都处于弱势地位。

因为面对资金、实力都强的企业,劳动者在人们眼里,普遍处于弱小角色,而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出现劳动争议纠纷后,即使企业不存在过错,人们也会认为是企业在以强欺弱,不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均会对劳动者产生同情心。

因此,企业如何在自身合法的情况下,赢取仲裁机构和法院公平、公正的待遇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将通过现行劳动争议纠纷中易出现的几种情况,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就企业如何合理合法规避对已不利的情况作初步论述。

一、劳动者的姓名,住址条款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送达作用 二、劳动合同期限 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计算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的起算时间,是否提前解除或终止 试用期 试用期的作用:21 条 除劳动者有 39 条和 40 条 1、2 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合同,解除的,应说明理由。

39 条1 项:试用期间补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何运用 与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可以随时提出,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但需要说明理由,无需要支付补偿金; 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通知,按47 条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工资:20 条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以确定岗位工资 用以确定是否符合40 条第2 项:不能胜任,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还不能胜任的解除合同理由 确定以后岗位调整 工作地点用以确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条例14 条),适用以解决有多处经营场所的企业。

(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注册地标准高,且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劳动报酬 涉及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的时效 1、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并且可以中止、中断。

2、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时效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即此类适用2 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不用仲裁前置程序。

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工资争议,仲裁委在实际操作中,普遍以“工资发放之日”作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为发生之日。

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拖欠工资争议,只有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劳动者送达拒付工资书面通知,则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申请仲裁。

5、企业如何规避,合理适用举证责任 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如果拒绝支付劳动者本月的工资,需要在工资发放日之前的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送达拒付工资通知书,以解决发生劳动争议后的时效起算问题。

(2)由于工资欠条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不需要仲裁前置,因此企业要谨慎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

(3)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五、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会保险或签订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73 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 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法》未做明确规定,仅说明在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5 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规定可以取得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38 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1.1 日起计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通知义务,没有明确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对此都要注意保留证据。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三条,都规定了因为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是均未明确指出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什么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区分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分别阐述: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0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 条和5 款也将工伤费用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

因此,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3、用人单位整体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基本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在于: 《劳动法》第100 条规定用人单位无帮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逾期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 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绵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等。

2004 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各地法院均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予干涉,如果企业整体未上三险,或拖欠三险属于企业内普遍情况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4、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法院规定应予受理。

2005 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新时期北京市劳动争议的审判情况与对策》的报告中指邮,对企业不上或拖欠个另职工三险的,法院应发挥司法监督的职能,对此类案件应予受理。

5、对于用人单位未为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但理论上认为,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等情形下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社会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社会,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必须履行,因此不应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

6、社会保险基数的确定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70%,也可以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7、企业如何合理规避因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 北京的企业一般都已经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体系,不存在整体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但是存在未给个别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一般不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而是劳动关系解除时与劳动报酬一同提出,仲裁机构予以受理,并同时做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统筹手续,并要求劳动者承担个人应当支付的金额。

(1)企业应当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2)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对 1、企业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面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 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

2、企业的应对 (1)明确劳动报酬的组成和支付管理 劳动报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企业在劳动报酬中通常会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岗位是明确的,绩效却难以确定, 劳动者会以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而企业往往按照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来计算,差别很大。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特别注意加班费、奖金的审批审核和支付方式。

(2)严格工作时间的管理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确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40 小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地方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对于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为的部分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购物中心和酒店此类受季节限制的企业,可以考虑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

(3)严格休假管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休假管理。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 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 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日工资为12 个月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平均工资除以月天数21.75 天。

对于企业提出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注意仲裁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 条规定了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未提供的,应当不利后果。

《证据规则》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六、企业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该法第39 条规定的情形,并且劳动合同履行期满没有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根据该法87 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支付了赔偿金将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牢记并贯彻《劳动合同法》第39 条 如果劳动者存在39 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对于企业来讲最易于实施而又让劳动者难以抗辩的方式,就是39 条第一款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格制订规章制度,为适用39 条打下基础。

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劳动者遵照执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 院也会考量企业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确定企业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确定劳动者是否违反规章制度,最终作出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因此,企业应当对于企业现行的规章制度依法审查,确定与法律法规没有冲突,确定其条款明确具体,特别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应作详细规定。

3、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于处于经营常态的企业来说,上述制度通常已经制订完毕,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告知劳动者。

可以参考的途径有: (1)将上述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作为汇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文本一并交与劳动者; (2)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单列条款,明确劳动者入职后应在具体时间内学习规章制度; 七、注意女职工解除合同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 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 条、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

八、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 条、第24 条规定了竞争限制条款。

1、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 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意:23 条 竞业限制人员一定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二年的期限 2、竞业限制条款中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确定,如何支付。

是否应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47 条规定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满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是竞业限制条款的必要条件 (1)无约定,未支付 有的企业在条款中仅单方列明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违约后的责任,对于企业的义务只字未提。

此种情况,应当确定条款无效。

(2)有约定,未支付 由于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和合法竞争权作出了限制,企业应当支付一定的补偿,以体现权义的对等性。

如果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有权拒绝竞业条款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 (3)有约定,有支付,但经济补偿明显过低 企业通常会约定很少的补偿金,是否显失公平,劳动者是否可以因此行使撤销权,条款是否因此而无效 4、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的关系 通常竞业限制条款与保密条款混和为一,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因具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而成为知识产权案件。

、 如有争议,是否需要仲裁前置,各地不一,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受理。

企业需要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违反竞业限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侵犯商业秘密是劳动者违反法定义务 5、企业如何制订竞业限制条款 (1)单独作为合同附件,以比合同条款更具体明确的方式进行约定。

(2)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根据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不超过2\\\/3) (4)明确经济补偿金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劳动者应出具签收单据。

(5)根据经济补偿金标准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标准(权义平等) (6)明确约定企业如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应当先履行催告手续,如在催告履行期间企业仍未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予以免除。

七、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 条规定,除本法第22 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3 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如何灵活运用违约金,规避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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