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检察官辩论赛辩论具体哪些内容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最好做到以下几点:??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帮忙看一个律师辩护词
的说得很中肯啊,想从事工作,太依赖网络上获取资不行,子里有真才实料. 不过,既然问题都提出来了,分又这么高,提供些写作意见及模式,让你参考一下.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抢劫,其法律依据不足,依法应对被告人作无罪处理。
现基于上述认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抢劫的主观动机和故意,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本件事,是李某抢了陈某男友,陈某心中愤懑,才起意想教训一下李某。
希望借此让李某害怕而放弃也该男生交往,陈某及朋友主观上并没有强行非法占有李某钱财的故意,拿走李某的身上的二十元钱,属随意之举,目的也是教训李某,这种强行拿走小额钱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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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你的自己展开吧) 二,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等人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但李某的伤仅仅是轻微伤甲级,未达轻伤程度,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现在陈某父母已经积极赔偿了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父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三,陈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制侮辱罪,强制侮辱罪的主体一般为男性,主观上是为了填补空虚的精神,寻求精神上刺激的流氓动机,而陈某虽然是实施了用烟头烫胸部,扯头发及辱骂等行为,但她的目的出报复、嫉妒、泄愤 而不是为满足自己的流氓动机,通过让李某肉体和精神上都感觉到痛苦而害怕,进而放弃与陈某争男朋友,因此,从犯罪构成上,陈某的行为也强制侮辱妇女罪不符(不写了,感觉很勉强,因为本人的意见也是应该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危害结果不大,不应以刑事责任来处罚,对这些受到社会不良现象毒害而误入歧途的孩子,我们应该通过关怀、帮助、引导和管教的方式来感化,教育他们,这也是我们全社会,学校及广大家长应该思考的问题。
请求法庭对此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和足够的重视
如何对公诉人比赛的论文写作进行准备
多看往期的,吸取吸取经验1、对话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游小琴 一副黑框眼镜,一头齐肩短发。
干练,是游小琴给记者的第一印象。
采访中,游小琴每聊开一个话题,总要跟上“一、二、三”的梳理总结,极大地方便了记者的采写。
善于分析,讲究逻辑,这是游小琴留给记者的第二感觉。
最令记者感动的,还是她自始至终所强调的“公诉人要有正义感和良知”的理念。
参赛是享受“盛宴” 记 者:“十佳公诉人”的参选和获选经历,带给你的收获是什么
游小琴:首先感谢高检院和我们院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参赛的机会。
最大的收获是业务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和各省顶尖公诉人同台竞技,更多的是享受一场公诉“盛宴”,开阔眼界,学习他人之长。
心态也得到一个更高层次的锤炼。
在司法界、学术界权威人士面前答辩论辩,这让我在以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日子里,能有一个更加沉稳的心态,自信心大增。
还有就是广交良友。
收获是多方面的,影响是长远的。
记 者:通过参赛,你认为合格的公诉人应该是怎样的
游小琴:底线是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是拥有正义感、良知和责任心,因为公诉人面对的是他人的自由、他人的生命。
我最欣赏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这句话。
不停地用规范考量事实,然后又用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允许草率。
对内外工作关系的协调也是必修课,这包括与系统内的办案人员、系统外的法院公安人员、当事人双方等人员的沟通协调。
另外,还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
公诉带来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记 者:工作带给你最快乐和最痛苦的事是什么
游小琴:能真正为他人的自由作出努力,这是工作带给我最大的快乐。
最痛苦的事就是错诉。
我不允许自己的职业生涯里出现“佘祥林”现象,以前没有,以后也不会有。
记 者:公诉成功时的心情怎样
如果失败了呢
游小琴:成功时,正义感和良知得到满足,很快乐。
失败说明审查工作没有做到位,应当汲取教训。
我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所以必须要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一丝不苟。
记 者:工作中如果遇上法和情之间的博弈,你最真实的感想是什么
游小琴:如果是变味人情,坚决抵制。
另外,司法是讲究亲历性的活动,在接触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投入自己的感情,这个时候,怎么把握
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职业,对他人的自由持有正义感和敬畏感,这是激励公诉人公正执法的一种不竭的内在动力。
“舌战群儒”展我公诉风采 记 者:庭审中,你一次一个人最多辩战几位律师
游小琴:2004年的一个案子,一对七,上午下午整整一天,最后全部有罪判决。
我是“遇强则强”这一类人,所以法庭上很兴奋,逻辑分析、口头辩诉等发挥得比平时好。
总的感觉是非常舒畅愉快,让我坚信公诉工作不仅体现公平与正义,而且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充满了自我挑战的乐趣。
记 者:累了怎么办
游小琴:运动,工作之余我总爱运动。
喜欢力量型的运动,比如跑步、爬山。
一方面能锻炼身体,另一方面能改善精神状态。
我只要一上山,无论情绪如何低落,都能在短时间内重振精神。
多运动,才有强健的体格和良好的心态,才能一个人对战多位律师嘛。
记 者:检察官和对阵的律师相比,后者的收入似乎更为可观。
对此,你怎样看待
游小琴:不能做简单的对比。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公诉人的后勤保障和技术保障,在人才的教育、培养方面花了大力气。
公诉人工作、成长在一片沃土之中。
同时,公诉人得到的是正义感和良知的满足。
所有这些,都不能用钱衡量。
记 者:谢谢,再次祝贺你当选全国“十佳”。
游小琴:我会继续努力,谢谢。
2、公诉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检察院,就有机会现场观看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诉人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律师法庭辩论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辩论的要素:一场辩论,必须包括三个要素,这就是辩题、辩论规则、辩论人,这里,我们通过辩论与演讲的比较来分析这些要素。
演讲赛也是一种智力的竞技运动,从比赛的进行形式看,我们可以把演讲看成是表演式的智力竞技运动,而辩论是对抗式的智力竞技运动。
【辩题】 辩题是辩论的中心,整场辩论都是围绕辩题进行的。
无论辩论赛还是演讲赛,题目都是事先确定的,通常由比赛的组织者拟定后让参赛者抽签选定,辩论赛还要确定各方所持的立场。
辩题的对抗性:辩题与演讲题不同,演讲题诸如“我有一个梦”、“为了孩子”、“还我地球”、“长江:1998”或者“长江:2025”、“我爱珞珈”、“我是武汉一市民”、“澳门,你好”等等,都是直接以肯定或者否定的形式表达一种观点、愿望、理想,题目不需要包含冲突。
而辩题则必须设置冲突,形成对抗,这好比赛跑只能有一个终点,而足球则必须有两个相对的球门。
参辩双方的观点必须是对立的或者分歧的,这是辩论的前提。
双方围绕这种对立或分歧展开对抗,进行论述、反驳和辩护。
因此,辩题总是要求双方在对立和分歧中作出选择,选择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是与非,如“高薪是否能够养廉”、“电脑是否将取代书本”;正与反,如“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美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感受”的问题;此与彼,如“愚公应该移山还是应该搬家”、 “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还是主要靠道德”。
辩题的这种对抗性,也可以称之为“可辩性”。
可辩的辩题可能是千年辩题,世世代代,永无终结,如“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的问题。
通过辩论,尽管不可能达成最终的统一,却有助于深化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充实其内涵。
更多的是社会热点问题,在知识爆炸、信息爆炸、社会变革的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这类问题层出不穷,举不胜举,从这些年的各类辩论来看,辩题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如环境保护、安乐死、艾滋病、克隆人、因特网、“女士优先”、发展小汽车、进口消费品、流动人口、打假、反腐败、教育、出国热、现代化,等等,等等。
辩题的平等性:仅仅具有对抗性还不一定就是可辩的,下面几类题目就不可辩:一是尚无结论而需要通过科学实验和发现来决定的命题,如“UFO(不明飞行物)是不是星外来客”、“神农架有没有野人”,就是不可辩的。
二是需要通过定量才能得出确定结论的问题,也是不可辩的。
三是属于常识性的或已有定论的或已形成人们共识的命题同样是不可辩的,譬如 “地球是否围绕太阳转”。
这些题目之所以不可辩,就因为对辩论双方不平等。
任何一个辩题,都必须对双方平等,使正方和反方都能在平等立论的基础上展开。
不过,同样一个问题,如果设计得好,不可辩也可以成为可辩的。
例如,在“为了预防洪水,人类是否应该保护环境”、“武汉大学是否应该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这样的辩题下,反方几乎是没有展开空间的。
但是,如果把这两个题目改为“预防长江洪水,保护上游植被比疏通下游河道更重要”或者“抵御洪水:修筑堤坝还是疏浚河道”,“建设一流大学:本科教育比研究生教育更重要”或者“教学比科研更重要”,也许就可辩了。
此外,意识形态色彩过浓的题目也不宜用作辩题。
辩手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是:辩题对我方有利还是不利。
任何一种竞技运动,总会存在有利与不利的问题,就体育竞赛来说,尽管竞赛规则对双方同等适用、一视同仁,但天气、场地、观众都可能给参赛双方带来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
譬如足球,在客场踢球,面对对方的观众和狂热的球迷,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但就对方的球员来说,由于在自己的家门口踢球,心理压力可能更大一些。
而球迷的狂呼乱叫,其实对双方的球员都是一种干扰。
因此,所谓有利和不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辩论赛也是如此。
从辩论赛的组织来看,除了规则对双方同等适用外,辩题都是“中性”的,双方的获胜机会的是同等的。
当然,辩题给双方留下的发挥余地有时会有些差异,大众对辩题的认同会有所不同,民族文化传统所提供的思想资源也会有多有少。
但这种差异不会对比赛结果产生根本影响。
而且,立场处于不利一方的辩手,如果在辩论中发挥正常,表现出较好的素质,雄辩有力,自圆其说,就更能赢得评委和观众。
这好比跳水运动中,难度大的动作,评分的难度系数也大。
辩论的规则中虽然没有规定难度系数,但它在客观上可能无形地存在于评委和观众的潜意识中。
更重要的是评委的评判表决,不是依据他们对双方立场观点是否认同,而是依据双方是否能自圆其说以及在辩论中的综合表现。
事实上,立场处于不利一方的辩论队获胜的例子是很多的,如,1994年长虹杯全国电视辩论赛有这样一道辩题:“烟草业对社会利大于弊”,中山大学对南开大学,应该说对正方比较不利,但中山大学队以烟草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行业,国家的发展根本是发展经济作为展开的基点,立论巧妙,发挥很好,赢得了这场比赛。
更能说明这个问题的另一个例子是:1993年首届国际大专辩论赛的半决赛辩题“艾滋病是医学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复旦大学队作为反方,立场是“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这个辩题属于“片面深刻”型,“艾滋病不是医学问题”这个判断把一种立场推向了极端,有违常识,几乎是不可辩的,如果把题目改为“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但更是医学问题”,给双方的发挥余地似乎更公平一些。
然而,复旦的辩手们居然赢了,这正是:“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
准确性:辩题必须准确,经过字斟句酌,反复推敲。
演讲题则可以有模糊性、隐喻性、象征性。
如“我有一个梦”,这里“梦”指什么,可以由演讲人自由想象和发挥。
辩题就不行,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必须经得起推敲,而不能有任何模糊。
就辩论的参赛者来说,就得对辩题的每一个字、词和每个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都进行一番仔细的分析推敲,譬如,1998年全国大专辩论赛的决赛辩题是“高薪能够养廉”(西安交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这一辩题中包括的概念就有“薪”、“高”、“高薪”、“廉”、“养”、“养廉”以及“能够”七个,任何一个概念都不能忽视或漏掉。
通过对辩题的分析推敲,辩论队从教练到每一个辩手应在以下几个问题上统一认识,保持高度的一致:一是基本立论,二是底线,三是基本战线,四是思想境界。
这几点,在场上任何辩手都无权改变,必须密切配合,相互呼应,尤其是底线,一经确定,就得严防死守。
所谓基本战线,就是要确定几个战场以及哪个是主战场,哪个是辅战场,一场辩论往往存在几个焦点,相互联系,相互呼应,辩论中就要抓住要害,避开己方的弱点,充分发挥优势,根据场上形势及时转移战场。
关于思想境界,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辩论中的一个通病是纠缠于细枝末节。
譬如,男人与女人的关系常常成为辩题的内容,如95国际大专辩论赛辩题:“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波恩大学-辅仁大学)、98全国大专辩论赛辩题:“未来社会:女性比男性压力大”(电子科技大学-同济大学)。
这种辩题不仅富有时代感,而且视野应该是非常广阔的,然而,持正方即维护女权立场的一方总是提出女人生孩子的问题,更不幸的是,反方在这种情况下又很容易跟着正方跑,双方似乎都对生孩子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结果双方就在产房门前兜来兜去,纠缠不休。
再如,1997年武大第六届红枫杯决赛的辩题“现代社会,竞争比合作更重要”,辩论双方似乎都忽视了在“现代社会”的概念上展开,只是就竞争谈竞争,就合作谈合作,未能在“现代社会”这个时代的高度展开自己的论点。
正方给人的印象是:他们所说的竞争与19世纪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没有什么不同,弱肉强食。
反方则一再抓住环境这个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似乎强调合作就是因为人类需要保护环境,时而又把合作说成是参加竞争的集体的内部的合作,这就对辩题有所偏离,也缺乏时代感,从而降低了辩论的思想境界。
辩题的措词必须准确、严谨,但不等于说没有给予辩论的参赛者主动定义的余地。
定义得好,可以为己方造成有利的辩论基点,如上面说到的把烟草业定义为国民经济的一个行业,就是一个非常有智慧的例子。
但是,也不能为了辩论就任意定义,前面提到的以“大学生兼职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为题的辩论中,正方把学生担任学生干部也作为兼职的内容,就违背了人们已有的的约定,失去了本来有利的地位。
辩论中的另一个通病,是纠缠于辩题中的某个定义,例如,“流动人口对城市发展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辩题,正方为了说明利大于弊,主张流动人口应包括流进和流出,而一方定义后另一方也上来跟着跑,在是否采纳这个定义的问题纠缠不休,听众听起来感到没有意义。
【辩论规则】 演讲比赛是由参赛人各自独立地完成,然后由评委们作出评判,演讲比赛的规则比较简单,主要是对演讲的时间作出限制。
而辩论的规则显然比演讲更复杂,因为它更多地是一种游戏,游戏的博弈过程千变万化,就得事先立下一些约定,制定出比较复杂的规则。
辩论的规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比赛的组织规则,主要涉及组队资格、报名程序和赛制,赛制包括对阵图格局和抽签办法等,由辩论赛的组委会负责执行。
赛制目前采用的多为淘汰制,经过初赛、半决赛、决赛,从八个参赛队中产生出冠军。
1994年长虹杯全国电视辩论赛则采用了小组循环赛、半决赛、决赛,从六个队中产生出冠军。
二、赛场规则,涉及辩论的模式,主要是包括双方上场人数,发言的次序和次数,每一阶段的时间等。
从亚洲大专辩论赛开始,新加坡模式比较流行,为四对四阵式,辩论过程包括陈词、盘问、自由辩论、总结陈词。
后来,北大模式在此基础上做了修改,增加了盘问,意图在于加强辩论的对抗性。
1996年的第二届中国名校辩论邀请赛又尝试了一种新模式,即三对三阵式,除了保留上述辩论过程外,在赛前增加了双方教练的辩论方案介绍。
赛场规则由主持人监督执行。
主持人与裁判不同,其职责主要是程序性的,没有裁决胜负的实权,主要负责在辩论开始前讲明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并主持比赛的全过程。
对主持人的基本要求是公正、中立。
为了活跃赛场气氛,他(她)可以适当地、用最简洁的语言对辩手的表现给以鼓动,但不可使用评论性语言,更不能对辩手的发言加以褒扬或贬抑,而对辩论某一方的偏袒或刁难,则是绝对不能有的。
1996年的红枫杯决赛,有一位辩手在时间用完时未能讲完他事先准备好的辩词,主持人在终止他的发言后说了这样一句话:“这位辩手准备得太充分了,以致于时间都不够用了”。
她主观上是想诙谐一点,活跃气氛,但不经意之间对辩手有所揶揄和嘲讽,这是不应该的。
在我校举行过的辩论赛中,还有不少主持人似乎控制不住赛场的秩序,尤其是当辩手用完了规定的时间时,有的主持人往往不能果断、干脆地终止他的发言。
作为主持人应该记住的是:执法如山。
三、关于参赛选人语言和行为的规范和评判,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所使用的语言为普通话(华语大专辩论称之为现代华人的共同语,就是汉语的普通话,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不能宣读事先准备的辩论稿,不能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等等。
这些内容通常也构成赛场规则的一部分,但要在评判中得到贯彻,是评分的依据。
二是评判规则,包括评判团的产生和组成、评分标准和评分程序等。
演讲和辩论都需要评判,评判不同于裁判,体育中的裁判有许多硬性的指标,可以根据这些指标作出判断和裁决。
而演讲和辩论的评判所依据的标准大多是软性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评判团成员的主观判断。
这种评判也不同于批阅试卷,没有时间进行比较斟酌,但相比之下,辩论中双方对阵,变局较多,而且辩论的语速比演讲更快,观众和评委都更难与辩论参赛者进行同步思考,因而评判时不可能进行仔细的斟酌和推敲,评判中的主观性更多一些,依据更多的是印象和感觉,而不是精确的量度和计算。
认识这一点,对制定辩论的战略和策略是很重要的。
【辩论人】 辩论人是辩论的主体,包括参辩双方,可以分为个人的和团体的两种,具体有一对一、二对二、团体对团体,好比球类中的单打、双打和团体赛,但乒乓球中的团体是以单打和双打的积分确定胜负,辩论赛中的团体赛是一起上阵。
作为辩论的参赛双方,应是来自同一个层次的,在文化、理论和道德修养以及气质、涵养诸方面应是相当的,否则辩论就不能形成交锋和高潮,不可能真正展开,也就没有了观赏价值。
辩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辩论人的素质,辩论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较量。
这种素质可以分为三个方面:.①知识性素质,有文化积累、知识结构和知识面等;②技巧性素质,有逻辑思辨、语言艺术、幽默感等;③人格性素质,有道德涵养、心理心态、合作精神、风度气质、仪表仪态等。
这里,特别需要强调一下辩论队员的人格性素质。
辩论与演讲的重要区别在于存在一个对手,既要与对方唇枪舌剑,决一雌雄,又要与对方平等相待,友好相处,对对方的人身、人格、知识层次、文化水准及场上表现都应给以充分的、真诚的尊重。
任何人身攻击、有损人格或者挖苦对方的语言、措辞、手势和动作都是应该绝对避免的。
可以以姿势助说话,但比演讲要少一些,更不要有夸张性的姿势,做怪相、拍桌子、张牙舞爪都是有失体面的。
1995年的首届中国名校辩论邀请赛,我校的一位辩手在陈词时,上来第一句话就是“对方今天可是开口千言,离题万里”,这是什么意思呢
如果真是这样,对方岂不是根本没有资格来与你辩论,根本不是你的对手
因此,这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把对方放在眼里,因此是不适合的。
1997年我校辩论与演讲协会成立时举行了一次明星队的辩论,总的说来辩得还是不错的,但在自由辩论中双方论到了法律问题,这时反方的一位辩手站起来说,“我是学法律的,……”,也显得是在以势压人。
俞吾金先生在他的《辩论中的十大关系》中谈到,复旦大学队在训练时非常注意纠正队员的不当用语,不允许队员指责对方“篡改辩题”,而要求使用“改变”这类中性词,也不允许队员用“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这样的话批评对方。
做一个辩手,首先要学会做人,要体现出受过高等教育的气质和涵养,接受了现代文明的洗礼和熏陶,具有现代人的风度、礼貌和宽容,场上场下都彬彬有礼,而不要盛气凌人,咄咄逼人。
内在美外在美辩论会主持词
哇,下面的感觉好长好长=-=其实主席不用那么的长的,毕竟人家是来听辩论的,不是听你主持的。
不要抢了辩手的风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活动主题”XXX届XX杯辩论赛现在开始。
下面容我为大家介绍到场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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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欢迎2只辩论对入场,他们是正方XX学院\\\/班级的XXX,辩题是XXXXX,反方XX学院的XXX。
辩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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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双方辩手自我介绍。
因为很多队伍在自我介绍的时候很出彩,不要抢了,然后宣布规则介绍完后,下面是开篇立论双方各X分钟,下面有请正方一辩,完了反方。
然后互相提问,双方X分钟,有请X方X辩先开始提问下面是最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X分钟,有请X放先开始提问观众提问时间。
、、、、结论,经过双方精彩辩论,我们知道,内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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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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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抓辩论时的精彩语句)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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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话别多
辩论赛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
尊敬的各委,对方辩友,同学们好。
我方的观个人命运由个人 首先让我分析今日的辩题,所谓个人,是指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具有自我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感情的,对自己的各方面都有之深刻了解的个体生物;命运是指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包括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社交方式以及工作方向和态度等等,这些都是人在一步步成长的过程中自己选择的;个人掌握,由个体本身的主管意思,包括有意思和无意思,通过对外界的环境因素和自身的条件进行衡量后进行的选择,并且可以成功。
所以,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对自己更加了解,知道自己的爱好和所长,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生道路,没有必要由社会来给我们掌握。
有句名言说,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虽然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家庭,但是我们拥有足够的时间把握自己的人生,决定自己的命运。
随着时间流逝我们从一个柔弱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康的少年,自我意识慢慢增强,我们开始学会独立,不再事事依赖父母,有了主见,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掌握自己的命运。
毛主席说过,人定胜天,外部环境能影响一个人的成才,但内因是关键,是决定力量,人的命运只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更不是社会。
倘若真是由别人或社会来掌握我们人的命运,我们的人生岂不是太没有意义了。
第二:社会只能给我们一个环境伊苏,他只不过是我们人生道路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不会在各方面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讲到这里,我想再次强调一下,我们这次的辩题是个人命运由谁掌握的问题。
社会是人得集合体,没有了个人,社会自然也不能存在。
根据则学历的内外因理论,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其源动力在于自己,而非别人。
外因及社会是否起作用,要看他是否能够对内因产生影响,如果你是一个执着而坚定的人,那你会依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前行,那么你就会发现,命运是掌握在你自己手中的。
人是行为的主体,社会及一切外界因素都是客观条件,认识主观行动者,人可以改变社会因素使自己走向成功或者失败。
所以说,社会因素只是对个人命运的一种影响,换句话说,社会因素对个人命运只是外部原因影响,其决定性还是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个人命运最终是由个人掌握的。
第三:命运不是从生下来就注定的,是由双手打拼出来的,正所谓人定胜天,人是主观的,社会是客观的,只有具有主观能动性,才能掌握一些东西,社会则不具有。
人的命运只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掌握在社会手中。
如果每个人的命运都是由社会掌握的话,那么在同一历史时期,所有人的命运都应该是一样的。
但为什么在秦朝末年,只有一个刘邦起义成功,建立起新政权;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只出现了一个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领导中国。
所以,个人命运只有个人才能够掌握,社会只能够影响到人的做法,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人自己。
我方承认人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但是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中,社会只能对人的造成一定的影响。
纵观建国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了,精神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切,都是中国人民把握自己命运的结果。
假如我们一直把国弱民穷看作是“命中注定”或者是“神的安排”,从而不进取,不敢与之抗争,那里会有今天的好日子
所以我方坚信,个人命运掌握由个人掌握
谢谢大家
辩论赛(个人命运由社会掌握)
111 ,你可以从古说到今。
例如:水浒,三国之类的。
你可以考虑看看。
人越来越现实,会因为( 金钱,地位,权势等因素)而改变自己。
我们常说的不都是让自己适应社会吗
没有谁说过要改变社会,让自己吧
不是有这么段话么:接受不能接受的,适应不能适应的,改变不能改变的。
这不都是说个人要去适应社会的么。
既然社会是不能改变的,当然就只有人在不停的改变去适应它,不是变相说明了人的命运决定于社会
222 哲学方面:整体是决定环境的基础 个人方面:你做同样的一件事情,在现代和唐朝时期获得的效果会一样吗
也许现在的一个观点现在人看来是进步可取的,而在唐朝也许会被杀头
再说的时代那些读书被杀的同志们难道不是社会决定的吗
个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的影响任何人都无法抹杀,社会总会起决定性的作用
个人的命运掌握在谁的手中
这个问题很简单,有位哲人说过一句话,说我们每个人都不可能和社会不发生联系,个人就想一滴海水,而社会则是大海。
我们离不开大海,同样的道理,大海也离不开海水。
这是谁说的呢
这是我说的……嘎嘎,恶搞下先。
问题是这样的,一个人注定不能离开社会独自生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行动以及思想什么的都要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左右着我们做出各种的决定。
有句话说的是计划赶不上变化,这就是这个道理。
但是,社会是个概念,是虚的。
而组成的是我们每个个体,是我们自己个人。
这就成了到底是我们掌握社会还是社会掌握我们的问题了,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人推动的,而它又反过来影响着其他无数的个人。
个人和社会是相关相生的,不能简单的说掌握在谁的手里。
333 时势造英雄,同样的道理英雄也可以造时势。
对于辩论题我是最讨厌的,因为你仔细分析一下凡是被用来做为辩论的题目都不是唯一的,也就是说它的答案就是把正方和反方的观点融合一起就是正确的答案,但是结果是把这个答案一分为二的让人辩论。
个人感觉完全没有意义,辩论的结果有什么
什么都没有。
谈到命运,首先,我们应该懂得什么是命运
根据的权威解释,命运就是人一生中的生活状况,通常是指人的所谓吉凶祸福、高低贵贱和人生遭遇的总体状况。
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其源动力在于自己,而非别人。
外因即社会是否起作用,要看内因即自己的意志是否被蛊惑,如果你是一个执着而坚定的人,那你会依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前行,这样成功就是属于你的。
社会只会给你机遇,而是否把握机遇还得靠你自己。
有句古话说的好:。
想吃馅饼还得靠自己的双手去努力博取。
纵观古今中外,的确有那么一部分人把主宰自己命运的权力交给了神,交给了上帝。
但是,当人们通过斗争把命运的主宰权收回来之后,发现人是可以掌握自己命运的。
因此,一代又一代日益觉悟了的人们,一直在不懈地奏响着自立、不屈、抗争的。
远在中国古代,就主张“知命”,否定命运的不可知论。
主张“非命”,反对所谓“命中注定”之说。
明清之际的王夫之提出“造命”,认为人只要认识和遵循事物的必然性,就可以主宰命运。
现代科学研究成果表明,人是目前宇宙已知的一切存在物中最高级、最具灵性的存在者,正所谓“天地之性,人为贵”,根本不存在什么主宰人类命运的神或其他东西。
主义第一次科学地说明了“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由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的。
而人的命运,就是人在与客观世界的各种关系打交道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基本状态。
在同一个社会环境中,人的命运之所以会表现出很大的不同,主要是由一系列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不同造成的。
其中,内因即主观条件是人的命运变化的根据,具有决定性,外因是通过内因发挥作用的。
所以,不论是人类发展的实践,还是科学理论的分析,最终的结论就是一句话:个人命运主要由个人把握。
认识到命运在自己手中,是正确把握自己命运的前提,对人的解放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建国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精神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切,都是中国人民把握自己命运的结果。
假如我们一直把国弱民穷看作是“命中注定”或者是“神的安排”,从而不思进取,不敢与之抗争,哪里会有今天的好日子
然而,遗憾的是,直到今天,仍然有一些人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
看到别人工作、生活比较顺利,就说人家“命好”;自己遇到了什么挫折和困难,就说“命不好”。
朋友们,天生我才必有用。
人人都是才,就看你怎样去展示你的才华。
最终的成功者是能够驾驭社会和生活的人。
个人的命运有一半掌握在社会手中,一般掌握在自己手中。
因此单独的一方都不能决定你自己的命运。
强调个人努力的例子也有,如陈景润在小卖铺中学数学,最终被清华数学系主任清走了。
爱因斯坦也说:“不管社会环境如何,一个人总可以排除影响,走自己的路”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不可能孤立存在,应该适应环境,应环境的需求而改造,一味的做自己,会有逆流而上的困难和阻碍.但并是提倡随波逐流. 不知道可不可以 自己选择需要的吧
祝你好运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庭辩论在法庭审理的过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听取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发表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其功能是为了“兼听则明”,做出正确的裁判,因而,法庭辩论很重要。
法庭辩论是个技术活,当然有技巧,但不能玩弄技巧。
本律师其实不怎么懂法庭辩论技巧,从不看有关传授技巧的书籍,也不听有关技巧的讲座,这里仅与青年律师交流一下在刑事法庭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用,就传播出去,但要注明出处。
一、不要过多法理分析法庭不是课堂,不是法治论坛。
法庭开庭的时间也非常有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以引用,但不宜进行过多的法理分析。
现在的刑事法官都非常专业,无需你去为他普及法律知识。
一个真正有理论功底的律师往往在法庭上最不讲理论,而是善于运用朴实的语言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让大家听得懂,如果不能让法官听得懂,你说这些话有何意义呢
毕竟我们进行辩论是为了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呀
我亲口听到一个拥有博士头衔的律师向我抱怨,说某某基层法院的法官无知,他简直是对牛弹琴。
我问他,对牛弹琴,是牛愚蠢还是人愚蠢
他哑口无言了。
二、切忌与法官进行辩论法官不是法庭辩论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辩论的主持者。
实践证明,与法官进行辩论虽然可能会获得些许所谓的律师的尊严,但往往是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虽然最高法院和各省级高院均出台了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或细则,但当不得真,那是用来贴在墙上的,不是用来适用的,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非常大的。
有些时候,由于律师的强悍往往造成对被告人量刑过重。
有些时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属解除对强悍的律师的委托也是权衡利弊、认真考量过的。
本律师并不懦弱,因为担任过法官职务,审理过案件,知道法官的心态。
三、不能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人身攻击无论什么案件,都不能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常识。
你是律师,你出庭是履行职责,不要融入过多的感情色彩,有些时候,你的同情心可能会赢得被告人、赢得被告人家属的欢心,但被告人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理智、专业的律师
不需要同情者,更不需要一个打手
在刑事案件中,你与公诉人其实并不对等,他后面有强大的公权力在支持,你后面是谁
你后面真的站着中国30万律师吗
如果你真的身陷囹圄,你知道有多少你的同类在窃笑吗
说不定,你的娘家人会发一通知,要把你当做典型,不是好典型,是供批判用的典型
四、不要使用夸张的言辞据说,有老律师教年轻律师所谓的律师辩论技巧时,教使用夸张的手法,称为“适度的夸张”。
本律师不赞同这种方法,“适当”也不赞同。
法律语言只有顿号、逗号、冒号和句号,没有感叹号。
本律师不喜欢律师在法庭上用一些诸如“令人发指”、“万分震惊”等等辞藻,特定场合可以慷慨激昂,但尽量用词朴实无华。
夸张的辞藻、咄咄逼人的气势、哗众取宠的作风可能会获得当庭喝彩,但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
法庭辩论不是演讲,法庭不是舞台,不是用来展示律师风采的
五、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辩论赛,一定要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也就是辩论主旨,要抓住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
尽管案件比较复杂、案卷很厚重,但真正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未必有多少,就像下象棋,捉住老将就获胜了,至于剩下多少棋子,没有意义。
本律师刚刚参与了一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庭审,由于涉及犯罪数额高达9,700余万元,对其中的部分数字不准确的事实在法庭上就没有去较真,对于这样的数额而言,区区数字对定罪量刑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认罪态度却会影响量刑。
六、切忌使用政治敏感性语言本律师不赞同辩护律师“用个案推动司法公正”,虽然我尊重某些学者,但从律师介入个案的宗旨而言,我不同意普通案件介入政治因素,我们不能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换取中国的法制进步,除非委托人也同意这样做,作为辩护人,我们永远不要忘记,委托人委托我们的目的是什么
在这里,我们再重温一下《律师法》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不要长篇大论庭审中,要根据案件的繁简、法院的级别、法官的文化背景、庭审时间等细节调整发言的长短,可以考虑准备繁简两套辩护词或者从繁杂的辩护词中提炼出简单版本,可长、可短。
一般而言,在基层法院开庭,尽量发表提纲式的辩护意见,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人员有限,真的没有更多的时间听你的辩护意见。
如果法官出于对你的尊重,耐着性子,听完你的辩护意见,是多么没趣的事呀。
八、善于总结、归纳法庭辩论有时时间很长、内容很杂,但要随时铭记法庭辩论的功能是为了说服法官,让法官接受你的观点。
在法庭辩论时,要善于归纳、总结你的基本观点,不要杂乱无章、不知所云。
法庭辩论结束时,你的总结往往会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