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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社区选举主持词

时间:2017-03-12 19:54

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主持词

党支部换届选举大会主持词各位党员、同志们;我受党支部委托,主持今天的会议。

社区党总支(支部)共有党员名,正式党员名,实际到会名,到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人数的80%,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开会。

参加今天大会的领导有: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到来。

根据会议安排,本次大会有九项议程。

1、请同志代表上一届党支部委员会作工作报告。

2、请同志代表党工委宣布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3、由工作人员介绍候选人情况。

4、有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

五、通过选举办法,请同志宣读《社区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现在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有意见的请发表。

如没有意见,就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这个《选举办法》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六、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员名单。

(附名单)有意见的请发表,如没有意见,我们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不同意的请举手,没有;弃权的请举手,没有,一致通过。

六、七、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将通过无记名投票,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经本人申请,党工委研究决定,同意大学生村官采取专职专选,参选,不占用社区“两委”班子职数。

业主大会会议主持词范文

业主大会主持词范文尊敬的各位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大家好我受筹备委托,主持今天业员会换届改选大会。

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业主代表、筹备组全体人员、社区的领导和同志。

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新的一届业主委员会。

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一些工作,开了很多会,征集了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严格按照《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规定,依法依规,走到了今天。

希望到会的业主代表们本着对自己和你所代表的业主负责,对大家共同的未来美好而有秩序的生活环境负责的态度,共同努力,开好这个会。

现在会议正式开始。

大会第一项由我来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对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前期工作做以简单说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

我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人员分工,完成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的起草工作,进行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和初审,并将初步结果在小区进行了公示。

鉴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是以后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和维护小区业主权及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筹备组进行了大量的文件参考,谨慎的讨论和推敲。

大会进行第三项,会议审议《业主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年月日

业主大会会议主持词。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会议主持词尊敬的各位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大家好我受筹备组的委托,主持今天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

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  )业主代表、筹备组全体人员、(   )社区的领导和同志。

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新的一届业主委员会。

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一些工作,开了很多会,征集了大多数业主的意见,严格按照《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规定,依法依规,走到了今天。

希望到会的业主代表们本着对自己和你所代表的业主负责,对大家共同的未来美好而有秩序的生活环境负责的态度,共同努力,开好这个会。

现在会议正式开始。

大会第一项由我来代表业主大会筹备组,对(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前期工作做以简单说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业主成立了(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大会筹备组。

我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人员分工,完成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规约》的起草工作,进行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和初审,并将初步结果在小区进行了公示。

鉴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是以后小区业主参与小区管理和维护小区业主权及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筹备组进行了大量的文件参考,谨慎的讨论和推敲。

业主代表推选是业主大会召开的重要环节,也事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运行。

为了保证推选结果顺乎民意,候选人的

首届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主持词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主持词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业主代表们、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我受筹备组的委托,主持今天**小区小区业主代表会议。

今天来参加这次大会的人员有:市规划建设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领导、**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筹备组全体人员。

首先我代表筹备组感谢大家能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加这次会议。

今天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前一段时间,筹备组做了大量工作,召开多次会议,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充分酝酿并严格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业主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各项议程基本就序,可以正式开会。

本次大会的主要议程有10项:1、宣读**街道办事处批复文件;2、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书面);3、通过业主公约(书面);4、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书面);5、通过大会选举办法;6、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名单;7、开箱计票,公布选举结果;8、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9、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表态发言;10、领导讲话。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街道办事处**同志宣读**街道办事处批复文件。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审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已在前段时间公布在各楼梯的公示栏内。

对这个《议事规则》大家有什么意见,请发表,[稍候]没有。

现在进行表决:同意的请举手,请放下;

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少先队队章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三,我们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四,我们队的目的: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五,我们的队旗,队徽: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六,我们的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八,我们的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九,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十,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十一,我们的队员: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十二,我们的入队誓词: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十三,我们的组织: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十四,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十五,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十六,我们的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十七,我们队的领导机构: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少先队的历史中国少年先锋队(简称“少先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1949年10月13日是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日。

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创立者是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革命组织主要有北伐战争时期的劳动童子团、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共产儿童团、抗日战争时期的儿童团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儿童团等。

1949年10月13日,中国共产党缔造的、全国统一的少年儿童组织-中国少年儿童队成立。

1953年6月,中国少年儿童队改名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简称少先队。

1950年,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干部大会。

建国初期的少先队,响应党的号召,在共青团的领导下,积极参加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三大运动。

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盗窃、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中,少先队员开展了“三要三不要”(要爱护公物,要爱惜时间,要艰苦朴素;不要损人利己,不要浪费,不要贪小便宜和拿别人东西)的活动。

1953年开始,少先队遵照同志关于“好好学习”的教导,开展了生动活泼的学习活动。

1953年11月,团中央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

在国家一五计划鼓舞下,少先队员们努力学习,渴望为祖国建设贡献力量。

江苏省宜兴县、辽宁省复县松树区和北京市的少先队员提出开展“小五年计划”活动的倡议,在团中央的支持下,“小五年计划”活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起来。

少先队员收集废钢铁、拣粮、种植油料作物、饲养小动物,节省零用钱捐献拖拉机。

1955年,举行第三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

团中央提出了“积极大量地发展”的方针,“让更多的孩子戴上红领巾”;“活跃少年先锋队生活,把少年儿童带领得更加勇敢活泼。

” 1957年5月,上海少先队首创了以“热爱红领巾,做个好队员”为口号的“红领巾月”活动。

在“红领巾月”中,少先队员收集废钢烂铁,向祖国捐献了上海市第一台“红领巾号”拖拉机。

1960年,团中央召开了第四次全国少先队工作会议,会议作了题为《高举思想的红旗,坚持少年儿童运动的共产主义方向》的报告。

1962年,团中央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少先队工作会议,会议作了题为《为更好地培养共产主义新一代而奋斗》的报告。

1963年,党中央、同志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全国少先队普遍开展了“向雷锋叔叔学习”的活动,他们读雷锋故事,和雷锋比童年,参观雷锋事迹展览,和雷锋班战士通信,做针线包、节约箱、建光荣簿等,在校内外做了许许多多的好事。

五六十年代,各地的少先队活动非常活跃。

如:参观工厂、农村、新的建筑工程;与老前辈、战斗英雄、劳动模范、科学家、作家见面;祭扫烈士墓,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开展行军、野餐、军事游戏活动;举行故事会、诗歌朗诵会;开展“可爱的祖国假期旅行”、“到月球去探险”、“我长大了干什么”活动;组织“45分钟的价值”队会、“大队游戏节”,开展“什么是真正的勇敢行为”讨论;兴办“小工厂”、“小农场”、“小银行”,组织科学兴趣小组,建立少年图书馆、气象站;组织“红领巾合唱团”等等。

这些活动为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和育人作用的发挥打下了长期深厚的基础,影响久远。

“文化大革命”期间,少先队受到摧残。

少先队组织的名字、标志被取消,代之以“批判走资派”为目标的“红小兵”组织。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以后,1978年10月,团十大宣布了党中央关于我国少年儿童组织恢复中国少年先锋队名称的决定。

中国少年先锋队重建。

团十大一中全会通过了新修改的少先队章程,确定了《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为队歌。

干部队伍建设和理论建设并举,是团中央恢复与发展少先队工作的两大措施。

1979年10月,团中央举办第一届全国辅导员夏令营,同时成立了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

1979年,团中央召开第六次全国少先队工作会议。

会议确定了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总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贯彻“五爱”教育,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把少先队工作活跃起来,为把少年儿童培养成献身人民、热爱科学、具有民主精神和健壮体魄的新一代,为造就一支朝气蓬勃的四化建设预备队而奋斗。

会议提出了少先队教育的系统化、制度化、阵地化的基本目标。

1983年,同志发出了“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

少先队确立了“面向新世纪,造就新主人”的目标。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少先队取得了许多突破和创造。

以少先队代表大会制的建立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的建立为主要标志,少先队实现了在共青团领导下的相对独立,并形成了团教两家齐抓共管少先队工作的新格局。

少先队创造教育与创造性活动广泛开展。

少先队理论建设与理论队伍取得新发展。

1983年,团中央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召开了全国少年科研规划会议。

1984年,全国少工委发起了“全国万名创造杯少先队活动竞赛”,开展了大规模的创造性活动。

同期,少年工作者队伍培养、培训、配备和理论建设日益加强。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各级少先队组织普遍开展了“人人争戴新风尚小红花”、学赖宁、学习“十佳少先队员”、“劳动实践”等教育活动,广大少先队员踊跃参加“我们爱科学”、“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等活动,他们走出校园,走向社会,走向大自然,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全面发展。

九十年代以来,少先队活动中关于培养少年儿童素质的内容逐渐增强,特别是1994年以来,为配合基础教育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战略转变,培养少年儿童健康向上的人格意识和初步的生存、发展技能,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发起了“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简称“雏鹰行动”)。

1902年,俄国革命遇到了许多困难,列宁在《做什么》一书中发出了时刻准备着的伟大号召。

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终于举行了1917年的伟大的十月革命。

1922年2月13日,世界上第一个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少先队组织,在前苏联莫斯科诞生,并确定“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为前苏联列宁少先队的呼号。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我国第一个革命儿童组织——“劳动童子团”时,便把时刻准备着作为自己的呼号。

解放后,党又把“时刻准备着”写进中国少年儿童队(后改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的队章里,明确规定为我队的呼号。

红领巾题案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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