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警察经常说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什么的,有什么来历
一、“你保持沉默
”——来熟悉美国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
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
“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监禁。
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接受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
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
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
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
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
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
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
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
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二、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
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
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
也有人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
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
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
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电影。
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
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
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
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案”。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
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
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
“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
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
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
”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
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
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
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
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
”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
”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
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
“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
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
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
警察随即开枪。
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
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
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
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
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
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
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
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
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
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
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
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求中世纪西欧官职,
**大体:皇帝》国王》领主&总督(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有差异,领主类似诸侯,总督就是一个地区的最高官,但不是家族式的继承)》将军、元帅(不同的国家有点差异)》骑士团长(欧洲圣战兴盛的时候,在靠近东欧的一些地方以不同的形式由骑士组成了骑士团,多是效忠十字军的圣战,出名的有医院骑士团、条顿骑士团...)爵位:还有一些对于对国家有功劳的人、或是贵族(和皇家能沾上边的那种)爵位只有三级——公、伯、男,侯和子爵**详细:在英国5级贵族中,伯爵出现最早。
个别学者认为伯爵爵位来自欧洲大陆,至迟在公元900年的法国,伯爵已成为公爵的封臣。
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英国伯爵(Earl)与法国伯爵(Count)并无继承或连带关系;而且英国伯爵称号是5种贵族称号中惟一的英文词,是由古英语eorl转化而来;大约在盎格鲁一撒克逊时代后期,因王权不够强大,英格兰广大地区曾划为几个较大的伯爵管辖区(great earldom)。
而伯爵爵位却是在 11世纪初由丹麦国王克努特引进英格兰的。
11—12世纪中叶之前的伯爵多是镇守一方的诸侯。
他们大多是一人治理数郡,所以又被称为“方伯”。
诺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国后,担心他们权势过重,危及王权和国家统一,遂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给他的亲信,每个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与国王有着极其明确的封君封臣关系,伯爵倘敢兴兵作乱便会被王军镇压,或受其他贵族制裁。
伯爵职权名号可由后代继承,但会因为有的伯爵缺少继承人而使总数有减无增。
斯蒂芬在位时,破格加封格奥弗雷。
德。
曼维尔为艾塞克斯伯爵。
14世纪以来,伯爵数目攀升。
1307年计有9名。
1327年爱德华三世即位时仅余6名,10年后增至12名;爱德华在位晚期增至14名。
14世纪20年代之前,伯爵作为高级贵族,是男爵的“天然领导人”,在地方上负有对男爵、骑士的管理责任。
但在1327年政治危机[指爱德华三世废黜其母法国伊沙贝拉公主的摄政,登极亲政时,伯爵曾作为一个具有“自我意识”的政治群体独立行动,与男爵们的“距离感”突然产生。
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玛奇伯爵领地之后,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职责。
学者大都认为早期中世纪或封建主义的第一阶段西欧基本上没有较为完备的行政制度,由于权力的分割,国家对于地方的行政基本处于无力控制的状态。
但自12世纪始,西欧开始国家重建,国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12、13世纪国家行政制度在西欧的发展虽然因国情不同而有不少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渐走向专门化和正规化。
早期的王室官员只是国王的侍从而非国家行政管理人员,但从12世纪始,这些官员的职责相对明朗,出现了一些常设性的机构和官员。
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和明显。
在英国一些机构逐渐脱离国王宫廷管理者的性质,而取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名分与职能。
中书省有中书令、副中书令等主要官员,他们负责王廷文书的颁发。
文书分证书及令状两种。
缮写文书是文书室主管及若干名文书之事。
一般文书都盖有国王的玉玺,掌玉玺者为副中书令。
后来因文书繁多,乃有锦衣库兴起,且有小玉玺出现,以便随王出巡时及时发出各种文书。
财政署的出现则标志着独立的财政机关的逐渐建立。
早期国王的国库被12世纪初年的财政署所取代。
后者成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复杂而准确的收支计算方法,并裁决有关王室负担的各种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档案制度。
从著名的《财政署对话集》中我们可以较为详尽地了解财政署的情况,它的成员分为上下两部,上部组成实际上是小会议的成员,主持者一般为宰相,参加者有中书令、司宫、司厩、国库长及其他贵族。
下部称收支部,主要成员为国库长及司宫的代表。
负责整个收支部的活动。
上部是财政署的神经中枢,下部是其执行机构,做技术性的工作。
其他机构还有锦衣库,它本是国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后来地位日重,发展到能够取代财政署而主管国家的财政税收。
另有所谓的宰相一职也曾短暂地设置过,它在帮助国王主管司法财政等重大事务方面,代王行使职权,权力极大,后来废止。
虽然这些机构及其官员往往相互重叠,但国家行政制度发展是明显而有效的。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类似,虽然它没有英国那样完备,但更具有代表性。
法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兴起是在12世纪初。
1105年或1106年法国曾设置王家中书令一职,但1127年被废止。
该机构负责国王的文书之类的事务,这类令状由文书们草拟,由国王的掌玺官加盖印玺,然后颁行。
直到菲力普·奥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时的大量文书语言和格式统一的令状的颁布证明该机构是常设的,由一班专门官员组成。
与西欧其他国家一样,法国直到13世纪仍然是国王的内府与国家政府没有明确地区分,国王的周围有一大帮亲戚朋友。
但随着国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这样爱旅行、朝圣和战争的国王,使跟随国王行动的那些机构从其庞大的家庭成员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常设的行政机构。
档案材料的保管有专门的官员,财政官员也出现了,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国人在国王的宫廷出现了。
既能持刀舞剑又懂法律的骑士、大量的民法专家也出现在国王的宫廷,由他们丰富的罗马法知识为国王服务。
法国中央政府制度发展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是王室代理人贝利斯(Baillis)的出现。
代理人为国王的代表。
当时因为国王常常要到东方参加十字军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将王室事务委托给一些重要人物,他们或是国王的亲属或是亲信。
他们有解释王国事务之权力,他们的职位不能任意罢免,除非证明他们犯下滔天大罪。
他们代王在国内各地行使各种权力,尤其是司法审判权。
他们将审判情形做下记录,并呈之于国王。
这一机构虽是临时的,却也反映国家行政制度的发展。
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以英国为先。
早在盎格鲁萨克森时期,英国就有郡、百户区、村之类的行政区划。
诺曼征服之后,三级行政管理系统仍然得以保留。
郡的长官为郡长;早期虽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对其有很大的遏制。
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几乎全部的郡长及其下属撤职,然后组织人员调查郡长是否有侵吞国王应得收入及榨取钱财等其他恶行。
这就奠定了郡长一职成为国家公职的基础,避免了封建化的命运。
郡长的职责包括行政、司法、军事等,相当广泛。
郡下面是百户区,郡的百户区的大小及数目不一,有大至60多个百户区的郡,也有小至6个百户区的郡。
虽然有不少百户区赐给个人,由私人掌握,但国王对它们的控制仍然很紧。
一般百户区由郡长派管家管理,负责执行郡长所发布的各项行政财政指令,主持百户区法庭。
最基本的行政单位是村,它是一种组织共同体。
它实际上是古代农村公社的变形,它履行着国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如维持治安、抓捕盗贼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长及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还要分担各种罚金及财政负担等。
因此,英国地方行政管理相当发达,尽管人们对是否有村一级行政单位尚有疑问,但近来的研究证明它是存在的。
比较于英国,法国没有明确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统。
早期法国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但这一职务已经完全封建化,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义上的统治者,而非公共权威的执行者。
但法国也在发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统。
这种尝试首先出现于王室领地。
11、12世纪一种被称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现在王室领地上代王行使权力,从税收到司法都管。
但是他们的职位及其作为报酬的采邑被世袭化了,所以难以称其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行政管理官员。
贝利斯作为国王的代理人出现,他们起先有盎格鲁诺曼人的巡回法官的某些职能,与英国郡长相类似,能够在许多事务上代表国王,他接受国王的指导.监督国王的财务并向国王报告工作,可审理国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诉讼。
并且他们的职位由巡回变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区,在此管区他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
而普雷沃则渐渐变成了贝利斯的下属。
他们继续负责地方事务的管理,执行国王的命令。
他们由当地那些谨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担任,在地方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英法两国的情况可以看出西欧国家行政制度发展的大概轮廓和主要特点。
第一,王室官员逐渐分离发展为国家官员,国家行政机构增加,与之相适应的是大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入国家机构,成为国家行政官员。
他们在从司法到财政的诸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的职能越来越明显,国家处理一应事务也就相应增加,司法审判在增加,颁布发行的令状在增加,征收税款也在增加。
这些官员大都出身于中下阶层,但在当时兴起的大学中接受过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
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实上已经改变了国家政府的形象与职能。
受他们的影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相当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
他们不是政府官员,但在帮助政府履行其职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
如英国各种法庭上的陪审员,他们成了国家行政事务事实上的帮助处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法国在许多时候的征税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税人的帮助是难以完成的。
成千上万的人进入帮助政府征收税款的列,如1314年征收一项骑士协助金,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税人。
这又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欧各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普及状况。
第二,行政制度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与封建世俗势力争夺权力及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与教会势力争夺权力与利益的过程。
前者可称为封建私法权力的公法化,后者则可称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
教会是西欧各国不容忽视的政治实体,它在各国从中央到地方的事务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王权不断削弱和限制教会的力量。
这种斗争的直接后果是教会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中央政府与教会做斗争的重要武器是那些来自下层的地方世俗小官员,他们到地方上代理国王行使权力,干预教会事务,限制教会权力,使王权大伸。
以至像图卢兹大主教那样的封建主必须寻求皇家枢密院的干预来保护其教会的基本权利。
不仅如此,人们对世俗政府的观念已经有了改变,人们选择国王的政府而不是教会作为服役的对象,更有甚者,许多宗教人士也来到国王的世俗政府,而将其教会的义务抛诸脑后。
第三,虽然国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显然不能对此夸大。
此时的行政制度表现出相当模糊、不定型、临时以及重叠、职责不分等较为原始的特征。
它表明中央政府机构仍然没有完全从王室家庭中分离出来。
地方行政系统则即使在英国也没有上通下达的管理制度。
英国的郡长之于其下的百户区或村,没有如中国那样明确而直接的统辖权力。
管理在更多的时候仍然靠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个人能力的表现,王权的发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罗马的政治制度P171. S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土地问题、债务问题、平民向贵族争取政治权利问题。
其中心内容是土地问题2. S古罗马王政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其特征是军事民主制;主要内容有:1.库里亚大会即罗马的人民大会;2.元老院即长老院(相当于库里亚大会的预决机构);3.王或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3. S古罗马共和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贵族垄断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新老贵族联诀执政,全体罗马公民有限参与的寡头民主制;其内容有:1.人民大会(两种形式:森杜里亚大会即百人队大会;以及特里布大会即平民大会);2.元老院:处于权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执政官(两人组成,拥有军事权和民政权),独裁官(国家紧急状态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职,有最高的军事权和民政权),行政长官(诉讼方面的最高长官),监察官,保民官,4. S古罗马帝国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实行的是军事独裁统治.先后采取了三种体制: ⑴元首体制(奥古斯都体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军事长官的称号,实际上凌驾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把帝国划分四个部分,由四个统治者治理,两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⑶君士坦丁体制,他废除四帝共治体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5.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元首体制的含义;即奥古斯都体制,奥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监察官,保民官等机构仍然存在,他本人通过共和制的合法程序当选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会的首席公民,并被任命为终身执政官(兼监察官),终身保民官,行政长官和军事长官称号;实际上是凌驾与元老院,一切官员和全体人民之上.同时还建立了一套与共和制政权并存的元首制新机构:元首的督办员,元首的御前会议,元首的内务府.帝国的实质在于行省.6.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四帝共治体制的含义;宫廷卫队首领戴克里先由军队拥立为帝从此君主取代元首成为帝国君王的称号,罗马进入正式的君主制统治时代.他把罗马分为4个部分由4个统治者治理,2名为奥古斯都,两名为凯撒,他掌握帝国的最高权力.在四帝共治体制下,元老院的权力被剥夺,所有与共和制相关的职位均成了荣誉称号,全部权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为首的官僚机构中.7. S古罗马帝国军事独裁统治君士坦丁体制的含义; 君士坦丁废除了四帝共治制,从而成为罗马世界唯一的统治者,所有高级军政官员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话. 君士坦丁体制是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8. L古罗马氏族社会解体向城邦过渡的必然性;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某些氏族逐渐变成氏族贵族,并掌握权力,而平民无权分得公地且无权参加库里亚大会和担任公职,却要纳税和服兵役,这种只尽义务不享有权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随着平民的人数超过贵族,且在经济和军事上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于政治上受排挤受摆布和受歧视的地位越来越不能忍受,他们要求形成中的罗马城邦国家按照财产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门第来确定管辖下的居民的权力和义务.此外,氏族制度也越来越表现出它不适应罗马统治和扩张的性格.导致了罗马第六王塞维.图里乌的改革,并且打乱了氏族血缘关系.9. L古罗马政治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历了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帝国时代10. Y古罗马政治制度对现代西方国家共和政体的影响和意义:⑴古罗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国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⑵古罗马共和政体被认为是一种混合政体⑶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备,对资本主义法权概念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最宝贵的遗产之一11. B帝国时代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⑴土地私有制运动造成的贫贫富极化趋势愈演愈烈,一方面导致贵族和富有者进一步垄断政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参政的经济基础⑵罗马的对外扩张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军队,股役的军人本是各等级的产者和自耕农。
马略改革把征兵制改为募兵制,形成了职业军队⑶共和国晚斯不断发生的奴隶起义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动摇了贵族寡头的统治。
罗马在这种紧急状态下,不得不任命军事统帅为独裁者 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君主制1. S封建君主制的含义: 是对5-17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国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态的一种统称。
它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2. B封建领主占有制: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占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权的大地主占有者占有.3. S封建割据君主制的含义;它出现于9-13世纪,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尚结成封主与附庸的关系,割据一方以对抗国王.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的行政,司法,经济与政治权力不受国王的干预,大领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约规定的义务服从国王.国王与大领主之间的松弛的主从关系是封建割据君主制的核心.4. S等级君子制的含义; 即议会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设立等级代表机构,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 法国的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英国是国王,骑士和市民.5. S专制君主制的含义;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国家的最高权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个人之手,君主的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一国之君. 专制君主制的特点:一是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丧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机构;三是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6. S分封采邑制的含义;7. B墨洛温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点:法兰克王朝的宫相查理马特,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改革,实行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
采邑是连同居住其上的农民一起分封的,农民过去对国家履行的赋役,现在全部转移到采邑主手里。
特点:国王是全国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长;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 8. 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土地分封制的结果:在各个封建领地内,政治统治权力与土地所有权实现高度合一,而整个国家层面上,王权或国家权力则极为分散。
第一在这种政治结构中,没有一个人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第二这使封建领地不仅成为一个经济实体,而且成为一个政治实体9. S领主和附庸臣属关系的含义: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关系为纽带的领主与附庸之间的臣属关系.各个等级依照一定的契约关系享有较大的独立性.10. L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及其作用; 从封建领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中,封建主始终面临着基督教会的强大的政治压力,基督教会凭借上帝的权威威慑和索取封建王权的合作,而王权在与教会合作的同时也依持从封建经济中积累起来的种种优势试图抵御教权对世俗领域的侵夺.这种教权和王权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动是推动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11. B欧洲封建君主制形成过程中教权与王权的冲突:教权与王权的冲突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权的来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权力是谁授予的。
教权至上论认为教会把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务的权力留予自己;君权神授论认为无论是教皇还是国王的权力都来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权和王权都是平等的。
主教授职权之争是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一个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内容是关于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等职务是由皇帝任命还是由教皇任命12. L封建君主制的历史演变过程:p37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等级君子制和专制君主制三种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等级君主制是封建割据君子制与专制群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专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后形式
《爱丽丝漫游奇境记》这本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爱丽丝奇境历》讲述了小姑娘爱丽丝追赶一只揣着怀表说话的,掉进了一个兔子洞,由此坠入了神奇的地下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喝一口水就能缩得如同老鼠大小,吃一块蛋糕又会变成巨人,同一块蘑菇吃右边就变矮,吃其左边则又长高,狗发脾气时便咆哮和摇尾巴,而猫咆哮和摇尾巴却是因为高兴。
在这个世界里,似乎所有吃的东西都有古怪。
她还遇到了一大堆人和动物:渡渡鸟、蜥蜴比尔、柴郡猫、疯帽匠、三月野兔、睡鼠、素甲鱼、鹰头狮、丑陋的公爵夫人。
她在一扇小门后的大花园里遇到了一整副的扑克牌,牌里粗暴的红桃王后、老好人红桃国王和神气活现的红桃杰克(J)等等。
爱丽丝帮助兔子寻找丢失的扇子和手套,她之后还帮三个园丁躲避红王后的迫害,她还在荒诞的法庭上大声抗议国王和王后对好人的诬陷。
在这个奇幻疯狂的世界里,似乎只有爱丽丝是唯一清醒的人,她不断探险,同时又不断追问“我是谁”,在探险的同时不断认识自我,不断成长,终于成长为一个“大”姑娘的时候,猛然惊醒,才发现原来这一切都是自己的一个梦境。
故事大纲:第一章:掉进兔子洞(Down the Rabbit Hole)一天,闷闷不乐的爱丽丝跟姐姐同坐于河畔。
忽见一只古怪的白兔走过──它穿戴打扮,手持怀表,自言自语,行色匆匆。
好奇的爱丽丝跟着它跑,跳进兔子洞里去。
这个洞简直是个深渊,过了很久,爱丽丝终于着地。
她惊觉自己身处奇怪的大厅,四周尽是大大小小的门,而所有门都被上了锁。
她捡到一条门匙,却仅能开启一道小门。
由于这道门实在太小了,她只能望过去,却发现那边有个标致的花园。
她把门匙放在桌上,并在大厅别处找到一瓶写着“饮我”的饮料。
爱丽丝不由分说把它喝完,发现自己缩小了,当能穿过小门,却拿不回桌上的门匙。
慌乱之际,她捡到一件写着“吃我”的蛋糕。
这一次,爱丽丝吃掉它后竟又急速变大,大得连头顶也贴著天花板了。
第二章:泪水之潭(The Pool of Tears)爱丽丝不禁大哭起来,整个门厅尽是泪水。
她不经意地捡起一把扇子,身体竟又变小了,她不得不在自己的泪水中游走。
途中,她遇到一只同在游泳的老鼠。
爱丽丝想要跟它闲聊几句,却总是把她的家猫挂在嘴边,结果当然触怒了视猫为死敌的老鼠。
第三章:无谓的竞赛和长长的故事(The Caucus Race and a Long Tale)泪水冲走了其他动物和雀鸟;一时间,爱丽丝已被一群动物包围。
他们聚集在岸边,讨论如何弄干身体。
老鼠发表了一场有关‘威廉一世’的冗长演说;渡渡鸟则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举行一场无结果的比赛:大家绕圈跑,而没有胜负之分。
爱丽丝听罢,觉得无聊极了,懵懵懂懂的又说起家猫,结果把所有动物都吓跑。
第四章:白兔先生与蜥蝪比尔(The Rabbit Sends a Little Bill)令爱丽丝掉进地底的白兔先生又出现了。
这一回,他在寻找公爵夫人的手套和扇子。
白兔先生命令爱丽丝入屋拿回物品,可是,爱丽丝甫入屋,看到一块饼干,便吃了起来,身体又变大起来了。
吓坏了的白兔先生于是命令园丁蜥蝪比尔从烟囱爬进屋内以寻失物。
此时,屋外已经聚集了一群动物,他们呆呆地看着爱丽丝偌大的手臂,并开始向她猛投卵石。
卵石却化成一件件蛋糕;爱丽丝把它们一一吃下,身体又缩小了。
第五章:毛毛虫的建议(Advice from a Caterpillar)爱丽丝见到一棵蘑菇,上面坐着一条蓝色的毛虫。
他抽著水烟,向爱丽丝探问起来。
爱丽丝回应他,自己正在个性转变期之中,时常心绪不宁,她甚至连一首诗都记不起来。
毛虫离开之前,告诉了她蘑菇的秘密:吃其中一半会使她变高,吃另一半会使她变矮。
于是,她把蘑菇一分为二,果然,吃其中一半使她矮小无比,吃另一半则令她的脖子增长。
她的脑袋直达树丛之中,树上的鸽子甚至误以为她长长的脖子是一条毒蛇。
经过一番努力,爱丽丝终于回复原来的身高。
她蹒跚地走,偶然进入了一个小庄园。
同时,她又利用蘑菇调校最适合的身高。
第六章:小猪与胡椒(Pig and Pepper)鱼先生想把邀请信交予屋内的公爵夫人,于是将事情交托给蛙先生。
爱丽丝观察著这个过程,并跟蛙先生讲了一堆晦涩难懂的话,最后还是让自己走进屋内。
原来公爵夫人的厨子正把碗碟乱扔和煮浓汤,并加入了大量胡椒。
胡椒实在太多了,令爱丽丝、公爵夫人和她的婴儿不停打喷嚏,厨子和咧著嘴笑的柴郡猫却不受影响。
婴儿不禁嚎啕大哭,而一向脾气暴躁的公爵夫人当然对此十分厌恶,最后还把婴儿交给爱丽丝照顾。
爱丽丝抱着婴儿走,不久却惊觉婴儿竟变成了一头猪。
第七章:疯狂下午茶(A Mad Tea Party)柴郡猫在树上出现,向爱丽丝指示往三月兔家的方向。
接着他就消失了,他露齿的笑容却还在那儿,在空中浮现,这令爱丽丝注意到,她见过的猫大抵没有笑脸,却从没见过只有猫的笑容而没有其身。
然后,爱丽丝到三月兔的家里去。
那时三月兔、帽子先生(现多被称为疯帽子)和睡鼠正举行疯狂茶聚,爱丽丝因而成为茶聚的宾客。
在这一章,睡鼠几乎一直处于熟睡的状态;其他人则向爱丽丝讲谜语和轶事。
疯帽子向她透露,由于他受到惩罚,使时间永远停留在下午六时,也就是下午茶时间,所以他们不得不整天都吃茶点。
言谈之间,爱丽丝受到侮辱,又受不了谜题和故事的疲劳轰炸,决定离开。
临走前,她更断言这是她去过最无聊的茶聚。
第八章:女王的槌球场(The Queen's Croquet Ground)爱丽丝离开茶聚,走进了一个花园。
她遇到三个嬉戏玩乐的纸牌仆人,他们正为讨厌白玫瑰的红心王后将树上的白玫瑰涂上红色。
接着,更多纸牌仆人、国王和王后都列队进入了花园,连白兔先生也来了。
爱丽丝会见了国王和王后。
那个王后很难讨好,她说自己平日只要对事物有些微的不满,就会大喊她的口头禅“给我砍掉他的头颅
” 王后邀请(或许有些人会认为那是命令)爱丽丝跟他们一起打槌球,可是,这场比赛很快便沦为一片混乱。
他们把活生生的火烈鸟当作球棍,又把刺猬当作球。
接着,爱丽丝再一次遇上柴郡猫。
红心王后命人砍下柴郡猫的头,刽子手却抱怨他没可能做到,因为他只能看见柴郡猫的头。
由于柴郡猫是属于公爵夫人的,王后只好将公爵夫人从监狱释放,再处理斩首的事。
第九章:假甲鱼的故事(The Mock Turtle's Story)在爱丽丝的要求下,公爵夫人被带到槌球场,她深思著身边所有事物的意义。
红心王后打消了给柴郡猫斩首的念头,并将爱丽丝介绍予鹫头飞狮认识。
鹫头飞狮带爱丽丝去找假甲鱼。
假甲鱼虽然没有什么可悲的事情,却感到极度失落。
他诉说自己曾经在学校做过一只真正的甲鱼。
然而,鹫头飞狮打断了他的话,好让他们能够一起玩游戏。
第十章:龙虾方块舞(Lobster Quadrille)假甲鱼和鹫头飞狮跳起龙虾方块舞,而爱丽丝则背诵“这是龙虾的声音”('Tis the Voice of the Lobster)。
最后假甲鱼替爱丽丝唱了首《甲鱼汤》(Beautiful Soup),此时远处传来了“审判开始”的声音,于是鹫头飞狮带着爱丽丝参加审判。
第十一章:谁偷了馅饼(Who Stole the Tarts?)爱丽丝到了审判的场所,红心骑士(Knave of Hearts)被控偷了红心王后的馅饼。
陪审团由各种动物担任,包括蜥蜴比尔,白兔先生则担任喇叭手。
在审判期间,爱丽丝发现自己愈长愈大,睡鼠(dormouse)说爱丽丝无权以这么快的速度长高,把他挤的喘不过气。
爱丽丝回道睡鼠的控诉荒谬,因为每个人都会长大,而她自己没办法停下这个过程。
同时,疯帽子和公爵夫人的厨师被传唤作证,当这两人的询问结束以后,白兔先生被传唤为下个证人。
第十二章:爱丽丝的证明(Alice's Evidence)爱丽丝被传为证人,当她站起来时因为长太大了而弄倒了陪审员席,国王只得命令审判暂停到陪审员回到席次上。
国王和王后引用第42条规定:身高一英里以上者必须退出法庭,但爱丽丝否认并拒绝离开。
最后,王后和爱丽丝在一阵争吵以后,下令砍掉爱丽丝的头,但爱丽丝并不怕,她认为他们只不过是纸牌。
整副牌此时飞上天,又落到爱丽丝身上,爱丽丝正要挥去这些牌,却发现自己在河边醒来,头还枕在姐姐的腿上,姐姐正挥去爱丽丝脸上的枯叶。
爱丽丝把这个梦告诉姐姐,然后先离去了,姐姐则一边想着爱丽丝的奇怪梦境,一边恍惚的睡着了。
什么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组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选任方式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
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
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接到法院离婚纠纷传票怎么出庭应诉
一、庭前准备应注意的问题庭前准备主要是书记员的工作,并因该工作记入笔录而体现在卷宗中,所以法官应提醒书记员注意以下几点。
1、 笔录中要注明当事人的到庭情况(1)要注意核实当事人是否收到传票。
防止当事人开庭后未到庭或中途退庭后,无法处理案件。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2)查明旁听人员是否有证人,如果有证人不允许旁听。
证人出庭后是否可以旁听的问题,存在争议。
个人观点:仍不允许证人旁听,防止证人第二次作证,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 审判长、审判员出庭前:应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然后向审判长报告:(1)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2)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员)主持开庭。
3、 要注意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简称应该规范统一。
建议:审判人员一律简称“审”,而不要使用“问”或“
”,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其它成员有语言或行为的,可以在“审”后加其姓,以便区别。
原告简称“原”,有代理人的简称“原代”,有两名代理人的可在“原代”后加姓;有多名原告的,应该在“原”后加姓1、2、3;对于被告人的简称原则同上。
二、正式开庭应注意的问题1、宣布开庭的时间: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书记员宣布请审判长主持开庭后,审判长就应宣布开庭。
二是核对当事人后宣布开庭,三是核对当事人并宣布案由后在宣布开庭。
我一般采取第一种观点。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应在宣布开庭后才能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敲法槌的时间:宣布开庭前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宣布休庭后敲(起到提醒注意的作用)3、如何宣布开庭直接说“”现在开庭”即可。
不要说“现在宣布开庭”4、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后要注意询问: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特别是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在明确回答无异议后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这里要特别注意代理人的适格问题。
如代理人的直系亲属是本院法官,不能出庭,如果允许其出庭,导致程序错误,会引发重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宣布案由(1)宣布案由前,对于涉及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要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宣布案由要明确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6、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时,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霍书记员回避的处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申请回避可以口头也可书面,需要理由但不要证据。
此时,应立即宣布休庭,并立即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后停止工作,由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应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陈述阶段(1)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进行答辩。
第三人陈述意见。
有书面诉状的,可以记录为“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其诉讼请求要点,询问其是否变更补充,最后予以固化。
同样宣读答辩状的内容可以“略,详见卷内材料”,也应该简要记录其答辩要点。
(2)起诉和答辩后,法庭如果对基本案情不清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当事人补充陈述(3)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者都认可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或者涉及国家、第三人的权益,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陈述一致或均予认可,足以认定。
并宣告:以上经法庭认定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质证。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或者基本没有争议,且根据当事人陈述即可直接认定全案事实的,经法庭评议确认后,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2、 归纳小结阶段: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调查的重点。
要询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和调查的重点有无异议
有无补充
(1)争议焦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争议的问题。
(2)调查的重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突出法庭调查的基本事实。
如离婚案件一个焦点,三个重点。
3、当庭举证阶段(1)当事人当庭举证时,法庭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进行顺序编号,注明提供时间、是否原件、份数或页数,并签名。
并指示当事人在出示证据要说明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等内容。
(2)要求对方当事人质证时,法庭应当引导质证当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
如不认可,应提出具体的理由,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3)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可组织当事人展开质辩。
质辩至少进行一个轮回。
即在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的基础上,请举证当事人)辩解。
举证当事人辩解后,再请质证当事人)辩驳。
法庭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多轮次的质辩。
在质证中,质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反证的,法庭应当当庭组织举证和质证。
(4)当事人举证,根据案情可以一证一举,也可一组一举,也可全部举证完毕。
(5)法庭也可对证据中的疑点进行向当事人提问,或者释名有关问题。
4、证据的确认阶段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审判人员应该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证据当庭进行确认,并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如:“对****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证实什么事实”;异议成立的应该简要说明理由,并记入笔录,如:“审:因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欠条系复印件,且被告未能提供原件与其进行核对,且无相关证据印证,原告方也未能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如当庭不能确认的,可记录为:“对**证据待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5、证人出庭问题(1)要注意复印证人身份证,并记录证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
(2)证人作证时,先由当事人询问证人,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询问证人,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询问证人。
证人作证完毕后,审判人员应该告知其退出审判庭,在外等候审阅证人证言,不能旁听庭审。
(3)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一般要待证人退庭后进行,不要守着证人让当事人质证。
6、证据的鉴定问题(1)如果对证据需要进行鉴定,有谁申请的问题。
一方出示证据原件,如果另一方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则告知另一方为申请方。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即可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无需理由和证据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7、其他问题(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质证时,应向当事人释明“放弃质证,可能构成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2)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就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3)法庭调查结束前,要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和补充说明的问题。
四、法庭辩论应注意的问题1、法庭辩论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主张,就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展开辩论。
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产生的争议属于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不应作为法庭辩论的范围。
2、法庭辩论前,审判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第一轮辩论时,当事人(代理人)如有书面意见的,可以记录为“宣读代理词(略,详见卷内材料)”,但应该简要记录辩论要点。
对于当事人言辞过急或与本案无关及重复的辩论意见,审判人员应该及时制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发生上述情况,书记员不要记入笔录。
3、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或当事人认为(经审判人员许可)有新的事实需要核实的,应该宣布“法庭辩论暂停,恢复法庭调查”,书记员应该记入笔录。
核实完毕后,应该宣布“法庭调查完毕,恢复法庭辩论”,并记入笔录,避免将调查和辩论混淆。
4、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人员应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确认没有以后,方可作最后陈述,书记员应该将该询问及当事人的回答记入笔录。
五、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应注意的问题1、要求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2、法庭调解 。
可以直接在法庭上进行调解。
但调解难度较大可以休庭进行。
如能达成调解协议,要制作调解笔录,并在笔录上注明“闭庭”。
注意婚姻案件必须存在调解程序,在笔录中有所体现。
3如不能调解的处理。
可宣布: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
进入宣判阶段。
六、宣判工作应注意的问题1、当庭宣判案件:(1)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当庭宣判,但不能仅仅宣布判决的主文,而应该以判词的形式总结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定案的证据)及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的支持与否,并说明认定的理由。
对此书记员应该做详细记录。
审判人员援引法律条文要准确、规范,原则上应该精确到条款项。
”这里应该特别注意,口头判决中的判决主文、事实证据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请求及反驳意见的支持与否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应该和书面判决的内容一致,不能前后矛盾
(2)普通程序。
当庭宣判的,在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
”合议后,审判长宣布:“现在复庭,本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合议后,对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其他注意事项同简易程序。
(3)如果是婚姻案件,还应该附加说明“上诉期届满前,本判决尚未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婚。
”2、定期宣判案件(1)定期宣判的,在最后陈述结束后,由审判人员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确定日期的可以当庭宣布)。
休庭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核对笔录。
现在 休庭。
”注意,这里不能使用“闭庭”,因为庭审活动尚未结束,所以只能是“休庭”。
(2)定期宣判程序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待法官坐定后,书记员再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即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宣告:经过合议庭评议,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现予宣判,宣判内容同上。
(3)定期宣判的,必须制作宣判笔录作为庭审笔录的组成部分。
判决书内容可以省略:“宣读*****(字号)民事判决书,略,详见卷内文书。
”。
3、宣判前后程序(1)宣判结果前(判决如下时),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审判长宣读完毕。
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2)征询意见。
宣判后,审判长依次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
是否上诉(3)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
现在闭庭
然后敲击法槌。
(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请审判人员退庭。
审判人员退庭后,宣布:散庭。
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方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