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简介
李明舜 男,1964年生,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社工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服务中心专家组成员、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市立法咨询专家。
简历 1964年1月生于河北省饶阳县。
1983年7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
1987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0年7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后分配到中华女子学院(原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工作。
在教学岗位上,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在管理岗位上,历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法律系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2004年3月起任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 主要成果 主要研究领域: 妇女人权、妇女法学、婚姻家庭法学等。
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参与了佟柔教授主持的国家“七五”重点课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研究工作。
1990年参加工作后,结合工作的需要,既着手从事婚姻家庭法学、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研究工作,1993年作为副主编出版了《我国刑法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该书以独特的视角和见解,获得了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1995年主编了《女性面临的法律问题》,1997年、1999年分别发表了《妇女法理论研究中的两个问题》、《完善的妇女法与发展中的妇女法学》,首次对妇女法的概念进行系统的理论阐述;2001年主编了《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这也是我国首部专门论述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著作;2003年出版了专著《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该书荣获了全国妇联、全国妇女研究会首届优秀成果专著类三等奖。
2005年主编了《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民法典的制定与结婚、夫妻制度的完善》、《指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等学术论文发表后均被中国人民大学《妇女组织与活动》、《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到目前为止,出版个人专著1部,主编出版了《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等著作9部,作为副主编出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等著作5部,参编出版了《国家赔偿法释论》、《刑事诉讼法学新解》等著作14部,发表学术论文、文章30余篇。
主持、参加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有:国家“七五”重点课题“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1988,参加)、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2001-2003,主持)、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司法调查分项目”(2000-2002,主持)、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理论研究分项目”(2004-2006,主持)、中国——加拿大妇女法培训项目(1999-2002,作为国家级专家参加)、中国——欧盟合作项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完善”(2004-2005,参加)、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家建议稿”(2003-2005,主持)、北京市教改立项目“教学型本科院校运行机制研究”(2005-2007,主持)、教育部课题“女性高等教育研究”(参加)。
参与立法情况: 参与了婚姻法的修改(2000-2001年)、民法典亲属编条文的草拟(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2003-2005年)等国家立法活动。
主要获奖情况: 参加工作以来,曾荣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五届全国妇女报刊好作品二等奖;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第一届优秀成果三等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委会嘉奖;北京市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反对家庭暴力杰出贡献奖。
多次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法律讲堂》、《两岸万事通》、《央视论坛》、《实话实说》、《半边天》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观潮》、人民网《强国论坛》等栏目传播法律知识。
其间,先后到芬兰、加拿大、日本以及我国香港进修、学习和访问。
急
求三八妇女节演讲的串词 文章就是赞美女性和赞美母亲的比较多
尊敬的各位领同志们、姐妹们:春风,百花争艳。
伴融融的春意,满怀着新的与憧憬,我们迎来了“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4周年。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聚会,纪念属于自己的光辉节日 。
在此,我谨代表办事处妇联向在座的妇女姐妹们致以节日的祝贺
向为妇女事业发展不懈努力的各级妇女干部致以亲切的问候
向长期以来关心、重视、支持妇女工作的办事处党工委、行政、人大联工委表示诚挚的感谢
向即将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表示热烈的祝贺
今天这个会是欢庆大会,也是个工作会,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妇女第十次代表大会和省妇女十一大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的工作,表彰先进,部署2014年的工作,组织动员全办广大妇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昆办的经济发展建功立业。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2014年主要工作回顾2014年,我办妇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上级妇联及办事处中心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妇女儿童中心工作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带领全办妇女积极参与五个文明建设,在全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加强妇女组织自身建设全国妇女十大会议精神指导新时期妇女工作的行动指南,为今后妇女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办事处妇联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为使各部门、各基层妇女干部能更好地为广大妇女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开展了各类培训活动,基层妇女干部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升了工作业务水平,整体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高,为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服务优、效率高的妇联干部队伍奠定了基础,树立了新时期妇联干部的新形象。
我办妇联基层组织结构合理,新老结合,组织健全。
村、社区妇代会主任都热心热爱妇女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使昆办的妇女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她们为昆办的妇女工作做出了贡献。
特别是铝南村的孔锡兰和杨金村的陈铁芳两位老妇女工作者,从事妇女工作十多年,一直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在妇女主任的岗位上不计报酬,不图名利,一心一意为妇女们服务。
年轻的妇女主任们也很不错,如红星社区的杨静同志和五里村的曾群辉同志都是2014年才进的村委班子,她们年轻有活力,肯钻业务,勤学好问,很快就进入了角色,适应了工作,努力带领本辖区的妇女们积极投入到昆办的经济建设中来,有效地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
南津路社区的妇女主任贺辉煌同志、新坳村的妇女主任文湘莲同志在妇女工作中能独档一面,工作突出,是优秀的妇女带头人,“三八”红旗手。
二、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不断丰富广大妇女的生活,增强妇联组织的积极性妇女的进步从来都与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紧密相连。
我办广大妇女以特有的聪慧、勤奋、创新、奉献的时代精神,锐意进取,自觉奉献,广泛参与“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为全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天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和五好文明家庭都是全办妇女群体的佼佼者、领头雁,她们用自身的贡献和作为证明,妇女是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新坳村周水立同志家庭积极配合村上的各项工作,村上集资修路她家出资3500元,把艰苦创业,勤俭持家节省下来的辛苦钱用于支持村上的公益事业,在她家的带头作用下,新坳村的村容村貌得以改观。
昆仑桥社区直四牌楼的李桂香同志,她的小儿媳贺香2014年曾经怀孕,身为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员的婆婆李桂香,努力做儿子儿媳的工作,在她的耐心劝说下,贺香最终把四个多月的身孕做了引产,在儿媳引产后李桂香细心的照顾,使儿媳深受感动,没有为引产后悔。
现年59岁的李桂香,打破中国几千年来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理念,坚决支持儿媳响应国家号召,坚决按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办事,这种想法和行为实属难得。
南正街社区的易阳辉家庭、南津路社区的曾时英家庭,湘碱社区的陈江元家庭都能全家和睦相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大力弘扬家庭美德,团结邻里,积极帮助困难群众,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是典型的“五好文明家庭”。
在“三八”期间我办各级妇女组织均举办庆祝活动,召开表彰会、庆祝会、座谈会等。
每年全办各村、社区都要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八十多户,“三.八”红旗手50多名。
南正街社区十多年来连续评选表彰“五好文明家庭”,被评选上的每户家门口都挂一块光荣牌,这样的评选活动使之“五好文明家庭”户达到 总户数的20%,社区文明程度和居民素质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我办妇联积极响应市妇联开展的“巾帼志愿者在行动”活动,成立了一支由十多人组成的“巾帼环保志愿者服务 队”,进一步传承“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中华美德,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妇女。
五月份在步步高前坪,市妇联举行了巾帼志愿者服务队授旗仪式,宣告着我办的志愿者服务队正式成立。
授旗仪式后,我办的服务队热情地奔向涟水河边,进行保护母亲河的义务活动,对涟水河堤进行了清扫。
为保护母亲河奉献了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积极参与上级妇联主办的各项活动,在湘潭市妇联、湘潭市教育局、湘潭市关工委共同举办的湘潭市“为国教子”家庭教育征文活动中,我办中心小学的邓乐颐老师所写的《父母是永不退休的班主任》一文获得优秀奖。
三、努力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关爱妇女健康,充分体现上级部门对妇女儿童的重视和关心。
妇女病普查普治是保障妇女生殖健康的有效措施,我办将农村妇女病普查普治纳入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办事处妇联积极配合市妇联做好全办农村已婚妇女的清查摸底工作,总计我办农村已婚妇女有二千八百多人,为卫生部门的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4年五月下旬昆仑桥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摸底情况对全办已婚妇女免费进行了一次妇女病的检查。
通过对妇女群众妇女病普查普治,普及了妇女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降低了妇女生殖道感染率,降低了宫颈癌,乳腺癌患病率,提高了农村妇女的健康水平。
医卫方面优秀人才、“三.八”红旗手谭福平,1989年毕业于湘潭卫校的她,曾在原湘乡化工厂医务室工作,化工厂改制后,她毅然承担起湘碱社区卫生所的重任,团结依靠原卫生所的下岗职工,努力改善医疗条件,保证了社区卫生所的正常运转,极大地方便了社区居民看病就医。
五年来,她在平凡的岗位上兢兢业业,恪守职业道德,得到了广大居民患者的认可,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树立了榜样。
女性团体安康保险工作我办在全市走在前列,办事处妇联在全办妇女中广泛开展女性系列保险工作,有关女性系列保险的政策和业务很受广大妇女群众的欢迎和拥护,全年共计完成保额两万零捌佰捌拾圆整,圆满完成上级妇联交办的任务。
江岸村的妇女主任李曙辉同志,在村上身兼数职,从无怨言,默默地在自己的岗位上埋首苦干,她深知女性团体安康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抽出一定的时间走村入户,努力宣传,江岸村成为2014年全市第一个完成妇险任务的村,不仅为村上的妇女们保平安,还为2014年全市患妇科癌症的十多个姐妹贡献出了一份爱心。
关爱妇女健康,提高了妇女健康的保障水平,促进了和谐家庭的建设。
四、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突出重点,开创少儿工作的新局面6月1日上午,办事处分管教育领导彭坤南部长带队,组织妇联、关工委、团委、学区、信用社、派出所、三建公司、个私协、昆仑桥工商联分会等有关单位部门组成慰问团,到全办六所小学进行了慰问,共送去慰问金4500元,扶助贫困生14名,共解决学费2800元。
南津路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在“六一”之际,发动党员干部捐款,为社区一名13岁的贫困女孩刘思佳送去了500元的爱心助学款。
这样的活动在办内各单位部门比比皆是。
真正体现了全社会关爱儿童。
注重实效,体现了各级部门对儿童的关爱。
五里村育苗幼儿园园长陈咏梅,艰苦创业,从事幼教工作十多年,在这平凡的岗位上,她以自身良好的品德让爱的种子在幼儿们心中生根发芽,她自己也在这平凡中收获了幸福,收获了成功。
将当时只有两名幼师20余名幼儿发展到现在已具规模的10余名教职工200多名幼儿的幼儿园。
她耐心细致管理,呕心沥血教学,真情永驻服务,昆办农村的幼儿教育事业因她而精彩
五、大力宣传各种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坚持以妇女群众的需求为服务导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
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普及《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线,精心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同时还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巩固学习成果,提高了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积极进行“零家庭暴力村”的深入开展活动,进一步深化家庭文化建设,继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的地位。
江岸村的王良平家庭、红星社区的潘虹家庭、铝南村的刘玉兰家庭、五里村的李桂珍家庭、杨金村的王谷英家庭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为昆办的和谐家庭建设作出了榜样。
积极发动广大妇女订阅《今日女报》,让求知若渴的广大农村妇女们从报刊中汲取新的血液,增长新的见识,提高了她们的文化、技术、思想、政治素质,2014年订阅《今日女报》80多份,多年来都超额完成了上级妇联分配的任务。
六、以“双学双比”为动力,以帮助农村妇女增收为重点,提高广大妇女致富的能力和本领。
以基层妇联为依托,搞好新农村建设的有关宣传和学习,提高广大妇女群众对新农村的认识,激发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发挥半边天的作用,推进我办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铝南村谌水兰同志,抢抓发展机遇,在湘乡市区创建了生意红火的华泰大酒店,安排村民就业,带动村民致富奔小康,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她是昆办首当其冲的致富带头人,“三.八”红旗手。
拥有亿兰珠宝和张万福珠宝两家店的南正街社区黄亿兰,她感慨国家好的政策使她致富,她怀一颗感恩之心真情回报社会,她说:是该为这社会做点什么的时候了。
于是,她这几年来连续参加了由振兴连锁超市举办的捐物拍卖救助贫困学生的活动;于是,她参加了昆仑桥工商联牵头组织的救助贫困生的活动;也于是,她参加了由服饰市场管理所牵头组织的为四川大地震灾民捐款捐物的活动,她说:她将会对祖国作出更多的贡献,会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本次大会表彰的还有谭玲玲同志、杨雨春同志、曹建同志,她们都热心公益、积极投身于和谐昆办的建设,成绩突出,是当之无愧的三八红旗手。
第二个方面,2014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湖南省十一次妇女代表大会精神。
张春贤书记在妇代会上对全省妇女提出了四个要求,对我们妇女寄予了极大厚望,我办妇女将以此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
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把着眼点放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谋求发展上,让实践充分证明,我办妇女成为全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真正的“半边天”,办事处妇联成为办事处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坚固桥梁和纽带,真正推动我办妇女儿童事业再上新台阶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巾帼创业”行动。
紧紧围绕增加农村妇女收入这个主题,深化“双学双比”,因地制宜组织各种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巾帼创业”活动, 培养高素质妇女劳动者和创新型妇女人才,努力满足妇女对提高科技致富能力、提供增收致富项目的迫切需求。
激励广大妇女强化自主创新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投身自主创新实践,为加快我办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三、引领妇女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和谐家庭建设。
以社会主义和新价值体系为根本的和谐文化,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
争创“省级文明城市”,大力配合市妇联的“巾帼文明行动”, “三.八”节期间,将积极配合市妇联组织巾帼志愿者开展“五车下乡”活动,推动城乡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积极推进和谐家庭创建工作,以家庭和谐促社会和谐。
深化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使和谐家庭建设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昆办结合起来,促进家庭关系和谐融洽、家庭环境整洁舒适、家庭生活科学健康、家庭成员全面发展。
四、抓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积极创建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办事处妇联将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切实深入开展“巾帼维权”行动,切实帮助妇女儿童中的弱势群体解决最直接、最需要、最现实的问题,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继续为关爱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健康保障水平而努力,开展女性系列保险工作。
“六.一”国际儿童节我办妇联将开展慰问活动,为留守儿童、春蕾女童办实事、办好事,推动全社会关心贫困儿童的成长。
积极配合市里做好农村已婚妇女妇科病普查普治的工作和免费婚检工作。
继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向广大妇女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动员办事处范围内妇女订阅《今日女报》,扩大她们的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全办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积极进行“零家庭暴力村”的深入开展活动。
从而使维权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自身建设。
2014年为湘乡市妇女素质提升年,我办将坚决响应省十一次妇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妇联的各项工作,积极促进“巾帼成才”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各项活动,参加各类培训。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扩大工作覆盖面,坚持“党建带动妇建,妇建服务党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把妇女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构建与党的群众工作规律相符合,与社会事业进程相协调,与妇女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化妇女工作体系,促进我办妇女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天高路远任驰骋,东风正劲再扬帆。
希望受到表彰的家庭和个人把荣誉作为起点,不断努力,开拓创新,再接再厉。
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让我们敞开胸怀,迎接新一轮的机遇和挑战,让我们团结一心肩负起历史的重任,勇往直前,共同创造昆办更加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昆仑桥办事处妇联
政府有发布对工人进行普法的文件吗
企业法制宣稿 大力开展企业普法和依法治把企业的各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对于改进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下,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对企业来说更为重要和紧迫。
开展法制教育,加强学法用法能力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需要。
企业法制化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经营中,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诉讼仲裁等均应当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依法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避免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这些都需要加强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以提高企业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水平。
下面我讲关于企业治理的常用法规向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在宣传党对企业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政策的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学习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末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
熟悉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
(2)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企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
这些法律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力保护,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重要法律武器。
(3)关于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商标法、担保法和税法等。
这些法律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信访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全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基本保证,广大干部群众应重视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
2.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同其他公民一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3.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没有国家的统一,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没有基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有和平的环境,这要求每个公民要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当作自己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每个公民都应当增强依法纳税观念,自觉主动地履行纳税的义务,任何偷税漏税的做法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凡是已婚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
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对外承担债务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5.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进行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3)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6.外资企业的职工是否有权建立工会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7.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8.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行为。
包括: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即指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即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即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即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和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即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是指增加购买者的义务、加重购买者的责任,或者剥夺、限制购买者的应有的权利。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以欺诈手段进行有奖销售或者以不正当的巨额抽奖刺激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推销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10)诋毁商誉行为,即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11)串通、勾结投标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恶意串通,采取联合行动限制竞争。
其主要形式有:第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或者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第二,围标行为,即众多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事先相互协商确定出最低报价或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并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
9.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提高产品质量上的责任包括: (1)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生产者、销售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质量标志等;二是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三是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0.国家对经营者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什么是保证
国家对能否作保证人有何限制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12、国家对中小企业在哪些方面予以创业扶持
根据中小企业法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在下列方面予以创业扶持:(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2)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2)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3)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4)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5)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
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6)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13.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
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
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1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5.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通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举解决了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保护了弱者的平等权利。
那么,公民如何才能依法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呢
(1)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据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①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帮助,但又确因经济困难(以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标准来衡量),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②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老年人、其他残疾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④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2)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民事案件。
申请援助的范围主要包括: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请求发给怃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公民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中国;民事、行政诉讼中国;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国;公证证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3)申办法律援助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注意递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援助的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材料的,可以请求工作人员予以配合填写、记录。
对于一般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受授人,由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受授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将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对于人民法院发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中国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提供服务
六一手抄报内容
六一手抄报内容:六介六一国童节(International Children's Day),又称儿童节,是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为了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的节日。
1925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儿童福利的国际会议上,国际儿童幸福促进会首次提出了“儿童节”的概念,号召各国设立自己的儿童纪念日。
该倡议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赞同。
大多数国家通常定为每年的6月1日,所以通常称六一儿童节为国际儿童节。
各国习俗:韩国韩国的儿童节于1923年,从“男孩节”演变过来的。
也是韩国的公众假日,每年的5月5日。
这一天,孩子们可以尽情享受欢乐,父母要给孩子准备他们 最想要的礼物。
很多孩子也会在这天穿上韩服,体验传统的韩国文化。
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将每年的7月4日定为儿童节。
在这个节日里,全国的学校都要举行各种生动活泼的庆祝活动,儿童们还常常戴上各式各样的假面具,扮成小丑的样子在街头玩耍,十分开心。
巴西巴西的儿童节在8月15日,这一天正好也是巴西的“全国防疫日”。
所以,每到这个日子,各地的医生们都要为孩子们看病,还要给5岁以下的儿童注射预防小儿麻痹症的疫苗,表明政府十分关心儿童的健康。
另外,巴西的“圣母显灵日”10月12日也往往作为儿童节,有一些庆祝活动。
六一祝福语:最真诚祝福语在我的生活中,有许多人给予我知识,让我的心灵充满智慧的源泉;有许多人给予我快乐,让我在健康中成长。
在此,我衷心的祝福我身边的所有人天天开心,万事顺利
充满欢乐的“六一”终于来临了,这是属于我们的节日。
祝全世界的儿童健康成长,快乐地度过每一天
最个性祝福语“六一”
呵呵,这可是个好节日,有心事的朋友们,忘掉烦恼吧
让今天只有透明的欢乐,让今天只有“甜”的愉悦
来吧,朋友,祝福“六一”,相聚“六一”
一年有365天,有一百天是双休日,还有100天是节假日,除去816小时你在吃饭,再减去3120小时你在午休、晚休。
休假日和吃饭睡觉也许你很开心,但是你千万千万别告诉我,在剩下的一天——六一儿童节你会闷闷不乐。
朋友,动起来吧,Let’s go
我的街拍作品想参赛 有几张负面内容的 关于授权还有肖像权的问题业内是怎么解决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
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内容解读: 去年11月,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并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说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又向前推进一步。
国务院总理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刻不容缓。
在当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
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
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曾建议,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
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
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
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
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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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元”有始之意,“旦”指天明的时间,也通指白天。
元旦,便是一年开始的第一天。
我国历代元旦的月日并不一致。
夏代在正月初一,商代在十二月初一,周代在十一月初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又以十月初一日为元旦,自此历代相沿未改(《史记》)。
汉武帝太初元年时,司马迁创立了“太初历”,这才又以正月初一为元旦,和夏代规定一样,所以又称“夏历”,一直沿用到辛亥革命。
中华民国建立,孙中山为了“行夏正,所以顺农时;从西历,所以便统计”,定正月初一(元旦)为春节,而以西历(公历)1月1日为新年。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使用“公元纪年法”,将农历正月初一称“春节”,将公历1月1日定为“元旦”。
世界湿地日 每年的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World Wetland Day),这是国际湿地组织于1996年3月确定的,从1997年开始,在这一天,世界各国都举行不同形式的活动来宣传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1971年2月2日,历时8年之久,一个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球湿地的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简称《湿地公约》)在伊朗拉姆萨尔签署。
为了纪念这一创举,并提高公众的湿地意识,1996年《湿地公约》常委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
情人节 情人节,又称“圣瓦伦丁节”。
起源于古代罗马,于每年2月14日举行,现已成为欧美各国青年人喜爱的节日。
关于“圣瓦伦丁节”名称的来源,是纪念一位叫瓦伦丁的基督教殉难者,他用反抗罗马统治者对基督教徒的迫害,被捕入狱,并在公元270年2月14日被处死刑,行刑前,瓦伦丁曾给典狱长的女儿写了一封信,表明了自己光明磊落的心迹和对她的一片情怀。
自此以后,基督教便把2月14日定为“情人节”。
国际劳动妇女节 1903年3月8日,美国芝加哥市的女工为了反对资产阶级压迫、剥削、和歧视,争取自由平等,举行了大罢工和示威游行。
这一斗争得到了美国广大劳动妇女的支持和热烈响应。
1910年,一些国家的先进妇女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第二次国际社会主义者妇女代表大会。
大会根据主持会议的德国社会主义革命家蔡特金的建议,为了加强世界劳动妇女的团结和支持妇女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规定每年的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
联合国从1975年国际妇女开始庆祝国际妇女节,从此三八节就成为全世界劳动妇女为争取和平、争取妇女儿童的权利、争取妇女解放而斗争的伟大节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于1906年出现在美国纽约。
1936年,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联盟。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
现在,它的成员已经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也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
为使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一致的目标,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消费领域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
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 1966年11月9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把每年3月21日定为“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
这是为了纪念1960年3月21日南非沙佩维尔惨案、反对种族歧视而确定的。
1960年3月21日,南非德兰士瓦省沙佩维尔镇的非洲人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反对南非当局推行种族歧视的《通行证法》。
通行证法是南非当局颁布的几百项有关种族歧视的法令之一,规定年满16岁以上的非白人必须随身携带通行证,证件不全者随时会遭到逮捕。
游行群众遭到南非当局的野蛮镇压,有70多人被枪杀,240多人被打伤,造成了震惊世界的惨案。
世界睡眠日 睡眠占据着我们生命的三分之一。
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4个国家15个基地两万余名在基层医疗就诊的病人进行调查,发现有27%的人有睡眠问题。
失眠症对生活质量的负面影响很大,但相当多的病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诊断和治疗。
据中国睡眠研究会2003年对全国4万份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高达38.2%的中国城市居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眠症状。
为了引起人们对睡眠重要性和睡眠质量的关注,国际精神卫生和神经科学基金会发起了一项全球睡眠和健康计划,将每年的3月21日定为“世界睡眠日”。
中国睡眠研究会自2003年将其正式引入中国。
世界水日 每年的3月22日是联合国确定的“世界水日” 。
一切社会和经济活动都极大地依赖淡水的供应量和质量,但人们并未普遍认识到水资源开发对提高经济生产力、改善社会福利所起的作用;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将陷入缺水的困境,经济发展将受到限制;推动水的保护和持续性管理需要地方一级、全国一级、地区间、国际间的公众意识。
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通过了193号决议,并确定自1993年起,将每年的3月22日定为世界水日,旨在推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同时,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开发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世界气象日 每年的3月23日是“世界气象日”,由世界气象组织于1960年6月确定。
气象是指大气的状态和现象,如冷、热、干、湿、风、云、雨、雪等。
为了加强国际间的气象研究与合作,更好地把气象观测结果应用于人类的各项实践活动,1878年国际气象组织在维也纳成立,该组织1947年9月召开气象局长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世界气象组织公约》,公约于1950年3月23日正式生效,国际气象组织由此改名为世界气象组织,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960年6月,世界气象组织通过决议,从1961年起将公约生效日,即3月23日定为“世界气象日”。
世界气象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在这一天以多种方式举行庆祝活动,宣传气象学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并且每年气象日都选定一个主题,号召各成员国以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主题的选择基本上围绕气象工作的内容、主要科研项目以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开展世界气象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让各国人民了解和支持世界气象组织的活动,唤起人们对气象工作的重视和热爱,推广气象学在航空、航海、水利、农业和人类其他活动方面的应用。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每年的3月24日是“世界防治结核病日”。
结核病是一种在医学上被称为结核杆菌的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其中最常见的是肺结核病。
结核病曾一度令医学界束手无策,直到1882年3月24日,德国科学家罗伯特·科赫宣布人类发现了结核杆菌,才给在世界范围内控制结核病带来了希望。
为了纪念这一伟大发现,同时也为引起公众对结核病问题的关注,1982年,在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国际预防结核病和肺部疾病联盟共同倡议下,把每年3月24日定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以提醒公众加深对结核病的认识,使之能够得到及时诊断和有效治疗。
国际愚人节 每年4月1日,是西方也是美国的民间传统节日——愚人节。
愚人节起源于法国。
1564年,法国首先采用新改革的纪年法——格里历(即目前通用的阳历),以1月1日为一年之始。
但一些因循守旧的人反对这种改革,依然按照旧历固执地在4月1日这一天送礼品,庆祝新年。
主张改革的人对这些守旧者的做法大加嘲弄。
聪明滑稽的人在4月1日就给他们送假礼品,邀请他们参加假招待会。
并把上当受骗的保守分子称为“四月傻瓜”或“上钩的鱼”。
从此人们在4月1日便互相愚弄,成为法国流行的风俗。
18世纪初,愚人节习俗传到英国,接着又被英国的早期移民带到了美国。
清明节 “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丁,为清明,时万物皆洁齐而清明,盖时当气清景明,万物皆显,因此得名。
”在一年二十四节气当中,民间特别重视四月五日清明节。
清明祭祀坟墓的俗例,自汉相沿承袭。
以后,普及民间,历二千年而不衰。
这一天,家家户户的孝子贤孙都要到郊外去祭祀祖坟,为墓地锄草,替坟墓加土,好好清扫修整一番。
近世,孝子贤孙对于清明扫墓,已未必一定遵守于清明节这一日。
有的会在节日以前数天拜祭,也有的会在节日若干日子奉祀,只不过笼统地说是清明上坟拜祭罢了。
世界卫生日 1946年7月22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大会,60多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组织法》于1948年4月7日生效。
为纪念《组织法》通过日,1948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世界卫生组织,并决定将每年的7月22日作为“世界卫生日”,倡议各国举行各种纪念活动。
次年,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考虑到每年7月份大部分国家的学校已放暑假,无法参加这一庆祝活动,便规定从1950年起将4月7日作为全球性的“世界卫生日”。
确定世界卫生日的宗旨是希望引起世界各国对卫生问题的重视,并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世界卫生日期间,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都举行庆祝活动,推广和普及有关健康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世界地球日 每年的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
世界地球日活动起源于美国。
1969年,美国民主党参议员盖洛德·尼尔森提议,在全国各大学校园内举办环保问题讲演会,并将次年的4月22日作为“地球日”。
当时25岁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学生丹尼斯·海斯很快就将尼尔森的提议变成了一个在全美各地展开大规模社区性活动的具体构想,并得到很多青年学生的普遍支持。
1970年4月22日,美国首次举行了声势浩大的“地球日”活动,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规模宏大的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
作为人类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地球日”活动推动了多个国家环境法规的建立。
1990年4月22日,全世界140多个国家、2亿多人同时在各地举行多种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这项活动得到了联合国的首肯。
从此“地球日”成为“世界地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各国法律所赋予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受难节 受难节是纪念耶稣受难的节日。
《新约全书》记载,耶稣被罗马统治者钉死在耶路撒冷的十字架上。
教会称这一天在犹太教安息日的前一天,规定复活节前的星期五为受难节。
复活节 复活节是基督教纪念耶稣复活的节日。
传说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死后第三天复活升天。
每年在教堂庆祝的复活节指的是春分月圆后的第一个星期日,如果月圆那天刚好是星期天,复活节则推迟一星期。
因而复活节可能在从3月22日到4月25日之间的任何一天。
复活节是最古老最有意义的基督教节日。
因为它庆祝的是基督的复活,世界各地的基督徒都要庆祝这一节日。
复活节庆祝活动从四旬斋开始。
四旬斋从圣灰星期三到复活节刚好四十天,是自我反省、悔过的日子。
世界儿童日 1986年,土耳其9岁的女学生丰达·卡拉戈兹莱和另一位同学给世界儿童写信说:“我们希望在社区内人人平等相待,我们希望生活在和平的世界中。
我们虽然是孩子,也能够改善这个世界。
”这封信被送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又送到联合国代表们的手中,引起强烈反响。
同年4月27日被定为“世界儿童日”,同时,丰达·卡拉戈兹莱亦成为该组织的名誉主席。
此后,每年4月的第四个星期日,全世界的儿童代表来到纽约联合国总部,表达他们对更加美好的世界的愿望,讲述他们为自己社区所作的贡献。
国际劳动节 五一国际劳动节亦称“五一节”,在每年的五月一日。
它是全世界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共同节日。
五一国际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城的工人大罢工。
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
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第二国际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
这一决定立即得到世界各国工人的积极响应。
1890年5月1日,欧美各国的工人阶级率先走向街头,举行盛大的示威游行与集会,争取合法权益。
从此,每逢这一天世界各国的劳动人民都要集会、游行,以示庆祝。
中国青年节 1919年5月4日,北京的青年学生为了抗议帝国主义国家在巴黎和会上支持日本对我国的侵略行动,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最后发展成为全国人民参加的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
“五四”运动表现了中国人民保卫民族独立与争取民主自由的坚强意志,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
1949年政务院正式宣布5月4日为中国青年节。
世界红十字日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痛苦,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首先倡议每年举行为期3天的“红十字休战日”活动。
1921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10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向各国红十字会推荐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
第11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建议在全世界范围内规定一天为红十字日。
1030年第14届国际红十字大会设立了由捷克、比利时和红十字会协会共同指派的委员会,实地考察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红十字休战日的组织工作和实践经验。
1948年红十字会协会召开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正式建议,今后各国红十字会尽量选择5月8日亨利·杜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创建人)的生日作为世界红十字日。
同年协会第20次理事会会议批准了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正式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
此后每年的这一天,协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进行一系列纪念活动,各国红十字会也根据本国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
世界哮喘日 世界哮喘日是由世界卫生组织推出的一个纪念活动,其目的是让人们加强对哮喘病现状的了解,增强患者及公众对该疾病的防治和管理。
1998年1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在西班牙巴塞罗那召开世界哮喘会议。
欧洲呼吸学会(ERS)等机构代表世界卫生组织举办了主题为“帮助我们的儿童呼吸”的第一个世界哮喘日。
世界哮喘会议还决定,自2000年起,将在每年5月第二周的周二举行世界哮喘日纪念活动,其宗旨是使人们意识到哮喘是一个全球性的健康问题,宣传已经取得的科技进步,并促使公众和有关当局参与实施有效的管理方法。
国际护士节 1854年至1856年间,英法联军与沙俄发生激战。
在英国一家医院任护士主任的南丁格尔,带领38名护士奔赴前线,参加护理伤病员的工作。
因当时医疗管理混乱,护理质量很差,伤病员死亡率高达50%。
于是,南丁格尔就潜心改善病室的卫生条件,并加强护理,增加营养。
半年之后,伤病员死亡率下降到2.2%。
这一事迹传遍全欧。
1860年,她在英国伦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正规护士学校。
她的护士工作专著,成了医院管理、护士教育的基础教材。
鉴于南丁格尔推动了世界各地护理工作和护士教育的发展,因此被誉为近代护理创始人。
南丁格尔1910年逝世后,国际护士理事会把她的生日5月12日定为“国际护士节”。
“5.12”国际护士节是为纪念国际医务护理创始人南丁格尔而设定的纪念日。
举行纪念活动,目的在于激励广大护士纪承和发扬护理事业的光荣传统、以“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病人、搞好治病救人工作。
母亲节 母亲节起源于希腊,古希腊人在这一天向希腊神话中的众神之母赫拉致敬。
在17世纪中叶,母亲节流传到英国,英国人把封斋期的第四个星期天作为母亲节。
在这一天里,出门在外的年青人将回到家中,给他们的母亲带上一些小礼物。
现代意义上的母亲节起源于美国,由 Amanm、Jarvis(1864-1948)发起,她终身未婚,一直陪伴在她母亲身边。
于1905年世纪,在母亲去世时,Amanm悲痛欲绝。
两年后(1907年),Amanm 和她的朋友开始写信给有影响的部长、商人、议员来寻求支持,以便让母亲节成为一个法定的节日。
Amanm 认为子女经常忽视了对母亲的感情,她希望母亲节能够让人多想一想母亲为家庭所付出的一切。
第一个母亲节于1908年5月10日在西弗吉尼亚和宾夕法尼亚州举行,在这次节日里,康乃磬被选中为献给母亲的花,并以此流传下来。
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份议案,将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天作为法定的母亲节。
母亲节从此流传开来
国际家庭日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世界家庭数目急增;家庭规模日趋缩小;离婚率普遍上升;人口老化问题日益严重;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在发生变化。
这些家庭问题给社会带来巨大冲击,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1993年2月,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作出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为“国际家庭日”。
设立“国际家庭日”旨在改善家庭的地位和条件,加强在保护和援助家庭方面的国际合作。
世界电信日 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
电信是指利用电报、电话、传真、无线电设备和互联网络等手段传递信息的通讯方式。
1844年电报正式用于公众通信。
为了使电报发挥更大的作用,欧洲一些国家先后成立了“德奥电报联盟”和“西欧电报联盟”。
1865年3月上述两组织合并成“国际电报联盟”。
同年5月17日,法国、德国、俄国、意大利、奥地利等20多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署了《国际电报公约》,并宣告国际电报联盟正式成立。
随着电话和无线电的广泛应用,国际电报联盟于1932年改名为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的宗旨是:扩大和促进国际间电信技术的合作;促进电信事业的普及;协调各国的电信政策。
为了纪念国际电信联盟的建立,强调电信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国际电信联盟在1968年第23届行政理事会上,决定将该组织的成立日——5月17日定为“世界电信日”,并要求各会员国从1969年起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所确定的电信日主题开展纪念活动,宣传电信的重要性,普及电信科学技术,培养年轻一代对电信的兴趣。
1969年5月17日,国际电信联盟第二十四届行政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将5月17日定为“世界电信日”,并要求各会员国从1969年起,在每年5月17日开展纪念动。
1973年国际电信联盟再次通过决议,要求各会员国继续开展各种纪念活动,活动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国际博物馆日 5月18日是“国际博物馆日”。
“博物馆”一词,源于希腊文“缪斯庵”,原意为“祭祀缪斯的地方”。
缪斯是希腊神话中掌管科学与艺术的九位神女的通称,她们分别掌管着历史、天文、史诗、情诗、抒情诗、悲剧、喜剧、圣歌和舞蹈,代表着当时希腊人文活动的全部。
197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法国召开大会,针对当今世界的发展,探讨了博物馆的文化教育功能与人类未来的关系。
197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促进全球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吸引全社会公众对博物馆事业的了解、参与和关注,国际博物馆协会从1977年开始,将每年的5月18日定为国际博物馆日,并每年为国际博物馆日确定活动主题。
世界无烟日 烟草是生长在南美洲的一种野生植物,最初印第安人将烟叶口嚼或做成卷烟吸吮。
烟草在全球盛行了200多年,直到20世纪,人类才开始认识到烟草对人类的危害。
1977年,美国癌肿协会首先提出了控制吸烟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无烟日。
这天,在美国全国范围内进行“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劝阻吸烟者在当天不吸烟,商店停售烟草制品一天。
美国把每年11月第3周的星期四定为本国的无烟日。
以后,英国、马来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制定了无烟日。
1987年11月,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世界无烟日”,并于1988年开始执行。
但因4月7日是世界卫生组织成立的纪念日,每年的这一天,世界卫生组织都要提出一项保健要求的主题。
为了不干扰其卫生主题的提出,世界卫生组织决定从1989年起将每年的5月31日定为世界无烟日,中国也将该日作为中国的无烟日。
国际儿童节 1925年8月,世界54个国家的代表,聚集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儿童幸福国际大会”,发表了爱护儿童、保障儿童福利的宣言。
关心儿童的各国代表,对于救济贫苦的儿童、避免让儿童从事危险的工作,以及怎样养育儿童等问题,纷纷提出建议。
大会结束后,各国政府先后订立儿童节。
1942年6月,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
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正式决定每年6月1日为全世界少年儿童的节日,即“国际儿童节”。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规定6月1日为新中国的儿童节,同时宣布废除旧中国国民党政府1931年起实行的4月4日为儿童节的规定。
世界环境日 20世纪5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
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了首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及保护全球环境的“行动计划”,规定了人类对全球环境的权利与义务的共同原则。
同年10月,第27届联大根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建议,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并正式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从1974年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每年都根据当年的世界主要环境问题及热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世界环境日的主题。
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 1994年12月,第49届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大第二委员会(经济和财政)的建议,决定从1995年起把每年的6月17日定为“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旨在进一步提高世界各国人民对防治荒漠化重要性的认识,唤起人们防治荒漠化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世界难民日 难民形成的历史由来已久。
为保证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地位,联合国1951年召开难民和无国籍人地位全权代表会议,并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非洲统一组织于1969年起草了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公约,1974年6月20日非统成员国通过生效,并把这一天确定为“非洲难民日”。
非洲庇护了人数最多的难民,为了表示对非洲的感谢并引起国际社会对难民问题更广泛的关注,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6月20日定为“世界难民日”。
国际奥林匹克日 1894年6月23日,国际奥委会 在巴黎正式成立,为了纪念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国际奥委会于1948年起将每年的6月23日定为国际奥林匹克日。
当年6月23日举行了首次奥林匹克日活动,参加的国家有葡萄牙、希腊、奥地利、加拿大、瑞士、英国、乌拉圭、委内瑞拉和比利时。
此后, 在每年的6月17日至24日之间, 各个国家或地区奥委会都要组织各种庆祝活动。
国际禁毒日 每年的6月26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禁毒日。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吸毒在全世界日趋泛滥,毒品走私日益严重。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的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
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
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抵御毒品的危害。
同年12月,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把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即“国际禁毒日”)。
联合国宪章日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父亲节 第一个提出建议确定父亲节的是华盛顿的布鲁斯·多德夫人。
多德夫人的母亲早亡,其父独自一人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重任,把他们全部培养成人。
1909年,多德夫人感念父亲养育之恩,准备为他举行庆祝活动,同时,想到所有的父亲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于是给当地一家教士协会写信,建议把6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定为父亲节。
该协会将建议提交会员讨论,获得了通过。
1910年6月,人们便在此庆祝了第一个父亲节。
当时,凡是父亲已故的人都佩戴一朵白玫瑰,父亲在世的人则佩戴红玫瑰。
这种习俗一直流传至今。
但是开始时父亲节的日期各不相同,而且有的地方用蒲公英作为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