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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活动主持词

时间:2015-01-21 23:01

十七届四中全会四大考验是什么?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因此,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

  当前,正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个时代节点。

今后我们的发展道路又将如何?这些都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近两年国际经济环境的动荡,更是对我们党的执政应变能力的挑战。

而与这些节点相对应的正是对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对改革开放进程的考验、对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考验和对外部环境应变的考验。

全会提出的四大“考验”,警醒全党居安思危,其根本着眼点在于努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村民代表怎么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编辑本段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编辑本段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编辑本段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家都来谈谈,教师党员都做了些什么好事,说得多的加分。

最重要的一点是为国家培养接班人,例如国家主席,总理等.二是培养党员忠于祖国为祖国服务.......

黄埔军校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有哪些成功经验

基本经验分析: 1) 套完整的思治教育组织和严密章制度是中共在黄埔 军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

在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机构方面,中共在黄埔军校有一整套完整的设置安排。

黄埔军校本部设置了党代表和政治部,配备了相当数量的专职政工人员。

政治部编制达70多人,聘定专任政治教官10余人,临时政治教官10余人,部内设置秘书、指导、编撰三股,分别由聂荣臻、杨其纲、王逸常负责,对内负责政治训练,指导党务活动;对外负责宣传和组织民众,推动国民革命。

在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及其显著成效的情况下,又特设培养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的“政治科”,也主要由共产党员主持,军政并重。

此外,中国共产党也在黄埔军校设置了党的组织,相继称为“黄埔直属支部”、“黄埔特别支队”和“黄埔党团”,统一领导学生的党支部和教官党小组,以代理政治部主任熊雄为书记,恽代英、杨其纲、安体诚等为干事,日常工作由鲁易和聂荣臻负责。

一整套完整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机构的设立,为黄埔军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在规章制度方面,中共在黄埔军校制定颁布了严密而健全的规章制度—思想政治教育纲领、《国民军联军政治工作大纲》、《官长政治教育计划》、《政治部服务细则》。

如对于政治部适用的《政治部服务细则》,包括总则、权责等共计134条,共计9000余字,全面而具体地对政治部的工作作出规定。

这些严密而健全的规章制度,使军校内部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章可循,有力地保证了军校的革命性,以及军校政治教育的顺利开展。

2) 紧握时代脉搏,培养反帝反封建革命军队,挽救民族于危亡,是军队政 治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

孙中山创立黄埔军校,以“建立革命军,以挽救国家危亡”为口号和目标,希望建立不同于中国以往的旧军校,强调军事与政治并重,以培养深明革命道理、具有革命精神的革命军。

为此,中共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注重紧握时代脉搏,确立起了培养反帝反封建革命军队,挽救民族于危亡的教育目标,以培养学生的爱国、革命思想,振奋革命精神,提高为实现国民革命的目标而英勇奋斗的自觉性,增强部队作战能力为主旨。

1926年7月,周恩来在总政治部举办的政治训练班作题为《国民革命军及军事政治工作》的报告,指出“军队中为什么要进行政治工作„„是使军阀军队渐渐觉悟,革命军队确实具有革命观念”,由于“革命军是建设的,军阀军队是破坏的,所以,我们革命军不是消灭敌军、扩张自己的军队,我们是为主义为党国而奋斗的。

”他要求:一要使国民革命军革命化,通过政治工作把经济不安的民众收集在自己的旗帜下,明了帝国主义和军阀的罪恶,确立革命观念;二要使官兵的思想统一化、系统化,通过政治工作使官兵明了党的理论、主义和政策,了解自身生活的环境,从而觉悟起来;三是使官兵的作风纪律化、统一化,通过政治工作使官兵明了纪律是“革命最重要的一个因素”,要对官兵作出各种纪律规定,即使是宣传标语和口号也要按政治部的规定统一起来。

利用“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亲爱精诚,和衷共济”等标语口号向广大黄埔学子灌输先进反帝反封、挽救民族危亡的观念。

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以爱国革命、团结合作、用于牺牲为主要特征的“黄埔精神”。

成为黄埔人在建校、建军和参加革命战争的过程中中共共同打造出来的“品牌”,是黄埔军人克敌制胜的法宝。

3) 根据教育对象的层次性特点,因材施教,有助于提升教育效果。

黄埔军校的政治教育根据对象不同内容和要求也有差别。

当时黄埔军校的 政治教育根据对象分为学生队、高级班、入伍生及学生军和军士教导四种。

四种对象的政治课程都不同。

如学生队的政治课程重在使学生了解三民主义及国民党方针政策,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以培养学生对革命尽职尽忠的精神为目的。

相比之下,高级班的政治课程增加了20种,以便担任革命军中较重要或专门的政治工作。

另外,军校还办了一些针对特定对象的教育培训,如培养和选拔党代表的政治训练班和对全校长官进行军长教育。

根据不同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黄埔军校的政治教育内容在既定范围内作深浅难易、专门普通的调整,因材施教,有利于提高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为黄埔军校培养有志、有才之士做出了切实有效的贡献。

4) 以最基本的革命理论和革命知识教育为内容,对不同党派和不同学派 的思想理论实行兼容并包,体现了统一战线的特色。

虽然国共两党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但这一差异并没有造成到黄埔军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分歧。

军校训令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书籍,本校学生皆可阅读”。

把三民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

在军校内开展三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史、社会主义、军队政治工作等二十多门讲授课程,并确定了各门课程的内容提要,以明确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任务。

另外,在学员的招收上,由于在前期采取推荐介绍入学的方式,使得进入军校学习的学员和工作人员既有来自国民党一党,也有来自共产党一党和众多暂未加入党派的青年,风云际会。

使得黄埔岛成为国共两党近距离接触,共同参与建校建军的重要基地,有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特色。

5) 政工人员要确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对官兵起表率作用。

1926年9月,恽代英在军校作题为《军队中政治工作的方法》的演讲,指出“政治工作是重要的,但绝对不是唯一的重要”,也“不要夸大政治工作的地位,政治工作要与其他工作有很好的联系”,要“使人了解政治工作人员是帮助他们的,不是害他们的。

政治工作做好了,其他的工作都可以得到好处,这样才可以使人家亦看重政治工作。

”1926年11月,游步瀛在《黄埔潮》第19期发表《军中政治工作人员应具备之条件》一文,提出政工人员要以身作则,“在行动上,要站在党的观点上,注意客观事实,光明磊落地与部队长官合作,诱之趋于革命化,并能深入群众、组织群众、获得群众信仰;在宣传上,不单凭理论、口号,要注意当地群众日常生活的要求和群众心理;在态度上,对长官和群众均应诚挚、和蔼、慈祥,不能有严峻苛刻的现象;在知识上,要刻苦努力学习,对党的主义、世界趋势以及联合战线的政策,都应详细懂得。

” 事实证明,以周恩来、叶剑英、萧楚女和聂荣臻等党政工作者为代表的广大政工人员在黄埔军校任职期间,以其良好的工作作风,展示了党的良好形象,对广大官兵起到了表率作用。

6) 把宣传群众和组织群众,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925年2月,周恩来《在东莞商务会及市民联欢大会上的演说词》中,把东征军政治工作的任务概括为:“告以中国如何受到列强压迫、军阀压迫,以及农工各界之痛苦,告以解除压迫与痛苦之途径”;“能如此,则军士之打仗是为人民而打的”,而黄埔校军此次东征,“是为人民解除痛苦而来”。

宣传队印制了《革命军东征告各界人民书》、《告敌军官兵》等传单,军校剧社表演了文艺节目,对争取民众、瓦解敌军起了很大的作用。

1926年11月,李富春在第2军政治部作题为《最近之政治状况及北伐胜利条件》的报告,指出“要永远将我们的优点保持,第一就是怎样使我们的军队切实与人民合作,使之成为真正的人民武装;第二是怎样使我们的军队团结一致,不可稍存分歧,以分散我们革命的势力”。

在黄埔办校期间,不仅注重实际办学,同时同农工商学各界的活动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身处革命策源地的广东,黄埔学生拥有许多参与政治活动、工农运动、革命战争的机会,在这些场合中,充分展示了自己的信仰、才智、能力,加强了革命精神的宣传和对群众的组织。

7) 把争取教育敌军,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

1926年10月,刘伯坚主持制定的《国民军联军政治工作大纲》写道:“敌人的士兵和我们是一样的中国人,其所以变成敌人,是因为被他们的官长蒙蔽欺骗了,如果使他们了解政治的意义及其切身的利益,他们便会和我们携手”,各级政治工作人员要“监察本军兵士不要恐吓或辱骂俘虏来的敌人,对俘虏要有正当的待遇”,“在俘虏的兵士中,也要进行政治工作;派遣到敌人中秘密进行政治工作,最好将已宣传成熟的俘虏派回去。

”国民革命军第4军政治部主任廖乾吾从俘虏中挑选了一批下级军官加以训练,将表现好的分配到部队中工作。

从1926年12月起,黄埔军校开办了由共产党员韩麟符任主任的俘虏军官训练班,对被俘的吴佩孚、孙传芳军阀部队1300名下级军官进行了为期八个月的教育,然后分配到国民革命军各部工作。

8) 把以革命精神维持纪律,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黄埔军校颁布了《革命军连坐法》、《革命军刑事条例》、《革命军惩罚条例》、《审判条例》、《陆军监狱规则》等。

其中《革命军刑事条例》规定,对犯有“私通敌人,泄露机密”、“不遵命令,擅自进退”、 “临阵退却,率众投降”、“玩怠职守,废弛纪律”、“收受贿赂,侵占粮饷”、“强占民房,私卖公物”、“强奸妇女,吃食鸦片”、“抢劫财物,挟械潜逃”等罪行者,分别给予监禁一年以上直至枪毙的处罚;《革命军惩罚条例》规定,对犯有“损坏枪械”、“毁弃服装”、“无故开枪”、 “执务怠慢”、“蔑视长官”、“酗酒滋事”、“语言秽杀”等错误者,给予轻重不同的处理。

军校还颁布了《政治工作人员平时惩戒条例》和《政治工作人员战时惩戒条例》,对平时“不遵守宣传大纲者”、“服务一月尚不明了本部队状况者”、“不参加所属部队党部会议者”、“不纠正官兵中谬误思想者”、“逢民众运动不参加宣传者”、“不注意士兵给养及卫生者”;对战时“不随同所属部队行动者”、“不调查死亡官兵状况者”、“不利用时机向士兵、夫役及俘虏宣传者”、“军队所过之处不贴标语者”、“驻军一星期尚不组织民众及不与该地党部发生关系者”,要分别给予撤职、降级、罚薪、记过或党内记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对于军队纪律的严格要求,为培养一批有纪律、有能力、经得起考验的革命军提供了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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