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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普法主持词

时间:2018-08-04 20:01

法院面试问题

德意志古代历史德意志民族的产生是一个延续了许多世纪的过程。

一般认为,德国历史开始于公元919年。

在这一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取得了东法兰克王国王位,建立了德意志王国。

亨利一世的儿子鄂图一世继承王位后为了取得所谓上帝授予的皇权,于公元962年强迫教皇约翰十世在罗马给他加冕,称为“罗马皇帝”,德意志王国便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史称“第一帝国”。

神圣罗马帝国始终不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

随着地方封建势力日益强大,皇帝的权力便不断衰落,形成了不少的邦国。

在这四分五裂的帝国中,最大的两个邦国是普鲁士和奥地利。

德意志(Deutsch)这个词大约见于公元8世纪,开始仅指在法兰克帝国东部地区使用的一种属于日尔曼语族的方言。

卡尔大帝(德语:Karl der Große,即法语的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死后,帝国分裂,其中东法兰克和西法兰克的界限大约相当于罗曼语族和日尔曼语族的界限。

东部帝国的居民后来才逐渐产生休戚相关的感觉,德意志这个词的含义由语言扩展到说此语言的人,最后才用以称呼它们居住的地区——德意志国(Deutschland)。

公元920年,日尔曼人的东法兰克王国改称为“德意志王国”(拉丁文 Regnum Teutonicum),开始了所谓“德国”的历史。

与中国这样的统一与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对于历史上长期处于民族融合和政治分裂过程中的德意志地区来说,民族、国土、国家常常是相互分离的。

因而从德意志历史整体考察,只有1871年俾斯麦统一德国后,Deutschland这个词才包含了同一的国土和国家政权的含义,因此,准确地说,只有这之后的历史才可以称为“德国史”,之前的历史只是德意志地区和德意志各民族的历史。

历史分期史前时期考古证据表明,在现今德国国境内,约70万年前就有人类踏足。

从此推测,约50万前开始,人类就陆续移居于此。

公元前后,在多瑙河和莱茵河流域,已定居着许多日耳曼部落,这些部落同企图征服此地的罗马帝国不断发生冲突。

公元9年的日耳曼各部族在条顿堡森林之战中战胜了当时强盛的罗马帝国。

在这次战役中,日耳曼部落伏击并消灭了三个罗马军团。

此后,罗马人再也没有真正尝试过把它们帝国的东部边界推进过莱茵河。

自407年开始的一段时期中,各莱茵河沿岸的日耳曼部落渡过莱茵河并在今天的法国和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建立了一系列短命的王国。

476年,日耳曼人与罗马帝国的下层人民联合,推翻了显赫的罗马帝国。

德意志立国时期5世纪末,延续了几个世纪的法兰克王国建立,其中包括莫洛温王朝和卡洛林王朝的辉煌时期。

在查理曼大帝(800年加冕)的治下,王国几乎拓展到了今天的法国和德国的绝大部分地区,称为查理曼帝国。

查理曼大帝去世后,帝国很快走向分裂。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的疆域按照凡尔登条约分成三部分,西边的部分即莱茵河左岸的西法兰克王国就成为后来法国的基础;而东边的部分即莱茵河右岸操德语的东法兰克王国成为后来的德意志王国的基础,成为未来的神圣罗马帝国,也是今天德国的雏形;中间的部分成为了后来法德争斗的根源。

公元919年,萨克森公爵亨利一世当选为东法兰克王国的国王,建立了萨克森王朝,正式创立德意志国家。

萨克森王国的地域大致位于今荷兰、德国西部、瑞士和奥地利。

严格意义上的德意志历史的就此开始。

神圣罗马帝国公元962年,德意志国王、萨克森王朝的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称帝(962~973在位),成为罗马的监护人和罗马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

从1157年起,帝国被称为神圣罗马帝国。

资本主义发展和宗教改革宗教改革与反对改革马丁·路德马丁·路德为反对赎罪券买卖发表了九十五条论纲,后来在1517年他发起德国宗教改革。

1519年哈布斯堡家族的卡尔四世即位。

他不单要对抗土耳其奥斯曼帝国还要卷入了对法国及教宗的长期战争。

他在帝国的地位被削弱,无力阻止宗教改革。

1522年至1526年间,在帝国的某些城市和地区流传着路德的学说。

宗教改革由君主执行。

皇帝的弟弟费迪南不能容忍路的教徒。

对此支持新教的领主还一度游行示威。

14世纪农民就因为生活困苦而爆发起义。

在宗教改革期间的1524年至1526年,甚至发展为德国农民战争。

1525年在闵采尔的领导下,法兰肯豪斯的地主被废除。

1848年革命1848年巴黎的二月革命推动了德国城邦的三月革命的发生。

在奥地利发生巷战。

3月13日梅特涅下台并逃亡到英国。

费迪南皇帝于1848年4月批准新宪法通过并且允许民间组建武装力量。

在匈牙利,意大利和斯拉夫地区爆发了起义,但很快被镇压。

普鲁士皇帝腓特烈·威廉四世迫于民间压力,修改宪法并且承认人民有集会和言论自由。

至于小城邦,如巴登就试图通过任命自由派分子组成政府这一策略来避免革命。

但随着革命进一步升级,正是萨克森和巴登成为了激进民主革命的中心。

5月初所有城邦进行选举,推选国民议会代表。

但只有六个城邦进行了直选。

在国会里既有保守的保皇党也有自由党和共和党人。

工人和农民根本就没有自己的代表。

5月18日成立了临时政府,由临时国家元首领导。

诸侯也承认临时政府,但临时政府没有自己的军队,警察和公务员,有名无实。

国民议会需要划定未来德国的国界。

刚开始有人提出大德意志方案。

但后来还是决定采用小德意志方案,建立一个不包括奥地利的德国。

1849年3月28日,经过长时间讨论,伯多禄教堂宪法终于通过,宪法规定,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一个统一的联邦,立法部门是帝国议会,领导中央政府的则是世袭皇帝。

该宪法是魏玛宪法和基本宪法的基础。

选举权被进一步确定。

4月2日普鲁士皇帝腓特烈·威廉四世逊位后,各城邦都从法兰克福撤回了代表。

德累斯顿和巴登为了推行宪法发生了革命,但最后被镇压。

少数代表拒绝被召回并且在斯图加特举行进一步会议。

最后一场革命发生在7月23日拉斯斯塔德。

宪法永远失效了。

很多人由于受到政治迫害而逃亡到美洲。

德国统一神圣罗马帝国在1806年灭亡后,德意志邦联在1815年成立,其中以普鲁士和奥地利最犟大。

普鲁士和奥地利都想由自己领导德国统一,后来普鲁士渐渐取得领导权。

1864年普鲁士打败丹麦,收回北方部分领地。

1866年她打败奥地利,迫使奥地利与匈牙利组成奥匈帝国;并合并数个邦,组成北德意志邦联。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德国南部几个邦脱离法国控制,至1871年德国宣布完成统一,德意志帝国成立。

魏玛共和国(1919年–1933年)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和平、自由、民主的政权的一次努力。

但是,魏玛政府自一开始就注定了困于经济问题和本身魏玛宪法固有的缺陷。

开始的几年,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忙于处理左翼和右翼相继发动的叛乱和1923年的严重的通货膨胀。

接下来,由于德国与战时敌人们的关系逐渐缓和和赔偿债务的放宽,情况有了些好转。

盟国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秩序和繁荣,全靠总理兼外交部长古斯塔夫·施特雷泽曼。

这种繁荣一直延续到1930年来临的大萧条之前。

此后,经济的衰退,加上对1923年超速通货膨胀的记忆和凡尔赛条约严酷的条款引发的民族主义反对声音,从内外两方面断送了魏玛政府。

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NSDAP,简称纳粹)利用了这一现实和不断增长的失业率。

纳粹不断强调民族和种族的问题,并承诺让失业的人重新获得工作,他们把德国的许多问题都归罪于所谓的犹太人的阴谋,甚至宣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失败是由于内部的通敌造成的。

纳粹德国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魏玛共和国的政局开始转向法西斯化。

以希特勒为领袖的纳粹党在1933年1月30日开始掌握了德国的政权。

希特勒执政后,对内开始实行白色恐怖,残酷镇压异己分子,通过冲锋队、党卫军和盖世太保)及其遍布各地的劳动营和集中营实行法西斯专政。

希特勒是通过鼓吹强烈的民粹主义上台的,上台后的他开始了对犹太人疯狂的种族压迫。

1933年12月 1日通过《保证党和国家统一法》。

1934年8月1日通过《德国元首法》等,加强了法西斯独裁统治。

希特勒将国家经济纳入战争轨道,加快重整军备的步伐。

1935年3月16日,希特勒宣布实施普遍义务兵役制,建立起50万人的军队,次年宣布实行由戈林主持的“四年计划”,工业发展速度超过西方各国。

1936年3月7日,希特勒将德军开进莱茵非武装区,7月武装参与西班牙内战。

11月25日德日缔结《反共产国际公约》,1939年5月22日,德国和义大利於柏林订立钢铁同盟,至此,三国正式结盟,被称为轴心国。

1938年3月德国吞并奥地利,9月,在慕尼黑会议上,希特勒迫使英法签订《慕尼黑协定》。

10月,肢解并占领捷克斯洛伐克。

1939年9月1日,德国以闪电战进攻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开始,随后迅速占领了丹麦、挪威、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

1940年,击败英法联军,并占领了法国。

随后占领了南斯拉夫和希腊等国。

1941年6月22日,德国开始进攻苏联。

1942年冬,斯大林格勒战役开始,德军失利,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转捩点。

1944年6月6日,美英联军在法国诺曼底登陆,1945年5月8日宣布无条件投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雅尔塔协定,苏美英法分区占领德国,柏林作为特殊单位由4国共同管理。

1949年5月,美、英、法3国占领区合并,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10月,苏联占领区宣布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国分裂为两个国家。

冷战时期1945年被盟军占领的德国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战败后,根据《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协议》,德国除割让给苏联和波兰11.4万平方公里土地外,其余部分及首都柏林由苏、美、英、法分区占领。

1947年1月1日,美占区和英占区组成联合经济区,同年4月法占区也加入该联合经济区。

1948年9月由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基本法》。

5月23日,公布《基本法》,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联邦德国。

9月20日,由阿登纳组成第一届联邦政府。

联邦德国的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

联邦的最高司法机构是联邦宪法法院。

1946年4月苏联占领区的德国共产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合并,成立德国统一社会党。

1947年12月6日,在柏林苏占区召开德国人民第一次代表大会。

1949年5月30日德国人民第3次代表大会批准宪法。

同年10月7日临时人民议院通过宪法。

10月7日,正式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

10月10日苏联占领当局将行政职权移交给临时政府。

1948年,柏林危机爆发,年底,柏林正式分裂成为两个城市。

1961年,民主德国在东西柏林边界自己的一侧修建柏林墙,并且切断西德与西柏林的交通运输,冷战达到了最高峰。

美国靠空投物资支援西柏林,即是空中桥梁,。

战后联邦德国经济发展较快。

70年代,德国出现“经济奇迹”。

到统一前,联邦德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第四大国,贸易第三大国。

民主德国在东欧国家中经济是发展最健康和快速的,统一前,东西德国都被世界银行列为世界十大经济体之一。

德国再次统一1990年德国统一:BRD 表示原联邦德国;DDR 表示原民主德国参见:两德统一1990年10月3日,前民主德国的领土并入联邦德国。

关于德国统一的条约达成于1990年2月13日,这个协议通过1990年2月14日的所谓“四加二协议”(英美苏法四个占领国和东西德国)得以实现。

统一后的德国仍然是欧共体(后来成为欧盟)和北约的成员国。

法律方面的班会的开场白

普法案例:体报道,北京例以私自录音的录音磁带主要证据的民事案件,6月13日在。

  法庭上李女士诉称,她与石某合伙租赁了庞某的饭馆,并交给庞某1万元押金。

后因石某突然离开,庞某便接管了饭馆,她向庞某索要押金时,庞某却不同意返还。

因双方没有任何书面手续,所以她给庞某打电话谈及押金的过程中,偷录了电话内容。

今年4月1日,有关民事诉讼规定实施的当天,李女士便以偷录的电话录音带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庞某返还押金1万元及放在他那里的冰箱。

  在庭审答辩中,庞某承认了收取李某所交的押金1万元的事实,但庞某认为该押金系李某和石某承包饭馆所交纳的,李某单方起诉要求返还押金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的有关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的证明效力,则需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全面客观地审核并加以判断。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李女士胜诉。

  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去年年底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规定。

今年4月1日,这个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按以往的规定,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而在实践中发现这一规定不够完善,经法律界人士广泛研讨论证后,做了修改,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

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和社会公德。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制作的对物证现场的勘验笔录。

  ■本期法律圆桌由法治周刊编辑部与证据学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议题一 私自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为什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主持人:背景材料中的案例告诉我们,可以用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录音证据打赢官司了。

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5年的一个批复中曾经规定:“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对录音证据做出新的规定

  马辕进: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解释出台,我就遇到一个案子,报社记者去暗访,扮成一个患者到一家医院去偷偷地录了音,后来写了一个批评报道。

医院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就打官司,说记者乱写,根本不符合事实。

记者说:“我的证据确凿,有录音带为凭。

”医院讲,有规定,你私自录音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法院很为难:采信吧,不符合的规定;不采信吧,采访的录音确实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情况。

按照原来的规定,实际上是用一种所谓的合法,去否定另一种合法,在现实中显得自相矛盾。

另外,大凡私自录音,都是准备向对方讨一个说法,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对方先同意再录音,有些不可能。

所以说,1995年最高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现实的操作上看,都是很不合适的。

  王国华: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说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影响了很多案件的及时审理,或者说正确审理、公正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应该说是民事诉讼工作的一个飞跃,是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必将促进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开展,应该说这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主持人:也就是说,法律作出这样的修改和补充,是与现在社会发展要求相匹配的。

  吕新伟:对。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出台确实是有一定社会原因的。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落实在了文字上,口头交易大量存在。

一旦有人不守信用、不诚实,守信、诚实的一方却苦于拿不出证据来,那么如何保护有诚信的一方,如何对没有信用的一方进行限制和制裁呢

就要求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包括录音这种证据形式来支持保护讲诚实守信用的一方。

出台这个规定,对法制建设是极大的促进,利用这种手段促使人守信,以诚为本,并以此促进整个市场经济向健康、正常、秩序、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另外,我们常说迟来的正义不再是正义,意思是指司法公正要讲效率。

立案、审案、结案效率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证据上,证据是不是能够很快地举出来,当事人要下功夫。

如果没有证据,就要找证人,还要写证言,如果证人不愿意作证,还要申请法院调查,这样会牵涉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现在最高法院规定录音证据可以使用了,录音证据就是一个非常有效率的证据,具有及时性、真实性、迅速还原性。

但在运用录音证据时,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怎样才能做到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呢

  杨盛华:我认为除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外,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场合,不管是进行商务谈判、私访,还是就诊问医、咨询解疑、协商对话,私自进行录音都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容易出现问题和争议的地方主要发生在隐私权和住宅保护权上。

比如,他人在某个场合表露了其隐私,在场的人得知和私自录制,虽然录制本身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但是仍然应遵守不得向社会上宣扬和扩散他人隐私的规定。

当然他人的隐私如果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应该除外。

  再如,某人的配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有人认为,因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隐私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采取私自在第三者住宅里设置窃听设备或擅自闯入第三者住宅的方式取得证据。

但这种看法是偏颇的,因为它忽略了第三者的住宅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

如果一定要进入第三者住宅取证则要得到法定机关的依法批准。

特别观点:  怎么保护诚实信用的一方,如何对不诚实、不信用的一方进行限制和制裁

就要求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包括录音这种证据形式来支持保护讲诚实守信用的一方。

  我认为除法律有禁止性的规定外,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场合,不管是进行商务谈判、私访,还是就诊问医、咨询解疑、协商对话,私自进行录音都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议题二 录音证据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主持人:在使用录音证据时,首先遇到的问题可能就是对方不承认。

这时应该怎么办

  杨盛华:在海淀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以私自录音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例中,由于对方当事人认可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所以该案可能涉及的许多复杂法律问题都简化了。

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否认录音证据合法,对方应负责举证;如果对方否认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声纹鉴定;如果对方否认其在录音中的谈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还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测谎试验。

  黄荣昌:这涉及如何对录音等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高法规定的第49条有规定,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的时候,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证据的原物或者原件的,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只有两种情况可以除外,一种是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第二种情况是原件或原物已经不存在,但有证据表明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相一致的。

比如出示了一段当事人的录音,对方当事人有权利对这个录音进行质证,是否是当时录的,是否是原始的录音带。

  同时该规定的第50条规定,质证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有没有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或辩驳。

如果录音证据或者录像证据需要鉴定的话,根据第59条规定,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询。

还有,第70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种证据的证明力。

可见,对如何认定录音证据的合法有效已经有了一系列的规则。

  主持人:高科技在威胁着录音证据。

比如,有可能一方经过科技手段出示的录音证据是被修改加工过的,对方没有录音,记忆模糊了,他也不知道自己当时说了哪些话,虽然不认可,但结果可能是修改证据方赢了官司。

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王国华:在实践中,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第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录音证据。

第二,提交的录音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

再一个程序,就是合议庭合议,审判人员应该独立判断录音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应该采信,合议庭应该按的原则最后确定。

还有,对录音录像的鉴定、认证等科学技术要跟上。

以前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已经有了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生物化学鉴定,对音像鉴定则是一个新问题,所以,相应的科学技术要跟上。

杨盛华:我认为在实践中要防止对方否定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就要做到:第一,在录制时不能违法,也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并保存能证明录音手段合法的相关证据,以防证据无效。

第二,在录制时尽量把谈话内容录得清楚、完整些,避免听不清所录的内容。

第三,录完后一定要保存好录音的原始载体,而且不要进行删改,以防录音证据出现疑点失去证明力。

  特别观点:  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否认录音证据合法,对方应负责举证;如果对方否认录音中的谈话是其本人的谈话,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声纹鉴定;如果对方否认其在录音中的谈话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测谎试验。

  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就可以确认这种证据的证明力。

■议题三 如何判断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主持人:任何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庭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同样,并不是所有拿到法庭上去的录音都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那么,怎样判断录音是否合法有效

  黄荣昌: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视听资料是其中一种,包括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还有等。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当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要做到真实性、合法性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符合“三性”。

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证据规定对此做的修改,就在于第68条讲到的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只要在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经过查证属实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刘艳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应该缺一不可。

在视听资料的质证与认证过程中,要求法官有非常高的综合素质,既要对证据有没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还应该要求对方对其提出的质疑问题予以说明,要经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是正直的、公正的,否则就会侵犯某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抽象地谈录音证据要符合“三性”,好像仍不能明确地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录音证据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黄荣昌:证据的取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法官应该能够判断清楚什么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如果采取胁迫、利诱、威胁,或者刑讯逼供手段采取的录音当然是不合法的。

关于禁止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

当然法律有些规定不是很具体,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凭自己的想象来判案。

  吕新伟:公民要想保护自己,制作录音证据的时候就要合法取得,不能随意剪辑、篡改,更不能用窃听的方式,把录音机放人家里。

  主持人:比如,有的报纸也开始有了暗访的手段,偷录、偷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把合法的采访行为一不小心弄成违法的了,该如何避免发生这种可能呢

  杨盛华:法律规定是这样的:调查人员调查搜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为什么强调原始载体

主要是确定形式上的真实性。

录音因为有模拟和数字的两种,模拟录音如果是剪辑、拷贝的,可能比较好鉴定是否是原始的,但是数字录音可能修改的手段更高一些,然而,科技越发展,限定使用的东西就越多。

所以数码录音的证明效力比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低。

这也是为了防止造假。

  黄荣昌:这是鉴定部门的事情,如果有疑点,就必须要鉴定,是原始母带,还是经过拷贝的,必须要经过鉴定。

规则上有规定,如果这个东西存有疑点,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马辕进:在国外,比如英美等国认为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是和窃听联系在一起的。

按照他们的价值取向,窃听是不能胡来的。

在收集这类证据以前,必须取得法官的认可,如果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官发一个认可令。

这样取得的录音拿到法庭上就可以采纳。

如果法官事先没有认可,这种证据是不能采纳的。

我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

如果法官的素质非常高,各方面的制度都很完善的话,交给法官来判断没有问题。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讲,在对证据的判断上,完全凭法官来判断,缺乏一些制约,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现实中往往有些东西不好分辨,比如,什么是所谓的“疑点”,很难把握。

一方表示有疑点,而法官认为没有疑点,就真的没有疑点了吗

所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限制一点。

  特别观点:  证据的取得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法官应该能够判断清楚什么是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如果采取胁迫、利诱、威胁,或者刑讯逼供手段采取的录音当然是不合法的。

  公民要想保护自己,制作录音证据的时候就要合法取得,不能随意剪辑、篡改,更不能把录音机放人家里,用窃听的方式取得。

■议题四 私自录音录像是“偷拍偷录”吗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在很多媒体上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偷拍偷录合法化”,或诸如此类的表达方式。

这个说法准确吗

  吕新伟:对“偷拍偷录”的提法,我认为不妥。

“偷”字在汉语中有贬义的意思,“偷录”作为一种行为让人感觉有一种违法性。

我认为要看对谈话进行录音需要不需要对方认可,如果必须对方同意,才牵涉到是否偷录的概念,如果不需要对方同意,就不存在偷录的问题。

从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以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公民私自制作录音作为证据已经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

从4月1日以后,就不能再把私自制作录音叫偷录了,直接称“公民提供的录音证据”就可以了。

  黄荣昌: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没有出现偷拍和偷录这两个字,原来最高法院的解释、批复中是说“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简单地说“偷拍”、“偷录”是不准确的。

媒体报道时语言可以通俗,但应该准确。

  我刚才在前面谈到了我的观点,证据规则里面明确提到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问题,就是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你尽管可以偷拍,尽管可以偷录,但是偷拍、偷录的行为,如果法庭认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这个证据就不能用了。

而且有可能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还要承担责任。

如果手段触犯了刑事法律,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杨盛华:社会上俗称的“偷录”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的偷录,也就是不合法的偷录。

另一种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的偷录,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所以不能笼统地都说是“偷拍偷录”。

  在实践中合法的尺度,应该是公民在其合法参与的一切场合,都可以不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就进行录音,但有法律规定禁止录音的场合除外(如参加法庭庭审)。

当然录音证据合法并不等于持有该录音证据的人可以随意向社会上宣扬和扩散。

  特别观点:  你尽管可以偷拍,尽管可以偷录,但是偷拍、偷录的行为,如果法庭认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这个证据就不能用了。

而且有可能还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还要承担责任。

如果手段触犯了刑事法律,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的。

  最高法院的规定中没有出现偷拍和偷录这两个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是说“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简单地说“偷拍”、“偷录”是不准确的。

法制手抄报资料

您好。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  ——基于甘肃政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基于此,我们结合甘肃政法学院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整合教学资源和教学团队,在刑事法学教学中,改革以课堂概念和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根据学校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优势,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操作性强等特点,探索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并付诸教学实践。

教学效果表明,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不仅深化了我校刑事法学案例教学方式改革,也为其他部门法案例教学提供了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其成效明显。

  一、惟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本研究成果由此萌芽、成长并结果  传统法学教育的明显弊端是过于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视甚至忽视了结合实际案例解决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由此必然导致难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利用刑事法学理论体系完备、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构建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才能使我校刑事法学教学在 “泛”法学教育背景下,突出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综合竞争力。

  (一)培养适应社会特别是司法实务部门需要的法律人才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根本动因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能力,二是法律职业道德。

(1)法律职业能力。

法律职业能力是法律职业者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基于传统刑事法学教学缺乏与理论教学匹配的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强调结合案例对法律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案例能力。

(2)法律职业道德。

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传统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无法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这一弊端,使得学生在“身临其境”的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培养与形成职业道德。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契合了法律研究人才培养的需要。

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律研究人才,而法学教育不仅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同样也负有培养高素质法律研究人才的重要使命,法律研究必须融入法律实践才能指导法律实践,同时,法学研究的创新,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单靠书本知识的传授是不够的,必须结合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活动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正是将二者较好结合的教学模式。

  (二)谋求学校自身可持续发展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的直接动因  1.构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契合了学校重视实践教学的办学传统和强调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

甘肃政法学院能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立足并长足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培养了一大批“上手快、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型人才,而且承担了政法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职责。

当前法学教育正处在资源整合、优胜劣汰的阶段,我们不具备研究型大学深厚的人文底蕴和丰富的教育资源,必须立足自身特色,面向基层,强化特色。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恰好契合学校办学实际和发展定位。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符合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目前各高校都在结合社会导向和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开展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模式的改革,竞争激烈,形势逼人,教学型大学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必须紧扣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进行改革与创新。

因此,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能够契合并顺应高等教育培养要求,通过实际案例,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有助于学生就业。

目前法科学生的就业率相对较低,这固然与国家整体形势有关,但也与教师教学注重课堂理论讲授,对学生实践操作技能训练较少有关,同时,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不能完全满足实务部门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有关,导致法科学生综合竞争力较弱。

因此,以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及实施为契机,有针对性的强化实践技能训练,提高学生解决和分析案例的能力,注重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的培养,能使学生在就业时更具竞争力。

  二、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政法院校的刑事法学教学特色  ——本成果的生命力在于其创新点  甘肃政法学院作为甘肃省惟一一所专业政法院校,在举办普通高等教育伊始只有法学一个专业,专业的单一性虽然有其局限性,但却有助于其快速发展成为优势专业。

回顾学校历史,2001年之前学校先后由省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主管,承担着全省政法干部的培训任务,使得学校与省内司法机关建立了相当密切的关系。

这一背景决定了我校教育教学的特色:注重实践实训教学,贴近司法实务。

这一优良传统一直得以传承、巩固,经过认真总结、探索、完善,最终形成符合甘肃政法学院实际的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在实践性相对更强的刑事法学领域开展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效果尤为明显。

  与综合性大学及其他院校法学教育相比,我校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  (1)创立了“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有机结合的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

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将实践实训教学环节和学生活动紧密结合,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学习特点和需求,结合每学年学习的课程,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与学生活动模块相融合,定期开展案例实践教学。

从对象、时间、内容、形式,再到实施和考核,形成了一整套严谨的案例实践教学方案,使整个案例实践教学活动保持了连续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课内实践(教学活动)+课外实践(学生活动)”的有机结合,使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取得了明显效果。

  (2)创造了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有利条件和平台。

学校建成了功能齐全、体现司法办案全流程的法律实验实训中心,既满足教学,还承办兰州市法院系统、仲裁部门部分案件的审理,为教师实践教学、学生观摩审判、学生实践活动提供了充分保障。

同时在省内兰州、武威、白银、金昌等市州各级法院、检察院建立了17个稳定的专业实践实习基地,为全方位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建设实践实训特色教材。

我们在总结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经验、区域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挖掘典型案例,注重编著专业理论与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材,在不断总结刑事法学  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成果的基础上,现已出版《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用教程》、《以案说法》、等实践性教材,在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和政法干部在职培训教育中均收效明显。

  三、将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理念贯穿于刑事法学教学的课堂内外  ——本成果的基本内涵和实施方案简介  (一)成果的基本内涵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宗旨在于,刑事法学的教学过程,不再单纯依靠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学习效果难以检验且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和模式,通过采取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等多种手段与方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学生的参与式学习,让学生接受司法案例的系统训练,以使学生在大学四年的学习中,其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分析案例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都得到提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

  (二)成果的实施方案  1.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

  依据刑事法学自身特点及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我们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精心设计了10个模块:课堂案例讨论、案例审判观摩(法院旁听)、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根据多年从事刑事法学课程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经验,经过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认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应如下图所示构成:  上述刑事法学流程化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中,“课堂案例分析→案件审判观摩→司法见习→案例司法文书写作→案例模拟审判→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司法实习”是主线,反映学生从了解办案到模仿办案、实际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前后相继,垂直排列, 实践教学时间明确,并以粗体箭头表示顺序不能变动。

旁线表明的四个实践教学环节(即法律诊所、法律专题讲座、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与教学内容及学生认知过程具有非同步性,位置相对可变,学生和时间可作灵活安排。

  (1)案例分析讨论。

刑事案例课堂分析讨论是最基础的案例实践教学形式,与刑事法学理论教学同步进行。

由教师选取实践中的典型疑难案例提前公布给学生,学生查阅资料后,对案例中涉及的刑事法学问题进行讨论,教师点评,引导学生掌握分析问题的方法。

法学院要求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少于14个课时的案例讨论和辩论的同时,老师还可以在教学过程中灵活安排案例讨论。

通过案例教学,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同时便于适时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巩固教学效果。

  (2)审判观摩(庭审旁听)。

在刑事法学的授课过程中,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后,适时组织学生到本地法院实地观摩案件审理或邀请法院到我校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

法学院和安宁区法院签订合作协议,每学期法院最少在学校审理4个刑事案件,法院将公开开庭案件信息通知法学院,法学院学生可以凭学生证随时去法院旁听,学生旁听后提交书面旁听体会。

通过对刑事案件审判实践的同步体验,使学生直观的认识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差异,熟悉司法流程,初步训练学生根据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罪名认定的技巧和证据的认定方法,并可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

  (3)司法见习。

在学生修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后,适宜立即开展司法见习环节。

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短期的专项实践见习活动,这些专项活动如参观、阅卷、了解办案流程,现场了解庭审前后的办案情况,协助完成简易的司法辅助工作等。

学生通过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亲身体会司法实务工作,培养对专业的学习情趣,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初步形成法律思维方法。

法学院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参观,并要求学生在大一暑假到司法部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司法见习活动。

  (4)案例司法文书写作。

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必须要求学生掌握各类刑事案例司法文书的制作。

在学生学习《司法文书》课程后,并进行基础司法文书写作练习、参观真实卷宗后, 组织学生结合真实刑事案例撰写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等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主要司法文书, 进行司法文书写作练习,锻炼和提高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

  (5)案例模拟审判。

案例模拟审判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最核心的环节。

刑事模拟审判是指以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例为蓝本,让学生充当法院庭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模仿真实法庭审判情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审判的实训活动。

我们在教学中要求开展实战性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开庭之前,教师仅确定该案案情和庭审将要争议的焦点以及诉讼活动主体各方的名单,而其他陈述意见、辩护意见以及法官对诉讼的主持、最终判决结果等都处于未知状态。

学生在开庭之前必须认真分析案件,自行全面搜集材料,精心准备己方证据和法律文书并全面考虑对方可能提出的意见、证据和依据,积极争取最佳判决结果。

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充分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辩论过程中随时出现的新情况作出应对反应。

几年来,法学院将模拟审判作为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主要内容,在二年级第二学期组织模拟审判比赛,模拟审判以班级为单位,对法庭庭审过程、法律文书和案卷制作统一组织参加比赛和评比。

法学院已成功举办七届全院模拟审判大赛。

  (6)法律(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专题辩论。

法律专题辩论是由组织老师选取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歧比较大、与现实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组织学生以正反方的形式展开辩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的法律专题辩论环节,通过法学院定期组织专题辩论赛的方式实施。

专题辩论赛以班级为单位在三年级第一学期举办,老师提前将论题布置给各班,各班选派辩论选手进行比赛,各班辩论赛结束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法律专题辩论环节能激发学生对热点刑事事件和案例的关注,为学生掌握辩论技巧、使用法言法语发表观点创造了条件,也使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辩能力及临场应变能力得到提高。

法学院已定期成功举办四届全院法律专题辩论赛。

  (7)司法实习。

司法实习环节是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安排在学生已学完大部分专业课程后的第七学期,结合学生三个月的专业实习时间,集中安排学生在司法实务部门参与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同时,要求每个学生在实习期间自己收集并整理三本案件卷宗,其主旨是培养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

  (8)法律诊所。

刑事法律诊所是指,在法学院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己或帮助教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例实践教学方式。

我校虽然2009年才开展法律诊所教育,但依托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我校设立的工作站,充分保证了开展法律诊所所需的案件,使学生能较快接触真实案件并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法律诊所教育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成效明显。

  (9)刑事案例专题讲座。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流程中的刑事案例专题讲座,特指由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案例所作的讲座。

为了能更加紧密的贴合实践,法学院定期邀请我省资深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到学校为学生做刑事案例专题讲座,旨在让学生更好地了解司法实践、缩短与司法实践的距离,特别是帮助学生在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后很快适应司法部门的需要。

  (10)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

社会实践是学生的第二课堂,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则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活动,我们将普法宣传与法律咨询两个实践模块作为重要的课外教学活动开展,以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观念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该环节主要通过学生社团和学生活动实施,如依托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12.4”普法宣传日、学生社团的“法律进社区” 等活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

我校的暑期“三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与实践实训教学紧密结合的学生社团活动,得到了学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2.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研究理论成果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改革、研究的过程中,为了配合该教学改革的进行,成果主要完成人组织编写并出版了《刑事法学实践案例评析》、《刑法学》、《以案说法》、《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材。

目前,该系列教材作为本科及研究生实践教学教材在甘肃政法学院、西北民族大学及全国部分高校推广使用,部分教材在新疆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训班中作为教材使用,给甘肃省三期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班和我省部分检察院、法院干警发放,获得学生和司法实务部门较高的认可和评价。

  四、全方位、人人体验与参与的流程化案例实践教学模式在刑事法学教学中凸现出其优越性  ——本成果的实施效果和推广价值  (一)成果的实施效果  1.学生所学刑事法学理论知识得以巩固和融会贯通。

在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环节,分析、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都需要用到以前学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等相关法律知识,因此,学生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才能适应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的要求,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在运用中得到巩固和提高。

同时,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把学生置于真实或近乎真实的环境中,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思辩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在全真模拟实践教学中,学生亲身参与司法流程,效果非常明显。

如在模拟审判教学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入法庭辩论的实战状态,让他们充分感受到法庭实战的气氛,并按照真实案件开庭的要求组织材料,在法庭上即时表达,相互展开辩论。

开庭之后让学生观看开庭录像并总结,然后由指导教师进行点评,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通过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其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及即时答辩能力均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法律专题辩论赛和法律诊所等教学环节也同样能起到这种效果。

  3.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提高。

在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中,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时,能够积极调动学生分析思考和创新思考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潜力,从而提高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4.学生团队精神、合作意识得到强化。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很多环节都需要学生共同参与解决问题,使学生容易形成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从而强化团队合作精神,这正是法律职业伦理中不可或缺的成分,恰恰是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很难形成的。

  5.学生学习效果明显增强。

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通过参与式教学方法,以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实践案例的认定和处理为教学目的,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能够积极参与到新颖丰富的多样化案例实践教学内容中,通过个人或集体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思考,通过实践的演练与指导教师的引导与评析,提高了运用书本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了课堂讲授难以企及的效果。

  (二)成果的推广价值  法学教育是系统而全面的多学科综合性教育模式,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旨在通过案例实践教学使学生得到司法流程的系统训练,提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案例的能力,其教学实践表明,本成果在培养合格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应认真、科学总结经验,为校内其他法学科目案例实践教学研究与应用提供指导作用。

其次,我校属于甘肃省唯一一所政法公安类院校,法学教学一直走在省内前列,本研究成果可供兄弟院校在法学教学中参考。

在今后的实践教学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加强与国内外其他院校开展法学教育的交流、合作,使其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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