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职主持工作享受什么待遇
副职主持工作享受的待遇,有三种情况:正职待遇、副职待遇、正副职综合待遇。
一、享受正职待遇。
副职人员因为单位缺乏正职,通过上级任命,同时上级考虑,认为虽然受本人级别问题,还不能任正职,但是所起作用、个人能力和魄力、贡献和威信等,为体现上级的鼓励和重视,给予正职或者相当于正职的待遇。
这种情况在企业和事业单位比较普遍,重视的是实际情况。
二、副职待遇。
当事人由于个人级别,不能晋升正职,或者上级部门暂时没有下派正职领导,而临时顶替正职,这时候依然不成副职级别,享受副职待遇,这种情况在公务员单位比较普遍。
公务员按级别享受待遇,等级很分明,譬如一个省的政协副主席,临时主持工作,其待遇不可能按照正职享受。
三、综合正副级别待遇。
以上情况是正副界限分明的,也有一种是综合待遇,就是一些待遇仍然副职待遇,如工资、住房等,一些是正职待遇,如车补、医疗、其他补助。
这种综合待遇,也是不少。
相关知识参考: 我国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行政级别分:中央、省(直辖市)、地区(市)、县(县级市)、乡 5级
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一般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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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机遇与挑战 要求 简明扼要 几百字左右
由于人类活动始终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许多政治、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位置有关。
因此,在政府事务中,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大量地理空间信息。
特别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与地理分布密切相关的那些政府部门,如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国防部门等。
电子政务的兴起给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对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GIS在政府部门应用广泛,电子政务是GIS融入主流信息技术非常好的切入点。
空间信息产业界要抓住难得的机遇,努力提升技术水平、产品功能和工程质量,为电子政务建设服务。
《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该文件指出我国电子政务的核心内容包括“一网、四库、十二金”,即“一网”是指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四库”是指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宏观经济数据库4个基础数据库,“十二金”是指办公业务资源系统、宏观经济管理系统、金税、金关、金财、金融监管(含金卡)、金审、金盾、金保、金农、金水、金质12个业务系统。
其中与地理空间信息有关的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金盾、金农和金水。
GIS与GPS结合,在警力布置、警车导航等方面已经得到广泛应用;GIS与遥感、GPS结合,在农作物长势监测、估产等方面得到了应用,特别是在新疆建设兵团等国家大型农产品基地;GIS与遥感结合,在防汛抗旱、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得到了应用,特别是陆续启动数字长江、数字黄河、数字海河等“数字流域”工程建设。
由国土资源部申报的“金土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于2005年5月31日得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准。
“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内容包括在国土资源部、31个省(市、区)和32个城市建立相关土地基础数据库和耕地保护业务管理应用系统以及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管理应用系统等,对国土领域的地理空间信息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此外,建设部提出建立以“数字城市”为目标的适合我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体系;铁道部提出建设“数字铁路”,对沿线地理空间信息也有很大的需求。
在电子政务的4个发展阶段中,每个阶段都用到地理空间信息。
例如,用电子地图表达某个政府部门的办公地点,或一个城市工商局\\\/所网点分布情况,或SARS等突发事件的确切地理位置;为老百姓提供出行交通线路、某个或一类地址查询等各种基于位置的服务(LBS),为老百姓生活提供方便;在城市规划引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图在网上公布,公众针对城市规划图提出意见,与公务员进行在线交流;针对某个建设项目,来自多个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围绕含该项目地址的各种电子图件(规划图、土地利用图、环境状况图、道路交通图等)在网上协同审批。
在IEE、G2G、G2B、G2C四种模式中,每个模式也需要空间信息的支持。
电子政务一般都是从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化开始的,如办公自动化、政府上网等。
今后,G2G、G2B、G2C电子政务是建设重点,即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一体化政府,强化行政管理,更好地为更广大的企业和普通老百姓服务,基于地理空间信息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是其中重要内容。
从深度和广度来说,电子政务的应用会越来越深、越来越广。
例如,从电子公文这种简单的应用发展到协同政务这种复杂的应用,从省部级行政部门扩展到市县级行政部门。
一方面,这种趋势要求GIS性能更高、功能更强;另一方面,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的市场规模会更大,商业机会更多。
以GIS、GPS、遥感为代表的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电子政务各个领域得到应用。
在服务国务院宏观决策方面,国务院秘书局先后建成了“国务院综合国情GIS”、“国务院防汛气象信息系统”、“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空间辅助决策信息系统”、“国务院电子地图系统”、“电子政务空间辅助决策示范工程”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信息系统”等;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方面,空间信息技术在西部大开发、可持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西电东送工程、青藏铁路工程等都得到了广泛应用。
归纳起来,GIS融入电子政务有如下几种方式: (1)独立应用。
GIS是个独立的专业应用系统,它们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是分离的。
由于专业性太强,往往限制在具体业务部门。
(2)松耦合。
这种类型利用GIS的空间可视化优点和一定的空间分析功能,使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更加形象、直观。
虽然从软件角度来说只有一个,但是地理空间信息平台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是分离的,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分开存储。
例如,用电子地图展示某个区域宏观经济空间布局、城市某个地方的环境污染程度等。
(3)紧耦合。
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存储在一起,GIS与其他电子政务模块关联比较紧密。
系统不只是具有距离量算、土方计算等通用的空间分析功能,而是与专业数学模型结合起来提供非常专业的空间分析功能。
例如,系统能够根据模型计算拆迁过程中涉及多少栋建筑、多少居民、需要赔偿多少钱、要准备多少量推土机或货车、能够在多少天内完成等等。
(4)无缝集成。
即GIS不再是一个功能模块,而是完全融入电子政务系统。
这种方式改变了以图层为基础的数据组织方式,地理空间信息直接嵌入到电子政务系统当中。
尽管空间信息技术已经在许多政府部门得到应用,但由于思想观念没有及时转变、空间信息技术还不完善、电子政务还不深入等原因,在电子政务建设工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下面以GIS为例来阐述中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1)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本身还比较弱 据中国GIS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发布的2002-2003年统计数据,全国GIS软件年销售额约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ESRI的产品约占国内GIS软件销售总额的30%,再加上国外其它GIS软件在国内的销售额约超过一亿多人民币,国产GIS达不到一半的市场份额。
据统计,全国从事GIS业务的企业有1500多家,但是大型GIS企业少,中小型GIS企业居多。
GIS企业的资本规模也偏小,国内GIS企业注册资金最大的为数千万元,大多数公司注册资金在50-200万元。
GIS企业的人员规模也比较小。
100-200人以上规模的GIS公司才占1\\\/4左右,大部分GIS公司的员工数目在50人以下。
国内GIS企业“小、散、弱”的特点要求必须走“抱团”发展的道路,各自合理定位自己的角色,从而建立完善的GIS产业链。
目前,不少GIS企业都在依托一定的科研背景开发自己的平台产品,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
GIS平台产品多,市场很难做大,投资-收益比就大,企业资金实力就不强,市场推广难度肯定大,并影响产品技术研发投入,削弱GIS平台的功能升级,容易使其变成“大而无当”的东西。
实际上,国内就那么两三家左右达到ESRI产品的高度就够了,其他公司围绕GIS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并逐渐形成一套工程方法体系。
国内GIS企业同质化、跟风现象严重。
例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电子政务”热,许多公司纷纷提供所谓的“电子政务解决方案”,在原先产品基础上包装“电子政务”概念。
同一个需求可以找到一大堆GIS公司,这些公司的产品大体差不多,使客户很难选择。
因此,GIS企业要“分工协作、各得其所”,形成产业集群,共同做大电子政务市场。
(2)地理空间信息产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有人往往想当然地认为,技术发展了,开发的产品多了,产业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
这种“唯技术和产品论”是片面的。
技术研究的确很重要,产品开发也很重要,但这些还不够,还需要良好的产业服务体系。
俗话说:信息化是“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
数据是应用的基础,没有数据,应用系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基础地理数据获取途径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空间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公布这些数据会减少大量的重复采集工作,也可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和权威性;对高分辨率空间数据过于保密,促使国内GIS厂商去购买国外的产品,因为国外1米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已经商业化;由于部门之间各自为战,缺乏数据共享体系,也没有一套部门利益协调方案,导致数据重复采集。
除了IT制造业、软件产业、信息服务业,数据产业同样是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当前国内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数据产业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目前,我国GIS工程管理水平已有了可喜的提升,但我国不少GIS企业,特别是中小型GIS企业仍然缺少高水平的GIS工程设计与管理人才,项目规划、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工程验收与维护等都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可供参照,造成GIS项目失败率高居不下。
咨询公司可以帮助GIS用户理清需求,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包括产品选型;也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形式,帮助GIS厂商把握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指导产品研发、市场推广和业务调整。
此外,还可以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产业分析报告、帮助制定产业政策,以及其他咨询服务。
我国大部分用户单位对空间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缺乏了解,不知道自己的真正需求是什么;项目立项比较盲目,“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屡见不鲜;缺少“最佳实践”之类的参考系统和建设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单位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GIS开发商也容易存在投机心理。
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工程监理机构作为纽带,用户与厂商的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GIS工程监理体系。
(3)应用不深入、利用率低。
在国内,大多GIS应用集中在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环境等明显带有空间特征的领域。
在财政、税务、金融、工商等这类领域,应用还很少。
在解决当前政府面临的许多难题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地理空间信息的作用。
例如,城市化过程中的资源支持问题,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市政设施资源等。
目前许多政府GIS还停留在地理可视化、空间查询、简单空间分析等层面,专业分析功能通常比较欠缺,无法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这是由于GIS平台本身的空间分析功能还比较弱,与专业数学模型缺乏结合。
只能告诉用户“哪里有什么、什么东西在哪里”等浅层次的现象,无法说明“为什么会这样、以后会怎么样、如何利用GIS进行优化等”。
因此,要提高政府GIS的模型集成能力,方便用户在政府GIS中定制或输入专业数学模型。
同时,还要对GIS应用进行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电子政务。
由于缺乏数据,数据陈旧,许多政府GIS闲置率很高。
有的系统甚至就是试运行时候热闹一阵子或领导视察时候供参观一下,之后就无人问津了。
即便是有数据,但如果质量差,“垃圾进、垃圾出”,处理结果不可信,同样是白费。
要不断采集、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并做好整理、入库工作。
要建立一套持久是数据维护、更新机制,保持数据新鲜度。
要协调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地理空间数据政策。
(4)在人才储备、界面设计、领导意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国内GIS存在专业设置较为单一,主要是培养技术和应用人才,缺乏针对不同目标和社会需求的GIS人才培养方式。
与国外GIS教育相比,国内跨学科GIS教育和GIS辅修教育较少,导致跨学科GIS人才匮乏。
要使空间信息技术在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很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培养一批既懂电子政务、又懂空间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例如,开展公共管理专业与地理信息系统专业的交叉培养,建议在地理信息系统专业开设电子政务课程或开设政府地理信息系统方向,在公共管理专业开设“空间信息技术及应用”之类的课程,。
目前,GIS用户界面复杂、术语多,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和普通公务员等非专业人员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GIS使用往往局限于特定部门,信息开放度不够,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不到位。
为此,一定要简化GIS的使用。
GIS用户界面应做得“傻瓜化”,操作手册语句要通俗化。
要开发各种简便的无线终端设备,实现地理空间信息“落地”。
此外,领导缺乏“空间意识”,重视程度不够。
不少领导长期接触的是公文等非空间信息,没有地学知识背景,习惯于模糊思维(如“大概在什么地方”等)。
他们没有认识到许多经济、社会现象都与地理因素(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有关,没有意识到“空间思维”能够发现和认识很多问题。
因此,要在公务员中宣传、普及空间信息技术知识,让他们知道空间信息技术可以应用到哪些方面。
要让领导,特别是地方领导,认识到通过GIS能够精确把握本地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情况。
这可以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让领导树立“空间意识”,讲国内外其他地方GIS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成功案例。
实际上,GIS在区域规划、招商引资、城市减灾、市政管理等方面都已经有成功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在政府部门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政务正在不断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对地理空间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广、越来越深,地理空间信息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界一定要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逐渐弥补自身的一些不足,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为政府各项工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普通老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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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
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
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
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
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
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
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
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
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
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
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
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
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
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
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
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
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
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
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
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
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
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
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
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
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
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
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
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
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
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
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
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
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
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
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
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
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
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
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
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
《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
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
《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
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
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
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
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
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
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
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
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情报的请求时遭到的拒绝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行政机关资料、情报的请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回应。
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具体措施,该具体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请求公开行政机关情报的申请人,拒绝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因此,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该项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同样道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手解答.
靠,这题目真大。
关于党建这次十七届四中全会都在说这个事,哪是一篇论文能搞定的啊。
不过正好前几天一位领导聊天时说过这个,你可以从党建的内容中选取一个方面,这看你对此的认识了,或者说基层的某个乡镇或村的党建工作。
这样比较好写也好拟题。
呵呵,领导指谈了这一点点,其他的我也不知道了。
努力吧。
党课心得的开头和结尾怎样写
开头先感谢党组织对你的教育以及自己对党新的认识,(网上搜一篇,摘抄点儿就好了)第二段写上党的总章以及自己的理解和自己的信仰(绝对要写马克思主义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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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点儿放中间吧(写这个蛮伤脑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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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写点儿党课的内容(一般按照上课的顺序写),还有活动,看电影了、小组讨论了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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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时写自己上党课的感受和自己的觉悟最后一段一定要写上自己要好好学习马列主义和毛邓三等等,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希望早日加入中国GCD之类的 ............我就是这样写的不过上周就已经交过了,要不就给你码上了【按这个模式写 1500字很简单,狂冲到4500字也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