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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法治文化专场演出主持词

时间:2014-01-02 00:22

负责 联系 分管这三个词有什么区别啊

领导分工中,“负责、联系、分管”的含义:负责,对应的是某一(些)方面的工作,即他对这些工作担负责任。

分管,对应的是他下属的部门、机构,即这些机构由他来管理。

联系,对应的是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机构,他无权管理它们,但是又需要与这些机构保持联络,沟通。

举例:北京市政府副市长介绍是:工作分工:负责公安、安全、司法、城市管理、体育、法制和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

负责 联系 分管这三个词有什么区别啊

领导分工中,“负责、联系、分管”的含义:负责,对应的是某一(些)方面的工作,即他对这些工作担负责任。

分管,对应的是他下属的部门、机构,即这些机构由他来管理。

联系,对应的是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机构,他无权管理它们,但是又需要与这些机构保持联络,沟通。

举例:北京市政府副市长介绍是:工作分工:负责公安、安全、司法、城市管理、体育、法制和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

法官在法庭上一般都说什么

开庭审理主要分为准备阶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事人陈述、庭中调解议庭评议、仲裁宣判等几个阶段。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①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

不准吸烟。

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要点进行。

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

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擅自退庭的,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

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

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仲裁员入庭。

  ②宣布开庭:  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今天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 )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

  仲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之规定,本仲裁庭由 独任仲裁员, 担任书记员负责本庭的记录。

  仲裁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仲裁员:申请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原籍、住所地、并将本人身份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申请人的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同时请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被申请人你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同时请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仲裁员: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你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同时请将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方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一方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仲裁员: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仲裁员:下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的义务。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以下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③庭审调查:  仲裁员:现在进行仲裁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仲裁员:申请人是否增加或变更请求

  仲裁员:申请人的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仲裁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答辩。

  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反诉请求

  仲裁员: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仲裁员:在庭审调查中,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应实事求是,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听清了

  仲裁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以及本案的需要,首先请申请人回答下面几个问题:你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实际工作期限、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资发放形式、前十二月工资数额的平均数和各月的工资金额、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间、考勤方式、加班时间、应发加班工资和已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否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等。

  仲裁员:被申请人你对申请一方的陈述有无异议

  仲裁员:视案情继续向申请人询问(略)。

  仲裁员: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要求双方每举一份证据,须说明该份证据的来源、内容和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现在由被申请一方将你单位职工名册、规章制度、考勤记录表、保险清单、工资支付表以及申请人前十二月工资细数和申请人离职有关的材料等提交本庭。

  仲裁员: 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予以确认,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仲裁员:继续举证。

下面针对 问题,请 一方举证。

  仲裁员:除以上认定和不予认定的证据外,对申、被申请双方的下列证据,本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仲裁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仲裁员:证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原籍、住所地,并将本人身份证提交本庭查验

  仲裁员:下面宣读证人权利与义务:证人XXX,本庭今天依法请你出庭为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劳动争议一案作证。

你应履行以下义务: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证明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所提供的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仲裁员:证人XXX,你听明白了吗

  仲裁员:询问证人所证明内容,并安排证人发言;(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④庭审辩论:  仲裁员:调查结束,现在进行辩论。

在辩论中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双方听清楚了吗

  仲裁员:首先由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仲裁员:由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仲裁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继续发言的,不要重复已讲过的内容。

  ⑤当事人最后陈述:  仲裁员: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双方有无补充意见

  ⑥庭中调解:  仲裁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

现在进行仲裁庭调解。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仲裁员:先由申请人提出调解方案。

  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调解意见或有新的调解方案

  仲裁员:因双方意见不一,现在进行庭下调解。

休庭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宣布调解结果)。

现在闭庭。

  ⑦合议庭评议:  仲裁员:现在休庭,进行合议庭合议,稍后继续开庭。

  休庭后主要评议的内容:(1) 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 事实是否查清;(3) 证据是否真实;(4) 关键事实和证据是否经过仲裁庭质证;(5) 是否需要补充调查;(6) 就仲裁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及运用的法律,做出结论。

  ⑧仲裁裁决:  (一)不能当庭宣布的:  仲裁员:现在继续开庭: 诉 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之规定,调解不成的,由本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另定日期做出裁决。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仲裁员: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仲裁员:闭庭

  (二)当庭宣布的:  仲裁员:XXX诉XXX劳动争议一案,经本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本庭评议,现在宣布本案裁决结果。

  书记员:全体起立。

  仲裁员:本案经审理,现已查明......。

(宣布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裁决的结果和理由,当事人起诉权利,起诉期限和起诉法院,并告知其闭庭后7日内送达裁决书。

)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听清楚了吗

  仲裁员:请当事人、代理人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仲裁员:闭庭

  以上是仲裁的审理程序,法庭的审理程序和它一样,可以以此作为参考

项目建设推进会议主持词

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而批捕是司法系统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双规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双规在处理党纪、政纪范围内的事项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纪委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检察机关处理。

双规是什么含义您知道双规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

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

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

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

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

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双规是怎么诞生的记者: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

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

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败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

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

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

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

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双规的威力来自何处记者: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的,您前边提到两规是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

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

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在两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

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

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

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与特殊之处。

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

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的生活很可怕

记者: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6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双规,不少人想像双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双规下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

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惟一不同的是双规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对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两规、两指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两规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

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

春节前,组织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

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的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对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记者: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两规、两指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运行难免会发生冲突。

比如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双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双规。

怎样处理双规措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的法律冲突的正确途径。

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

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

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强烈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

在此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

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

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许上诉。

当年的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做法,应该为今天我们规范两规、两指所参照。

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调查,高于官职收入水平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即可立案调查。

而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欠缺。

两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两规不限制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单位与组织部门联系的渠道不够顺畅,舆论监督不到位,才使他的问题不为群众所知,因而当选人大代表。

至于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两规,则说明两规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批准前某官员的行动没有丝毫受限。

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规、两指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拾遗补缺的过渡办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12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借鉴。

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阶段。

双规的局限性记者: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两规、两指是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有,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政治地位不相符;二是这种手段的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严重违法乱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

世间任一事物,外延的扩大,必然是内涵的缩小,这些年来,为应对反腐败斗争之急,纪检监察机关在增加两规、两指调查手段的同时,办案职能凸现了,监督职能却明显缩小了。

宋朝名臣王安石曾以令人无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的诗句,赞誉了商鞅变法。

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当时和后来的非议一直没断过,而改革往往是在争议和非议中前行。

套用王安石的诗说:令人无可非两规,两指能使腐者败。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从以办案为主逐步转到以监督为主,从而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

记者:您预计,这种权宜之计大概会保留到什么时候呢

李: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前一段播出的电视剧《绝对控制》。

刑警薛冰在常规手段难以对付唐子杰那样的腐败分子的情况下,不得不舍生取义,采取非常规手段去侦破此案。

如果要使更多反腐斗士避免薛冰式的自我牺牲,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两规两指措施的改进,就必须加快步伐。

我以为,从现在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同时,我也认为,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在司法机关侦破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尚未获得更为独立的权力前,两规、两指措施可能会延用相当一段时间。

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是什么意思

“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

双规与批捕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而批捕是司法系统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双规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双规在处理党纪、政纪范围内的事项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纪委所查处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检察机关处理。

双规是什么含义您知道双规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

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

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

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

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

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双规是怎么诞生的记者: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

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

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败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

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

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

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

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双规的威力来自何处记者:据我们所知,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两规期间交代出犯罪事实的,您前边提到两规是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义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威力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来自一些基本证据的掌握。

被调查对象都明白,凡是被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掌握了相当部分证据。

二是来自被调查对象权力的暂停行使。

权力在腐败分子手中,不仅是谋利的工具,而且是掩盖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在两规、两指时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调查对象权力的威慑,而大胆向组织揭发控告;一些涉案人员也失去了保护伞的庇护。

两规、两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调查对象的屁股离开马桶,从而产生人所尽知的、臭味迅即出来的马桶效应。

三是来自信息的不对称。

两规、两指期间,被调查对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与外界联系。

这也是外界感到神秘与特殊之处。

被调查对象不了解在此期间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哪些已东窗事发,哪些已反戈一击,哪些已后院起火,哪些已铁板钉钉

信息的不对称会使其处于一种必然的劣势地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人员就会利用这种优势,从证据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设计,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予以突破。

双规的生活很可怕

记者: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6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双规,不少人想像双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李:应当说,双规下的生活和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

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惟一不同的是双规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对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两规、两指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两规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

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

春节前,组织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

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的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记者:纪检监察机关对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双规和法律的关系记者:作为一种非常规手段,两规、两指与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运行难免会发生冲突。

比如广州市一国企总经理双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双规。

怎样处理双规措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的法律冲突的正确途径。

这方面香港的成功做法可资借鉴。

1971年港英政府颁布了全新的《防止贿赂法案》,该法案扩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畴和惩治范围,加重了刑罚。

1974年2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

到1977年10月,廉署在反贪污行动中逮捕了260名警官,引起警务人员强烈不满,数千警务人员游行示威,廉署总部遭到袭击。

在此压力下,总督颁布了部分特赦令,要求廉署对1977年10月1日前的贪污行为停止追究。

这种让步反而助长了部分警察的嚣张气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

总督不得不召开立法局紧急会议,通过了《警务条例》修正案,规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绝执行命令,即被开除,并不许上诉。

当年的港英总督用法制手段平息警廉冲突的做法,应该为今天我们规范两规、两指所参照。

香港廉署依法对公务员的生活及消费水平调查,高于官职收入水平而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即可立案调查。

而我们目前在这方面立法还比较欠缺。

两规期间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两规不限制其政治权利的享有;另一方面,也说明办案单位与组织部门联系的渠道不够顺畅,舆论监督不到位,才使他的问题不为群众所知,因而当选人大代表。

至于某官员上午在人代会上作报告,下午被两规,则说明两规的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批准前某官员的行动没有丝毫受限。

从某种意义上讲,两规、两指是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体制拾遗补缺的过渡办法,需要逐步法制化。

12年来,如果不是坚决而大胆地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一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

两规、两指措施,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产生的负作用,现阶段明显低于正作用。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

因此,评价两规、两指措施,当以利一而害百,君子不趋其利;害一而利百,君子不辞共害为借鉴。

切忌以偏概全,感情用事;切忌臆想当然,超越阶段。

双规的局限性记者: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两规、两指是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有,这种局限性表现在哪里

李:两规、两指措施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手段与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与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任务以及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政治地位不相符;二是这种手段的缺乏强制力与被调查对象已严重违法乱纪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

世间任一事物,外延的扩大,必然是内涵的缩小,这些年来,为应对反腐败斗争之急,纪检监察机关在增加两规、两指调查手段的同时,办案职能凸现了,监督职能却明显缩小了。

宋朝名臣王安石曾以令人无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的诗句,赞誉了商鞅变法。

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当时和后来的非议一直没断过,而改革往往是在争议和非议中前行。

套用王安石的诗说:令人无可非两规,两指能使腐者败。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也将从以办案为主逐步转到以监督为主,从而切实担负起《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

记者:您预计,这种权宜之计大概会保留到什么时候呢

李:说到这里,我想起了前一段播出的电视剧《绝对控制》。

刑警薛冰在常规手段难以对付唐子杰那样的腐败分子的情况下,不得不舍生取义,采取非常规手段去侦破此案。

如果要使更多反腐斗士避免薛冰式的自我牺牲,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和两规两指措施的改进,就必须加快步伐。

我以为,从现在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随着体制改革和措施改进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行使两规、两指措施不仅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适用范围对象也会越来越小,适用频率会越来越低。

同时,我也认为,在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前,在司法机关侦破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尚未获得更为独立的权力前,两规、两指措施可能会延用相当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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